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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說明會
正修科技大學 主講人:張簡國平教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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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法源依據 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排放標準 參、管制法規內容 肆、問題與討論 廢氣燃燒塔 製程排放管道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裝載操作設施 設備元件 廢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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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母法: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二十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第二、三項) 固定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實施定期檢測。 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相關之結果、紀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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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排放標準 依汙染來源分類訂立排放標準,分為以下六大重要污染來源: 法規架構 適用對象 第二章 廢氣燃燒塔 石化製程
第三章 製程排放管道 第四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公私場所 第五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 第六章 設備元件 石化製程及儲槽元件 第七章 廢水處理設施 石化製程: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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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排放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排放標準以石化業為主要適用對象,特殊業別、製程未明確屬於以上六種污染來源者,適用其他輔助法(依訂立先後順序排列): 一、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83) 二、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排放標準(86) 三、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排放標準(88年) 四、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排放標準(95) 五、膠帶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排放標準(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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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 廢氣燃燒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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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氣燃燒塔(第二章) 訂定排入廢氣總淨熱值與排放速度間之限值,以確保燃燒較為完全(第四條) Log10(Vmax)=
(HT+29.9)/34.0 V’max= 8.112+0.615(HT) 統一以甲烷表示之濃度進行熱值計算 HT =1.87×10-7CiHi Ci (ppm):設計條件下導入之廢氣成分溼基排放濃度,以甲烷表示。 Hi (kcal/g-mole):設計條件下導入之廢氣成分在273K、一大氣壓下、一克莫耳淨燃燒熱值,以甲烷焓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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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氣燃燒塔(第二章) 業者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報告書之規定。 新設廢氣燃燒塔應於營運使用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以下資料 。
設計規格、廢氣代表成份、總淨熱值及排放速度等設計及操作條件說明。 廢氣燃燒塔之監測設施說明。 進廢氣採樣位置及分析作業說明。 達到最小排放量之使用計畫。 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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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氣燃燒塔(第二章) 為掌握排放情形,廢氣流量達一定規模者,應進行熱值分析及申報檢測結果 適用對象
石油煉製製程,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從事石油製品之製造程序 採樣條件 廢氣排放速度大於設計值百分之十達連續十五分鐘之異常狀況時,應於三十分鐘內完成進廢氣採樣 熱值分析 依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甲烷濃度分析並進一步計算熱值 記錄 前項異常狀況及熱值分析結果應作成紀錄 申報 併同每季(一、四、七、十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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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氣燃燒塔(第二章) 符合採樣條件之示意圖 設計V值= 50 大於設計V值之10%達15m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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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 製程排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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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製程排放管道(第三章)
污染源種類 適用對象 排除對象 製程 排放管道 石化 1.產製食用酒精之製程。 2.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 3.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350 mg/min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CH4表示)之批次操作製程。 4.排氣流量小於60 Nm3/hr之連續操作製程。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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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 無法採密閉排氣系統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限制僅適用排放削減率之排放標準。 新設立者指八十六年二月七日(含)以後
污 染 源 類 別 管 制 規 定 空氣氧化單元及 蒸餾操作單元 已設立者 排放削減率( R )≧90% 排放濃度( C )≦150 ppm 新設立者 排放削減率( R )≧95% 排放濃度( C )≦100 ppm 其他石化製程單元 排放濃度( C )≦200 ppm 以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 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95% 。 污染防制設備採非破壞性 物料回收方式處理者 排放削減百分比( R )≧85﹪ 排放濃度( C )≦300 ppm 無法採密閉排氣系統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限制僅適用排放削減率之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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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適用排放濃度之前端濃度限值及應符合之濃度標準
參、管制法規內容-製程排放管道(第三章) 考量未控制前濃度高卻適用排放削減率標準時,仍有相當大之排放量,故限制高排放濃度者僅適用排放濃度限值標準 污 染 源 類 別 僅適用排放濃度之前端濃度限值及應符合之濃度標準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空氣氧化單元及 蒸餾操作單元 已設立者 控制處理前排放濃度≧1500ppm 排放標準:濃度( C )≦150 ppm 破壞性處理: 排放削減率≧ 95% 非破壞性回收處理: 排放削減率≧ 90% 新設立者 控制處理前排放濃度≧2000ppm 排放標準:濃度( C )≦100 ppm 其他石化製程單元 排放標準:濃度( C )≦200 ppm 控制處理前排放濃度≧3000ppm 依規定應達排放濃度限值標準者,倘其控制設備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率者,不在此限。 依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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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製程排放管道(第三章)
為確保污染防制設備之正常操作,應設置下列監測、紀錄設備 其他污染防制設備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其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及記錄設施,並提出書面資料報經主管機關核可 使用焚化設施為污染防制設備者,其溫度監測設施所得之連續三小時平均溫度,不得低於標準操作溫度30℃以上 應設置項目 設置位置 流量監測設備 防制設備廢氣導入處 溫度連續自動監測及紀錄設施 熱焚化爐應於爐膛內 觸媒焚化爐應於觸媒床前、後 冷凝液(冷煤)出口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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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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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係指含揮發性有機物成份佔重量百分比10%以上之液體,用以儲存此類物質之槽體即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適用對象 1.單一儲槽容積≧15立方公尺,且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 170mmHg者 2.單一儲槽容積≧ 100立方公尺,且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 21mmHg者 3.單一儲槽容積≧ 2,000立方公尺,且儲存物料含二甲苯者 4.同一公私場所相同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 21mmHg之總儲槽容積 ≧ 500立方公尺者 5.儲槽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槽體設計操作壓力大於1,550mmHg之壓力槽,且於正常操作無廢氣排 放至大氣者。 二、用於儲存食用酒精之儲槽。 三、位於加油站之儲油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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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第十一條儲槽管制範圍及規定 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毫米汞柱)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50 150 250 170 21 不在本標準 管制範圍內 570 採用浮頂槽 或 固定槽+污染防制設備 (≧95%或≦150ppm) 採用壓力槽 污染防制設備 (≧95%或≦100ppm) 儲槽容積(立方公尺) 15 26 210 加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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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排氣管制規定(第十二條) 管 制 範 圍 管制內容 蒸 氣 壓 Pa≧570 mmHg (1)採用壓力槽。 (2)非採用壓力槽者,應裝設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百分比( R ) ≧95﹪或排放濃度( C )≦100 ppm之污染防制設備。 Pa<570 mmHg (1)採用浮頂槽。 (2)若採用固定槽,除排放濃度( C )須≦150 ppm之外,其他要求則與前項第(2)點相同。 註:污染防制設備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方式處理者,若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百分比( R ) ≧85﹪或排放濃度( C )≦300 ppm,得不受上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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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儲槽密封設施規範(第十三、十四條) 儲槽型式 管制內容 內 浮 頂 單封式或雙封式密封 單封式密封應為液態鑲嵌式密封或機械式鞋形密封 外 浮 頂 既 存 新 設 雙封式密封 初級密封應為液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封氣設備 初級密封: 縫隙寬度不可大於3公分 機械式密封另一端應離液面60公分以上 機械式密封不可有破洞,裂縫或任何洞口 二級密封或單封式密封: 縫隙寬度不可大於1公分 密封裝置不可有破洞,裂縫或任何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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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其他設施規範(第十三、十四條) 設施規範 內浮頂 外浮頂 1.浮頂應保持於儲存物料之液面上 ● 2.非接觸式內浮頂蓋之開口均應伸入液面下 3.開口不使用時,應保持密閉,人員進出口及計量井應另加閂鎖 4.自動洩氣閥應具襯墊 5.邊緣通氣孔應具襯墊 6.取樣井應具備封蓋,且封蓋覆蓋面積達開孔面積90%以上 7.支柱井應具襯套密封或具襯執之滑動封蓋 8.樓梯井應採具襯墊之滑動封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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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檢查修護規定(第十五條) 浮頂型式 檢 查 修 護 規 定 頻 率 / 時 機 內 浮 頂 目視檢查浮頂及密封狀況 首次進料前 單封式:目視檢查浮頂及密封狀況 雙封式:目視檢查浮頂及密封狀況 首次進料後每12個月 首次進料後每5年 若有違反規範者,90日內完成修護,否則應檢具文件申請展延(不得超過180日) ─ 外 浮 頂 1.初級密封應量測縫隙寬度 首次進料後60日內進行,其後應每5年量測一次 2.二級密封及單封式密封應量測縫隙寬度 首次進料後60日內進行,其後應每1年量測一次 3.停止儲存物料一年以上,視為首次進料,需進行前述1,2之量測 4.若違反規範者,90日內完成修護,否則應檢具文件申請展延(不超過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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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記錄、保存與申報 (第十六條) 記錄時機 記錄項目 保存規定 提報及通知 設備檢查或量測作業 儲槽編號 檢查或量測日期 檢查或量測結果 設備受檢時之狀況 保存五年 - 檢查或量測結果不符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者 檢查日期 不符合規定情形 預定維修日期 1.發現不符後15日內提報地方主管機關 2.在修護完成後30日內通知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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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槽(第四章)
儲槽清洗作業規範(第十七條) 適用對象 單一儲槽容積100m3以上且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170mmHg以上者 通知 儲槽清洗作業日起五日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作業程序 儲存物料排空後有效收集槽內氣體 收集氣體應有效處理 使得開槽清洗 管制要求 氣體收集效率≧95% 收集氣體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 90% 紀錄保存 氣體收集、處理及其削減率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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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 裝載操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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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裝載操作設施(第五章)
適用對象(第十九條) 1.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500立方公尺,且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 170mmHg者。 2.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 3,500立方公尺,且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 21mmHg者。 3.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 3,500立方公尺,且裝載之物料含二甲苯者。 4. 加油站內以加油槍進行油箱注油作業者,不在此限。 裝載操作設施(Loading Rack):指裝載操作涵蓋之相關設施,包括灌裝臂(Loading Arm)、泵浦、流量計、關斷閥、釋壓閥、管線、蒸氣收集系統及其他相關閥件等 裝載操作 (Loading):指將儲存於儲槽中之揮發性有機液體經裝載操作設施導入槽車、油罐火車或油輪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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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裝載操作設施(第五章)
第十九條裝載操作設施管制範圍及規定 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毫米汞柱) 500 10,000 20,000 100 200 300 400 600 700 不在本標準 管制範圍內 連通至具有污染物防制設備之儲槽 或 自行裝設污染防制設備 (≧90%或≦200ppm) 年裝載量(立方公尺/年) 21 170 3500 210 26 1,500 加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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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裝載操作設施(第五章)
應配備蒸氣收集系統(第二十條) 蒸氣收集系統需連通至下列設備之一 1.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 2.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儲槽 3.符合右列標準之防制設備 破壞性 使VOCs排放削減百分比(R)≧90%或排放濃度(C)≦200 ppm 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 使VOCs排放削減百分比(R)≧85%或排放濃度(C)≦300 ppm 記錄、保存與申報 (第二十二條) 為確實掌握其操作情形,新增公私場所應紀錄裝載操作設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前述紀錄應每季申報並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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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 設備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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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適用對象(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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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洩漏定義值作為自廠洩漏源之判定,並依此值計算洩漏比例。
洩漏管制值仍為告發處分之依據,超過標準者給予處分。 洩漏源: 指設備元件淨檢測值超過洩漏定義值者、目視發現製程流體自設備元件處滴漏、止漏流體軸封系統失效或設備元件應符合未可檢出定義值而未符合者 修正洩漏定義值,降低淨檢測值標準,且不區分新舊元件 指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2000ppm以上。但壓縮機之淨檢測值為5000ppm 項目 管制內容 說明 洩漏 定義值 2,000ppm(設備元件) 5000ppm(壓縮機) 工廠自行判定洩漏源 管制值 10,000ppm 或 >5,000ppm比例>2% 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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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洩漏管制規定(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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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定期洩漏檢查(測)規定(第二十五條) 註:*每周目視檢查其軸封處是否有製程流體滴漏。
可免除定期檢測者 需每季目測檢查一次者 需每季以儀器檢測一次者 無洩漏型式之設備元件 具止漏流體軸封系統之 泵浦與壓縮機 加裝破裂盤之釋壓裝置 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者 重質液泵浦 重質液閥 重質液釋壓裝置 重質液法蘭 統稱重質液設備元件 輕質液泵浦* 輕質液閥 輕質液釋壓裝置 輕質液法蘭 統稱輕質液設備元件 氣體壓縮機 氣體閥 氣體釋壓裝置 氣體法蘭 統稱氣體設備元件 註:*每周目視檢查其軸封處是否有製程流體滴漏。 屬於難以檢測之重質液設備元件應每四年檢查一次。 屬於難以檢測之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應每二年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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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定期洩漏檢查(測)規定(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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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設備元件種類 規定時限
針對增列管之已設立設備元件,考量建檔所需時間,給予較充裕之規定期限進行建檔及檢測。 於修正條文施行日前設立之下列設備元件者,應於下列規定時限完成建檔及首次檢查(測),其後之檢查(測)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設備元件種類 規定時限 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 (輕質液泵浦、輕質液閥、氣體壓縮機、氣體閥及氣體釋壓裝置除外) 民國95年06月30日 難以檢測之重質液設備元件 民國97年12月31日 難以檢測之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 民國95年12月31日 重質液設備元件 (完成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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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二十七條 為使業者落實設備元件檢查作業,廠區周界遙測結果異常時,要求業者進行可疑製程設備總體檢作業。於主管機關通知一個月內,完成指定石化製程之設備元件或其他設備之檢查作業 有實際困難無法於一個月內完成指定石化製程之檢查作業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得展延檢查作業時間。 量測原理 量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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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限時修護規定(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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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限時修護規定(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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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設備元件(第六章) 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之記錄、保存及申報(第二十九條)
為落實設備元件之定期檢查工作,除紀錄檢測儀器檢測結果外,擴大至定期檢查(測)之設備元件,包括重質液及難以檢測之設備元件等。 經檢查(測)判定洩漏源者,應將相關資料紀錄在維護紀錄表上,並應以防水且易識別之標籤標示相關資料在洩漏源上,於修護完成後即予拆除。 檢測儀器之校正、保養及維護資料應予紀錄。 紀錄資料應製成檔案,保存五年備查。 為確實掌握設備元件各項操作情形,每季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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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 廢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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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水處理設施(第七章)
廢水收集系統:指具有收集、輸送及貯留廢水功能之單元設備,包括箱涵、人孔及廢水坑等單元。 初級處理單元設備:指以沈澱、浮除、篩除、沈砂、磨碎或調勻等物理處理方法,去除廢水中大部分可沈降物或懸浮固體之單元設備,包括油水分離池及調勻池等單元。 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廢水收集系統及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但下列廢水處理設施不適用(第三十一條) 排除列管 1.設計最大每日廢水產生量<2,500立方公尺 2.初級處理單元設備進流廢水濃度< 10mg/L 3.實際最大每日廢水產生量持續一年< 1,250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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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水處理設施(第七章)
屬於石化製程之廢水處理場 工廠A 儲存/暫留 工廠B 初級處理(不符管制門檻) 儲存/暫留 工廠C 初級處理 二級處理 儲存/暫留 1.密閉排氣連通防制設備處理削減率≧85%或≦150ppm 2.符合排氣管規格之固定頂蓋,且廢水接續活性污泥單元處理 3.採浮動式頂蓋 4.其他符合1標準之措施 不列管 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 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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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水處理設施(第七章)
初級處理單元超過規定就需採取控制措施,但未限定二級處理單元之進流水VOCs濃度 進流廢水濃度 初級處理單元(一) 初級處理單元(二) 初級處理單元(三) 二級處理單元 10mg/L <10mg/L 5mg/L 1000mg/L 需採取控制措施 非管制範圍 進流廢水濃度 初級處理單元(一) 初級處理單元(二) 初級處理單元(三) 二級處理單元 30mg/L 20mg/L 10mg/L 1000mg/L 需採取控制措施 非管制範圍 進流廢水濃度 初級處理單元(一) 初級處理單元(二) 初級處理單元(三) 二級處理單元 100mg/L 50mg/L 20mg/L 1000mg/L 需採取控制措施 非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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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水處理設施(第七章)
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採樣方法 參考NIEA W104.50C「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進行進流廢水之採樣作業,採樣位置優先為 進流口 具代表性且水流平緩處 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 採用NIEA W785.53B「水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吹氣捕捉/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依各物種之檢測結果加總為總揮發性有機物之濃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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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法規內容-廢水處理設施(第七章)
排氣管規格之固定頂 排氣管規格=(S×Z)/(A×H)×100%<5% S: 排氣管內徑面積(m2) Z:液面距設備上緣之最小距離(m) A:設備液面面積(m2) H:排氣管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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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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