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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權利 喪失與停止 銓敘部退撫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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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參、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伍、退休金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陸、優惠存款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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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全額)一定期間,原因消滅後再向後恢復,不得補發 暫時停止,俟符合規定時再行申請向後恢復且得補發5年
概念釐清 喪失vs停止vs暫停 停止 暫停 永久喪失,不得恢復 停止(全額)一定期間,原因消滅後再向後恢復,不得補發 暫時停止,俟符合規定時再行申請向後恢復且得補發5年 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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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一、申請退休權利之喪失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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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焦點問題-申請退休之積極資格 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 或法律授權審定資格 適用對象:退休及資遣 須具現職身分
不能受理退休或資遣情事: 留職停薪、停職 休職、撤職、免職 移付懲戒或彈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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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退休金領受權之喪失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權利之喪失 死亡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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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一、禠奪公權,尚未復權之停止規定 褫奪公權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其復權後向後恢復。
褫奪公權為副刑,依照刑法第37條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並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刑法第37條第2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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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 退休法§23Ⅱ修正重點
1.刪除「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最低支薪限額規定,即不論支薪高低。 2.從嚴訂定應限制之機關(構)範圍,增列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3.從嚴訂定應限制之職務範圍,除以領有報酬之全職工作者外;另增列前述政府捐助(贈)財政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4.增訂再任職務限制,明訂年滿65歲,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該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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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 退休法§23架構 細則第10條 第1項第2款 專任公職 第1項第3款 法人、機構 細則第9條
政府預算支薪 全職工作 有給全職工作 有給政府代表 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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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預算,不論組織型態)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政府直(間)接控管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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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機關(構) 、學校、公營事業
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 ,如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構)、民意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交通事業機構、軍事機關(構、單位)等。 2.不論組織型態為何,僅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公務或基金預算支應)均屬之。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亦屬之。 4.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亦屬之;含一般私人公司;僅以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為業務範圍者為限( 令 ) 行政機關(構) 、學校、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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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私立學校
1.私立學校並非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定政府捐助(贈)成立之財團法人等範圍,原則上不在限制範圍內。惟再任私立學校之職務,若屬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例如於行政機關相關計劃或承攬政府委託研究案相關經費項下支薪者),仍為應停發月退休金之範圍。 2.教育部規定,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者,其原應由政府提撥32.5%之私校退撫離職儲金,已不再提撥。 ◎案例分析-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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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公立委託公立)
1.臺北榮總為一公立醫療機構,其受託經營之關渡醫院營運雖係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惟仍應受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之規範,且其營運收支情形(含用人費)皆納入臺北榮總作業基金處理。 2.經行政院主計總處認定關渡醫院仍為政府預算體系之範疇,故仍為限制範圍(100年3月9日部退二字第 號書函及103年8月7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 。 ◎案例分析-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公立委託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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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臺南醫院(公立委託私人)
1.依行政院衛生署91年5月28日衛署醫字第 號函略以:公立醫療機構委託民間辦理或公設民營機關(構),在設計理念上著重於「經營權」之委託民間辦理,其人員係由經營者自行進用並非公務人員 。 2.據臺南市立醫院100年1月6日南市醫字第 號函載以:該院係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之公辦民營醫院,其員工薪資非由公庫支付,故非退休法第23條之限制範圍(100年3月16日部退二字第 號書函) 。 ◎案例分析-臺南醫院(公立委託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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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法人、公法人
1.行政法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等) 。 2.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 。 3.以上行政法人及公法人為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明列限制範圍,故不論是否有政府預算,均屬之。 行政法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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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無政府預算之農田水利會
1.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 項明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準此,農田水利會係屬退休法第23 條第1 項第3 款明列限制之範圍。 2.依前開規定,不論該農田水利會有無政府預算補助,也不因退休人員再任期間實際支領薪資有無政府預算支應而有差異(100 年6 月27 日部退二字第 號書函)。 ◎案例分析-無政府預算之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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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1.原始捐助(贈): 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不論捐助(贈)比例為何。 2.捐助(贈)經費累積20%: (1)設立登記時或嗣後捐助(贈)經費累積達20%以上。 (2)成立之初,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準;成立後以其實際財產總額為準。 (3)所稱「捐助」係指設立時之捐助;「捐贈」指成立後接受之捐贈,且除捐助資金外,土地及房舍等,均應包括在內。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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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1.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之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包括再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孫公司均屬之。 2.前項所稱「資本額」,指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額或實收資本額。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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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1.人事控制權:
(1)政府或公股代表占董事或監事席次達1/2以上。 (2)主管機關對經營政策之最高、次高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權或推薦權。 2.財務控制權: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必須送主管機關、財主機關、審計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者。 3.業務控制權: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 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必須送主管機關核備者。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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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4.控制權之認定:
(1)由主管機關認定,於財團法人,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具直(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機關;於轉(再轉)投資事業,指投資事業機關或具直(間)接控制該投資事業之機關。 (2)前項主管機關應就其成立之歷史沿革、資金來源(例如法人民間捐助人或股東取得之資金是否為政府出資)及整體運作實況,作覈實認定並以政府對其人事、財務或業務,具有實質控制權為準,非僅以形式上無控制權即予排除。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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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5.政府預算之認定:
(1)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係立法院為免立法疏漏並解決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問題,另為補強規範,爰將「政府直(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再轉)投資事業,亦明列為限制範圍。 (2)依前規定,本項不應侷限於政府捐助(贈)或政府暨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再轉)投資為範圍,僅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具實質控制力即屬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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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台灣高鐵公司 台灣高鐵自102年3月18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1.就人事安排方面而言,台灣高鐵前任董事長及現任董事長均為交通部主管之航發會代表人;意即實質上均由交通部推薦,是難謂該部無實質間接之影響力。 2.就整體運作實況而言,台灣高鐵係由交通部與其簽訂BOT合約之國內重大公共運輸獨占事業,與純粹私人運輸行業不同;其興建及營運期間,台灣高鐵如遇籌措資金困難之際,政府亦與銀行團居中協調而順利紓困。 ◎案例分析-台灣高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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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敦睦聯誼會 ◎案例分析-圓山飯店體系 內部作業組織 圓山飯店 圓山聯誼會 高雄圓山
圓山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高雄圓山大飯店自102年3月18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案例分析-圓山飯店體系 Add Your Text 敦睦聯誼會 內部作業組織 圓山飯店 圓山聯誼會 高雄圓山 具控制權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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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中興顧問社 中興工程公司 ◎案例分析-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中興工程公司
財團法人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3月18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案例分析-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中興工程公司 Add Your Text 中興顧問社 中興工程公司 原始捐助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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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領有報酬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職務:全職工作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不限支領名目、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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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支領報酬之認定標準
1.再任應限制之職務而領有報酬者,不限支領名目、金額大小,均屬之;且應全額停止月退休金及停領優惠存款利息。 2.「未支領報酬」依 部退三字第 號令規定認定如下: (1)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 (2)自願選擇不支報酬或受僱用雙方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證明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名目(例如出席費、生活津貼等)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但因職務所需且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 支領報酬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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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焦點問題-自願切結不支薪之依據
100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規定,係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5款所定「支領報酬要件」之補充規定,並非賦予當事人得排除支薪規定而自願切結不支薪,故再任人員是否得自願切結不支薪,仍須回歸依再任職務所適用之支薪規定辦理。 ◎焦點問題-自願切結不支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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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100.5.3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
1.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任用法令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2.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3.法人團體及轉(再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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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部退三字第 號函(補充 令): 1.各機關(構)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常態性、經常性工作,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屬全職工作。 2.機關(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4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或因應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非屬之;但其連續任職期間或同一年度累積,均不得超過6個月。 3.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期間未逾1個月者,非屬之;但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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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兼職職務不限制:
1.依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退休法第23條立法說明欄所載,該條所定再任應限制之職務,以有給專任為原則,不含兼職工作。準此,兼任職務未再受限制範圍。 2.認定條件應依所任職務之進用依據、工作時數及支薪情形為綜合判斷,不僅以形式上之職稱為唯一認定條件。 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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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政府、公股代表認定標準
1.再任該條所定之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或轉(再轉)投資事業之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不論政府捐助(贈)經費或投資比例為何,均為限制範圍。 2.所稱公股代表或政府代表,依 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略以,係指由政府機關(構)薦派或推薦至法人團體及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擔任職務,且具代表政府或公股地位者。 3.凡擔任政府代表及公股代表者,以其係退休法明列應受限之職務,爰無須再以該職務是否係屬全職性工作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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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村(里)長
村(里)長職務經內政部函復略以,係無給職;其每月所領事務補助費45000元之用途係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非屬變相支領報酬,爰非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範圍( 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 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 號函) ◎案例分析-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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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立法委員或縣(市)議會公費助理
立法自聘公費助理之支薪情形,如屬前開所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專任公職之範疇,自須受上開規定之限制(99年10月26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及99年11月10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 ◎案例分析-立法委員或縣(市)議會公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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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政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是屬於無給職,依退休法及本部100年1月7日令的規定,不須受限。(101年5月24日部退三字第 號電子郵件)。 ※各機關訴願會之委員,均為兼任並按次支領出席費,亦不受限。 ◎案例分析-政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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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兼任教師或兼任醫師
倘確屬兼職工作(以其進用依據或合約內容為準據),即非屬限制範圍(99年12月13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 ※同時兼任多所學校或醫院之兼任教師或醫師,亦不受限。 ◎案例分析-兼任教師或兼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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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再任多所國中小學語言治療師
1.本案語言治療師係依據「○○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計畫」進用;其支薪來源係中央政府補助特殊教育經費,每月到各校服務時間及次數不等,即其服勤期間係依各校師生及家長實際需求,提供到校服務(多所學校),並以鐘點費計薪。 2.依前所述本案係為執行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之臨時人力,且該專案業務具法令依據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經授權核准),又連續任職期間未超過6個月,爰認定其所任職務非屬全職性工作。 ◎案例分析-再任多所國中小學語言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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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 ○○大學按時計薪之臨時人員
本案○○大學儀器資源中心配置臨時人員1名,依內部管理規章執行一定勤務,其中臨時人員負責儀器使用統計、講習或會議活動協助、儀器預約及門禁設定、資料整理及其他交辦事項。故是類臨時人員有一定之勤務範圍,且屬持續性、常態性、經常性之工作並屬政府預算之範疇,是衡酌其工作內容、職務屬性及支薪來源,縱係以按時計酬,仍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 ◎案例分析- ○○大學按時計薪之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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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民選首長自願不支薪
1.民選首長如依規定得自願不支薪,且未以其他各項名目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者,非屬限制範圍。 2.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總處給字第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之俸給係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惟目前我國法制並無明文禁止其拋棄俸給請求權。爰鄉(鎮、市)長如以書面自願拋棄薪給支給權利,並無不可,又權利一經拋棄即已消滅,當事人自無從於嗣後再行對已拋棄而未支領之薪給要求支付,亦無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問題。 ◎案例分析-民選首長自願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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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案例分析-財團法人支領兼職費之政府代表
地理資訊中心為政府原始捐助之財團法人;退休人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派擔任該中心之政府代表董事;期間並按月支領兼職費新台幣8仟元,自屬應限制範圍,是除符合 令所定未支領報酬情形外,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案例分析-財團法人支領兼職費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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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退休金領受權之停止 二、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再任職務限制 再任職務之限制
1.退休法第23條第5項明定,逾65歲之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不得再任前述職務(一次退休者不受限)。 2.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受前開65歲不得再任之限制。 3.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應受限之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再任職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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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 領受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1.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2.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不受前項限制。 3.退休人員失蹤期間,配偶得代為領受月退休金及代為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但月退休金發給機關得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函請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確定後,再通知遺族辦理後續撫慰金請領事宜。 領受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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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
1.領受人如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由發放機關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2.前項人員不適用發放要點第5點第2款至第4款(移居國外經外館驗證得檢證申請發給)及第6款之但書(失蹤人員經失蹤登記者得由配偶代領給與)規定 。 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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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兩岸條例及改領辦法 停止 暫停 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 經許可回復身分 可申請向後恢復 停止期間 不得補發
未設有戶籍或未領有護照 經親自回臺可 申請向後恢復 暫止期間5年時效內 得申請補發 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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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183天限制
1.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停止或暫停退休給與權利,端視其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定,並非以其居住是否超過183天或逾2年即為停發或喪失退休給與權利之條件。 2.依兩岸條例第26條規定,退休人員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得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申請時前3年內,居、停留合計須達183天。 ◎焦點問題-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183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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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退休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者,若非長期居住,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尚非前述應停止或暫停給與之範圍,惟應依前開發放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出國及旅遊行程相關證明文件,主動聯繫發放機關,以為查核(人事人員應作事後之追踨管制)。 ◎焦點問題-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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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退撫給與查驗系統 92年建置 ↓ 每年查6次 向7個機關查驗 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
填報系統 100年建置 每年填報2次(隨時) 各主管機關填報 查驗 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 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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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退休人員主動通報
1.退休人員如有再任前開專任公職或法人團體、轉(再轉)投資事業等職務而依法須停止月退休金之情事,應主動通報支給機關。 2.未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辦理停發手續,致有溢領之情形,依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支給機關除依規定自應停止支領日起追繳其溢領之月退休金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或繳還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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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溢領追繳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溢領且未主動繳還者,發放機關應通知其於3個月內繳還,同時副知各支給機關。
逾限屆滿仍未繳還者,應送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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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追繳起算日之計算 種 類 103年1月1日以後作法 日 次 1日 次1期 喪失國籍 再任 褫奪公權 死亡 再婚
成年 大學畢業 年撫卹金 日 次 1日 月撫慰金 次1期 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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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受資格查核、停發及追繳 ◎焦點問題-追繳起算日之例外規定 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規定:
退休公務人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本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發給。 ◎焦點問題-追繳起算日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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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優惠存款相關規定 依退休法第32條第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且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前述退休法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亦應併同喪失或停止(暫停者,亦同);其有溢領者,應由支給機關自應喪失或停止支領日起,追繳其溢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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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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