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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評鑑整合指標與102年度內政部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草案介紹 利慶松 資料來源: 衛生署長照機構評鑑整合計畫、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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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慶松 049-2391208 w63@mail.jung.nat.gov.tw
長照機構評鑑整合指標與102年度內政部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草案介紹 利慶松 資料來源: 衛生署長照機構評鑑整合計畫、內政部 輔仁大學護理系張淑卿老師

2 長照評鑑指標整合 現行長照相關機構評鑑制度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且評鑑指標差異甚大,寬嚴不一。
配合未來長照服務法施行及開辦長照保險,作為保險人簽訂合約機構之依據及民眾選擇機構之參考,衛生署於99年完成「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整合建議方案」。

3 長照評鑑指標整合 衛生署自100年4月18日起至100年9月27日止召集內政部及退輔會歷經10次會議討論,完成「長照機構評鑑整合計畫」,該署已函送前揭計畫供相關部會參辦在案。 衛生署已於101年3月20日公告「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程序」,據以辦理該署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4 長照整合指標與本部99年指標差異之梗概 將近90%的指標與99年相同或類近。 強調各項措施SOP的建立。
參照ISO制度中「讀」、「寫」、「做」等能力的檢核。 評分的方式改採勾選式等距給分,俾統計分析且能較為客觀給分。 新增指標多在強調對接受長期照護者之品質監測

5 長照整合指標與本部99年指標差異之梗概 一級、二級指標變少,但有關公共安全必要一級指標不變。 增加明確的操作評核方式,例如增加觀察及訪談。
基準得分的判定具有前後關係:【PDCA】 文件>操件>結果紀錄>分析運用

6 102年與99年指標結構差異 102年 99年 A、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23題 20 % 24題 15 % A1行政制度(12題 48分)
23題 20 % 實得分數/92×100×0.15 A1行政制度(12題 48分) (二級A1.2入出機構管理) A2 員工制度( 11題 44分) (一級A2.1主任 A2.2社工 A2.3 護理 A2.4照服員) 24題 15 % 一、行政制度(6題 20分) (二級 1105 業務計畫) 二、會計及財務管理 (9題 40分) (二級1201保證金) 三、員工制度(9題 40分) (一級 1301 主任資格) 參考張淑卿老師

7 102年與99年指標結構差異 102年 99年 B 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38題 40 % 52題 40% 一、社工服務 (11題20分)
38題 40 % 實得分數/152×100×0.4 B1 社工服務 (8題 32分) (二級B1.1 個案計畫 B1.2個資管理) B2 醫護、復健及送醫服務( 18題 72分)(二級B2.2防疫機制) B3 生活照顧與輔具服務( 7題 28分) B4膳食服務(5題20分) 52題 40% 一、社工服務 (11題20分) (一級 2101 社工 ) ( 二級2103個管紀錄) 二、醫護、復健及緊急送醫 (17題 30分) (一級 2201 護士 2202護理站) (二級 2210防疫) 三、膳食服務 ( 12題 25分) (二級 3309膳食設備 3310 檢體) 四、生活照顧與輔具服務 (12題 25%) (一級 2401 照服員 2402外籍) 參考張淑卿老師

8 102年與99年指標結構差異 102年 99年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28題 25 % 33 題 25% 一、環境設施(19題 57分)
實得分數/112×100×0.25) C1 環境設施( 18題72 分) (一級 C1.1樓舍/建照 C1.9寢室及浴廁緊急呼叫設備) (二級C1.3寢室設施 C1.10監視器 C1.11菸害防制 C1.12無障礙通路C1.13樓梯設置 C1.14昇降設備 C1.15無障礙浴室 C1.16無障礙廁所C1.17廚房衛生) C2 安全維護 (4題16分) (一級 C2.1建物公安申報 C2.2消防安檢C2.3避難逃生 C2.4災害應變) C3 衛生防護(6題24分) (一級C3.4護理站) (二級C3.6飲水設備) 33 題 25% 一、環境設施(19題 57分) (一級3101樓舍 3117面積及收容人數 3119緊急呼叫設備) (二級 3107 監視器 3108菸害 3110飲用水 3112無障礙樓梯 3113無障礙通路 3114 昇降設備 無障礙浴室 3116無障礙廁所 寢室) 二、安全維護(14題 43分) (一級3201消防設備 3202消防申報 3203防火管理 3204 防火窗廉 3206出入口防火 3207公安檢查 3208建物使用執照 感控) (二級3209意外處理) 參考張淑卿老師

9 102年與99年指標結構差異 102年 99年 D權益保障 12題 13 % 12題 10% E改進創新 2題, 2 % 3題 10%
12題 13 % 實得分數/48×100×0.1 New D8居家情境佈置 D12平等使用空間 12題 10% (一級 4001 個案類型 ) ( 二級4002 契約) E改進創新 2題, 2 % 實得分數/8×100×0.1) 3題 10% 參考張淑卿老師

10 102年指標與99年計分差異 102年 99年 評分標 準 E完全不符合 D.符合第1項 C.符合第1,2項 B.符合第1,2,3 項
A.完全符合 D符合其中1項 C符合其中2項 B符合其中3項 A完全符合 A.完全符合。 B.部份符合(符合第 1 項) C.未達B標準 基準有一定先 後順序 (有第2項但無 第1項 則為E=0 分) 各項基準間並 無邏輯上或先 後順序關係 基準間較有彈性 (可能符合其中一項即可得B) 計分方 式 0 (E) 1(D) 2(C) 3(B) 4(A) 採序位法遞加分數 A(該項分數X100%~80%) B(該項分數X79%~30%) C(該項分數X29%~0%) 參考張淑卿老師

11 102年評鑑計分方式 一、每項評鑑指標均為4分,得「A」者為4分、「B」者 為3分、「C」者為2分、「D」者為1分、「E」者為0分。
二、各大項之得分為評鑑委員評分除以該大項之總分後乘以100再乘以該大項占總分之百分比,等於該大項之實際得分。例如甲機構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大項委員給分為85分;該大項總分為92分,則甲機構該大項之實際得分為: (85÷92)×100×0.2=18.48 三、各大項實際得分之總數等於該機構實際分數。 四、評鑑指標如有不適用者,則以加權計算。例如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原總分92分,不適用項目4分,委員給分為85分,則其得分為: 85/(92-4)×92=88.86分。

12 102年評鑑評等原則 一級指標共計11項,其中C.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C2.安全維護中一級指標3項(C2.1、C2.2、C2.3),任一項目未達到「A」者,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機構;除上述指標外一級指標有3項未達到「A」者,不得列為優等機構;4項以上未達到「A」者,則不得列為甲等及優等機構。 二級指標共計13項,4項以上未達到「A」者,則不得列為優等機構。 財團法人附設機構分別評鑑、個別計分;同一機構因業務分工而分散於不同處所之評鑑方式為各處所分別評鑑,其總分數除以處所數等於該家實際得分。 公立機構部分業務採公設民營方式委外經營者,評鑑方式採分開評鑑,各自計分原則辦理。

13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評鑑組織: 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評鑑工作,置委員19人至25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社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5人或6人。 (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8人至10人。 (三)具有5年以上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 5人至8人。

14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實地評鑑作業:
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委員擔任,並委託具下列資格之一者辦理實地評鑑行程相關事宜之連絡、安排及評鑑成績、報告之彙編: (一)大專校院。 (二)立案之學術研究團體、機關(構)。 (三)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 (五)其他類型財團法人基金會。

15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評鑑對象: (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經許可設立且已營運之全國性、省級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評達乙等成績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16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101年9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分區辦理評鑑計畫及評鑑指標說明會。
101年10月15日前寄送評鑑表及評鑑手冊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所屬及主管之老人福利機構。 102年3月31日前本部所屬及主管之老人福利機構報送自評表至本部。 102年4月30日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參加評鑑之老人福利機構名單及其初評成績至本部。 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進行實地評鑑。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彙整評鑑成績,確定績優機構,辦理獎勵及確定須輔導改善之機構。 一百零三年辦理再次複評、彙編評鑑報告,送受評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閱。

17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接受評鑑機構包括以下五類:
(一)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指專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機構。 (二)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指專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機構。 (三)安養機構:指專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機構。 (四)失智照顧機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機構。 (五)綜合多層級照顧機構:指兼以前四款老人為照顧對象之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機構。

18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評鑑等第標準:
依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按整體總評結果分為下列五等評鑑等第;評分方式有變更或有疑義,由評鑑小組決議之: (一)優等:經評定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經評定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經評定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經評定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19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由本部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牌;其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並發給獎金,其額度如下:
(一)優等者核發獎金原則: 1.服務人數100人以下者,核發獎金新臺幣20萬元。 2.服務人數101人至150人者,核發獎金新臺幣25萬元。 3.服務人數151人以上者,核發獎金新臺幣30萬元。 (二)甲等者之得獎獎金,由評鑑小組視實際情況調整。 前項獎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 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優等者,本部、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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