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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97.9.27 雲林縣政府-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 梁 靜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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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雲林縣政府-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 梁 靜 媛

2 報告大綱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二、資格限制競爭 三、規格限制競爭 四、押標金保證金 五、決定招標方式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七、領標投標程序
八、開標程序 九、審標程序 十、決標程序 十一、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 注意之現象 十二、履約程序 十三、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3 前 言 政府採購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前 言 政府採購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現行採購係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相輔相成,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

4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5 採購規模及招決標方式: 採購 規模 巨額 查核 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決標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 定費率(用)決標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2條: ~15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未達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得 免提供報價單或企 劃書

6 採購前決定內容 (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7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92.04.09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8 例:員工旅遊 評選項目(權重) 評選子項 一、服務內容20% 旅遊內容與要求相符(10%) 旅遊內容詳實程度(10%) 二、服務品質25%
交通服務品質(5%) 住宿品質(10%) 用餐品質(5%) 旅遊景點品質(5%) 三、執行能力20% 具有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5%) 導遊能力及經驗(10%) 廠商商譽(5%) 四、價格25% 經費運用情形之合理性(10%) 價格合理性(15%) 五、其它10% 創意(10%) 合計 100% 例:員工旅遊

9 一 、準備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其他,如:廠商評選須知。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4.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10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工程會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11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工程會 號函 為避免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當限制,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本會另增訂「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等4種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有限定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頁數之需要者,因「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業已納入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標之態樣之一,建議機關可就涉及評選方式之文件載明廠商服務建議書以不逾某特定頁數為原則,並於評審標準配合訂定頁數過多之扣分機制。

12 一 、準備招標文件 錯誤態樣: (一)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01條、第103條之文字。 (二)漏記法規規定,例如:漏記採購法第63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細則第38條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 (三)曲解法規規定,例如:曲解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程序。 (四)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註:採購法第74條、第75條) 案例:本須知如有疑義,以本機關解釋為準,廠商不得異議。(註:廠商仍得依採購法第75條異議) 案例:如有變更事項或未盡事宜得於開標前另行公告或開標時當場宣布補充。(註:如有變更事項或未盡事宜,應依本法第41條第2項或第48條各款情形之一辦理)

13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五)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註:採購法第6條、資格標準第10條) (六)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審議規則第6條) (七)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註: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除固定金額決標外,應將價格納入) (八)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14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D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15 註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一)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4款評選優勝廠商(四種服務)或勘選適合需要者(房地產)、第39條評選專案管理廠商等,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16 註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D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向原住民採購。

17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九)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註:行政疏失)
(十)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註:採購法第6條) (十一)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註:採購法第29條第3項) (十二)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註:行政疏失) (十三)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註:採購法第14條) (十四)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註:施行細則第6條)

18 一 、準備招標文件 GPL§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 號函)

19 一 、準備招標文件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一)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二)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三)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一)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20 [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
[序號]第01次招標 [標的分類]299 勞務類其它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採購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開標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14時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3日12時00分 [履約期限]民國93年09月01日0時起至民國94年06月30日24時止 [履約地點]台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本機關保留得向廠商增保或加保之權利。

21 [招標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的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其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執行現況] 已決標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依採購法第22條第01項第07款辦理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決標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底價金額]新台幣1,195,000元 [得標廠商名稱]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新台幣 元 《附加說明》 本案前於92年11月21日上網公告(案號921121),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22 二、資格限制競爭 工程會 號函: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係適用於工作內容重複性較高之勞務採購,例如清潔服務、保全服務等。惟類此性質之採購,建議機關配合預算一年一編之特性,訂定不逾一年之履約期間,如有後續擴充之需要者,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或數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應更合宜。 工程會 號令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為「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23 二、資格限制競爭 錯誤態樣 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更嚴格之規定/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例如:某協會之會員。/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24 二、資格限制競爭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或國內之實績。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鄉、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等。

25 二、資格限制競爭 某工程品管及法律、財務專案顧問案,[廠商資格摘要]: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法人組織等。 二、投標廠商之工作人員或技術團隊,除計畫主持人外,參與之工作人員及顧問需具備包括法律、財務、土木(結構、大地)工程、建築、機械、電機、交通、環境工程、資訊、景觀等專業領域。 某影像處理系統案, [廠商資格摘要]: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2.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納稅證明、3.具有履約能力證明,需內含:(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2)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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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三、規格限制競爭 規格: (一)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二)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
(三)技術規格所標示之特性不得限制競爭。 (四)不排除同等品之競爭。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b.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28 三、規格限制競爭 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92年1月22 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
「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三)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29 三、規格限制競爭 (四)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例如維修、保養等)之問題,除所涉及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工程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95年1月27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會議結論:本案於政府目前大陸政策尚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原會議紀錄之文字暫不予修正。

30 三、規格限制競爭 某監視系統採購案 -採購清單 產品規格: 一、日夜型彩色紅外線攝影機(含鏡頭+防水罩+支架)
(1)日間彩色,夜間黑白(2)影像圖素:512(H)*492(V)以上 (3)鏡頭規格:4mm含以上16mm含以下(4)防霧功能(5)防水等級:IP66含以上(6)解析度:420條,1/3“CCD或含以上(7)電源:12V DC…. 項目 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彩色紅外線攝影機 52 彩色半球攝影機 28 數位錄影機四路 26 安裝及配線工資 80

31 三、規格限制競爭 錯誤態樣: (一)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註:採購法第26條)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註:採購法第26條) (三)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註:採購法第26條,施行細則第25條) (四)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註:採購法第6條、第26條) (五)型錄須為正本。(註:同上) (六)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註:同上) (七)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註:同上) (八)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註:採購法第26條,工程會90年11月9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32 三、規格限制競爭 (九)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註:採購法第26條,工程會88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88年10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 (十)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註:採購法第26條,施行細則第25條) (十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註:採購法第6條、第26條第3項) (十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註:同上) (十三)引用已停止使用之內政部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七七六七九號函及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有關建材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之規定。(註:採購法第3條)

33 三、規格限制競爭 案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規格之訂定應符合本法第26條之規定。部分採購項目所訂之規格,如:碎紙機之尺寸為寬41x深30x高73cm;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52X19X30cm 案例:某機關辦理雨衣採購,其中規格要求「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34 三、規格限制競爭 某機關購買「圖書禮券」採購規格 一、標的名稱:圖書禮券。 二、數量:面額一百元商品禮券2,000張(另附禮券袋320個)。
三、布點:台北縣市最少10家(含)以上門市,全省30家以上門市 四、商品內容:圖書及各類文具用品。 五、使用期限:無期間限制。 六、交貨時間:決標後七天內交貨。 七、交貨地點:人事處郵政訓練所。 八、本採購包含一切稅捐及費用。 九、付款辦法:憑交貨簽收單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人事處郵政訓練所通知辦理。

35 三、規格限制競爭 某機關96年員工節令禮物採購規格-圖書禮券規格 台北市設有二家以上門市部,且中正區設有門市。 圖書禮券無使用期限限制。
圖書禮券除原有之使用規定外,不得加註或加印其他限縮使用之字眼。

36 一、如需兌換特價商品,須將商品還原定價售出。 二、本券兌換時將商品以原定價售出,恕不再折扣。
某廠商投標文件所附樣張 提貨券使用須知 一、如需兌換特價商品,須將商品還原定價售出。 二、本券兌換時將商品以原定價售出,恕不再折扣。 三、持券人按照券面金額可向全省各大書局之特約門市消費,但不可兌換現金及找零。 八、本券不得與貴賓卡、優待卡合併使用,持券人可按照券面金額,向指定門市換取定價之商品。

37 三、規格限制競爭 案例:某機關辦理「OO大樓興建工程(建築結構工程)」 -鋁門窗指定中華、力霸、大同三種廠牌且僅大同廠牌之防音性達三十五級。
-無縫PVC地毯、天花板板材、矽酸蓋板、廁所隔間、更衣室置物櫃等材料規範除要求CNS外,另訂其他如ASTM、ISO或BS其他標準。 -玻璃僅台玻公司獨家供應。

38 四、押標金保證金 收取原則(採購法第30條、31條) 繳納種類及額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繳納種類及額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押標金/履保金/預付款還款保證/保固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錯誤態樣: (一)違反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二)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9條-5%為原則,不逾5千萬元)

39 四、押標金保證金 (三)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註:押保辦法第7條第1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仍得接受)
(四)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註:押保辦法第6條第1項) (五)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註:押保辦法第6條第1項-應於截標前繳納) 案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未載明「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二項 /規定僅得以「銀行本票、郵政匯票,即期支票」繳納。(註:與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不符)

40 四、押標金保證金 案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 --現金: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至營運分處出納繳足押標金,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匯入款者,請匯入: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 戶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投標。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抬頭指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為受款人,未載明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本公司為受款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為「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其內容格式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規定之格式(請參閱

41 五、決定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或土木包工業者,採選擇性招標建立一合格廠商名單用於所有不同性質之工程案。(註:採購法第6條,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二)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註: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 (三)誤用招標方式,例如:採公開招標卻就資格標單獨招標。(註: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 (四)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註:採購法第22條、第23條)

42 五、決定招標方式 (五)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註: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 (六)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宜採複數決標者卻未採行。(註:採購法第6條) (七)濫用採購法第105條除外規定。(註:採購法第105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43 六、刊登招標公告 採購資訊公開 (一)公告途徑:包括政府採購公報、資訊網路。(第27及28條) (二)公告內容:
A.招標資訊:不論金額大小,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或公開評選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第27條及第22條第2項) B.決標資訊:凡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不論以何種招標方式辦理者。(第61條) 未達公告金額-決標彙送 C.標案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第27條) (三)底價金額,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第34條) (四)招標文稿於必要時得預先公告預覽,公開徵求廠商意見。(第34條)

44 六、刊登招標公告 註:工程會 (90)工程企字第 號函: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含公告徵求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為促進採購資訊透明化及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應自即日起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不在此限。 註: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勞務、財物準用之。 註:工程會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機關依本法第62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4項規定彙送之決標資料,應自89年1月1日起每月定期利用本會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傳輸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決標資料。決標結果已依本法第6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得免再行傳送。

45 Web.pcc.gov.tw

46

47 六、刊登招標公告 錯誤態樣: (一)漏刊公告,例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註: 採購法第27條、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 ) (二)誤刊公告,例如: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公開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誤登未達公告金額且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辦理公告上網作業時,誤上「公開招標」之網頁。 (註:採購法第27條,公報發行辦法) (三)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故意或過失),例如:工程保險誤登為工程案,藉以適用較高之查核或巨額採購金額,或使廠商遺漏參與機會。(註:採購法第7條)

48 六、刊登招標公告 (四)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例如: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 (註:採購法第27條) (五)等標期違反規定,例如:未考慮案件之複雜度逕依等標期法定下限訂定等標期。 (註:採購法第28條,招標期限標準)。 (六)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 (註: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七)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仍依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以第二次招標處理。 (註:施行細則第56條) (八)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 (註:行政疏失) (九)上網傳輸公告未確定傳輸成功致實際傳輸失敗未刊登公告。 (註:採購法第27條,公報發行辦法)

49 六、刊登招標公告 案例:公告日 至截止投標日 惟須知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註:與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不符) 案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為93年12月18日,投標須知之領標日期為93年12月15日至93年12月27日。 (註:與採購法第29條不符)

50 七、領標投標程序 開標前檢視 (一)領、投標。 (二)通知監辦:上級機關或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三)公告途徑及內容是否完備。
(四)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投標文件之遞送。 (五)底價核定—預估分析(第46條及細則第53條)。 (六)疑義及異議之處理(應於招標前預為規範受理單位及處理流程)。 案例:[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親自領取:請於辦公時間內至台北市xx路xx號xxx領取。通訊領取:在領標時間內(以郵戳為憑)將欲領取的購案名稱、回郵信封(請書妥回郵地址及收件人姓名並貼足郵資,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時效,本x概不負責。)以掛號、快遞等方式逕寄:台北市xx路xx號xx。

51 七、領標投標程序 錯誤態樣: (一)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二)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三)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四)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五)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六)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 (七)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八)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例如:僅填寫「詳招標文件」。

52 八、開標程序 開標家數: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招標次數 招標方式 第一次(家數) 第二次以後 (家數) 公開招標 3以上 1以上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6以上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限制性招標—比價(僅一家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2以上 限制性招標—議價 1 公開取得

53 八、開標程序 (一)公開開標(第45條、細則第48條)-開標指開啟外標封。 (二)開標日期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細則第49條之1)。
(三)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48條) (四)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細則第55條) (1)依第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2)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3)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4)無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案例:無分段開標 (五)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 (六)開標人員分工;允許廠商代表參加;開標紀錄(細則第48、50、51條)

54 八、開標程序 錯誤態樣: (一)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註:採購法第45條,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
(二)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註:採購法第3條) (三)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註:採購法第27條、第41條、第48條) (四)開標後更改底價。(註:採購法第46條第2項) (五)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註:採購法第45條,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 (六)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 (註:施行細則第49條之1-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55 八、開標程序 (七)開標紀錄記載不全。(註:施行細則第51條) (八)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註:採購法第50條、第60條)
(九)採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 (註:細則第44條第2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十)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註:採購法第46條、細則第54條) (十一)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正確意見不予理會。(註:細則第11條第3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第2項) (十二)監辦人員逾越監辦職權提出不妥適之意見。(註:採購法第3條) (十三)未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秘密開標審標。(註: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56 九、審標程序 錯誤態樣: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以嚴格之規定排除競爭者,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合規定者通過審查。(註:採購法第6條、第50條、第51條) (二)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註: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87條、第101條) (三)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註:採購法第34條第4項) (四)誤以為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註:誤解) (五)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註: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55條) (六)對於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變造外國廠商文件缺乏警覺性。(註: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第101條)

57 九、審標程序 (七)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文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注意原文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註:施行細則第37條)
(八)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註:採購法第51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61條) (九)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註:採購法第34條第4項、第51條) (十)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註:採購法第34條第4項) (十一)決標程序錯亂,例如: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註:採購法第52條、施行細則第44條) (十二)評選委員會未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組成或開會。(註:採購法第94條) (十三)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第14條)

58 十、決標程序 錯誤態樣: (一)未依採購法第61條及第62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例如:以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採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依採購法第61條及第62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未登載決標原則。(註:採購法第61條、第62條,施行細則第84條,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至第15條) (二)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註:施行細則第57條) (三)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影本。(註:同上) (四)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註:同上)

59 十、決標程序 (五)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註:施行細則第64條之1、採購法第6條,第58條)
(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註:採購法第6條,第58條) (七)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於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註:採購法第58條,工程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八)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允許以押標金或將繳納之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註:採購法第58條,押保辦法第30條) (九)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未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間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之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註:採購法第58條,工程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60 十、決標程序 (十)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例如:廠商只含糊自稱報價錯誤,機關未探究錯誤之情形是否屬實及是否有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逕不決標予該廠商,予不肖廠商轉手予次低標獲取利差之機會。(註:同前) (十一)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註:採購法第31條第2項) (十二)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註:誤解) (十三)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註: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十四)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註: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十五)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註:採購法第56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

61 十、決標程序 (十六)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註:採購法第52條,施行細則第69條,第72條第2項) (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註:採購法第6條、第46條第1項) (十八)決標紀錄記載不全。(註:施行細則第68條)

62 十、決標程序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案例:採購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63 十、決標程序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案例:某機關依法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五家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比減價格,逕行抽籤後辦理決標。

64 案例 A B C D E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65 投標標價清單(1) 某機關採購之單光子電腦斷層伽瑪照相機壹組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五、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66 投標標價清單(2) 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項 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雙偵測頭伽瑪照相機 1台 單光子電腦斷層掃描儀 機架(含監視器) 1組 檢查床(含手支架、頭支架) 工作站(電腦及周邊設備、軟體) 2套 軟體 筆記型電腦(含軟體) 1套 彩色印表機 總標價: 新台幣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67 十一、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錯誤態樣: (一)不肖人士蒐集領標廠商名稱。(註:採購法第29條,第34條第2項)
(二)領標投標期間於機關門口有不明人士徘徊。(採購法第29條,第34條第2項,第87條) (三)繳納押標金之票據連號、所繳納之票據雖不連號卻由同一家銀行開具、押標金退還後流入同一戶頭、投標文件由同一處郵局寄出、掛號信連號、投標文件筆跡雷同、投標文件內容雷同。(註: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四)以不具經驗之新手出席減價會議。 (五)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同一廠商之人員。(註:同上午)

68 十一、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六)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註: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七)變造外國廠商文件。(註:同上)
(八)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由同一廠商具名之文件,例如授權各該不同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部分投標廠商未繳押標金。 (註: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 (九)廠商標封內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空無一物。(註:同上) (十)明顯不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註:同上) (十一)廠商間相互約束活動之行為,例如:彼此協議限制交易地區、分配工程、提高標價造成廢標、不為投標、不越區競標、訂定違規制裁手段、為獲得分包機會而陪標。(註:同上) (十二)廠商間彼此製造競爭假象,誤導招標機關而取得交易機會。(註:同上)

69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 重大異常關聯: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70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89.01.19-89000318號函
三家投標廠商(龍捲風電腦公司、毅欣資訊有限公司、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同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申請,如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3家廠商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3家廠商有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5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87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至於是否依本法第87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處理。

71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95.7.25-0950025692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72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96.7.25-09600293210號函
關於前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73 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97.2.14-89000318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74 十二、履約程序 錯誤態樣: (一)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註:採購法第3條、第63條、第70條) (二)查驗或驗收作業不實,例如:依廠商建議之區域鑽心取樣。(註:採購法第63條、第70條、第72條) (三)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未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通知時未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或附記錯誤;或答復異議時未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註: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施行細則第109條之一) (四)未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彙送至主管機關決標資料庫。(註: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 (五)對於轉包行為視若無睹。(註:採購法第條、第66條、第101條第1項第11款)

75 十二、履約程序 (六)代表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未得標廠商之人員。(註: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5條、第66條、第87條、第101條)
(七)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註:採購法第26條、第88條,施行細則第25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工程會90年11月9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 (八)未規定主要部分卻刁難廠商分包。(註:採購法第65條、第67條,施行細則第87條) (九)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註:採購法第六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工程會91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十)全部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過當。(註:押保辦法第20條) (十一)補助或委託機關未盡到監督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辦理之責任。(註:採購法第4條、第5條,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4條) (十二)未依規定期限驗收或付款。(註:採購法第6條、第71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

76 十二、履約程序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工程會 / 修正) 案例:某機關辦理會議設備採購,廠商雖依約交貨,惟其中三台光碟機規定與契約不符,經退貨後而由承辦人逕自同意改以同等級之機型替代。 案例:如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改善期限而無法交驗時,本局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並列為不良紀錄廠商,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本局同案物品投標。(註:與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不符)

77 十二、履約程序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關於某維修工作招標案之投標廠商OO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廠商,可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辦理乙節,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3家廠商有先前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廠商確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者,應依該條款重為通知。

78 十三、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錯誤態樣: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註:採購法第6條、第71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92條至第95條)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註:採購法第3條,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至第5款) (四)妨礙採購效率(例如一再開標流標廢標不知檢討)。(註:同上) (五)浪費國家資源(例如呆料、存貨過多仍繼續採購;為消化預算而辦理不必要之採購)。(註:同上)

79 十三、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例如未執行利益迴避)。(註:採購法第6條,第15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倫理準則第7條第6款)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註:採購法第34條,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8款)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9款)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0款)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1款)

80 十三、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款)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3款)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4款) (十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5款) (十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註:採購法第16條、倫理準則第7條第16款)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註:採購法第6條、第46條,倫理準則第7條第17款)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8款)

81 十三、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例如與廠商人員結伴出國旅遊)(註:倫理準則第7條第19款) (二十)以不具專業採購能力能力或經驗之人員辦理採購。(註:採購法第95條) (二十一)遇有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罪之嫌者未通知檢警調單位。(註:採購法第3條、第87條至第92條) (二十二)未依工程會、上級機關或監辦單位之通知改正錯誤。(註:採購法第3條) (二十三)漠視廠商之異議或合理、善意之建議。(註:採購法第75條、第84條,施行細則第105條之一) (二十四)誤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註:採購法第2條、第7條、第99條、工程會92年2月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82 結 語 熟悉法令,參酌其他機關案例,審慎研擬招標文件,決標後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必能以最適當的經費為機關購得最優之產品及服務,達成政府採購公平、公開及提昇效率、品質之目標。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敬請指教 現職:台大醫院企劃室組長(96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查員(96年~98年) 經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87-95年) 台灣省政府物資處代辦省屬各機關國內外採購(82~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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