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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國際及兩岸運動組 業務報告 報告人: 江秀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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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體育署 國際及兩岸運動組 業務報告 報告人: 江秀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2 報告大綱 一、爭取主辦國際單項運動賽會 二、輔導申辦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三、輔導籌辦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邀請國際體育運動人士訪臺活動 五、積極爭取擔任國際體育運動組織重要領導職務 六、培育國際體育事務人才 七、辦理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八、辦理青少年國際體育交流 九、辦理金牌教練及選手來華體育交流 十、辦理兩岸體育運動交流活動

3 一、爭取主辦國際單項運動賽會: 103年1月至6月在國內舉辦之亞洲世界性運動賽會, 計有7項正式錦標賽、13項國際邀請賽
訂定主辦國際頂級運動賽會擬達成之指標 訪視委員訪視考核 規範成果報告書格式 授權同意賽事活動成果報告(含影音、文字及圖像) 放置本署網路平台,以利本署政策推廣永久使用。

4 二、輔導申辦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申辦2019 年東亞青年運動會 申辦2020 年亞洲沙灘運動會 申辦2023 年亞洲運動會

5 三、輔導籌辦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 2017台北市大運籌辦計畫102年10月25日奉行政院核定。
備查「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訂定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經費審查原則。 輔導與整建2017臺北世大運場館及選手村。 加強與FISU之聯繫及籌辦人員培訓。 未來加速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工作,並增加我 國較具奪牌實力之運動項目。 5

6 四、邀請國際體育運動人士訪臺活動: 五、積極爭取擔任國際體育運動組織重要 領導職務: 103年賡續邀請國際體育運動人士訪臺進行活動 交流。
  領導職務: 我國籍人士擔任國際體育運動組織職務者計124名。 秘書處設於我國之國際運動組織計12個。

7 六、培育國際體育事務人才: 強化培育國內現有各單項運動協會專職人員知能,賡續辦理國際體育事務專業人才培育計畫及國際體育運動事務人員研習會。
補助協會專職人員進修語文能力。 鼓勵大學體育系所教授及教師積極參與國際各單項運動協會活動。

8 六、培育國際體育事務人才: 國際體育事務專業人才培育專案計畫: 專業課程 國內實習 國外見習

9 七、辦理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及出席國際學 術會議:
補助全國性體育學術團體、體育運動專業校院及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大專校院辦理國際及兩岸體育學術研討會。 補助參加國際體育運動組織主辦或授權辦理之國際體育運動學術會議且擔任專題講座、主持人或引言人或擔任國際體育運動學術組織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執行委員受邀出席與會與其職務相關會議。

10 八、青少年國際體育交流: 補助績優學校運動團隊出國參加分級分齡賽。 規劃輔導臺北市及新北市組隊參加 「2014年國際少年運動會」。
 「2014年國際少年運動會」。 輔導高中體總辦理參加2014年世界中學生桌球、排球、  羽球及籃球3對3錦標賽。

11 九、辦理金牌教練及選手來華: 輔導重點運動協會與具奧運奪牌經歷之教練、選手交流,拓展我國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與國際合作之管道。
初期目標以基礎運動(田徑、游泳、體操)或具2016里約奧運奪金潛力種類為優先。

12 十、辦理兩岸運動交流活動: 定期舉辦兩岸奧會會談,建立溝通機制及和諧互惠的 兩岸運動交流秩序。
委託大專體總辦理兩岸學生體育運動交流業務,擴大交流平臺。 委託高中體總與大陸中學生體育聯合會進行互動交流。 請中華奧會賡續加強宣導「奧會模式」。

13 十、辦理兩岸運動交流活動: 在平等互惠原則下,藉由體育運動媒介, 逐漸加深兩岸體壇交流的廣度及深度, 主要透過中華奧會、大專體總及高中體總
辦理交流活動如下: 中華奧會:(6來8往) 大專體總:(3來3往) 高中體總:(2來2往)

14 十、辦理兩岸運動交流活動: 建立和諧互惠的兩岸運動交流秩序 請中華奧會賡續加強宣導「奧會模式」: 辦理各運動協會組隊參加比賽出國行前講習會。
編印「代表團出國講習會手冊」,納入奧會模式暨兩岸 體育運動交流規範等重要資訊。   辦理裁判及教練講習會。 安排講師至各大專校院或對一般民眾講授奧會模式課程。 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國際運動賽會派員出席前置(協調) 會議暨賽會期間派員駐守會場協助適當執行「奧會模 式」。 辦理訓練課程2場次,加強各單項運動協會、各縣市政 府體育相關單位人員、各級學校體育教師及一般民眾奧 會模式之教育。

15 十、辦理兩岸運動交流活動: 審查大陸地區體育運動專業人士來臺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辦理。
審查大陸地區體育運動專業人士來臺。 審查臺灣地區人員赴大陸地區擔任職務。

16 十、辦理兩岸運動交流活動: 兩岸體育交流應遵守「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 諸如我方體育人士赴訪大陸地區者:
赴大陸地區參加體育活動,不得接受任何矮化或對我方不利要求或安排,但其有國際體育運動組織註冊有案之名稱及旗歌,應依規定辦理。 不得組隊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其指稱之「全國性」體育活動。 其餘詳閱「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

17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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