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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珠海市地税局税政科 高 媛 2010年4月 税政科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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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 珠海市地税局税政科 高 媛 2010年4月 税政科 高媛

2 主要内容 1、2009年6月后新政策 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4、所得税优惠备案及资产损失扣除 税政科 高媛

3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税政科 高媛

4 收 入 税政科 高媛

5 收 入 1、法6条,条例12、13条 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
收 入 1、法6条,条例12、13条 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 税政科 高媛

6 收 入 4、《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收 入 4、《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5、《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税政科 高媛

7 收 入 6、《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收 入 6、《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7、《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税政科 高媛

8 收 入 8、《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收 入 8、《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9、《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 税政科 高媛

9 收 入 10、《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收 入 10、《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税政科 高媛

10 收 入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1、跨年度 2、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可分期 税政科 高媛

11 收 入 一、提前一次性支付: 2009年开始出租,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付清租金,2008年一次收取租金300万
收 入 一、提前一次性支付: 2009年开始出租,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付清租金,2008年一次收取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 税政科 高媛

12 收 入 税法:可分期(可选择): 1、条例第19条:2009年确认收入3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0、2011年各调减100万元 2、79号文:可以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收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税政科 高媛

13 收 入 二、跨期后收取租金: 例如:2009年出租,租金300万元,租赁期3年,合同约定2011年收取租金。
收 入 二、跨期后收取租金: 例如:2009年出租,租金300万元,租赁期3年,合同约定2011年收取租金。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 税法:条例第19条 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300万元(2009、2010年每年调减100万元,2011年纳税调增200万元) “权责发生制”+“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税政科 高媛

14 收 入 三、2011年企业没有收到租金,是否确认收入? 税政科 高媛

15 收 入 执行时间?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政策没变(条例第19条) 税政科 高媛

16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
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税政科 高媛

17 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同时符合: 1、文件及专项用途 2、管理办法 3、单独核算 5年(60个月)内——第六年 税政科 高媛

18 扣   除 税政科 高媛

19 工资薪金支出 1、法8条,条例34条:发生的合理的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税政科 高媛

20 工资薪金支出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 已经计提但未发放
实际发放 税政科 高媛

2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范围)
职工福利费支出 1、法8条,条例40: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范围) 税政科 高媛

22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衔接)
职工福利费支出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衔接) 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税政科 高媛

23 住房补贴、交通补贴: 财企[2009]242号—工资 国税函[2009]3号—福利 费 税前扣除:工资?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
税政科 高媛

24 财企[2009]242号:不一致——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职工福利费支出 财企[2009]242号:不一致——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税政科 高媛

25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法8条,条例42条: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衔接) 税政科 高媛

26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软件企业 财税[2008]1号: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发生额据实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用 1、不能准确划分 2、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 税政科 高媛

27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法8条,条例3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分别 职工工资总额5% 税政科 高媛

28 业务招待费支出 1、法8条,条例43条: 2、《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收入基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税政科 高媛

29 国税函[2010]79号: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业务招待费支出 国税函[2010]79号: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业务招待费 税政科 高媛

30 1、法8条,条例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1、法8条,条例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余额的衔接) 税政科 高媛

31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3、《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税政科 高媛

32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
1.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收入30%准予扣除,超过,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税政科 高媛

33 2.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3.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2.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3.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税政科 高媛

34 捐赠支出 1、法8、9条,条例51、52、53条: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税政科 高媛

35 捐赠支出 3、《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 税政科 高媛

36 问:如果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需要调整吗?是按照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利润总额来计算扣除金额?
捐赠支出 问:如果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需要调整吗?是按照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利润总额来计算扣除金额? 税政科 高媛

37 捐赠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税政科 高媛

3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1、法8条,条例38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税政科 高媛

39 利息支出 3、《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税政科 高媛

40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国税函[2009]312号) 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被投资企业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国税函[2009]312号) 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被投资企业税前扣除。 税政科 高媛

41 利息支出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国税函[2009]777号 ): 一、借款对象(关联关系): 1、股东 2、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除一般限制,还有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5:1(金融)或2:1(其他)的限制 税政科 高媛

42 利息支出  二、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一)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借款合同。 税政科 高媛

43 开办费 1、法13条,条例70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税政科 高媛

44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税政科 高媛

45 开办费 国税函[2010]79号: 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税政科 高媛

46 开办费 国税函〔2009〕98号 : 开(筹)办费的处理: 1、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长期待摊费用 税政科 高媛

47 1、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且产生亏损,延至开始经营的下一年开始计算弥补亏损期限
开办费 筹建期长,弥补亏损期限延后: 1、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且产生亏损,延至开始经营的下一年开始计算弥补亏损期限 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如果仍亏损,弥补亏损期限继续延后 税政科 高媛

48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可扣除
1、法10条,条例55条: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可扣除 税政科 高媛

49 准备金支出 2、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税政科 高媛

50 准备金支出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税政科 高媛

51 准备金支出 3、自2007年1月l日起执行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担保赔偿准备: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未到期责任准备:当年担保费收入50% 税政科 高媛

52 资产损失 1、法8条,条例32条 2、《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1、自行计算扣除;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税政科 高媛

53 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税政科 高媛

54 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税政科 高媛

55 资产损失 受理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 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税政科 高媛

56 资产损失 合法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税政科 高媛

57 资产损失 5、《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一、符合确认条件都可以扣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按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税政科 高媛

58 资产损失 三、须经审批 其上位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税政科 高媛

59 资产损失 四、多交的税款可抵也可退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税政科 高媛

60 资产损失 其上位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税政科 高媛

61 资产损失 某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中发现,2007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50万元因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该资产损失符合13号令等规定。
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万元。 税政科 高媛

62 资产损失 1、2007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30 - 50= -20万元(在2008-2012年弥补) 多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
税政科 高媛

63 资产损失 2、2008年度: 弥补07年度亏损20万 2008年多缴企业所得税20×18%=3.6(万元)
3、2007年、2008年两年合计多缴税款 =8.1万元,可申请退税或递延以后年度抵缴 税政科 高媛

64 资产损失 待明确: 追溯期限:三年?无限期? 主观 客观 税政科 高媛

65 资产损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 : 从2009年1月1日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 税政科 高媛

66 其他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   2.其他企业:5% 税政科 高媛

67 其他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前提: 1、支付对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要件: (1)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2)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税政科 高媛

68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其他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两种情况不得税前扣除: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税政科 高媛

69 其他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不得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税政科 高媛

70 资产税务处理 税政科 高媛

71 固定资产折旧 1、法51条,条例59~64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购软件最短2年 税政科 高媛

72 固定资产折旧 4、《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5、《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税政科 高媛

73 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要件:
1、拥有并使用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2、原因: (1)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2)强震动、高腐蚀 税政科 高媛

74 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二、购置新固定资产处理方法: 1、没有使用过: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2、替代:新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最低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税政科 高媛

75 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
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三、购置旧资产处理方法 最低年限: 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 税政科 高媛

76 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税政科 高媛

77 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备
分支机构 :总机构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配合跟踪管理 税政科 高媛

78 固定资产折旧 国税函[2010]79号 :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税政科 高媛

79 税收优惠 税政科 高媛

80 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其他
税政科 高媛

81 税收优惠 二、减计收入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2、其他 三、加计扣除额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4、其他 税政科 高媛

82 税收优惠 四、减免所得额 (一)免税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其他 税政科 高媛

83 税收优惠 (二)减税所得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其他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六)其他 税政科 高媛

84 税收优惠 五、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 (五)其他 税政科 高媛

85 税收优惠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抵免所得税额 (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二)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三)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四)其他 税政科 高媛

86 程序性规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已被粤国税发〔2010〕3号替代)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 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税政科 高媛

87 税收优惠 一、简易备案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税政科 高媛

88 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税政科 高媛

89 税收优惠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8.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税政科 高媛

90 税收优惠 二、备案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税政科 高媛

91 税收优惠 (一)预缴期备案登记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税政科 高媛

92 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税政科 高媛

93 税收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税政科 高媛

94 税收优惠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 9.实施CDM项目企业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税政科 高媛

95 税收优惠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税政科 高媛

96 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创业投资企业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税政科 高媛

97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税收优惠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税政科 高媛

98 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首次明确规定) 税政科 高媛

99 小型微利企业 1、法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九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1、法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九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税政科 高媛

100 小型微利企业 5、《省地税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391号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 7、《省地税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48号 税政科 高媛

101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税政科 高媛

102 小型微利企业 一、税率:20%。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政科 高媛

103 小型微利企业 二、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税政科 高媛

104 小型微利企业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税政科 高媛

105 小型微利企业 三、报备: 1、时间:年度终了后年度申报前 2、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税政科 高媛

106 小型微利企业 四、预缴: 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第33行“减免税合计”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数。 税政科 高媛

107 小型微利企业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因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而减免的所得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会计利润与预缴申报利润总额差异项目明细表》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税政科 高媛

108 3、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22%)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税政科 高媛

109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在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前,因按25%(22%)税率预缴而未减免的税款,可在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后的预缴期填报,但每预缴期可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第一季度未完成但在汇算清缴期内(即4—5月份)完成 税政科 高媛

110 小型微利企业 4、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税政科 高媛

111 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关于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粤科高字[2010]13号
税政科 高媛

1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软件产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政科 高媛

113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国税函[2009]221号 :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税政科 高媛

114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总机构: 1、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税政科 高媛

115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二级分支机构: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报送: 1、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税政科 高媛

116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税政科 高媛

117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10〕6号)
申 报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10〕6号) 最新的完整的预缴、年度申报申报表 税政科 高媛

118 申 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低税率地区而适用低税率计算后的税款,小于总机构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适用于总分机构税率差的企业填报的电子申报表模板从2009年汇算清缴期停止使用 税政科 高媛

119 申 报 执行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税政科 高媛

120 谢谢! 以新文件为准 欢迎探讨、研究! 税政科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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