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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一起來-保護案件、通報簡介 嘉義市政府 社會處 李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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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懷一起來-保護案件、通報簡介 嘉義市政府 社會處 李芳琪

2 什麼案件要通報? 性侵害案件 家庭暴力案件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單 兒少(保護)案件~18歲以下
高風險事件通報表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表 身心障礙保護案件

3 關於性侵害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 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之人。

5 刑法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 罰之。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6 刑法 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 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 條之罪(猥褻)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7 關於家暴

8 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之行為。

9 家庭暴力的樣態 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如徒手毆打、拉扯、器械攻 擊等。 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言語:如謾罵、侮辱、諷刺等。 心理:跟蹤、監控、鄙視、不實指控及操控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 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 片等。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 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 為。

10 家庭成員的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11 血親&姻親 血親 直系血親→己生所從出(父母)或從己生所出(子女) 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與本身出生於同一來源之血親( 兄弟姊妹) 姻親
血親之配偶 配偶之血親 配偶血親之配偶

12 以圖為例 圖中的一條線即代表一個親等,圖中的數字表示,由我為出發點,與 其他親屬的親等關係,舉例說明: 1.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2.我與姊姊為二親等。 3.我與表姊弟為四親等。 4.父親與外祖父母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一親等。 5.母親與伯父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二親等。 6.我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三親等。 資料來源:新北市家防‘中心網站

13 關於兒少保護

14 兒少保護立法原則與精神 防止兒少遭受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的身體、精神虐待、性侵害(含性剝削)、遺棄或疏忽之對待。
禁止兒少接觸足以危害身心健康之物品、場所及從事某些工作或行為。 規範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及相關行政機關或人員應盡之責任。 任何人不得對於兒童有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行為。

15 什麼是「高風險家庭」? 家中有養育18歲以下的孩子,當家庭遭遇重大變 故、經濟陷入困境、負擔家計者重病、婚姻關係 不穩定、家中成員經常衝突、患有精神疾病或酗 酒、藥癮等問題未就醫或持續服藥,而本身又缺 乏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機,導致孩子 未獲適當照顧,這類家庭就是所謂的「高風險家 庭」。

16 為什麼要關懷高風險家庭? 一種預防勝於治療的概念……
如果我們及時對高風險家庭伸出援手,就可以 避免這些家庭家庭面臨的壓力或危機惡化,發 生虐待孩子、殺子自殺、家庭暴力等令人遺憾 的不幸事件。

17 高風險家庭的評估指標 家中有18歲以下之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 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 年未獲適當照顧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 遣、強迫退休等。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 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其他-家人因財務問題失和。

18 高風險家庭案件通報及處遇流程 先進行初篩,研判是否必須進入上述保護性個案處遇 流程。
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轉由受託單位進行關懷訪視及 連結社會資源等服務。 受託單位: 嘉義市生命線協會 嘉義家庭扶助中心 世界展望會雲嘉南中心

19 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預防、支持性服務) 評估篩選後,擬定服務計畫,並提供相關資源,提升家庭 的功能,設法解決案家的各種需求。
主動關懷案家,掌握案家近況家庭訪視 辦理家事指導、膳食料理、理財技巧、衛生保健等訓練課 程諮商服務 親職/婚姻/家族經濟補助 轉介服務—連結相關資源

20 管教,錯了嗎?

21 常見的兒少不當對待 不當對待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疏忽 目睹暴力

22 如何及時發現需要幫助的孩子? 辨識虐待的症狀,是幫助遭遇受虐或疏忽孩童的第一步。
營養失調、衛生不佳、沒有人照顧、受傷未就醫、孩童 對父、母或照顧者表現出恐懼表情、身體、情緒或智力 發展緩慢、無法解釋的傷痕、瘀青、燙傷……

23 認識身體虐待 指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徒手或使用工具致使兒童或少年外型受損、身體器官功能損害、長期的肢體傷害或單次且嚴重之肢體傷害。
常見情形 內傷、腦傷、骨折裂傷,長時間罰跪/站、脫光衣服 關在門外、殺子自殺,甚至施暴致死等。

24 認識精神虐待 主要照顧者因不當對待,導致兒童少年行為或情緒發 展障礙。 常見情形
限制行動或限制與人接觸、半夜叫醒罰站/罰寫字/聽 訓、長期貶抑、恐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狀況。

25 認識疏忽-1 未提供適當之基本生活需求(如食、衣、住),使其身心 受到傷害之情形。 常見情形
生活照顧疏忽,獨留6歲以下幼童在家或交由不適當的人照 顧。 未提供適當衣服或住所、長期帶在外面流浪、居無定所。 醫療疏忽:不予醫療、剝奪或延宕醫療照顧、多次生病進 出醫院,致影響其生命安全。

26 認識疏忽-2 常見情形 剝奪受教育權、不予接受早期療育或特殊教育。 情緒疏忽:拒絕或忽視。 帶領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
提供毒品、藥品、刀械槍砲等危險物品、准許吸煙、 飲酒。 利用兒童少年行乞(要發票)或從事犯罪行為。 買賣、拐騙、綁架、質押兒童少年。

27 兒少遭受不當對待常見的發展問題 行為 較高的攻擊性 社會心理 低自尊、憂鬱 人際社交差 認知 學習、問題解決、專注力、現實感較差

28 認識目睹暴力 經常直接看到父母間當下的暴力行為。 (直接受暴的危機程度較高) 經常直接聽到父母間當下的暴力行為。
(對家暴事件存有想像空間,帶來更多不安與害怕) 經常因父母暴力行為而陷入三角關係中 (可能成為父母任一方發洩憤怒或挫折的直接對象) 經常涉入父母暴力行為的後果 (例如撥打通報專線、保護年幼弟妹、清理凌亂家具 )

29 關於責任通報

30 責任通報的相關法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第54條、 第54~1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9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 老人福利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必須完成書面通報(即填寫、傳真通報表)

31 責任通報法規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 即通報當地主管機 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罰則: 第62條規定: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 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32 責任通報法規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人員、勞政人員、移民 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33 責任通報法規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 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 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34 責任通報法規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7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 售店、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 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 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 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 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 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 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 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 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 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 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 為。

35 責任通報法規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5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 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 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 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 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 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

36 責任通報法規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 第10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 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 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 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7 通報者的角色 通報者只須做通報,不需要證實他們的懷疑,進行調 查及保護是主管機關的工作。
通報係法定人員之義務,並非權利,因此並無選擇通 報與否之權利。

38 責任通報制度及相關措施說明 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通報表格式統一 網路通報窗口:http://ecare.mohw.gov.tw
盡可能完備表單要求的資料

39 關懷e起來-1

40 關懷e起來-1

41 關懷e起來-2

42 關懷e起來-3

43 關懷e起來-4

44 保護專線功能—救援與諮詢 任何人員、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情形懷疑有兒少遭 虐待疏忽或家庭暴力情事,都可逕自通報。 需要緊急救援請撥打110 諮詢或通報請撥打113

45 結語

46 感謝聆聽,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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