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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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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1. 中国人口政策发展历程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3.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 办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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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现状 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339724852人。
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 人。 性别构成:男性:51.27%, 女性:48.73%,总人口性别比 为105.20。(103~107) 年龄构成:0-14岁占 16.60%,比2000年降6.29个 百分点;60岁以上占13.26%, 比2000年升2.93个百分点, 其中65岁以上占8.87%,比 2000年升1.9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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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鼓励生育阶段(1949年—1953年) “中国人口众多是件极大地好事。” ——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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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 ——毛泽东 政策转变酝酿阶段(1953年—1969年)
1953年新中国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总人口超过6亿,大陆 人口将近5.9亿,大大超出大家对人口总数为4.5亿的估计,这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虽然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对人口政策表现出了重视,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人口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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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限制生育阶段(1970年—2010年)
70年代,“晚、稀、少”政策时期,这一政策执行的结果是: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71下降到1980年的2.24,成效显著。 80年代,“一孩化”政策时期,1980年,中共中央、团中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结果,欲速而不达,过度从紧的人口政策引起生育率的大幅度反弹。 1981—1982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回升到2.63和2.86,这一结果一直影响到90年代初。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 90年代,“少生优生”政策时期,对人口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胎,并将2000年的人口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2亿调整为13亿,此后,我国人口生育率进入平稳下降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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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严格计划生育政策松动阶段(2010年以来)
2011年7月10 日,广东省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公开表示,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的申请。所谓单独,即父母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妻一胎政策有望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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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完善 2013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正在组织调研我国人口数量、素质 结构和分布的关系,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2013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正在组织调研我国人口数量、素质 结构和分布的关系,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2013年11月12日,备受期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为期4天的全会听 取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 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 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规定,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但启动 时间间隔不宜设置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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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调 整完善生育政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各级政 府及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坚持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的同时,按照总体稳定、城乡 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周 密安排,加强服务,扎实稳妥有序地推 进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把好事办好,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刘延东强调,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人口与经济社会全 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立足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 略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 政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复杂性,增强责任 感、使命感,把计划生育工作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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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一部国家法律,三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行政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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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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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于2001年6月13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于2002年8月2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57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于2009年5月11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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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 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 议第一次修正 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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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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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 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晚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晚育: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民 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 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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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 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 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 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 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 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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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 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 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 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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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 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 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 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 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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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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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 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五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 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 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 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交验婚 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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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持有其
第三十八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持有其 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查验后,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除持有婚育证明外, 还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 育服务证》,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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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社会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 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
第四十一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 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 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 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 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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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社会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
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 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旗县级人 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 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前两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 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 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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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社会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 第四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 止各种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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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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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 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 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 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 的,按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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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 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 五年内不得评为劳动模范; (三)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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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流程 婴 儿 上 户 流 程 → → → →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上 一孩需带夫妻 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本
》、婴儿《出 生证明》;二 孩的加带《生 育服务证》; 收养的加带《 收养证》(以 上材料携带原 件及复印件) 和本单位兼职 计生干部出具 的《婚育证明》 婴 儿 上 户 流 程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上 到学校人 口与计划 生育办公 室开具本 校教职工 《婚育证 明》、婴 儿上户介 绍信 街道办 事处计 生办开 具呼和 浩特市 婴儿上 户介绍 信 到户籍 所在地 居委会 开具婴 儿上户 介绍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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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流程 申请二孩审批流程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 出申请,并填写《生育二孩审批表》,携带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 本》原件、复印件及各单位计生兼职干部出 具的《婚育证明》 ↓ 男女双方单位审核并批注意见后加盖公章 ↓ 居住地居委会审核批注意见后盖章 ↓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相关材料后盖章 ↓ 赛罕区计生局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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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流程 《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流程 携带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三张,《身份 证》、《结婚证》、《户口本》和本人婚育 情况证明 ↓
到居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表,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 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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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流程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子女未满14周岁,父母携带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
明》和单位兼职计生干部出具的婚育证明 ↓ 到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户籍 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无误后发给《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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