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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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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申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项目要求: 熟悉入境货物报检的基本规定和报检程序; 了解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和报检范围;
项目四 申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项目要求: 熟悉入境货物报检的基本规定和报检程序; 了解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和报检范围; 掌握各类特殊货物入境报检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掌握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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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申报一般货物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7年底,一艘装载6.46万吨印度粉铁矿的货轮靠泊北仑港区某泊位。北仑某港埠公司的码头作业人员在未取得检验检疫人员同意,没有完成水尺鉴定的情况下,擅自登轮与货轮大副办理相关卸货手续,并下达指令开始卸船作业。北仑局鉴定人员到达码头时,作业人员已擅自卸货时间长达20分钟,部分铁矿石未经重量鉴定被运至堆场,鉴定人员立即要求停止卸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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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得知,这是由于码头作业人员外语较差,在与大副沟通中误以为检验检疫人员已经完成水尺鉴定,于是开始卸货。北仑检验检疫局依照2007年10月起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认定,港埠公司在检验检疫人员未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卸货,破坏了进口铁矿石重量检验现场条件,影响了检验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港埠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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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1.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2.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报检工作程序如何? 3.如何正确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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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根据我国有关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2. 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3.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入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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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及流程 (一)进境一般报检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二)进境流向报检
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 (三)出境预检报检 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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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一)报检时间 对于一般的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期到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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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6.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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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地点 入境货物一律在入境口岸申请报检,检验检疫则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选择在入境口岸或者在目的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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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不同的商品提供相关的特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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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打*的内容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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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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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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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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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由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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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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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6)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的外国口岸。 (27)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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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Ⅰ种用或繁殖、Ⅱ食用、Ⅲ奶用、Ⅳ观赏或演艺、Ⅴ伴侣动物、Ⅵ试验、Ⅶ药用、Ⅷ饲用、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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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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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申报机电产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6年11月26日,检验检疫人员前往宁波某德国独资企业对其报检、已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三台旧拔丝机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查验过程中,检验检疫人员注意到了上述三台旧设备中夹带着一台乳化设备。德国方的工程师一再声明此设备为全新设备,并且找到了该设备的标牌,标牌显示该设备制造于2006年。检验员注意到该设备有使用过的痕迹,属翻新设备,虽然设备外表喷涂一新,但是电机和和传动部分的磨损是无法掩盖的。检验员当场打开了机器的盖板,机器内部未作翻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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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迹斑斑,据此可以确定该设备已在国外使用十年左右。在事实面前,德国方工程师不得不承认此设备在国外已经使用多年,只不过在2006年对机器的电气部分和管道、阀门等进行了更新,并且对外表进行了喷涂处理。机器标牌中标示的日期为机器翻新处理日期。 据此,检验员向德国方工程师指出,这样不诚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当场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在以后的机电产品进口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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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1.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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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机电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包括所有的旧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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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 新旧部件混装的; (5) 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就车船类、就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就农业机械类等。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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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要求及检验检疫规定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涉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入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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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 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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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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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备案后,如需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改,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7.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等;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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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池产品 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五)成套设备 成套设备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包括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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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3.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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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申报食品出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6年1月5日,浙江某公司委托某货代公司向宁波局报检一批从泰国进口的冻墨鱼蛋、冻小杂鱼干,H.S.编码分别为: P.R/Q.S、 P.R/Q.S,重量分别为:10650KG、500KG。货物放行后,宁波局于1月16日在冷库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并抽样。经检测,该批货物中的冻墨鱼蛋检验检疫合格,但冻小杂鱼干检出镉含量为0.42mg/kg,而根据我国卫生部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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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食品中鱼类的镉限量为0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食品中鱼类的镉限量为0.1mg/kg,所以该批小杂鱼干中镉含量明显超标。对此,2月5日宁波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告知收货人该冻小杂鱼干须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请思考: 1.入境食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 3.入境食品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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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食品报检范围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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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食品报检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 3.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 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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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主或代理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例如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及原产地证书),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6.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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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境食品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由于食品标签将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入境食品标签中所标示内容、图形和符号等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否则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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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应标明的事项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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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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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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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境食品监督管理 (一)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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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与注册制度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注册有效期4年。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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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申报化妆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9年4月2日,韩国媒体报道,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对市场销售的以滑石粉为原料制造的30种婴幼儿爽身粉进行检查,在12种产品中发现了禁用的一级致癌物石棉。12种产品中,包括德国NUK品牌婴儿爽身粉。质检总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经查,德国NUK品牌婴儿爽身粉在我国有销售。从2008年3月12日—2009年,苏州德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从韩国保宁公司进口了5批总计11.6吨婴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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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爽身粉半成品,委托苏州新兴保健品厂加工生产,标注德国NUK品牌在国内市场销售。
据了解,苏州德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已经发出通知,要求所有经销商将NUK爽身粉下架,停止销售。北京、天津、兰州等城市的部分商家也将NUK婴幼儿爽身粉下架。质检总局要求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 请思考: 1.入境化妆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化妆品的标签审核如何规定? 3.入境化妆品如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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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是指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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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要求 1.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及化妆品成分配比等)、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等相关外贸单据。 2.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并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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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要加贴CIQ标志,方可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4.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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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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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标签审核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合型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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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境化妆品监督管理 (一)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进口化妆品标识管理
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标注的内容包括9个方面。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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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五 申报玩具出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11年12月份,广州检验检疫局检出两批共14款进口玩具产品的CCC证书失效,并责令当事人作退货处理。近段时间来,该局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进口玩具时,接二连三地发现有部分产品的CCC证书已处于暂停、失效、注销等状态。按照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规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入境。对检出的不合格进口玩具,该局已按规定签发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货主作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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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检验监管工作中,玩具产品CCC认证证书失效的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对于客户提供的CCC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检务等有关业务部门都应该进行仔细地验证核实,同时应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供的CCC证书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只有这样多管齐下,严把CCC证书验证关,才能确保进口玩具的安全质量。 请思考: 1.入境玩具的报检范围? 2.入境玩具的报检要求和监督管理由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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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列入《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玩具,包括:布绒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塑胶玩具、乘骑玩具(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童车、电玩具、纸质玩具、类似文具类玩具、软体造型类玩具、弹射玩具和金属玩具。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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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要求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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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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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境玩具监督管理 (一)实施召回制度 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二)法律责任 1.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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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未如实提供进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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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5.我国境内的进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3)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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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六 申报植物及植物产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任务六 申报植物及植物产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12年4月7日-12日,宁波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检疫人员对来自意大利20个品种的进口苗木以及2批次来自日本的鸡爪槭种苗进行开箱检验。进境花卉、苗木和种子属高风险类商品,极易携带国内尚未发生的各类病虫害和杂草种子,一旦在我国定植,极难根除,将可能对当地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经过仔细查验,从进口的产品里面发现了夫丝剑线虫、短颈剑线虫、苹果根结线虫、山茶根结线虫。以上这几种均属于有害生物,在我国口岸首次截获,且在国内未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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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验检疫局立即对以上货物中的地中海柏树、白栎、鸡爪槭以及山茶、茶梅五个品种的苗木中所携带的栽培介质使用杀线剂等药剂进行除害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对这五个品种的苗木在隔离种植期间进行重点防治,认真做好观察记录,防止有害生物蔓延。 请思考: 1.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如何规定? 3.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具体报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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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一)植物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二)植物产品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以经加工或者虽然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三)其他检疫物 “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垫舱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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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及其产品 主要包括:新鲜水果、蔬菜;烟叶(不含烟丝);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有机栽培介质;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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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凡输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本例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检疫许可证》。截止目前,我国有进境植物检疫审批职能的审批机构共有三个:分别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国家林业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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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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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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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子和种苗 1.检疫审批 。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2.报检要求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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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1.检疫审批。申请《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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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和饲料 1.报检范围。“粮食”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2.检疫审批。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产品有: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 (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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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检要求 4.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四)植物繁殖材料 1.报检范围 2.检疫审批 3.报检要求。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1)低风险的 (2)高、中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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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植物产品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 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在进口上述货物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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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七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任务七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7年,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对从比利时、法国进口的羊毛实施检验检疫过程中连续发现羊毛中夹杂有大量羊粪便。上海局依法对两批进口羊毛作出退货或销毁处理决定。为防止境外有害生物随进境羊毛进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林业生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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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从比利时、法国进境羊毛的警示通报。加大对比利时、法国进境羊毛的入境口岸现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检疫证书行为,防止疫区产品蒙混入境,加强入境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做好进口许可数量的核销工作,确保入境原毛、原皮类产品进入指定的企业进行加工处理。 请思考: 1.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要求? 3.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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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一)动物 这里的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二)动物产品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然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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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动物产品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三)其他检疫物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另外,国家禁止入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1)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及其他有害生物;(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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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动物的报检与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检疫的基本程序是:检疫审批(进境或过境)→报检→现场检验检疫→隔离检疫(如果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检疫处理。 (一)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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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天报检。 (三)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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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五)检疫放行和处理 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 发现有异常的,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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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三、检疫监督管理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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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八 申报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案例导入 2007年9月5日,江苏太仓检验检疫局从来自美国奥克兰装运压缩机的集装箱使用的木托盘中发现大量活虫,经鉴定为严重危害林木的检疫性害虫——虎天牛和小蠹虫。该批美国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存在严重疫情,仅在一根垫木上就检出20多头活体天牛幼虫,部分包装材料上未按规定加施国际标识,不少木料上明显带有树皮。现场查验情况表明:该批木质包装出口前没有按照相关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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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施有效的检疫处理,传带大量疫情,与我国相关检疫规定严重不符合。为此,太仓检验检疫局及时封存该批货物,并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依法对其实施退运处理。
请思考: 1.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2.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要求? 3.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监督管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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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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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一)报检时间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代理人在其入境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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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所需单据 货主或代理人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时,要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据。没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还要提供非木质包装声明或官方检疫证书,如熏蒸、热处理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等。 (三)报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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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做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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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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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九 申报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10年9月-10月期间,嘉兴检验检疫局成功退运了两批不合格美国进口废纸,共计9个40英尺集装箱,180.88吨。据了解,退运的住哟原因涉及以下3个方面:一般限制夹杂物含量超标,夹杂的废塑料、废饮料包装、废木料、废电路板等含量为35.66吨,其中还夹带了少量厨房垃圾,已经高度腐败发出阵阵恶臭;霉烂变质的废纸含量高,基本无生产利用价值的废纸含量达24.39吨;卫检、植检疫情严重,检出多种病媒生物和植物种子等。因此检验检疫局直接将进口废纸全部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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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1.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在入境报检时有何规定? 2.检验检疫局入境废物的监督管理如何进行? 3.对国外供货商和国内进口商提出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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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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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废物原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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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运前检验 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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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货检验检疫 1.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2.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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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物属于废物原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检验检疫,依据有关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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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2.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3.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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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供货商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部受理其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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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4)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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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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