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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贸易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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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 熟悉我国贸易管制制度 知识要点 1.了解对外贸易国家管制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 技能要点 1.收付汇管理的具体程序
2.掌握对外贸易国家管制的主要内容 3.正确把握特殊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技能要点 1.收付汇管理的具体程序 2.进出口许可证的报关规范 3.分析贸易纠纷中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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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任务描述与分析 3.1.1 任务描述 王刚在苏州苏新外贸有限公司工作中注意到该公司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的出口前,部分产品要取得出口许可证,还有一些产品的出口要取得相应的配额,进行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管理。 王刚在进行出口报关前,对于贸易管制的商品必须要了解相关的管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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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任务分析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是以《外贸法》为核心,以进出口许可管制制度和其他各项外贸管制制度为配套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实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的外贸政策的实施还依靠政府行政手段,特别是海关机构在进出境环节对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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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相关知识 一、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1.含义
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是由《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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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 (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行使国家职能 3.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各国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是该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对外贸易管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会因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3)在进、出口管制中各国对外贸易管制都以对进口管制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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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手段——海关监管 对物的管理 方式—— 对单证的管理 先决条件——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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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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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有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10部
现行的有关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10部 现行的有关部门规章很多,如《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 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京都公约》、《鹿特丹公约》等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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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技术 管制对象 管制程度 管手 制段 配额管理 许可证管理 我国采用:配额+许可证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管制分类 货物 技术 管制对象 禁止 限制 自由 关税配额的进口货物 管制程度 管手 制段 配额管理 许可证管理 我国采用:配额+许可证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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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技术)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2.禁止出口(货物、技术)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1.限制进口管理 2.限制出口管理(配额) (1)自2005年起,根据我国入世时的降税承诺及其具体安排,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于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规定,所以现阶段内,我国对于限制进口货物只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2005年2月以前,我国曾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一种被动性质的配额限制管理。2005年3月起,我国已不再对出口纺织品采用配额管理,而改用自动出口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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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国家规定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以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但基于监测的需要或为加强纺织品出口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品出口预警信息等目的,国家仍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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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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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的企业经营。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销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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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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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检验检疫目的:维护国家荣誉和外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检验检疫对象:出入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进出境人员。 (3)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及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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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委托 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受检疫的范围、监督管理方法 (3)国境卫生检疫制度 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商品: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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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机构接受报验后的凭据、通关验放货物依据) (2)有关具体进出境报检手续 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手续 报检人员——《报检员证》 报检时——填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登记后先通关 后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先检验检疫 后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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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企业的收付汇实行结售汇制、实行收付汇核销制度以保障结售汇制的执行。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银行对企业的收付汇实行结售汇制、实行收付汇核销制度以保障结售汇制的执行。 结售汇制是人民银行为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的一项措施,若企业出口后得到外汇,只能持有较小一部分;而如果要用汇时,如进口时,则需向银行购买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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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结给国家进行监督的一种模式。 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及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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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收汇核销凭证 1)“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管局) 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 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 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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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海关) 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 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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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1)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2)出口单位凭证向外管局申领核销单。外管局核发后,将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3)出口单位报关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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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关时,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在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注)
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海关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两者号码应一一对应) 此后海关应将核销单的签注情况和报关单的电子底帐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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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将海关签章后的核销单、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据送银行办理结汇手续,银行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帐手续,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6)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管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远期收汇(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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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管局受理核销报告后,应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单位办理核对、修改、补办手续。
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按规定将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给出口单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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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对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寄售、展销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只要涉及到出口收汇,都必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时出口、样品、广告品等非贸易性货物出口,无需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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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1.手续由外管局委托各外汇银行代为办理
2.进口单位在进口业务前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未被列入者不得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3.企业付汇前 向付汇行申领并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 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售付汇和核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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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时须多填写一份供付汇核销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业联”)
5.进口单位凭盖有海关“放行”章或“验讫”章的报关单和“进口付汇核销单”向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6.外汇银行将进口付汇核销情况按月逐笔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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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它们都是WTO 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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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Anti-Dumping )措施 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倾销:就是指一国向他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 (1)确定出口价格;(2)确定正常价格;(3)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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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 (2) 损害存在;
(3)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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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反倾销措施 有两种形式: 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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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 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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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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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的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 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 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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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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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则针对不公平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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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 明确地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规则:实施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是某种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并对进口方境内生产此种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或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 在实施保障措施前,成员方必须首先按照公布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开调查;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无歧视、无选择、不问产品来源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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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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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1.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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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发证机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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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货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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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②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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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①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②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③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④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其他地区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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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商务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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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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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①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②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③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④蚕丝类 ⑤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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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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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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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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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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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商务部是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管理机关,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纺织品通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施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发证机构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工作,并对商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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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范围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管理范畴。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只针对输出地为欧盟和美国的目录中列明商品。 (2)对输往欧盟成员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3)对输往美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配额管理。 (4)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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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程序 (1)输往欧盟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2)输往美国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随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个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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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关规范 (1)输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45天。 均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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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口废物管理 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两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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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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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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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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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 凡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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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
1.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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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约证明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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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物种证明 (1)管理范围:当海关无法认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①非物种证明按时效非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② “当年使用”的证明,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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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我国对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将其分为进出口麻醉药、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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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1.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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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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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机关,具体规定为: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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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颁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并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出口统一实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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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
1.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 2.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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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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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见教材P57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书上2种,参见教材P58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见教材P57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书上2种,参见教材P58 另外:出口纺织品标识;对外救济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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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2.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4.兽药进口管理 5.进出境现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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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任务实施与心得 报关前,要清楚出口的商品是否受贸易管制,需要领取许可证或申请配额。另外要熟悉收付汇的操作流程。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所涉及的管理规定繁多。了解我国贸易管制各项措施所涉及的具体规定。是报关行业从业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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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知识拓展 中国连续14年成被发起反倾销最多国家
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悉,2009年1-6月,有15个国家对中国发起了60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涉案金额82.76亿美元,已超过2008全年的62亿美元。 就2008年看,印度对中国有十几个反倾销的案件,已经远远超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升级为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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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特保措施或致中国损失10亿 备受关注的中美轮胎特保案日前落下帷幕,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实施特保措施。这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第一次运用“特保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根据WTO规则,相关国家可以直接援引美国的制裁方案对中国轮胎实施制裁。 有关专家指出,该措施将导致我国的出口回暖之途再遇波折。可能影响我国10万名工人就业。特保案源于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在今年4月提起的一份申请,申请指责近年来中国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对美出口激增,扰乱了美国国内产业市场,造成工人失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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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保措施实际上是专门针对中国的。”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对本报记者表示,除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中国发起特保调查外,2009年以来,印度也对中国发起5起特保调查。 “美国对中国轮胎特保措施实行之后,其他国家为了防止中国轮胎的贸易转移,有可能也会采取针对中国轮胎的特保措施,届时中国可能会面对一堵贸易壁垒。”张燕生表示。 事实上,在2003年美国针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的特保调查,就曾经让中国纺织品出口遭遇重大创伤。而这一次对轮胎的特保措施也将造成严重影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长范仁德指出,初步测算将影响到我国约10万名工人就业,损失约10亿美元轮胎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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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业务技能训练 课堂训练 1.简述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3.案例分析
2.请学生就中美双方之间所进行的贸易经济措施进行分析,熟悉贸易管制的各项制度并对这些措施的作用发表自己的观点。 3.案例分析 案例 :旅客违规携带货币出境案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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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获的案件中,违规携带外币出境案值占所有案件总案值的84%。外币种类以美元、英镑为主,占外币案件总案值的83%。
日前从北京海关获悉,今年北京查获旅客违规携带货币出境案大增。1至10月,共查获案件381起,案值约合人民币9165万元,比去年全年货币案件总案值增长38%。 在查获的案件中,违规携带外币出境案值占所有案件总案值的84%。外币种类以美元、英镑为主,占外币案件总案值的83%。 案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外币案件12起,案值占外币案件总案 值的18%。违规旅客以中国籍因私旅客为主,占案件总数的72%和总案值的68%。目的大都以从事商业贸易活动、支付境外留学学费生活费为主,分别占货币案件总案值的23%、3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除特殊情况外,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海关提醒进出境旅客要自觉遵守规定,切莫以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也不要无心酿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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