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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标准化协会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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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省标准化协会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
标准化知识讲座 海南省标准化协会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

2 讲座的主要内容 标准化基础知识 印制食品标签应注意的问题 如何在互联网上查询标准目录及相关信息

3 第一部分 标准化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1.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4 我国四级标准: 3.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4.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5 5.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6.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企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事项,由企业制定发布的标准。

6 7.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如:GB 、DB 46/ 8.推荐性标准:除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如:GB/T 、HG/T

7 9.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指WTO 有关成员以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和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等规定,建立技术标准、包装、标签及其认可和检验检疫制度手段,提高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达到限制其他成员商品进入该成员市场的障碍。

8 10.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主要特点 双重性、广泛性、复杂性、针对性和隐蔽性。 11.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主要形式: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12.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十五“期间国际标准转换计划》、修订《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9 推行合格评定:规范认证认可工作的措施、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设立通报制度和WTO/TBT-SPS咨询点:制定通报制度、设立中国WTO/TBT-SPS咨询点; 建立WTO/TBT-SPS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措施、快速反应措施 。

10 二、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标准草案 形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标准 编制标准报批稿 批准和发布企业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一)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按GB/T ) 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标准草案 形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标准 编制标准报批稿 批准和发布企业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企业标准的复审

11 (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参考GB/T 16733)
立项阶段—形成标准制定计划 起草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形成送审稿 审查阶段—形成报批稿 批准阶段—形成标准出版印刷文本 出版阶段

12 三、采用国际标准 (一)定义:采用国际标准主要指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或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四级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二)采标一致性程度的划分: 等同采用代号为:IDT 修改采用代号为: MOD 非等效代号为: NEQ

13 (三)国外先进标准主要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国际性组织、区域性组织、经济技术发达国家、通行的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企业所制定的标准。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1.企业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2.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14 3.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在采用产品标准时,应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5.应同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6.企业应贯彻实施纳入企业标准体系有关的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15 第二部分 印制食品标签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GB 7718)
一、标签标准的作用 1.规范食品标识。 2.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3.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4.是商品的小广告,起到促销作用。 5.制造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进行承诺。 6.防止假冒,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7.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16 二、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 配料
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17 加工助剂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加工助剂”与“配料” 有两点区别: 1. 配料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 衍生物; 2.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等等。

18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该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适于消费者食用。

19 三、基本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 ⒈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⒉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⒊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0 ⒋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5.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6.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7.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21 (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1.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2.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22 四、标示内容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括: 1.食品名称 2.配料清单 3.配料的定量标示 4.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 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 6.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 7. 产品标准 号 8.质量等级 9.其他强制标示内容(辐照食 品、转基因食品)10.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11.非强制标示内容

23 (一)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3. 可以标示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4 4.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5 6.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二)配料清单 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2.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26 3.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 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27 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28 7.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 ‘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29 8.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配 料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各种香辛料和香辛料浸出物,不论是单一还是合计,在食品中的加入量不超过2%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各种蜜饯水果,在食品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蜜饯”

30 9.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10.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31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或 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本条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
(三) 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或 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本条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 如:添加了钙的饼干 可用两种不同方式来表示: ◎ 方式一 产品名称:高钙饼干 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 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1.5%) 。 ◎ 方式二产品名称:雀巢饼干 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 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 产品说明: 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

32 2.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33 (四)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34 3.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4.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5.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35 (五)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1.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6 2.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六)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37 2.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 (用间隔字符分开); (不用分隔符); (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3.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38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39 4.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七)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Q/YS (八)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0 (九)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1.辐照食品 ①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②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2.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41 (十)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42 (十一)非强制标示内容 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43 第三部分 在互联网上查询标准目录及相关信息
海南质量网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网站: 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网站: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网站: 福建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网站: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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