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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在校園 報告人﹕陳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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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別平等在校園 報告人﹕陳月端

2 性別平等思潮的演進 男尊女卑 兩性平等 性別平等 性別主流化 (gender-mainstreaming)
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3 性別平等之憲法位階 憲法增條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
在憲法之最高位階下,所有對性別歧視及兩性地位實質不平等之法條均應隨之修正

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8日 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起
法律效力: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2) 。

5 校園中為何談性別平等? 世界人權潮流使然,台灣融入國際人權體系之必要選擇,讓世界看見台灣。
培養性別平等意識、實踐性別實質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

6 如何在校園實踐性別平等? 透過法律之訂定,帶動校園性別平等之思潮及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由性別平等取代兩性平等,即代表法律承認多元性別之實際社會現況。 性別平等教育法§1 :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7 性別平等化之目的 避免侵犯校園人權,消極行政重於規範及推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與救濟。
積極行政,保障校園人權,落實友善校園之建立,著重學習環境與資源及課程、教材與教學之推動。

8 性別平等在校園之機制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單位與預算(§9、 § 10)。 學習環境與資源( §12-§16 ) 。
課程、教材與教學( §17-§19 )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20-§27 ) 。 申請調查及救濟( §28-§35) 。

9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單位與預算 「性平法」最重要之建制,即要求各政府與學校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在成員之遴選上,賦予多元及民間參與之原則,又為強化委員會能有效帶動文官運作,規定由各單位首長擔任主任委員 。 透過機制之設計,兼顧民主參與和效率行政。 各級政府及學校,必須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制定之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10 學習環境與資源 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校園安全地圖;照明;警鈴;多功能廁所;男女廁比例;哺(集)乳室

11 課程、教材與教學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12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教育部訂定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13 違反通報義務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14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

15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 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16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 資料
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17 申請調查及救濟 性平三法之適用對象: 性別平等教育法: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第2條第5款﹚。
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第3條) 性騷擾防治法:前二條適用對象以外之人。

18 何謂校園性騷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敵意環境性騷擾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換式性騷擾 Puma 不舒服....

19 何謂校園性侵害?性霸凌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亦即妨害性自主罪。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ex:黃色笑話、波霸、飛機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

20 申請調查及救濟 申請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調查單位: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校長為加害人時,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申請方式:書面
檢舉人:任何人時,得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訴,並無時效上之限制

21 除有不受理情形外,學校應於3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並2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調查小組在事實確認後,適用法律,並做懲處建議。 懲處建議依法再交性平會決議 性平會決議後,再依法交校內相關懲處法規處理。

22 調查時效 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法第31條﹚ 一件校園性騷擾事件,調查間最長不超過4個月。

23 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依法應予保密。 (性平法第22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

24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如解聘、降調、退學或開除學籍等,因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性平法第25條﹚
此類懲處,通常是針對校園性侵害事件。 教師聘任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時,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狼師條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

25 救濟方式-申復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性平法第32條﹚

26 對申復不服之救濟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 定。 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性平法第34條﹚

27 結語 從思潮到制度到行動,性別平等在校園真正落實 友善校園之建立,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28 謝辭 謝謝聆聽,敬請指教。

29 圖片來源 性騷擾防治網

30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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