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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及相关规则解读 WTO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所 戴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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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现状与发展 2 GB 条文解读 3 如何使用GB 4 出口食品中的添加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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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现状与发展 食品添加剂对于改善食品质量、档次、色、香、味、形态或质地,对于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对于食品原料乃至成品的保质、保鲜,对于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对于食品加工工艺的顺利进行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不仅是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食品添加剂是一类为了用来防止食品变质,改进食品的色、香、味,以及为了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它对增加食品的花色品种、调整食品的营养、改善食品加工条件、延长食品的保质期等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一般都有研磨、破碎、加温、加压等物理过程,食品容易退色、变色,有些食品的固有香气也会消失。此外,同一个加工过程也难以解决产品的软、硬、脆、韧等口感的要求,而适当的使用着色剂、护色剂、增稠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等,可明显提高食品的感官质量,适应和满足消费者对食品风味和口味的需求。食品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可用来防止食品氧化变质,对保持食品的营养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消费者对营养认识的不断提高,人们愿意购买各种强化食品,在食品中适当的添加某些营养素,可以提高和改善食品的营养价值,对于防止营养不良和营养缺乏,保持营养平衡,提高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食品添加剂这一名次虽然始于西方工业革命,但它的直接使用可以追溯到1万年以前。在我国远古时代就有在食品中使用天然色素的记载,如《神农本草》、《本草图经》中就有用栀子染色的描述,在周朝是就已开始用肉桂增香,北魏时期的《食经》、《齐民要术》中也有用卤、石膏凝固豆浆等的记载。 近几十年来,食品添加剂已成为一门新兴独立的生产工业,研发与应用迅速发展,种类和品种日益繁多,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据统计,全世界的品种已达25000多种,其中80%为香料,直接使用的有3000-4000种,常见的有600-1000种。在当今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无处不在,现在人们每吃一种食品几乎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吃馒头要用酵母、小苏打、碱,面包要用改良剂,烧菜用的味精、食盐中的碘、酱油中的焦糖色素、做豆腐用的卤水以及保健品用的钙、维生素等都是食品添加剂。再比如,随着都市生活节奏日益加快,方便食品、快餐食品高速度增长,这些食品的色香味和质量等都与食品添加剂有关。需要注意的是,食品添加剂中确实存在少量毒性较大的品种,如肉制品中用的护色剂亚硝酸盐,其作用一方面可以为肉类着色,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抑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防止肉类中毒。虽然人们花费了巨大精力,但是到目前未知,仍未找到其理想的代用品。比较亚硝酸盐的毒性和肉类由于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引起的肉类中毒可能使人致死等情况,还是决定可以使用亚硝酸盐,但同时规定了严格控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之所以对食品添加剂怀疑有害,一是因为确有此类案例的发生,二是随着科学检测手段的发展,一些原先认为安全的食品添加剂会被得出相反的结论,三是在于这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本身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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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关于试行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醋酸、苯甲酸、苯甲酸钠、碳酸钠、无水碳酸钠、碳酸氢钠、盐酸及糖精钠)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
1.1 立法与标准化的历史与现状 1954 《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剂量的规定》 1960 《食用合成染料管理暂行办法》 1967 《关于试行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醋酸、苯甲酸、苯甲酸钠、碳酸钠、无水碳酸钠、碳酸氢钠、盐酸及糖精钠)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 1977 GBn50-197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1、1986、1996修正) 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各种健康危害,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逐渐对食品添加剂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随着法制化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些法规标准都对食品添加剂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如1954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剂量的规定》。1960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用合成染料管理暂行办法》。1967年卫生部、轻工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醋酸、苯甲酸、苯甲酸钠、碳酸钠、无水碳酸钠、碳酸氢钠、盐酸及糖精钠)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1977年,原国家标准计量局首次发布了GBn50-197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于1981年、1986年、1996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现行有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G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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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立法与标准化的历史与现状(续) 1980 24项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GB 1886~1909)
1986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试行)》 1990 GB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1993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GB/T 14156- 1993《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1994 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 生标准》 1996 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到上世纪80年代,1980年,发布了24项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我国目前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的标准目前大约有200多项国家标准以及轻工、化工行业标准。1986年,卫生部颁布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试行)》和《食品营养强化及卫生管理办法》,其中《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试行)》在1994年正式修订为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0年,非等效采用了CAC标准,发布了GB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此外,1993年颁布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1993年还发布了推荐性国标GB/T 14156- 1993《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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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法规/规章:《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 )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 、《预报装食品标签通则》(GB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国唯一部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使用过程中有关卫生和安全问题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该法中有二十余项条款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其监督管理有关其中,九个条款直接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有关法律规定。第三章专门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作出规定,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食品添加剂方可出厂和销售。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还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及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违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需要申报的食品添加剂范围以及申报资料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并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明确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卫生要求;明确了对复合添加剂的管理方式和要求;进一步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提出了对标准的重审和修订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和卫生管理提出要求;对新开发的食品添加剂,取消三年的行政保护内容;对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添加剂检验进行了明确要求。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为配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制订了此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申报材料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规定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选址、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贮运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通过这些规章文件以期更为科学、合理、透明地进行法制化管理。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5年9月以全许办[2005]45号文发布该实施细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的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都应申领生产许可证。本细则对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审定和发证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由卫生部颁布,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要求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对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程序和监管等亦按此办法执行。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该《规范》由卫生部颁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添加剂明胶属于食品添加剂范围,所以该《规范》的主要内容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保持一致,仅根据食品添加剂明胶的特殊加工要求,在生产设施、原料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 )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时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GB —19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是检验机构进行毒理学试验的主要标准依据,该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该程序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和内容及选用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适用于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GB2760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 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香料共22类,并以附录的形式发布了“食品用香料名单”、“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以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为了适应食品工业的发展和市场需要,根据科学研究的最新发现和结论,此后每年将评审通过的品种编制成增补品种,卫生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实施。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GB/T )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修订时食品添加剂的类别采用了这两个标准的分类及代码、编码,这两个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处理和情报交换。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 1994年正式颁布。标准中列出了中国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14880-l994、GB 以及卫生部有关公告名单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并遵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预报装食品标签通则》(GB ) 该标准是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于2004年5月颁布,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有几项条款涉及食品添加剂,其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进行标示。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对上述三类添加剂进行重点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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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现状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与编码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特殊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特殊规定 ADI与最大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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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类别 2、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规则:
1.2.1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与编码 GB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类别 21个类别 2、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规则: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代码以五位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数字码为类目标识,小数点以下三位数字表示在该类目中的编号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统一编码可以取代通常较为冗长的特定名称和复杂化学结构的表述。我国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12493是参照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Vol X IV(1983)文件制定的,分类代码的依据是食品添加剂的属性和特征。代码由五位数字码组成,小数点前两位代表添加剂分类,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小数点后三位代表该类目中的添加剂品种。在GB 12493中,把食品添加剂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胟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共21个类别,食用香料不包括在内。 CNS体系容量很大,然而,由于CAC/Vol X IV(1983)没有得到各国的认可而不得不废止。目前,CAC采用的是以欧盟E Number为基础的一套INS编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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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酸度调节剂 :抗结剂 03:消泡剂 :抗氧化剂 05:漂白剂 :膨松剂 07:胶姆糖基础剂 :着色剂 09:护色剂 :乳化剂 11:酶制剂 :增味剂 13:面粉处理剂 :被膜剂 15:水分保持剂 :营养强化剂 17:防腐剂 :稳定和凝固剂 19:甜味剂 :增稠剂 0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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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与编码(续) GB/T 14156-1993《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规定了食品香料分类与编码的一般原则:
天然香料:用纯粹物理方法从天然芳香原料中分离得到的物质。 天然等同香料:用化学方法得到的物质,化学结构与天然产品中存在的物质相同。 人造香料:尚未从供人类食用的天然产品中发现的香味物质。 编码原则: N/I/A+顺序号 我国国家标准GB/T 14156-1993《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规定了食用香料的编码原则,即采用食品添加剂法规委员会(CCFA, Codex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食品香料工业国际组织(IOFI,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flavor industry)和欧盟等对食品用香料的分类,即天然香料、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 一般认为,天然香料是指完全用物理方法从动植物原料(不论这类原料处于天然状态还是经过了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和处理)中获得的具有香气和/或风味的化合物。通常认为天然香味物质的安全性较高。 天然等同香料是指从芳香原料中用化学方法离析出来的或是用化学合成法制取的香味物质,它们在化学结构上与供人类食用的天然产品中存在的物质相同。这类香味物质品种很多,占食用香味物质的大多数。 人造食用香料是指那些尚未从供人类食用的天然产物中发现的香味物质,其化学结构是人造的。这类香味物质品种较少,安全性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编码上,分别以N、I、A代表这三类香料,后面加上顺序号。 美国香料与提取物生产者协会FEMA对每个经专家评价为安全的食用香料都给予一个FEMA编号。FEMA名单不但适用于美国,而且在世界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多个国家被全盘采用,在我国许可使用的食用香料中,很多也有FEMA编号。 GB 12493与GB/T 14156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和食用香料虽然同属食品添加剂,但编号却没有统一。比如柠檬酸,在GB 12493中的编码是01.001,而在GB/T 14156中的编码是I 1345。再比如,乙酸再前者中的编码是01.107,后者中是I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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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三类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1.2.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特殊规定 GB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三类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类;维生素类;矿物质类 食品原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其含量达到营养强化剂最低标准1/2者,不得进行强化。 使用已强化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时,其最终产品的强化剂含量必须符合GB14880的要求。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为了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的食品,称为强化食品。食品营养强化的目的是平衡天然食品中某些营养素的不足,强化天然营养素的含量,补偿加工中的损失,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补充人体对营养素的需要,防止由于缺乏某种营养素而导致的各类疾病。 所谓天然营养素,是指维持人体增长功能、生长发育和劳动所需的各种天然食品中所含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水和氧气。在食品中可能缺乏而实际需要强化的营养素则为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三类。 使用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 14880的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生产强化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要针对需要,根据本国本地区食品膳食情况和营养需要情况来确定营养强化种类和数量,强化食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标签上要注明强化剂的名称和含量,使用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能影响强化剂的性质,要注意营养强化剂的有效性,很多营养强化剂在添加和储存过程中,在热、光、氧的作用下,会发生一定的损失,因此计算添加数量时要将损失考虑进去。食品原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其含量达到营养强化剂最低标准1/2者,不得进行强化。 正是由于营养强化剂的这种种特点,因此我国专门制定了GB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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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我国目前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条件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每年公布更新的品种目录及使用条件不断作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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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名单; 3、营养强化剂新增品种;
主要内容 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名单; 3、营养强化剂新增品种; 4、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5、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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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食品添加剂分为22类,包括: 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香料,并以附录形式发布了“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名单”以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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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排 品种编码采用GB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的五位数表示法 ; 格式编排首先是把一种添加剂归于某个特定的功能种类,然后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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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系统不便于国际交流和进行有关的比较研究 ; 标准编排不够合理; 使用范围中的食品分类不够科学。
不足 缺少食品添加剂使用总体原则; 编码系统不便于国际交流和进行有关的比较研究 ; 标准编排不够合理; 使用范围中的食品分类不够科学。 GB 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GB 2760出现了一些不适应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需求的问题,如缺少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总体原则,使用范围中的食品分类不够明确等等。 我国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12493是参照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Vol X IV(1983)文件制定的,代码由五位数字码组成,小数点前两位代表添加剂分类,小数点后三位代表该类目中的添加剂品种。虽然这种体系容量很大,然而,由于CAC/Vol X IV(1983)没有得到各国的认可而不得不废止,加上这一编码体系仅按照食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赋码,没有反映食品添加剂的多种功能,无法与国际编号统一,因此不便于国际交流。目前,CAC采用的是以欧盟E Number为基础的一套INS编号体系。 在标准编排上,GB 首先是把某一种添加剂归于某个特定的功能种类,然后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然而,在添加剂功能上,往往是兼容的,一种添加剂往往体现着一种以上的功能。这就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开发、利用和认识不断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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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配料清单:配料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第101部分《食品标签》。根据对配料清单的定义:配料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配料清单中予以标示。排列顺序是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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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续)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当然,各国规定不同,像欧盟就规定,食品添加剂都可以不标示具体名称,而只标示编码。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说明或标签上说,本产品某种富含某种成分,或者说某种成分含量极低,用来表明这种食品的营养价值或安全卫生价值时,就需要列出你所强调的这种特别多或特别少的配料的添加量。 当然,如果只是在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就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此外,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且没有在标签上特别强调的,也不需要标示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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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1.2.5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特殊规定 GB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在我国,还有一类特殊的食品,称为保健食品,它不同于一般的食品,含有一定的功效成分,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功效。保健食品既不同于一般的食品,也不同于药品。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加工、宣传和管理,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只有申报并取得保健食品称号的食品,才可以宣称具有某种功能。保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标签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这一专门简单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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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保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供婴幼儿、孕(产)妇食用的保健食品不应含有兴奋剂和激素,供运动员食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GB 15266规定的禁用药品。 保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供婴幼儿、孕(产)妇食用的保健食品不应含有兴奋剂和激素,供运动员食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GB 15266《运动饮料》规定的禁用药品,比如42种刺激剂、19种麻醉止痛剂、16种合成类固醇、9种β阻断剂、15种利尿剂、4种肽激素及其类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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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中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保健食品标识中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根据我国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中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像列入GB 14880的营养素,它们的名称就必须使用这一标准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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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容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是指人类每日摄入某物质直至终生,而不产生可检测到的对健康产生危害的量。
各种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各国都有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是建立在一整套科学严密的毒性评价基础上。毒理学评价的主要指标包括半数致死量、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和日容许摄入量。 半数致死量是指使一组受试动物死亡50%的剂量,这是判断食品添加剂急性中毒的重要指标。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是指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与受试动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计量。这是提供食品添加剂长期摄入对健康无害的重要指标。 而日容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也就是人类每日摄入某物质直至终生,而不产生可检测到的对健康产生危害的量,就是评价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确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条件的首要和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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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通过ADI确定最大使用量 动物毒性试验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 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安全系数 平均体重 每种食品的最高允许量 每种食品中的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 人群膳食调查 每种食品的每日摄食量 1、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即确定NOAEL 。 2、将NOAEL除以安全系数(一般为100)得出ADI值。之所以要除以安全系数,是考虑到人和动物之间的感受不同,存在病人和幼弱者等耐力低下者,某些食品添加剂之间在毒性方面也有相加或者相乘作用等因素。 3、在ADI的基础上,乘上平均体重可计算出某种添加剂的日容许摄入总量。 4、制定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不仅要以其毒理学评价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实际调查,人群膳食调查而得出。根据人群的膳食调查,搞清楚普通膳食中含有该物质的各种食品的每日摄入量,然后分别计算出每种食品含有该物质的最高允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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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以苯甲酸为例,大白鼠实验判定NOAEL=500mg/kg,以安全系数100得出:ADI=NOAEL/100=5mg/kg,以平均体重为55kg的正常成人计算,则人体每日允许摄入总量为:55×ADI=55×5=275mg/天。 假设膳食调查表明,含有苯甲酸的食品有以下几种,酱油,每日摄取量为50克;醋,每日摄取量为20克,汽水,每日摄取量为250克,果汁,每日摄取量为100克。 若设定酱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g/kg,醋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g/kg,汽水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果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g/kg。则苯甲酸的每日摄食量为220mg/人/日,低于每日允许摄入总量。 上述计算结果是每日摄食总量低于每日允许摄入总量,说明上述对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的设定是可行的;若每日摄食总量高于每日允许摄入总量,则要通盘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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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从2003年开始组织修订: 2005年完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通过修订草案
1.3 发展 我国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从2003年开始组织修订: 2005年完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通过修订草案 2006年7月提交国标委, 2007年8月提交最终文本 2007年11月正式批准发布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2003年起,我国卫生部着手对GB 进行修订, 至2005年形成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005年7月至10月卫生部网上征求意见, 2005年12月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修订草案, 2006年7月提交国标委, 2007年8月提交最终文本 2007年11月正式批准发布,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标准参考采用了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的体例和格式,如附录的结构、采用的食品分类系统。但是与GB 2760-1996相比,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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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结构性变化 1、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2、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增加了关于酶制剂的附表 4、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 5、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列表 6、调整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的检索方式 7、调整了原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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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重点评估着色剂、防腐剂和甜味剂
1.3.2 使用规定的变化 在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重点评估着色剂、防腐剂和甜味剂 参考美国、加拿大、JECFA酶制剂的规定 计算了使用范围较广的着色剂、防腐剂和甜味剂的现行使用条件的风险评估,包括胭脂红、苋菜红、日落黄、柠檬黄、苯甲酸、糖精钠、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等。 对于酶制剂及其来源,参考对比研究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食品化学法典、加拿大可用食品酶制剂及来源,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对酶制剂的评价等国外研究,建立了一张专门针对酶制剂及其来源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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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乳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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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羧甲基纤维素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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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 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3.2 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替代GB 2760-1996 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 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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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 2760-2007条文解读 GB 2760-2007由前言、正文、附录组成; 共涉及22类食品添加剂;
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在标准前言中,简要说明了该标准对GB 2760-1996的修改,以及所替代的历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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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结构(正文)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5 食品分类系统; 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的规定; 7 营养强化剂 8 食品用香料 9 食品用加工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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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2.1 结构(附录A) 附录A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附录A2:食品中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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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食品用香料名单 附录C 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D 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2.1 结构(附录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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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结构(附录E、F) 资料性附录: 附录E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附录F 食品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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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
2.2 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根据标准编写的规范,范围这一条款的编写特点是短小精悍,能够作为内容提要使用,一般来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标准规定了什么;第二部分陈述标准的适用性。因此,该标准的范围中就两句话,第一句说明了该标准规定的内容;第二句话说明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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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7条: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和相关规定。
当标准中有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给出一个引用文件一览表。所谓规范性引用,就是指标准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条款就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所引用的文件或条款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在使用标准时,要想符合标准,除了要遵守标准中的规范性内容外,还要遵守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其他文件。此外,还要注意一点,就是这些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没有注明日期。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意味着只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其以后被修订的新版本以及修改单均不适用。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则意味着所引用的文件不论如何更新,其最新版本都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我们来看这个标准中的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它列出了GB 14880,这也就是说,这两项标准已经成为了Gb 2760-2007不可分割的部分。此外,对这两个文件采用的引用方式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这就意味着这两项标准以后的任何更新和修改,都适用于GB 2760-2007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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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残留量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香料、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在达到食品添加剂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及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可以说,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是食物,也不一定具有营养价值,但是必须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改善和提高食品的色、香、味等感观指标,保持和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便于食品保存和运输,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花色品种,利于食品的加工操作,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事实上,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比如说, CAC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指无论本身是否具有营养价值,通常不作为食品,也不作为食品的典型配料,仅在食品的制造、加工、配制、处理、填充、包装、运算或保持食品功能过程中,为了加工工艺(包括感观上)的需要,或者为了达到某一预期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加到食品中或其副产品中,使其成为食品的一种组分或影响食品性质的任何物质。CAC明确指出营养强化剂、食品香料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 欧盟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无论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通常用作食品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质。它们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存储的过程中,由于技术的目的有意加入食品中会成为或者可合理地预期这些物质或其副产物会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同样、营养强化剂、食用香料、加工助剂也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 此外,如美国的食品添加剂定义中包含了两类物质,一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二是间接食品添加剂,就是包装材料或其他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的物质,在合理预期下会转移到食品中的这些物质,这也是美国食品添加剂定义与其他国家的最大不同。 日本的食品添加剂中还专门包括一个分类,既作为食品也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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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使用原则 2.4.1 基本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在达到预期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水产品不新鲜会释放出游离氨,有气味,如果此时添加了酸度调节剂可以中和气味。比如说,用苏丹红来给与颜色,再比如,再肉制品中添加胭脂红等色素。再比如超量使用,比如蜜饯中甜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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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使用目的 保持食品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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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带入原则 除了直接添加外,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配料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的添加剂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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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功能类别与代码 功能类别与1996版相同,共22类,但增加了类别定义。 食品添加剂代码继续采用GB 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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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功能类别 酸度调节剂: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抗结剂: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功能类别 酸度调节剂: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抗结剂: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消泡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食品成分氧化变质的物质。 漂白剂: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胶姆糖基础剂 :赋予胶姆糖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 酸度调节剂: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酸度调节剂具有增进食品质量的许多功能,例如改变食品的酸度并改善其风味,增进抗氧化作用,防止食品酸败等。而且很多有机酸都是食品的正常成分,或者参与人体正常代谢,因而安全性很高,使用广泛。如柠檬酸、乳酸、酒石酸、偏酒石酸、苹果酸、乙酸等。酸度调节剂通常分为三种,酸化剂、碱性剂和缓冲剂。 酸化剂的作用在于控制食品的PH值并产生酸味,调味,改善食品风味,使食品具有一定的酸味,如用于软饮料、果酱、果冻一类。降低PH值来抑制微生物的繁殖,也可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之类产毒细菌的生长,也可用作新鲜肉、禽、水产品的表面去污剂。此外还可用作抗氧化助剂,像抗坏血酸、柠檬酸、酒石酸等都是优良的抗氧化助剂。 碱性剂的主要作用是调解pH值和参与缓冲作用,主要是用碳酸钠、柠檬酸钠、磷酸三钠之类的碱性盐类。例如在干酪生产中,使用碱性剂来提高pH值使蛋白质分散,可以改善酪蛋白的乳化和与水的结合能力。在烘焙制品中,碳酸盐、碳酸氢盐等碱性剂是产生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在巧克力和可可制品生产中,碱性剂可以获得深色的制品,降低酸苦味,获得圆润的风味。 缓冲剂则是为了使食品在制造过程中或食品的最终产品能保持较为稳定的pH值的一类添加剂。 抗结剂: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也称抗结块剂。抗结剂颗粒细微、松散多孔、吸附力强,容易吸附导致形成结块的水分、油脂鞥,从而使食品保持粉末或颗粒状态。常用的抗结剂有亚铁氰化钾、硅铝酸钠、磷酸三钙、二氧化硅、微晶纤维素等。主要用于涂覆用蔗糖粉、葡萄糖粉、发酵粉、食盐、汤粉和汤块。也可用于奶粉、可可粉、奶油粉等使之成为自由流动的固体。 消泡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在食品加工时,发酵、搅拌、煮沸、浓缩等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气泡,影响正常操作的进行,必须及时消除或防止产生。消泡剂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消除已产生的泡沫,如乙醇等;一类是抑制气泡的产生,如乳化硅油等。 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食品成分氧化变质的物质。 抗氧化剂的使用不仅可以延长食品的储存期、货价期,给生产者、经销者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也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安全感。 漂白剂: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漂白剂不仅可以改善食品色泽,还具有抑菌等多种作用,在食品加工上应用较广,它分为氧化漂白和还原漂白两类,不过氧化漂白剂的实际应用很少。所有还原型漂白剂都属于亚硫酸盐类化合物,如亚硫酸氢钠、亚硫酸钠、低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钾等。 亚硫酸盐具有优良的食品改性作用,广泛用于蜜饯、干果、干菜、饼干、葡萄酒、啤酒等食品。但是,亚硫酸盐具有一定的毒性,比如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等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如引起神经元损伤、胃部损伤、哮喘、支气管炎等。我国在多次针对食品中亚硫酸盐残留量的抽查中木豆发现亚硫酸盐超标问题严重。各个国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比如CAC规定,在熟制品中限量为30mg/kg,日本规定在盐渍蔬菜、淀粉食品中为30,美国FDA规定如果食品中亚硫酸盐含量超过10,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明本食品含有亚硫酸盐。根据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的材料显示,今年10月份就有若干批食品被美国要求召回,原因就是食品中含有未标明的亚硫酸盐,含量达到了4819。还有一批出口日本的干货中二氧化硫达到39ppm,也被日本退货。其实这些参差不齐的标准数值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目前人们对亚硫酸盐的毒性并非完全了解,需要深入研究。也说明了只有合理使用,亚硫酸盐才可能是安全无害的。 胶姆糖基础剂 :赋予胶姆糖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 它一般以高分子胶状物质,如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为主,加上软化剂、填充剂、抗氧化剂、增塑剂等组成。胶姆糖是由胶基、糖、香精等制成,其中胶基占了20%-30%。GB 2760-2007附录D规定了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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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功能类别(续) 膨松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面胚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蓬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功能类别(续) 膨松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面胚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蓬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着色剂:使食品着色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护色剂:能与肉及肉制品中成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乳化剂: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膨松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面胚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蓬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膨松剂多添加于生产烘焙食品的主要原料小麦粉中,并在加热过程中受热分解,产生气体,使面胚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蓬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膨松剂分碱性膨松剂和酸性膨松剂两类,不仅可以提高烘焙食品的感观质量,而且也有利于食品的消化吸收。不过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膨松剂中的铝对人体健康不利。 着色剂:使食品着色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着色剂通常包括食用合成色素和天然色素两大类。合成色素主要指用人工化学合成方法制成的有机色素。近年来,由于合成色素的安全性问题,各国实际使用的品种数在逐年减少,目前世界各国允许使用的合成色素几乎全是水溶性色素。天然色素来自天然物,且大多数是可食用资源,利用一定的加工方法得到的有机着色剂,主要由植物组织中提取,也包括来自动物和微生物的一些色素。天然色素的色素含量和稳定性等一般不如人工合成色素,但是由于人们对其安全感比合成色素高,尤其是对来自水果蔬菜等的天然色素,因此近年来发展很快,各国许可使用的品种和用量都在不断增加。 护色剂:能与肉及肉制品中成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也称为发色剂。这主要是由于亚硝酸盐所产生的一氧化氮于肉类中的肌红蛋白和血红蛋白结合,生成一种具有鲜艳红色的亚硝基肌红蛋百和亚硝基血红蛋白所致。但是,亚硝酸盐具有毒性,尤其可与胺类物质生成强致癌物亚硝胺。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既能护色,又能抑菌,又能增强肉制品风味的替代品。目前由于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烟酰胺等既可促进护色(护色助剂),且抗坏血酸与α生育酚还可以抑制亚硝胺的生成,因此常与护色剂合用。在GB 2760-2007中,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等的功能类别一栏中已经增加了护色剂这一功能类别。 乳化剂: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它能使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相溶的液体(如油和水)能均匀地分散成乳状液,稳定食品的物理状态,改进食品组织结构,简化和控制食品加工过程,改善风味口感,提高食品质量,延长货架期等。乳化剂在食品加工中主要用在烘焙食品及淀粉制品、冰淇淋、人造奶油、巧克力、糖果、口香糖、植物蛋白饮料等食品中。乳化剂是消耗量较大的一类食品,各国许可使用的品种很多。乳化剂种类很多,常复合成复合型乳化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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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功能类别(续) 酶制剂:从生物中提取的具有生物催化能力的物质,辅以其他成分,用于加速食品加工过程和提高食品产品质量的物质。
功能类别(续) 酶制剂:从生物中提取的具有生物催化能力的物质,辅以其他成分,用于加速食品加工过程和提高食品产品质量的物质。 增味剂: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面粉处理剂:使面粉增白和提高焙烤制品质量的物质。 被膜剂: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水分保持剂: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 酶制剂:从生物中提取的具有生物催化能力的物质,辅以其他成分,用于加速食品加工过程和提高食品产品质量的物质。 与GB 2760-1996不同,2007版专门列出了一个附录C2 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酶是生物细胞原生质合成的具有高度催化活性的蛋白质,因其来源于生物体,因此通常被称作生物催化剂,从生物体内提取的具有酶活力的酶制品,称酶制剂。酶制剂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如回收副产品、制造新的产品、提高提取的速度、改进风味和食品质量。酶制剂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原料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多酶之间都有协同增效作用,如果使用得当,往往能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生产酶制剂的原料有动物性、植物性的和微生物性的,以往常限于动物脏器以及高等植物,比如从猪或牛胰腺提取的胰蛋白酶,无花果蛋白酶、菠萝蛋白酶等。随着发酵工业的发展,近年来酶制剂的主要来源已为微生物所取代,其优点是不受季节、地区、数量等影响,种类多、繁殖快、质量稳定、成本低。随着微生物菌种突变技术的发展和生物工程的开发,酶制剂的种类和经济效益正在不断扩大,目前已经的酶制剂有近百种,常用的有30多种。得自动植物的酶制剂一般不存在毒性问题,很多传统用于食品工业或来自非致病菌的酶制剂,一般也认为是安全的。为了保证安全,GB 2760附录C2专门规定了酶制剂及其来源,比如只有得自米曲霉、黑曲霉、根霉、枯草杆霉和地衣芽孢杆菌的可作为食品加工用酶制剂。这一点也是参考了国际做法,如美国FDA、FCC、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制定每种酶制剂的ADI值时,也同时规定该酶制剂的来源。 增味剂: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我国历来使用增味剂。增味剂不影响任何其他味觉刺激,而只增强其各自的风味特征,从而改进食品的可口性。全世界消费量最大的增味剂之一就是L-谷氨酸一钠,也就是味精。味精的使用曾经在欧洲一度引起波折。由于过量使用味精时会导致人体血液中谷氨酸含量上升,造成短时的头痛,心跳加速,恶心等异常症状,甚至有报告认为对人的生殖系统也有不良影响。但是后来证明,只要在正常的消费范围之内,并不会导致这些不良影响的出现。因此,目前各国均取消了原先的限制。如欧盟规定可按生产需要适量用于调味品调味料,在其他食品中为10毫克/千克。我国则是规定可按生产需要适量用于各类食品。 面粉处理剂:使面粉增白和提高焙烤制品质量的物质。 被膜剂: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在某些食品表面涂布一层薄膜,不仅外表明亮美观,而且可以延长保存期。例如,水果表面如果涂一层薄膜,就可以抑制水分蒸发,防止微生物侵入,因而可延长水果的保鲜时间。有些糖果,如巧克力表面涂膜后,不仅美观,还可以防止粘连,保持质量稳定。 水分保持剂: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 多指用于肉类和水产品加工中增强其水分的稳定性和具有较高持水性的磷酸盐类。磷酸盐在肉制品中可以保持肉的持水性,增强结着力,保持肉的营养成分及柔嫩性。此外,磷酸盐还可以防止啤酒、饮料的浑浊,在蒸煮水果时,可以稳定果蔬中的天然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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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物质。
功能类别(续)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物质。 防腐剂: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甜味剂: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物质。 食品在烹调、加工和保存等过程中,营养素可能受到损失。为了保持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或者为了补充食品中缺乏的营养素,可以向食品中添加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我国1994粘首先批准了37种营养强化剂(GB 14880),1996年又在制定GB 2760-1996时增加了20种,此后每年增补。 防腐剂: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为了防止各种加工食品、水果和蔬菜等的腐败变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物理方法或者化学方法来防腐。防腐剂就是通过化学方法来抑制微生物生长或灭杀的化学物质。 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甜味剂: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 目前全世界使用的甜味剂很多,按照化学结构和性质可以分为糖类甜味剂和非糖类甜味剂。在我国,糖类甜味剂,如蔗糖、葡萄糖、果糖等通常被称为糖,视为食品,仅糖醇类和非糖类甜味剂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非糖类甜味剂的甜度很高,用量极少,热值很小,多不参与代谢过程。 目前,我国市场上甜味剂使用违法的情况比较常见。例如上海市某区对辖区内正规超市的蜜饯抽检发现,合格率仅为30.7%,其中甜味剂是最主要的不合格因素之一。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超标率达到44%,最大检出值超标41倍;糖精钠超标率达到17.33%,最大检出值超标41倍;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超标率达到6.67%,最大检出值超标15倍。检测结果显示,由于甜蜜素的甜度相当于蔗糖的50倍,糖精钠的甜度相当于蔗糖的450倍,而蔗糖的价格又高于甜味剂,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就大量使用甜味剂,甚至有用甜味剂替代食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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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类别(续)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食品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指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增稠剂是一类能提高食品粘度或形成凝胶的食品添加剂。在加工食品中可起到提供稠性、粘度、粘附力、凝胶形成能力、硬度、脆性、紧密度等作用,使食品获得所需各种形状和软、硬、脆、粘、稠等各种口感。由于增稠剂能够通过稳定乳化、悬浮、凝胶等作用,起到改善食品外观、组织结构、口感等作用,因此使用范围很广,像饮料、乳品、冰淇淋、果冻、汤料、肉类、罐头等很多食品都用到增稠剂。 食品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食品香料是一类能使嗅觉器官感受出气味的特殊食品添加剂,能用于调配食用香精,使食品增香。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香料品种多,用量小,大多存在于天然食品中。香料能够增进食欲,促进消化吸收,对增加食品的花色品种和提高食品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食品香料不同于其他食品添加剂,一是品种繁多,目前人们已从各类食品中发现存在的风味物质达1万多种,而且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分析技术的进步,新的食用香料还会大量涌现。二是食用香料用量极低,目前广泛使用的2600多种食用香料,80%以上的用量都在ppm或ppb级。此外,食品的风味浓淡要适度才能为消费者所接受,由于食品香料本身强烈的香和味,因此在食品中的用量往往受自我限制。由于食用香料的这些特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GB ,对食用香料都是只列出了准用名单,而未列出最大使用量,这不同于其他食品添加剂。附录B为食品用香料名单,其中B1、B2和B3分别为天然香料、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名单。 天然香料是指完全用物理方法从动植物原料(不论这类原料处于天然状态还是经过了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和处理)中获得的具有香气和/或风味的化合物。通常认为天然香味物质的安全性较高。 天然等同香料是指从芳香原料中用化学方法离析出来的或是用化学合成法制取的香味物质,它们在化学结构上与供人类食用的天然产品中存在的物质相同。这类香味物质品种很多,占食用香味物质的大多数。 人造食用香料是指那些尚未从供人类食用的天然产物中发现的香味物质,其化学结构是人造的。这类香味物质品种较少,安全性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严格的说,香味物质是具有香气或风味的物质,而香精是由多种香味物质和附加物(如载体、溶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等)构成的混合物,也就是说食用香精是由芳香物质、溶剂、载体以及某些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具有一定香型和浓度的混合体。芳香物质就是前面提到的天然香料、天然等同香料、人造香料,溶剂包括食用乙醇、蒸馏水、配制食用油,用来稀释香料物质,载体主要有葡萄糖、糊精、食盐、二氧化硅等,主要用于粉末状食用香精。食用香精的安全性取决于所有原料的安全性,只有构成香精的各种香原料是安全的,香精的安全才有保障。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指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前除去,有的应规定食品中的残留量。GB 2760-2007附录C1就是加工助剂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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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代码 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以五位数字表示,在上述功能分类的基础上产生。
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其功能特征分类,功能分类按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的顺序列出,各食品添加剂品种则按其所属主要功能类别任意排列。 XX. XXX ︸ ︸ 类目标识 类目中的编号代码 ↓ ↓ 分类 编码 如01.101代表酸度调节剂中的柠檬酸 02.001代表抗结剂中的亚铁氰化钾 GB 2760-2007在每种添加剂列出CNS号外,还给出了INS号,可以说是向与国际接轨迈出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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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添加剂使用范围,对食品类别采用标准化表示方法,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食品添加剂在使用中的定位方法。食品分类系统适用于所有食品,包括那些不允许使用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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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食品分类系统的基本内容 1、分层级的系统,四级分类 2、基于食品在市场上的产品表述名称 3、将残留原则考虑在内
16个一级类,若干个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类 2、基于食品在市场上的产品表述名称 3、将残留原则考虑在内 不需对混合食品进行特别表述 食品分类系统是分层次的。一共分为17个一级类,96个二级类,164个三级类,99个四级类。 一级类包括01.0乳及乳制品;02.0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03.0冷冻饮品;04.0果蔬植物、籽类和坚果类;05.0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06.0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07.0烘焙食品;08.0肉及肉制品;09.0水产及其制品;10.0蛋及蛋制品;11.0甜料及蜂蜜;12.0调味品;13.0特殊营养用食品;14.0饮料;15.0酒类;16.0其他类食品;17.0各类食品。 这个分类系统是参考采用了CAC的食品分类系统,前13类基本相似,后4类则差别较大。 CAC分类系统:01.0 乳制品,02.0的除外;02.0脂肪、油和脂肪乳剂(水油类);03.0可食冰,包括冰棍、冰糕;04.0水果和蔬菜,包括蘑菇、块根类、豆类,芦荟,海藻类,以及果仁、种子等;05.0糖果;06.0谷物和谷物制品,包括面粉、块根植物和豆类提取的淀粉,不包括07.0的烘烤制品;07.0烘烤制品;08.0肉及肉制品,包括畜禽野味肉;09.0鱼和鱼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10.0蛋及蛋制品;11.0甜料,包括蜂蜜;12.0盐及调味料,汤,调味汁,沙拉,蛋白制品;13.0特殊营养用食品;14.0饮料,不包括乳饮料;15.0即食小食品;16.0以上不包括的复合食品品种,如沙锅炖肉、肉饼及肉馅等。 CAC把饮料与酒放在同一类中,16为其他的复合食品品种,CAC没有第17类。 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总的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亚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分类系统已经将残留原则考虑在内。因此食品分类系统不需因混合食品在其组分中都含有准许的、按比例加入的添加剂,而对混合食物进行特别表述,如经复合加工过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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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食品类别规定了相应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量。 2、上一层级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同样适用于下一层级的食品。
2.6.2 分类系统在GB 2760中的应用 1、每一食品类别规定了相应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量。 2、上一层级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同样适用于下一层级的食品。 3、尤其便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自身的产品进行检索。 食品分类系统是分层次的,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总的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亚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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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食品添加剂品种出发,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270种)
2.7 关于使用条件的附录 1、从食品添加剂品种出发,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270种) 2、从食品类别出发,规定各类食品中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17大类) 3、规定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68种) 4、规定了不适用表3所列添加剂的食品类别 5、专门列出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04种)、酶制剂(44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 标准中的附录包括两种性质,一是规范性附录,一是资料性附录。规范性附录是标准的规范性要素,是构成标准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规范性附录中可以对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和内容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使标准的结构更合理,层次更清楚,主体更突出。资料性附录则是给出标准相关的附加信息,不包含应遵守的条款,只是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比如说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 在GB 2760中,给出了四个规范性附录和两个资料性附录。四个规范性附录实际就是各类食品添加剂的许可清单,属于必须遵守的内容。而两个资料性附录,一是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它只是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食品分类系统则可以看作是附录A2的参考性资料等,这两个附录只具有参考性质,而没有强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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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食品类别检索,从而比1996版更便于用户使用。
3 如何使用GB 2760-2007 GB 2760-2007提供了两种检索途径: 一是根据添加剂品种检索; 二是根据食品类别检索,从而比1996版更便于用户使用。 横向与纵向的两套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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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按添加剂检索 查询附录A1 确定使用条件 是否附录A3中物质 查询附录A4
结果1 否 查询附录A1 确定使用条件 是否附录A3中物质 是 查询附录A4 结果2 按附录A1的条件用于确定的食品(包括分类系统下一级的所有食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用于除附录A1和A4外的其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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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碳酸镁 添加剂:面粉处理剂碳酸镁 表1:小麦粉( ) 固体型蛋白饮料(07.02) 表3:否 即:根据附录A1的规定用于小麦粉(包括自发粉、饺子粉、蛋糕预拌粉、其他专用粉)与固体型蛋白饮料(中式糕点、西式糕点、月饼、糕点上彩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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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可可制品;发酵面制品;果蔬汁(肉)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茶饮料 表3:是
例二:抗坏血酸 添加剂:抗氧化剂抗坏血酸 表1:可可制品;发酵面制品;果蔬汁(肉)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茶饮料 表3:是 即:根据附录A1的规定用于上述产品;按生产需要适量用于其他各种食品,附录A4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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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按食品检索 是否附录A4中食品 按附录A2的条件使用确定的品种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录A3的品种 查询附录A2 确定许可品种
结果2 是 查询附录A2 结果1 确定许可品种 及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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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按食品检索(如何查询表2) 第一步:定位食品在分类表中的位置 第二步:查阅附录A2相关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及使用条件; 第三步:查阅上一级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及使用条件,直至分类系统第一级; 第四步:汇总第三步中的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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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啤酒 15.4.5:啤酒和麦芽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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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发酵酒 15.0:酒类 啤酒=15.4.5+15.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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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调味乳 :调味乳 01.1.2:调制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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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乳及乳制品 调味乳= +01.1.2+01.1+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录A3中的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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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月饼 07.2.3:月饼 07.2: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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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07.2.1+07.2+07.0+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录A3中的添加剂
07.0:焙烤食品 月饼=07.2.1+07.2+07.0+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录A3中的添加剂 添加剂名称 功能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葫芦巴胶 增稠剂 0.15 聚葡萄糖 增稠剂、膨松剂、 水分保持剂、稳定 剂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三氯蔗糖(蔗糖素) 甜味剂 0.25 蔗糖脂肪酸酯 乳化剂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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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六:肉罐头 08.3.8:肉罐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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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熟肉制品 08.0:肉及肉制品 肉罐头=08.3.8+08.3+08.0+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录A3中的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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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口食品中的添加剂问题 由于各国技术水平以及居民生活消费习惯的不同,对于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出口食品尤其要注意进口国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规定。 随着人类对食品添加剂的长期使用知识的积累,以及毒理学安全评价和化学测试分析技术的进步,从21世纪初就开始相继发现部分食品添加剂对人类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引起急慢性中毒,甚至致癌。一些食品添加剂因其本身的毒性已被自然淘汰。一些原来认为无害的食品添加剂,也因为被发现有慢性毒性、致癌和潜在致癌作用而被禁止使用。 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不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各国政府都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限量。由于国情、技术水平、饮食习惯等的差异,各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均有所不同,这给国际食品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在我国对外出口食品贸易中,就有相当部分产品因不能满足进口方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而遭遇扣留、退货或索赔。 当然,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特定食品及其工艺密切相关,与特定国家地区人群的饮食习惯,膳食搭配密切相关,相同的ADI也会得出不同的使用条件,因此哪个国家的标准更合理无法武断判定,关键是符合销售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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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出口依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出口商品检验实践:国家标准+进口国标准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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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欧盟 今年11月和12月欧盟的RASFF中,多次发生我出口欧盟的水产品,如鳕鱼片当中多磷酸盐超标(E 452),还有糖果中色素日落黄超标,在糖果中使用不允许使用的赤藓红,在熟虾制品中使用不允许使用的诱惑红。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主要以指令的形式颁布,规定统一的要求,并由各成员国以相应的国内法或行政措施予以具体实施。目前,欧盟指令89/107/EEC是其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框架指令,它包含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许可使用的添加剂种类、投放市场、使用的一般准则等规定。根据该指令的原则,针对不同种类的添加剂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法规和许可清单,包括:关于食品着色剂的指令94/36/EC;关于食品甜味剂的指令94/35/EC;关于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其他食品添加剂的指令95/2/E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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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成员国有关人类消费用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趋于一致的1988年12月21日欧洲理事会指令89/107/EEC 》
2、纵向法:特定指令 着色剂 /36/EC 甜味剂 /35/EC 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的其它添加剂 95/2/EC 这三个特定指令是在89/107/EEC的基础上制定的,分别通过三个类别公布了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和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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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立法,食品添加剂是指,无论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通常用作食品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质。它们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存储的过程中,由于技术的目的有意加入食品中会成为或者可合理地预期这些物质或其副产物会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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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味剂不允许用于指令89/398/EEC所涉及的婴儿和儿童食品; 33类食品不得使用着色剂
欧盟食品添加剂分类24类: 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乳化用盐;增稠剂;胶凝剂;稳定剂(包括泡沫稳定剂);增味剂;酸;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改性淀粉;甜味剂;膨松剂;消泡剂;抛光剂(包括润滑剂);面粉处理剂;固定剂/硬化剂;水分保持剂;鳌合剂;酶制剂;膨松剂;推进气和包装气。 甜味剂不允许用于指令89/398/EEC所涉及的婴儿和儿童食品; 33类食品不得使用着色剂 根据欧盟的现行立法,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以及作为营养物(例如矿物质,微量元素或维生素)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属于欧盟食品添加剂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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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添加着色剂的食品 1、未加工食品 2、所有瓶装或包装水 3、乳、半脱脂乳和脱脂乳,巴氏杀菌法的或灭菌的(包括UHT灭菌) 4、巧克力乳 5、发酵乳(未调味的) 6、保鲜乳 7、酪乳(未调味的) 8、稀奶油和稀奶油粉(未调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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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添加着色剂的食品 9、动植物油脂 10、蛋和蛋制品 11、面粉和其他碾碎的产品以及淀粉 12、面包和类似产品 13、面食和汤团 14、糖,包括所有单糖和二糖 15、蕃茄酱以及罐装和瓶装的番茄 16、番茄沙司 17、果汁、果酒和蔬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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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添加着色剂的食品 18、罐装、瓶装或干燥的水果、蔬菜(包括土豆)和菌类植物;加工过的水果、蔬菜(包括土豆)和菌类植物
19、浓果酱、浓果冻和栗子泥;李脯乳酪 20、鱼、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肉、禽和野味及其配制品,但不包括含这些配料的预加工餐 21、可可制品和巧克力产品中的巧克力成分 22、焙烤咖啡、茶、菊苣;茶和菊苣的提取物;浸泡用茶、植物、水果和谷物的配制品;以及上述产品的混合食品和速溶混合食品 23、盐、盐的替代品、香料和香料混合物 24、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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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添加着色剂的食品 25、Korn/Kornbrand(传统上产自德国或以德语为官方语言之一的地区并不加入任何添加剂的粮谷白酒)、水果烈性酒饮料、水果烈性酒、茴香利口酒(Ouzo,一种希腊产的无色不甜的烈性酒)、意大利果渣白兰地(Grappa)、克利特葡萄渣蒸馏酒(Tsikoudia from Crete)、马其顿齐普罗酒(Tsipouro from Macedonia)、塞萨利齐普罗酒(Tsipouro from Thessaly)、泰西利齐普罗酒(Tsipouro from Tyrnavos)、卢森堡果渣白兰地(Eau de vie de marc Marque nationale luxembourgeoise)、卢森堡黑麦白兰地(Eau de vie de seigle Marque nationale luxembourgeoise)、伦敦金酒 26、萨姆布卡酒、樱桃利乔酒和意大利茴香利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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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添加着色剂的食品 27、桑格里厄汽酒、西班牙甜葡萄酒和Zurra(在桑格利亚酒和西班牙甜葡萄酒中加入白兰地或葡萄蒸馏酒所获得的饮料) 28、葡萄酒醋 29、婴儿和儿童食品 30、蜂蜜 31、麦芽和麦芽制品 32、熟化和未熟化的干酪(未调味的) 33、来自绵羊和山羊乳的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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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会;日本食品添加剂协会
4.3 日本 法律基础:食品卫生法及实施条例 第19条:保健、卫生、食品添加剂等的卫生标准 管理部门:日本厚生劳动省 委托、审批标准的制修订 相关机构: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会;日本食品添加剂协会 我国食品出口日本数量还是比较大的,发生问题也是比较多。今年11月份日本的检查显示,中国出口日本的不合格产品比例占日本所有进口不合格产品比例最高,占29.1%。比较典型的问题有检出抗氧化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QH)和甜味剂甜蜜素,而这两项添加剂在日本是禁用的。当然,日本对我国也存在一些歧视行为,我们就看到有一批干菜,日本检出二氧化硫0.039g/kg,然而我们发现根据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允许量要远远大于这个指标。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日本厚生劳动省食品安全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方面的立法、标准与管理。当有需要时,厚生劳动省食品安全部基准审查课添加物系委托各企业和相应的研究机构制定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两个,一个是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会,一个是日本食品添加剂协会。这些民间机构制定标准草案后,报食品安全部基准审查课审查后批准发布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列入日本食品卫生法第19条:保健、卫生、食品添加剂等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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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类: 指定食品添加剂 即存食品添加剂 天然调味剂 通常用作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日本厚生劳动省禁止销售、生产、进口和使用未经厚生劳动省确认允许的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含这些添加剂的食品,天然调味剂和通常用作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截至去年年底,日本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一共有364种。 即存食品添加剂实质上是豁免于食品卫生法限制规定的,公认安全性高的食品添加剂。即存添加剂也叫现用添加剂,指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历史长,被认为是安全的添加剂,目前大约有近500种。即存添加剂不包括应用化学反应原理获得的物质或者用化学手段合成的化合物,大多为天然植物提取物。 天然调味剂是指从动物或植物,或动植物混合物中提取的用于调味食品的物质,约有600多种。 还有就是通常用作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约有100种出头点。 此外,我还想指出一个标签问题。我国不少出口食品都是因为标签问题而遭遇退货,比较可惜。根据日本规定,指定食品添加剂和即存食品添加剂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列出的物质名称或同义词来标注,或者根据1996年厚生劳动省的第56号通告中给出的缩略语来标明。 天然调味剂和通常用作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则根据第56号通告中2号和3号文件给出的名称和缩略语来标明。 此外,还要注意,抗霉剂、抗氧化剂、漂白剂、着色剂、固色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稳定剂/凝胶剂必须同时标明物质名称和种类名称。 而加工助剂可以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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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是指具有明确的或有理由认为合理的预期用途的,直接或间接地,或者成为食品的一种成分,或者会影响食品特征的所有物质。
4.4 美国 食品添加剂,是指具有明确的或有理由认为合理的预期用途的,直接或间接地,或者成为食品的一种成分,或者会影响食品特征的所有物质。 食品添加剂须经两种以上的动物试验,证实没有毒性反应,对生育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癌症等,用量不得超过动物试验最大无作用量的1%。 美国食品添加剂定义与其他国家的最大不同就是在定义中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了两类物质,一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二是间接食品添加剂,就是包装材料或其他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的物质,在合理预期下会转移到食品中的这些物质。 据统计,美国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最多,美国FDA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大约就有3000多种,大约分成3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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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FD&C食品添加剂补充法案 FD&C着色剂补充法案 联邦法规第21主题“食品和药品”:
70-74;80-82:着色剂具体规定 170-186:食品添加剂 FEMA:食用香料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涵盖面极广,覆盖内容繁多。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赋予了美国FDA管理食品和食品成分的权利,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添加剂补充法案,FDA负责进行食品添加剂上市前的审批,同时也要求生产者证明其使用安全性。 美国把色素从食品添加剂中划分出来单独管理。1960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色素补充法案,要求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的色素在上市前必须通过FDA批准,此后,原先使用的200多种色素中大多数都逐渐被FDA禁止使用。 在食品添加剂补充法案和色素补充法案中都有一条类似的规定,就是如果发现有对人类或动物致癌作用,则禁止使用该添加剂。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分散在CFR Title 21中,其中Part70-74和80-82部分是关于色素的具体规定。Part 170-186是有关其他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包括一般性条款,通则、标识和包装、安全性评估、申请程序、品种名单、认证等各种内容。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以每个食品添加剂为一个小结,其中那个包括了规格标准、使用规定以及标签标识要求等。 美国最初是由FDA负责食品香料法规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然而随着发现食品香料品种层出不穷,FDA觉得力不从心,预计就把这一任务落到了美国香料与萃取物生产者协会(FEMA)头上。FEMA是1956年成立的行业组织,内设专家组,由行业内外的化学家、生物学家、毒理学家等权威人士组成,对食用香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每一个经专家评价为安全的食用香料都给出一个FEMA编号,这些香料得到了FDA的认可,公布于CFR Title 21中。FEMA名单应用范围极广,除美国外,全盘采用FEMA的国家有阿根廷、巴西、捷克、埃及、巴拉圭、波多黎各、乌拉圭等,而原则采用的就更多,我国就是其中之一。我国许可使用的食用香料,大多数都有FEMA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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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查找国外标准的途径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 2、中国标准网 3、上海标准化服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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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上海标准化服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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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标准文献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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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国外工农业产品技术壁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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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主要农产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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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电话:021- -222 传真:021-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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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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