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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蹺蹺板- 談與兩性有關之議題 主講人:東元醫院 社服組 葉庭驛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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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性別工作平等(含性騷擾) 家庭暴力防治 性侵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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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篇(含性騷擾) 影片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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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篇(含性騷擾) 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 性騷擾之定義: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者再工作時,雇主、同事、客戶…等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如:「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只會哭」、「誰叫你穿的這個清涼?被摸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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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篇(含性騷擾) 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 性騷擾之定義: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獲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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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如何認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可先向事業單位內部之申訴管道申訴,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 性騷擾並無條列式的認定標準,應就個案個別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當事人之主觀感受、時機、情緒等均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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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公司責任 行政處罰 連帶賠償 政府採 購法 行為人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歧視婦女情節重大,納入不良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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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案件與性騷擾事件之關聯? 就業歧視 五官 階級 籍貫 性別 以往工作 黨派 思想 身障 宗教 種族 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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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迷思 她/他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她/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她/他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會被性騷擾嗎?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她/他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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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迷思 她長這麼「安全」,你相信他會被性騷擾嗎? 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她/他們本來關係那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得力幫手),怎可能是性騷擾? 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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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工作場所性騷擾 注意自己的衣著、言行及舉止,並避免與可能性騷擾者單獨相處或給任何可乘之機。
公私之間要有明確的界限,避免與可能騷擾者交際應酬或從事其他不必要之社交活動,以防範性騷擾之可能。 蒐集證據。(掌握人、事、時、地、物) 如果不幸實際遭遇性騷擾,應相信自己的直覺,並立即尋求可靠的情緒支持,切不可逃避或漠視,而使得事件演變的更為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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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工作場所性騷擾 提出反擊,例如以堅決的立場當面拒絕或告訴對方應立即停止這類型為,也可以利用私人或郵局存證信函提出反擊。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正式提出申訴。 透過婦女團體或其他公益團體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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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篇(含性騷擾)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4條,生理假,女性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第15條,產假、陪產假、安胎假 分娩前後,8週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4週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1週 妊娠未滿2個月,5天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陪產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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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篇(含性騷擾)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提出申請,期間至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如同時撫育2明子女,則以最幼子女計算。 第18條,哺乳時間: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另每日需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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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9條,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調整工作時間 第20條,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7日為限(以事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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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篇 影片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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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篇 資料統計至100/09/30止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保護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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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專線 家防會申訴專線:02-89127378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 福利諮詢專線:1957
男性關懷專線: 113保護專線: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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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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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家庭暴力?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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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一: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發生也不會惡 化。 事實一: 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
是家務事的狀況下, 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 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一而再、 再而三的暴 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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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二: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 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事實二:
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 家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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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三: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事實三:許多施虐者並沒有酗酒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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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迷思一: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狂, 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事實一:許多受虐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
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 虐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 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 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 是有被虐待狂。另外,受虐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 博士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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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迷思二: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 常。 事實二: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使得受虐婦女不
得不採取一些看似不太尋常的 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 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 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應不良的行為 反應。適當的心理輔 導可幫助受虐者重建愉快自主的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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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迷思三: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 偶。 事實三:只要受虐婦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們通
常會更審慎地選擇下一個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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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迷思四: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 事。 事實四: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著相保守的家庭觀,
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 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 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 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 前有許多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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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迷思四: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 事。 事實四: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著相保守的家庭觀,
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 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 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 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 前有許多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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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迷思五: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 也要繼續忍不去。 事實五: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創,絕
非受益。一個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 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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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虐者的迷思 迷思一: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 為。 事實一:只要施虐者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
新的行為來解決問題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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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虐者的迷思 迷思二: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事實二:許多施虐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場
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有禮,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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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虐者的迷思 迷思三: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 其中的。 事實三:研究已顯示施虐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
而在暴行後,施虐者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但 是若不經過治療,施虐者是很難終止其暴力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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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虐者的迷思 迷思四: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 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事實四:有許多施虐者是醫生、律師、政治家等專業
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施虐者是相當善 體人意,頗有情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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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一: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實一: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
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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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二: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 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事實二: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 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 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 的努力才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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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三:解決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 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事實三: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了一個糾結混亂家庭 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 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 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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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四:結婚可以改善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事實四:暴力行為往往在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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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發生時怎麼辦? 注意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盡快脫逃到親友、鄰人或庇護中心 110報警,使警察阻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 驗傷拿甲種驗傷單,並以照片為證 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在司法人員到達前,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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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害者的影響? 在家庭暴力長期的迫害下,受害者己累積了多重的心理創傷,而且往往也出現身體上的不適和疼痛,不只需要醫療的照顧、親友的支持,若能接受專業的心理諮商或治療,更有助於走出暴力陰影,建立自信自足的生活。 常見的情緒問題:憤怒、自尊心低、感到孤立和無助 、意圖自殺、恐懼、焦慮、憂鬱、責備自己、酗酒、 濫用藥物、挫折、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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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害者的影響? 身體上的不適:背痛、注意力不集中、頭痛、性功能失調、全身無力、暈眩、失眠或睡眠過多、不正常的胸痛、沒胃口、對社交活動、工作提不起勁、疲倦、婦科類的疾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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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篇 何為性侵害? 按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所謂『性侵害』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就強制性自主犯罪之處罰態樣,係以其施行性侵害之手段及對象狀態不同,而有不同處罰條文,以下根據法條加以說明性侵害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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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篇 資料統計至100/09/30止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保護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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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迷思一:兩相情願,何來性侵害,對多數女性而言,當她 事實一: 們說不的時候,其實就是願意,甚至還樂在其中呢!
任何人均是獨立的個體,都有『性』自主權,不因為彼此之間是朋友、親戚、配偶、家人等的親密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或拒絕與別人性交的權力。 雙方先前有過親密關係,也不代表之後性侵害行為可以被合理化;有某些男女朋友,之前可能會有允許對方親臉、吻頰,但這不表示之後,對方可以違反女友意志而霸王硬上弓;而對於某些以娛樂業或性服務為職業的個人,也不因為她(他)的職業,就表示她(他)已喪失做為獨立個體的尊嚴,而藐視她(他)也享有拒絕與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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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迷思二:為了報復或是為了獲取利益。 事實二:從報復或獲取利益的角度而言,被害人通常
會評估自己付出的代價與獲利的程度是否為正比,在 目前的社會體制下,被害人如果要捏造性侵害行為, 其所受名譽傷害與社會責難的壓力,往往多過其所獲 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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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迷思三:這種女性多半是有強烈的性慾,或是在不正 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好的女生怎會遇到這種事。
事實三:在性侵害人口年齡層的分佈中高達20%的被害 人口是十二歲以下的女童,這些女童多半不具備性成 熟的條件,更遑論有強烈的性慾。此外,任何家庭中 長大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性自主權,因此不能以被害人 家庭背景為由而合理化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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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事實四:在傳統的刻板印象,女性的穿著、出入場所與時間均有 迷思四:婦女藉著暴露的衣著及不雅的舉止引誘男性,導致性侵
害或性騷擾,這能怪誰?怪她自己!再說,誰叫她們這麼晚不好 好待在家裡,還出去鬼混,甚至跑到女生不能去的酒吧……等, 如果這種女生遭遇了性侵害事件,大概也是罪有應得吧! 事實四:在傳統的刻板印象,女性的穿著、出入場所與時間均有 極嚴格的限制,人們期待女性在穿著上不可將身體暴露於外,或 者是暴露的部份要越少越好,出門在外時不可逗留過久,尤其不 可晚歸,對於聲色娛樂場所更是女子的禁地。但是隨著社會轉 型,男女性別角色也應隨著時代的調整而有所改變,女性不再只 受限於家庭角色,她往往還有工作、社會角色,甚至還擁有個人 角色,因此身為現代女性,她應該擁有穿衣服、出入時間、場所 的自由選擇權,任何人不能因為她不幸遇害就責難或質疑她身而 為人的基本自由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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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迷思一:酗酒或是小時候有過性侵害不幸經驗的男 人,才會把這種報復轉嫁給無辜的女性。
事實一:強暴犯有許多類型,不一定和過去經驗有. 關。運用性暴力手段並違反對方意願所進行的性侵害 行為,是沒有任何理由作為脫罪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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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迷思二:性侵害是因為男人天生性慾比較強,必須發 洩。 事實二:沒有人有任何藉口將控制自己慾望的責任推
卸給別人,就如我們會將無法抗拒店內商品誘惑鋌而 走險的小偷移送法辦一樣,我們不會責怪老闆為何將 商品陳列得這麼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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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迷思三:性侵害大部份都是陌生人做的。 事實三: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以熟識者居多。以性侵
害犯罪報案來看,據警政署相關統計,嫌疑人和被害 人的關係,熟識者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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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迷思四:性侵害加害人多是面目可憎、行為舉止怪異 或社會階級較低的男人。 事實四:不同的加害形式(例如亂倫、職場性侵害、
約會強暴)加害者的年齡、職業、學歷背景皆有不 同,在熟識加害的案件中,加害者多是身旁你信任的 人。根據台灣刑案統計的資料,發現台灣過去二十年 的加害人在各種教育程度、社經階層、居住地區中皆 有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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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迷思五:加害人應該都是心理不正常。 事實五:事實是加害人並非完全不正常,雖然有84%左
右的強姦犯確實有心理與人格的異常現象,但也有16% 左右在心理、人格沒有異常反應,並且多數加害人並 非精神疾病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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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預防 注在家中外出時留一盞燈;回家進門前,預先準備好鑰匙。
改變你的固定作息。如果可能,改變固定的作息時間或方式,使人不易預知你的行為而加害於你。 和鄰居做朋友,並且尋找是否有鄰里的犯罪防治計畫,當你一人在外時,應讓朋友知道你在那裏。 在門上裝一個視窗孔,並多加利用。勿讓默生人進入,如遇警察、快遞人員等,也應要求先出示證件。並在所有的門窗上安裝使用堅固的鎖。 在門外懷疑有人闖入家中時,勿直接進入,最好先打電話給最近的警察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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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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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結束~ ~感謝大家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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