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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补助(集中支持、整体推进)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要求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补助(集中支持、整体推进)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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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1、依据文件 (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号) (2)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建〔2011〕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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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要求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
集中支持是指对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包括县级市、县城、成建制撤县改区的市辖区以及远郊区县)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要确保干一个县(或镇),完一个县(或镇);为鼓励地方早建设、早完成任务,对地方利用自筹资金建成的集中支持地区“十二五”建设任务内的污水管网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可用于项目资金归垫;集中支持地区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由省里统筹纳入整体推进资金管理。对集中支持地区滚动安排,逐批销号。对集中支持地区,中央先期安排应补助资金的比例不高于80%,剩余应补助资金依据责任协议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奖优罚劣。对未完成责任协议确定的“十二五”建设任务的,按照实际完成任务量据实清算,对多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将予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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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具体项目安排可用于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网项目建设,也可用于2010年以来建成的污水管网项目资金归垫;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污水管网养护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对整体推进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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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地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后续资金安排直至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污水管网建设成本主要包括污水管道、污水泵站等工程建设费用支出,不包括征地拆迁成本。 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重点是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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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支持项目申报材料 1、依据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清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资金的通知》(内财建〔201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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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要求 (1)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 (2)财政资金到位证明(拨款单复印件并加盖拨款财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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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申报路段不在清算表范围内。 在清算表中已报销号,但没有申报材料。 打捆申报,只有完成的总公里数,没有按项目代码区分路段,具体完成那几条路不清楚 按路段申报了,但项目起止点不清楚,完成公里数无法与清算表对应,无法核定。 污水管道与道路同时实施或几种管道同时实施,但申报材料中只有完成道路面积,没有体现完成污水管道的具体长度,无法核定。 申报材料不完整,比较突出的是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 申报材料互相矛盾,如各材料的时序问题、工程内容或长度数据前后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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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体推进项目申报材料 1、依据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上报2013年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整体推进项目的通知》(内财建〔2012〕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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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要求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第一、三部分)、监理合同(第一、第三部分)、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结)算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实际完成公里数、实际完成投资、开工及竣工时间,未包括上述内容的竣工决算报告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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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申请规模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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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处理厂运行补贴申报材料 1、依据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上报2012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通知》(内财建[2012]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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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要求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报告、权威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检测报告(1-12月,每月1份)、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厂全年污水处理量认定文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的批准文件,污水处理厂收到污水处理费返还款的进账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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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行时间:竣工后连续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竣工验收报告》; 出水水质:2012年1-12月权威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化验报告”----《出厂水水质化验报告(12套,1套/月)》; 全年水量:全年处理污水量的“认定书”----主管部门出具; 污水收费:收费批复文件 物价部门出具; 收费证据:污水处理费返还证明单----银行进账单 和 财政部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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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讲 人:张学军 单 位: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睿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5804711996 117966672(QQ) 欢迎交流合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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