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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區勞動檢查所 火災爆炸預防管理實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段501號7樓 電話(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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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雇主應提供勞工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1.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2.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5.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7.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8.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2017/4/9 Hpliu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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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分類 一、危險物之分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以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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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爆炸性物質,係指下列容易爆炸之物質:
a、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b、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 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c、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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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火性物質,係指下列物質: a、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b、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c、賽璐珞類。 d、碳化鈣、磷化鈣。 e、鎂粉、鋁粉。 f、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g、 二亞硫磺酸鈉。 h、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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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易燃液體,係指下列物質: a、乙醚、汽油、七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b、正已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c、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d、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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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氧化性物質,係指下列物質: a、氯酸鉀、氯酸鈉、氯酸氨及其他有氯酸鹽類。 b、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有過氯酸鹽類。 c、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d、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e、亞氯酸納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f、次氯酸納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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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可燃性氣體,係指下列物質: a、氫。 b、乙炔、乙烯。 c、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d、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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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害物之分類: (ㄧ) 有機溶劑中毐預防規則所稱之有機溶劑計55種。 (二)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計64種。 (三) 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計254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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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火性物質之處置: 1.應遠離明火及其他可能發生火源之設備或物料。 2.勿使著火性物質接觸氧化性物質、濕氣或水份。 3.不得予以加熱或衝擊。
4.從事著火性物質之製造或處置作業時,應指定專人隨時實施檢點1製造或處置之設備,附屬設備,2置有該等設備場所內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情況,3著火性物質之狀況等,認有異常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且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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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物質之處置: 1.應切勿使其接觸促進期其分解之物質(如還原性物質或有機物等)。 2.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衝擊。
3.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料。 4.從事氧化性物質之製造或處置作業時,應指定專人隨時實施檢點:1製造或處置之設備、附屬設備,2該等設備場所內部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情況,3著火性物質之狀況等,認有異常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且予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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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之處置: 1.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並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高溫之機具,且應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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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中如遇停電有導致火災或爆炸之虞者,應裝置緊急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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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於有引火性液體或油類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採取除去此等引火性液體或油類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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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灌注或收存引火性液體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及塗敷含有引火性液體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及塗敷含有引火性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火災或爆炸之虞,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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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於在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存在,致有爆炸、火災之虞之作業場所事作業時,應於作業前指定人員測定此等氣體之濃度,當濃度達其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將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應嚴格執行動火管制,尤其應建立動火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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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從事引火性液體之製造、處置,除應經常整理外,為防止火災或爆炸,對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並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9. 從事引火性液體之製造或處置作業時,應指定專人隨時實施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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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致有引起火災或爆炸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採取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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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發火或爆炸之危害者,不得將此等物品靠近儲存或使用同一運搬機械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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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份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部份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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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氣體之處置: 1.可燃性氣體有關停電時之預備電源,避雷裝置,嚴禁煙火及明火,靜電之消除,吸煙室及焚化裝置,作業前濃度之測定及處理措施,製造或處置設備及附屬設備之檢點,軟管之灌注,存有可燃性氣體採取通風等,異類物品之接觸,其化學設備、配管、附屬設備之防止洩漏及誤操作及訂定操作要點,訂定改善、修理、清掃、拆除等作業方法及順序及定期實施檢查等各項防止火災、爆炸對策,與前述引火性物質防止火災、爆炸之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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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有異常壓力釋放裝置。 3.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 4.可燃性氣體容器。應經常密閉,不可洩漏或排放於大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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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圖式-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危害圖式應當使用黑色象徵符號加白色背景,紅框要足夠寬,以便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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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一、容器之圖示及標示: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一、容器之圖示及標示: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 或供應商: (1)名稱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修正菱形之排列 註: 1.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二之規定。 2.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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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三、危害物質清單及危害通識計劃 四、標示及其他形式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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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68.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169. 對於火爐、煙囟、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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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0. 對於高煙囟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171. 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 械、器具或設備等。 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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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2. 對於工作中遇停電有導致超壓、爆炸或火災等危險之虞者,應裝置足夠容量並能於緊急時供電之發電設備。 §173.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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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4. 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176. 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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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5.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設備。 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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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7.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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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7-1. 雇主對於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2017/4/9 Hpliu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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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7-2.防爆性能構造 對於前§177-及§177-1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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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8.輸送設備 雇主使用軟管以動力從事輸送硫酸、硝酸、鹽酸、醋酸、苛性鈉溶液、甲酚、氯磺酸、氫氧化鈉溶液等對皮膚有腐蝕性之液體時,對該輸送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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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8.輸送設備 一、於操作該設備之人員易見之場所設置壓力表,及於其易於操作之位置安裝動力遮斷裝置。 二、該軟管及連接用具應具耐腐蝕性、耐熱性及耐寒性。 三、該軟管應經水壓試驗確定其安全耐壓力,並標示於該軟管,且使用時不得超過該壓力。 四、為防止軟管內部承受異常壓力,應於輸壓設備安裝回流閥等超壓防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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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五、軟管與軟管或軟管與其他管線之接頭,應以連結用具確實連接。 六、以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力輸送時,前款之連結用具應使用旋緊連接或以鉤式結合等方式,並具有不致脫落之構造。 七、指定輸送操作人員操作輸送設備,並監視該設備及其儀表。 八、該連結用具有損傷、鬆脫、腐蝕等缺陷,致腐蝕性液體有飛濺或漏洩之虞時,應即更換。 九、輸送腐蝕性物質管線,應標示該物質之名稱、輸送方向及閥之開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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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79. 使用壓縮氣體為輸送腐蝕性液體之動力,從事輸送作業時,應使用空氣為壓縮氣體。但作業終了時,能將氣體立即排出者,或已採取標示該氣體之存在等措施,勞工進入壓力輸送設備內部,不致發生缺氧、窒息等危險時,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氮。 2017/4/9 Hpliu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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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
§180. 對於建築物中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該建築 物應有地板面不積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頂、牆壁、窗戶等滲入之構 造。 §181. 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 二、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 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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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82. 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防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等,始得作業。 §183. 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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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性物質:遠離煙火、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二、著火性物質:遠離煙火、或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四、易燃液體: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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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84-1.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 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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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85. 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二、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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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 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四氫化矽(矽甲烷)之處理,除依高壓氣體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氣體設備應具有氣密之構造及防止氣體洩漏之必要設施,並設置氣體洩漏檢知警報系統。 二、氣體容器之閥門應具有限制最大流率之流率限制孔。 三、氣體應儲存於室外安全處所,如必須於室內儲存者,應置於有效通風換氣之處所,使用時應置於氣瓶櫃內。 四、未使用之氣體容器與供氣中之容器,應分隔放置。 五、提供必要之個人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六、避免使勞工單獨操作。 七、設置火災時,提供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 八、保持逃生路線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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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86.對於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二、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時,如其內部有汽油殘存者,應於事前採取確實清洗、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始得作業。 三、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 1.2. 環氧丙烷灌注時,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四、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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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87. 雇主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 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 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 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溢濺於機動車輛之引擎、排氣管或電氣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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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危險物處置 )
§188.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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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89.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 二、氣體軟管或吹管相互連接處,應以軟管帶、軟管套及其他適當設備等固定確實套牢、連接。 三、擬供氣於氣體軟管時,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止栓 後,始得作業。 四、氣體等之軟管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於使用時應設置標示使用者之名牌,以防止操作錯誤引起危害。 五、從事熔斷作業時,為防止自吹管放出過剩氧氣引起火災,應有充分通風換氣之設施。 六、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作業場所時,氣體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予關閉後,將氣體軟管自氣體供氣口拆下,或將氣體軟管移放於自然通風、換 氣良好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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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0.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下列場所: (一)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 (二)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 (三)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或多量之易燃性物質之場所或其附近。 二、保持容器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三、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 四、容器使用時,應留置專用板手於容器閥柄上,以備緊急時遮斷氣源。 五、搬運容器時應裝妥護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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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0.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六、容器閥、接頭、調整器、配管口應清除油類及塵埃。 七、應輕緩開閉容器閥。 八、應清楚分開使用中與非使用中之容器。 九、容器、閥及管線等不得接觸電焊器、電路、電源、火源。 十、搬運容器時,應禁止在地面滾動或撞擊。 十一、自車上卸下容器時,應有防止衝擊之裝置。 十二、自容器閥上卸下調整器前,應先關閉容器閥,並釋放調整器之氣體操作人員應避開容器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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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1.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192.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193.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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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4.不燃性材料 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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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5.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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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6. 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三、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種類、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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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7. 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態時之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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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一般規定)
§198.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水蒸汽逸出之虞時,應先確 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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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乾燥設備 )
§199.處理危險物之乾燥室,應為平房。但設置乾燥室建築物之樓層正方無樓層或為耐火建築者,不在此限。 §202.乾燥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始使用乾燥設備時,或變更乾燥方法或種類時,應於事先將作業方法告知有關勞工,並直接指揮作業。 二、乾燥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乾燥設備內部之溫度、換氣狀況及乾燥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四、乾燥設備之鄰近場所,不得堆置易於引起火災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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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乾燥設備 )
§200.雇主對於使用之乾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於加熱、乾燥有機過氧化物。 二、乾燥設備之外面,應以不燃性材料構築。 三、乾燥設備之內面及內部之棚、櫃等,應以不燃性材料構築。 四、乾燥設備內部應為易於清掃之構造;連接於乾燥設備附屬之電熱器、電動機、電燈等應設置專用之配線及開關,並不得產生電氣火花。 五、乾燥設備之窺視孔、出入口、排氣孔等之開口部分,應設計於著火時不延燒之位置,且能即刻密閉之構造。 六、乾燥設備之內部,應置有隨時能測定溫度之裝置,及調整內部溫度於安全溫度之裝置或溫度自動調整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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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乾燥設備 )
§200.雇主對於使用之乾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七、危險物乾燥設備之熱源,不得使用明火;其他設備如使用明火,為防止火焰或火星引燃乾燥物,應設置有效之覆罩或隔牆。 八、乾燥設備之側面及底部應有堅固之構造,其上部應以輕質材料構築,或設置有效之爆風門或爆風孔等。 九、危險物之乾燥作業,應有可將乾燥產生之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排出安全場所之設備。 十、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氣體燃料為熱源之乾燥作業,為防止因燃料氣體、蒸氣之殘留,於點火時引起爆炸、火災,其燃燒室或其他點火之處所,應有換氣設備。 前項規定對於乾燥物之種類、加熱乾燥之程度、熱源之種類等無虞發生爆炸或火災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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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乾燥設備 )
§201. 乾燥室之操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乾燥中適時檢查乾燥室內外及附屬設備,發現有不妥之處,應立即整修。 二、應注意乾燥之溫度與乾燥時間,並經常保持正常狀態。 三、依熱源之種類,經常作必要檢視。 四、乾燥物應放置妥當,使不致脫落。 五、應注意乾燥室之清掃,不得有粉塵堆積。 六、注意乾燥室牆外之溫度,且不得將可燃性物品放置於其鄰近之處。 七、經加溫乾燥之可燃性物品,應冷卻至不致發生自燃危險後,再行收存。 八、經常檢查乾燥室之電氣機械、器具之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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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03. 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 斷或加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204. 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虞之場所。 §206.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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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05.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 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以上,且使排氣良好,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 五、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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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07. 雇主對於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內徑未滿六十公分者,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六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分者,應以二.五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內徑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未滿二百公分者, 應以三.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二百公分以上者,應以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 二、經發生器產生之乙炔,以壓縮裝置加壓後,送至乙炔氣槽,該氣槽除依前款規定外,並應設置適當之安全閥及壓力表。 三、發生器應有支持氣鐘升降之鐵柱及安全排氣管之設置。 四、氣槽、清淨器、配管等之與乙炔接觸之部分,不得使用銅或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銅合金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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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08.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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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09.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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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0.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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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1.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 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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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2.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密接。 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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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3. 雇主對於使用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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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4.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氣體種類、氣體最大儲存量、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器內之電石量等。 二、發生器室及氣體裝置室內,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並加標示。 三、距離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室三公尺、距離乙炔發生器及氣體集合裝置五公尺範圍內,應禁止吸菸、使用煙火、或從事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並加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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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4.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四、應將閥、旋塞等之操作事項揭示於易見場所。 五、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不得設置於高溫、通風或換氣不充分及產生強烈振動之場所。 六、為防止乙炔等氣體用與氧氣用導管或管線之混用,應採用專用色別區分,以資識別。 七、熔接裝置之設置場所,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 八、從事該作業者,應佩載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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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5.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坑,應置於安全之場所儲存,並採取防止乙炔發生危險之安全措施。 §216.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 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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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7.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 四、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置放任何物件。 五、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六、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 為之。 七、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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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7.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八、作業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九、作業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水之涷結。 十一、發生器停止使用時,應保持適當水位,不得使水與殘存之電石接觸。 十二、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及電石。 十三、監督作業勞工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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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218.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 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體排除。 四、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漏氣。 五、注意輕緩開閉旋塞或閥。 六、會同作業人員更換氣體容器。 七、作業開始之時,應確認瓶閥、壓力調整器、軟管、吹管、軟管套夾等器具,無損傷、磨耗致漏洩氣體或氧氣。 八、查看安全器,並確保勞工安全使用狀態。 九、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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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火災、爆炸重大職業災害統計 火災 爆炸 年度 件數(件) 死亡(人) 受傷(人) 96年 6 4 7 5 97年 8 13 98年 3
合計 17 14 16 1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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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職業災害 200區OT-202氧化塔基座下方之窺視孔彎管處產生破洞,致異丙苯(CM)、過氧化氫異丙苯(CHP)及氧氣等內容物由破洞處洩漏,因靜電所產生火花或其他不明火源造成火災、爆炸;或內容物洩出,產生失控反應導致爆炸燃燒。 災害防止對策 確實檢查具有腐蝕環境、流體沖擊等相關設備,並掌握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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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反應槽取樣作業發生火災致死傷災害 勞工於3廠2樓R309反應槽內取樣處取樣作業時,發生該反應槽內二甲苯及其反應物洩漏不停後就發生火災爆炸,造成現場勞工8人因火災逃生,其中2人因傷重不治死亡6人受傷災害案。 災害防止對策 檢討反應槽取樣管之開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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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格蘭維修作業時發生火災造成勞工3人灼傷
洩放FV-106後閥管內輕油,蒸氣擴散後因研磨作業噴出之火星引起火災灼傷。 改善對策 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未指定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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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機房氫氣持壓洩漏測試作業時發生火災致勞工4人灼傷
氫氣管路試壓測漏作業中,氫氣洩漏或其他原因發生火災災害,造成勞工灼傷 災害防止對策 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使接合部密接。 冷凍機房高溫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應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靜電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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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被霧化引燃之高壓油火災灼傷災害 衝床夾具之油壓缸油壓管接頭處斷裂,高壓油隨即噴出霧化,因為霧化之高壓油碰觸到置於衝床旁之高溫鍛件,隨即引發火災。 災害防止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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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區從事切割動火作業時發生爆炸致勞工1人死亡、5人重傷
以手提式砂輪切割機切割TK5303A進料管,該切割造成火花自管內回火燃燒,之後鐘員又將氣動閥打開,火源沿管線經進料管之導入管上兩個0.6公分小孔進入槽體內,槽內PGME(丙二醇甲醚)揮發蒸氣與槽內未被置換空氣之混合氣體直接被點火而爆炸,使TK5303A槽由槽底爆破炸飛,並引起儲槽區其他易燃液體桶槽之燃燒爆炸。 災害防止對策 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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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桶切割作業時發生爆炸致勞工1人死亡、1人重傷
使用氧氣及乙炔切割器從事油桶切割。由於空油桶內可能尚殘存輕石臘型基礎油,且端蓋上之倒油孔蓋子並未打開,空油桶受到氧氣及乙炔火焰加熱,油桶內之輕石臘型基礎油受熱而分解,致切開之瞬間,油氣與空氣混合產生爆炸燃燒。 災害防止對策 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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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裸研作業時發生火災致勞工4人灼傷 勞工以壓縮空氣噴吹身體上沾黏之鎂鋁合金粉末或工作台面上之鎂鋁合金粉末,壓縮空氣噴在工作台上鋪設之塑膠墊片,導致塑膠墊片瞬間產生高伏特靜電,但工作台未設置去除靜電措施,且塑膠墊片與鐵製工作台框架間縫隙存在有尚未清掃之鎂鋁合金粉末,因而被高伏特靜電引燃,燃燒粉末經由集塵口引燃積存在集塵幹管底部之鎂鋁合金粉末,接著大量燃燒之粉末被吸入集塵機內,造成機塵機內瞬間壓力增加而引起爆炸 災害防止對策 存有鎂鋁合金粉末之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設置去除靜電之必要設施。 有鎂鋁合金粉末之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火災、爆炸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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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弧爐作業時發生爆炸災害造成勞工5人受傷 投料之廢鐵雜含密閉容器(如瓦斯桶、氧氣瓶、滅火器等等)或廢鐵罐,因遇高溫鐵水而引起密閉容器或廢鐵罐爆炸造成電弧爐基座損毀、電弧爐頂蓋掀開傾斜,而高溫鐵水則因爆炸而向四周噴射引起廠房部分火苗並致使5名勞工遭灼傷。 災害防止對策 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防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危險物或密閉容器等,始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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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甲醇原料供應管之控制閥時發生火災造成勞工1人死亡、1人受傷
由班長蔡○○關閉甲醇儲槽下方之總閥門,但卻未先排空管內之甲醇,即指派由罹災者力○以板手拆除閥門,導致管內殘存之甲醇因管路之液位差而瞬間噴出,噴灑到罹災者及5號爐之爐壁,當時爐壁溫度約達80~90℃,甲醇隨即氣化,可能接觸其他火源而起火燃燒,勞工閃避不及,遭灼傷釀成本次災害。 災害防止對策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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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氫氣壓縮機控制盤時發生爆炸災害造成勞工1人死亡
氫氣壓縮機卸載閥(編號第3號)O型環密接不良洩漏氫氣,經儀表空氣管線將氫氣壓縮機內之高壓氫氣混入送回控制盤內,因負載驅動電磁閥洩壓孔處之氫氣濃度較高,且爆炸位置位於其正上方20至30公分間之電磁開關處,當啟動氫氣壓縮機控制盤電源時產生火花而造成爆炸。因儀表空氣管線並未與氫氣壓縮機本體直接導通,僅少量氫氣由卸載閥O型環密接不良處洩漏,故未有大量洩漏氫氣持續引起火災,僅炸開控制面盤致撞擊罹災者傷重死亡。 災害防止對策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每二年應定期實施檢查一次,檢查項目包括壓縮裝置、控制盤內部、管線、電路、正壓系統及卸載閥等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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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熔斷作業時發生火災造成勞工1人死亡 勞工張◎◎於98年3月18日15時50分許,於煉油部煉製公用廠廢水課R5-35柱旁,以乙炔火焰切割T-070雨廢水B配管垂直段法蘭面的兩顆銹蝕螺栓,可能因管壁上殘留油泥被乙炔火焰間接加熱後,油泥中之可燃性氣體蒸發於空氣中到達一定濃度,再遇上乙炔火焰引起燃燒,造成罹災者受到火灼傷送醫治療不治死亡。 災害防止對策 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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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基馬林醯亞胺合成作業時發生爆炸造成勞工1人死亡、2人受傷
勞工黃○○於苯基馬林醯亞胺合成工場2樓打開反應釜槽底之閥門將反應釜內反應物輸送至中和水洗轉料作業時,因內存甲苯液體之反應物於出料時,具高溫與壓力導致玻璃視窗破裂向外噴濺,當時環境中含有甲苯蒸氣,遭距2公尺處未防爆電氣開關等設備,產生之火花引發爆炸、火災,由於相鄰廠房同時堆放大量桶裝甲苯易燃物,遂引發連串爆炸。 災害防止對策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規定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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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突徒薪 有位客人到某人家裡做客,看見主人家的灶上煙囪是直的,旁邊又有很多木材。客人告訴主人說,煙囪要改曲,木材須移去,否則將來可能會有火災,主人聽了沒有作任何表示。 不久主人家裡果然失火,四周的鄰居趕緊跑來救火,最後火被撲滅了,于是主人烹羊宰牛,宴請四鄰,以酬謝他們救火的功勞,但並沒有請當初建議他將木材移走,煙囪改曲的人。 有人對主人說︰“如果當初聽了那位先生的話,今天也不用準備筵席,而且沒有火災的損失,現下論功行賞,原先給你建議的人沒有被感恩,而救火的人卻是座上客,真是很奇怪的事呢﹗”主人頓時省悟,趕緊去邀請當初給予建議的那個客人來吃酒。 管理心得︰一般人認為,足以擺平或解決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各種棘手問題的人,就是優秀的管理者,其實這是有待商榷的,俗話說︰“預防重于治療”,能防患于未然之前,更勝于治亂于已成之后,由此觀之,企業問題的預防者,其實是優于企業問題的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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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必有因 災害事故是不會憑空發生 而是關鍵事件的連鎖效應 災害事故案例不能忘記 經驗教訓必須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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