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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缴纳与退补(课件) 厦门市同安职业技术学校 林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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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税的缴纳与退补 一、关税的缴纳 (一)关税纳税方式 关税纳税方式又称关税缴纳方式,是指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征纳关税的形式。
第二节 关税的缴纳与退补 一、关税的缴纳 (一)关税纳税方式 关税纳税方式又称关税缴纳方式,是指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征纳关税的形式。 关税纳税方式有三种:基本纳税方式,关税后纳制,定期汇总纳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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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纳税方式 基本纳税方式又称地方纳税或口岸纳税,是指货物在进口海关申报,经过监管、查验、计税,在进口地海关征收关税后结关放行货物的一种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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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基本纳税方式的货物范围包括: (1)由各进出口总公司代其他单位向外订货,但并不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 (2)地方外贸公司自行订购或代其他单位订购进口的货物。 (3)其他单位,包括各工业部门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自行订购进口的货物。 (4)上述各外贸企业单位出口的应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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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税后纳制 关税后纳制又称集中纳税,是指货物在进口地海关申报,经监管、查验后立即放行货物,而税款统一在海关缴纳的一种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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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中纳税的货物范围,限于经贸部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自行进口或代其他单位订购并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货物。
关税后纳制使海关有充足的时间准确地进行关税税则归类,审定货物完税价格,确定其原产地等作业,或使纳税义务人有时间完成有关手续,防止口岸积压货物,使进出境货物尽早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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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汇总纳税制 定期汇总纳税制是指对进出境应税货物逐票申报计征关税,纳税义务人定期统一缴纳关税的一种征税方式。 其达到简化纳税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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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税价格的审定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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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的含义? “成交价格”是指成交双方不存在特殊的经济关系,并且该货物的价格是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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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价格”的含义? “到岸价格”是指除包括上述费用即货价外,还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容器费以及所有劳务费。 这一切费用都应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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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这是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准则。 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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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缴纳期限 我国海关法规定关税缴纳期限为海关做出征收关税决定后的七天。 即自海关填发关税缴款书的次日起的七日内,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或指定银行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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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税的强制执行 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强制执行有两类:征收关税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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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关税滞纳金 我国海关法规定,自关税缴纳期限到期之次日起到纳税义务人缴清滞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滞纳税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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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税强制执行 海关法规定海关可以采取的关税强制征收有两种方式: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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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税的退补 由于关税制度的变化造成的退税,由于海关工作上的疏忽而造成的税款溢征、短征,由于申报人申报不实造成的补税等,如在规定退补期限以内的,海关应办理退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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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补税的期限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关税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随纳税收据,向原征税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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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补税额度 退补税总额不足五十元人民币时,以及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支付所赔的修理费,不予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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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退货,全部损坏的货物,以及由于工作上的错误所造成的溢征、短征的退补税,不受人民币五十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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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错误造成溢征、短征时,发现后应及时办理退补税,税额不足人民币五十元的,可免予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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