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1.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1."—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1

2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2

3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一、彻底解决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退出的问题,实现我关公路物流监控系统的全面升级。
为解决我关区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快速增长与海关监管资源不足的严重矛盾,2002年我关启用了自主研发的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该系统在强化物流监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现场执法和廉政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系统已运作超过十年,系统自身面临技术结构边缘化和设备淘汰等问题,稳定性、安全性受到严重影响,必须尽快退出使用。 3

4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二、解决我关公路口岸H883系统功能与总署改革项目不匹配的问题,为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署H2000(H2010)系统启用后,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只能作为H2000(H2010)系统的外挂存在,游离于总署的标准化系统之外。 4

5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三、实现电子化管理。 近年来,香港海关已启用“货物道路资料系统(ROCARS)”实现电子化申报。
我关公路口岸仍使用纸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境监管单证,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整合管理和风险分析,与海关前置后移的监管理念不符。 内地海关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后,将全面整合公路运输工具、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数据,建立公路口岸物流监控体系,实现电子化管理和自动验放。 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 5

6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6

7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 电子口岸 运输工具系统 公路舱单系统 承运企业 公路舱单系统 货主 H2000 公路舱单系统 陆路卡口系统 7
风险分析作业系统 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承运企业 传输舱单数据 公路舱单系统 审核舱单 舱单数据库 舱单实货放行 报关单放行 核销公路舱单 货主 H2000 申报报关单、转关单、集报清单等 卡口实货放行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报关单结关 选查布控指令 JC2006指令 风险作业系统 审核承运确报:核销核尽检查 运输工具备案 过境1小时前传输承运确报 公路舱单系统 预定承运确报 选查布控指令 陆路卡口系统 卡口放行列表 运输工具过境 7

8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 旧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报关单、集中申报清单车辆进出境 舱单传输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新 旧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承运确报 车辆捆绑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结关 结关 8

9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口岸报关、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
1.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1。 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放行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承运确报或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9

10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 旧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进境 舱单传输 承运确报 车辆捆绑 入场卡口验放 入场卡口验放 转关单放行
新 旧 承运确报 车辆捆绑 入场卡口验放 入场卡口验放 转关单放行 转关单放行 离场卡口验放 离场卡口验放 前往指运地 前往指运地 10

11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 旧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出境 启运地 舱单传输 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 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 承运确报
新 旧 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 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 承运确报 车辆捆绑 卡口验放 到位核销 卡口验放 到位核销 结关 结关 11

12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
1.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 《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填写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货物舱单的“提(运)单号”。 3. 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 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12

13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空车、空载集装箱进出境 新 旧 承运确报 纸质载货清单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13

14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载集装箱车”),无需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其中,空车进出境承运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承运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 2.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14

15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 旧 进境地 指运地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进境 舱单传输 承运确报 车次确认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新 旧 电子载货清单申报 承运确报 车次确认 卡口验放 进境地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指运地 申报 申报 核销 核销

16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 旧 启运地 出境地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出境 舱单传输 车次确认 承运确报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申报
新 旧 电子载货清单申报 承运确报 车次确认 启运地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申报 申报 出境地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结关 结关 16

17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跨境快速通关业务进出境流程
1. 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其中,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跨境过境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 2. 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 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承运确报或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 17

18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 旧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非贸货物物品 舱单传输 承运确报 非贸货物物品申报 非贸货物物品申报 卡口验放 人工验放
新 旧 舱单传输 承运确报 非贸货物物品申报 非贸货物物品申报 卡口验放 人工验放 18

19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非贸货物物品通关 1. 在向海关办理非贸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3。 2. 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3. 车辆抵达进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非贸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海关审核后,人工核注核销公路舱单。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舱单已放行”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19

20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对企业带来的变化 ——相比于原来自动核放流程,增加了公路舱单申报环节,以承运确报取代捆绑关系
1.对于报关单、清单,申报前需提前传输公路舱单数据。进出境前传输进出境承运确报。 2.对于空车和空载集装箱车,需申报承运确报。 3.对于转关单,需在进出境前传输公路舱单和承运确报。 4.对于跨境快速通关,以公路舱单和承运确报取代电子载货清单和车次确认。 20

21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申报数据元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21

22 承运确报数据元—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托架、封志共22项(10必填项)

23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二)进出境承运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填写车辆实际载运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 23

24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备查。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24

25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舱单传输方式 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或地方电子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申报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 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舱单传输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的企业,应当向舱单传输备案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备案海关确认后转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将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 25

26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相关业务:
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变更申请、落货申请、改配申请人工审核手续;办理公路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和人工结关手续;办理公路舱单处理公路舱单异常数据。 26

27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启用时间 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沙头角、文锦渡、皇岗、福田保税区海关启用公路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计划2014年全面完成启用工作。 以深圳湾海关为试点,计划7月31日前全面启用。 27

28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新旧业务模式并行 为将公路舱单及相关系统试点切换工作对业务现场通关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采用新旧业务模式并行的方式进行切换。 在试点海关同时保留使用公路舱单(新模式)通道和不使用公路舱单(旧模式)通道,试点前期由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确定全面切换时间完成全面切换。 28

29 汇报完毕 谢谢 29


Download ppt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1."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