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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關 實 務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林清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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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 關 實 務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林清和 整理

2 進口貨物之通關步驟 收 單 > 驗 貨 > 分 估 > 徵 稅 > 放 行

3 傳輸 > 網路 > 海關 › C1: →徵稅→放行 C2: 分估→徵稅→放行 C3:驗貨→分估→徵稅→放行
進口貨物之通關流程 傳輸 > 網路 > 海關 › C1: →徵稅→放行 C2: 分估→徵稅→放行 C3:驗貨→分估→徵稅→放行

4 進口貨物之報關 納稅義務人 ﹕收 貨 人、 (一) 進口報單 申報人 提貨單持有人 、貨物持有人 報關業者 報關期限
納稅義務人 ﹕收 貨 人、 提貨單持有人 、貨物持有人 報關業者 報關期限 運輸工具進口 15日內 報關文件 (一) 進口報單

5 進口貨物之報關 (二)報關應檢附文件 3.裝箱單 4.裝櫃明細表 5.輸入許可證 6.委任書 7.貨價申報書 8.產地證明
1. 提單 發票 3.裝箱單 裝櫃明細表 5.輸入許可證 委任書 7.貨價申報書 產地證明 9.型錄、說明書、圖樣 10.貨櫃集中查驗通知單 11.汽車申報事項明細表 12.其他

6 進口貨物之報關 海 關 受 理 單 位 基隆關稅局 (A) 高雄關稅局 (B) 台北關稅局 (C) 台中關稅局 (D)

7 驗 貨 作 業 一、報 單 之 申 驗 二、報 單 之 派 驗

8 報單之查驗 查驗方式 一、簡易查驗 二、一般查驗 三、詳細查驗 就櫃(貨)抽驗 1 件 就指定櫃號、櫃位開驗 5 %
將櫃內貨物搬出、開驗 10 %

9 分 類 估 價 一、稅 則 分 類 21類、98章、1萬餘項 二、完稅價格之核估 作為計算關稅稅額之價格(CIF) (一)交易價格 之價格
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 之價格 1.未計入之費用,應將其計入 2.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項目

10 分 類 估 價 (二)其他核估方法 1.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 2.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3.國內銷售價格 4.計算價格 5.查得價格

11 分 類 估 價 入境旅客自用舊汽車 (2)依查得資料核定,折舊標準﹕ A.同年度:折舊 10 % B.其後 5年:第1年 20 %,
(1)應依關稅法完稅價格核定之規定 (2)依查得資料核定,折舊標準﹕ A.同年度:折舊 10 % B.其後 5年:第1年 20 %, 第2年 35 %, 第3年 50 %, 第4年 60 %, 第5年 65 % C.第 6年起:依據查得價格

12 徵 (繳) 稅 一、關稅之減免 (一)關稅法有關之免稅規定 1.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外交人員 2.損壞貨物之免稅
3.賠償或掉換貨物之免稅 4.復運出口貨物之免稅 5.復運進口貨物之免稅

13 徵 (繳) 稅 關稅之減免 (二)低價進口貨物之免稅 (三)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之免稅 (四)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 免稅或減稅
完稅價格在新台幣 3,000元以下者 (三)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之免稅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四)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 免稅或減稅 製造血液代用品 、飼料用麵筋 (五)關稅、滯納金或罰鍰之免徵期限 5 年

14 放 行 提 領 放行通知 貨櫃(物)之出站(倉) 船邊驗放貨櫃(物)之提領

15 出口貨物通關 基 本 步 驟 收 單 驗 貨 分 估 放 行

16 傳輸 > 網路 > 海關 › C1: →放行 C2: 分估→放行 C3:驗貨→分估→放行
出口貨物之通關流程 傳輸 > 網路 > 海關 › C1: →放行 C2: 分估→放行 C3:驗貨→分估→放行

17 出口貨物報關 申報人 貨 物 輸 出 人、報關業者 申報期限   運輸エ具結關前 報關文件 一、 出 口 報 單

18 出口貨物之報關 二、其他報關文件 1.裝箱單 2.發票 3.輸出許可證 4.進倉證明書 5.委任書 6. 型錄等 7.原料及其供應商清表
1.裝箱單 2.發票 輸出許可證 進倉證明書 委任書 6. 型錄等 原料及其供應商清表 8.代為查核文件 其他

19 查 驗 目 的 1.防止將管制品、仿冒品私運出口 2.防止假出口、真退稅 查 驗 比 率 4~5 %
出口貨物之查驗 查 驗 目 的 1.防止將管制品、仿冒品私運出口 2.防止假出口、真退稅 查 驗 比 率 4~5 %

20 分 類 估 價 一、分估註記 二、核算離岸價格

21 放 行 產地標示之查核 1.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2.應標示之文字 3.不得標示之文字 商標標示之查核 2.應於報單上載明或黏貼
放 行 產地標示之查核 1.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2.應標示之文字 3.不得標示之文字 商標標示之查核 1.應自行查明專用權之歸屬 2.應於報單上載明或黏貼 3.經海關查明與申請不符者之處理

22 播 映 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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