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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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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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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过程 1、有政府就有政府采购; 2、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3、中国政府采购制度; 战争时期及解放初期主要是供给制;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之前主要是由单位自由采购,1996年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期试点,既现代意义上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之后全面实施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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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规范性文件: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法律文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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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立法目的、原则 立法目的: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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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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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政策 1、 购买国货, 2、支持本国企业发展, 3、 促进就业, 4、 保护环境, 5、 保护妇女, 6、保护残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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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两法在工程领域的适用范围,对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做出了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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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之外的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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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主要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是由政府依法成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项目主要是指各采购人普遍使用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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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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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将采购项目的要求即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采用规范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采购形式。 特点:信息透明、程序规范,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他是一种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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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对公开招标的范围(货物和服务)、具体数额、确定的管理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中央的由国务院规定;属地方的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特殊情况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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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截止日期和提供招标文件期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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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废标条件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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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 1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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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完成。 评标委员会组成 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300万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为五人以上单数,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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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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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标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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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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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程序 1、符合性检查; 2、澄清有关问题; 3、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人; 5、编写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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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无效投标的情形: A、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B、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要求的; D、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且影响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的; E、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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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目前的《招标文件范本》明确的内容有: A、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的; B、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的要求; C、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D、投标产品没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打*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 E、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F、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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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审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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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评标法 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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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意:澄清有关问题程序并不是评标工作中的必须程序。澄清有关问题的本质在于澄清、说明和纠正一些非实质性内容的事项,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和评标专家的正确评判,这一点专家要注意把握:不能过于保守,也不能不讲原则。专家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都必须以有效的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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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注意:评审专家应当尽可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评标,并务必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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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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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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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处理 同一品牌的处理 样品、现场演示 联合体投标 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差异认定 价格畸高畸低的处理 评标争议处理 复核
招标文件违法、无法评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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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程序:(1)公告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2)评审小组对报名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3)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4)向被抽取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加投标活动。 (5)其它程序同公开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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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争性谈判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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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方式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 1、征集方式 2、推荐方式 3、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 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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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程序 (1)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3)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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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谈判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5)谈判小组经过三轮以上(含三轮)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6)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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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谈判结束后,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8)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失败: (一)参加本节规定的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本节规定的谈判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三)谈判结束,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四)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五)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谈判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9)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报价的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谈判情况和采购人的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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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二)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 (三)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及变更谈判文件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四)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更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五)未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获得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11)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谈判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谈判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明确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明确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谈判报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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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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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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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 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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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争性磋商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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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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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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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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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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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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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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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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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符合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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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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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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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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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在问题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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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十)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十一)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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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 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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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审专家的职责 合法 公平 独立 专业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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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行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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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 1、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审工作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3、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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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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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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