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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沙坪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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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内容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介绍 1 2 沙坪坝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操作规范 及年终决算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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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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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我国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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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作用: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政府支出。通过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能极大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国际经验和我国政府采购结果都表明,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一般为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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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
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 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它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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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类,是一部程序法,同时也是一部行为法。 《政府采购法》共九章,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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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主要内容 及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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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 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法规等指导性文件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家法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 政府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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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 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法规等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 规章 国家法律 财政部(2004)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4)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规章 政府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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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 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法规等指导性文件 国家法律 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
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等等 地方规章 政府法规 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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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令 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令
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规定 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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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规定 渝财库【2003】29号—《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 渝财采购【2004】20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渝财采购【2007】40号—《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采购【2009】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1】17号—《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渝财采购【2011】34号—《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渝财采购【2013】21号)—《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1月6日起废止) 渝财采购【2015】2号-《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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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范围界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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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职责(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 购 人(采购代理)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提出采购需求的一方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具备一般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 明确规定) 特定条件(由采购人根据采购 项目的特殊要求确定) 提出采购需求的一方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代理(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包括经批准的 部门集采机构) 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 职 责 分 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机构)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舆论监督 社会监督 (当事人、人大、政协等)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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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代理机构 采购人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代理机构 申报采购计划 提出采购需求 组织采购活动 确认采购结果 验收采购标的 支付采购费用 作出质疑答复等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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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 程序规范 招标文件 投标供应 招标公告 标准统一 不能有歧 商不得虚 结果公示 视性条款、 假应标 质疑答复
公平竞争 公正 公开透明 诚实信用 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 结果公示 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 决定公示等 程序规范 标准统一 招标文件 不能有歧 视性条款、 倾向性条 款 投标供应 商不得虚 假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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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其他(协议供货等) 询价采购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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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公告期 信息公示指定媒体 评标方法 特别强调 公开 招标
单次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否则需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日。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综合评分法 招标文件不能指定品牌、型号;、 技术指标不能量身定做,不能有岐视性条款; 少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不能明确要求采购进口产品 邀请 1、项目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资格预审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投标人必须随机确定 资格审查方式一般用合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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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公告期 信息公示媒体 评标方法 竞争 性谈判 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次数为两次) 询价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规格与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而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重庆政府采购网 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次数为两次) 询价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性报价) 单一来源 1、供应商的唯一性; 2、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配套服务的要求,且添购总额≤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信息公示不小于5个工作日 单次采购200万元以上的,需公示专业人员出具的唯一性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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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方式 —其它招标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公告期 信息公示媒体 评标方法 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规格或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重庆政府采购网 综合评分法 适用情形 特别强调 定点协 议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 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 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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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形式 分散采购 1、可自行采购 2、可委托采购 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 2、采购中心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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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定点协议采购) 分散采购 (自行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定点协议采购项目,属于协议目录的采购项目,优先在市级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不属于协议目录但属于区级定点的采购项目,在区级定点商实行定点采购。 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采用公务卡结算采购资金。 分散采购 (定点协议采购) 分散采购 (自行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不属于定点协议的采购项目。其中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栏目中发布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酌情处理。 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其中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200万元(含)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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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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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1采购方式的确定 问题 2采购方式的变更 3发布采购公告 4招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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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1 采购方式的确定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 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必须经财政管理部门批准,
由财政管理部门确定。 采购人及采购机构无权确定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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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2 采购方式的变更 招标前(公告发布前)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 (遵循从严原则)
按各级财政部门定的规定执行 如:重庆市财政局渝财采购(2007)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招标前(公告发布前)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 (遵循从严原则) 招标后(公告发布后)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共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权随意变更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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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3 发布采购公告 必须在财政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以及财政部指定的报刊、网站。
(按渝财采购[2005]9号文“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必须在财政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以及财政部指定的报刊、网站。 内容必须具体翔实:如采购单位、采购内容、资金性质(来源)发放采购文件时间地点、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售价、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网上发布公告,同时链接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待网上注册后方能下载招标文件。 发布公告距投标截止日时间(开标日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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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4 招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邀请(内容同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资格要求 招标产品技术质量要求
(按渝财采购[200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投标邀请(内容同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资格要求 招标产品技术质量要求 商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协议书 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 投标格式 按“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货物类范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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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家具采购项目,预算资金10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投标供应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我处审核后认为该招标文件对注册资本金要求过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得对供应商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50%。因此,我处建议该采购单位调整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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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技术条件 1、关键性技术要求(带星号条款)(注明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2、一般性技术要求(注明可偏离的项数)
*不能指定品牌、型号 *技术指标不能量身定做(指标采用区间或范围) *不能明确要求进口产品 *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 *不能有岐视性条款 *原则上至少有三家供应商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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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定,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就同一项目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信息; 2、设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 3、以特点行政区域或特点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指通用产品); 4、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5、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6、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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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
1、最低评标价法: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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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 2、综合评分法(主要方式): 评分主要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
* 合理分配权重: 价格分(货物)在30~60%(标准产品为50%,一般为40~60%)、服务类10~30%。 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最低有效标)/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 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不能取消有效标的最低报价 * 有效防止围标 注意: * 资格条件不能列为评分因素; * 尽可能细化、量化 * 评标办法和细则必须在招标文件上载明,不能有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标准。 * 政策性加分: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欠发达地区企业 注: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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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变更为非招标方式采购,是否还需要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否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 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由此,该种情形仍然须经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在实践中很难依法执行,原因在于,公开招标转变为竞争性谈判,意味着招标文件应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供应商代表成为谈判供应商代表,所以,招标文件需要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要求重新制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需要法定代表人重新作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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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变更为非招标方式采购,是否还需要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否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 此外,按照现行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和发文要求,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要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财政部门还要现场完成对该申请的书面批复,这几乎不可能实现。上述限制性条件使得招标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采购不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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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发出中标通知书,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法律责任 不能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原则上不预付款;
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款项。 法律责任 责任性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责任人 :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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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
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划清了两者的范围。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工程的定义。即主体应当是建筑物和构筑物,通俗地讲,建筑物就是用来居住或者办公的房屋,构筑物就是不用来居住和办公但需通过土建等来完成建设的物体,如水塔、围墙等。只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才能算是工程,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调整范围;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则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定义。这里需要解释三个概念,第一,“建设”的概念,建设在这里起的是时间节点的作用,只有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调整范围,工程一旦竣工,其后即便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如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电梯,适用招标投标法,竣工后需更换电梯,适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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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程序及注意的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
第二,“不可分割”的概念,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工程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等就属于可分割。第三,“基本功能”的概念,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家具等为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也就是说实现附加功能货物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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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定 军事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军队也属于国家机关,但本法考虑到我国军事采购的特殊性,在附则中规定,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表明军事采购要根据本法有关原则性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 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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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定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我国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法。由于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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