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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及 有关注意事项 综合计划局 2004年8月
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及 有关注意事项 综合计划局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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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规定适用于我院及所属事业单位。 2001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2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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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范围: 1.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项目; 2.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
3.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计算机、复印机、小汽车、锅炉、电梯)。 资金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其配套的资金(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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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组织形式: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的采购。根据我院申请,财政部批准我院将电梯、锅炉纳入联合集中采购。我院与财政部指定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按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有关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了电梯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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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范围:与2001年相同。
资金范围: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商品,使用各种资金;其他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其配套的资金。 组织形式:协议供货制度、部门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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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协议供货制度: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文件、上网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中标产品、具体配置、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告之中央单位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 部门统一采购: 院统一组织的纳入我院科学仪器设备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院统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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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院科学仪器设备统一采购目录: 1.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不包括独立计算机软件和微型计算机;
2.波谱仪器:包括核磁和顺磁谱仪,核磁成像仪器; 3.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 4.质谱仪:包括有机质谱、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 5.X射线衍射及荧光仪器; 6.预算大于500万元的其他科学仪器设备。 预算金额小于100万元的目录所列设备不纳入科学仪器设备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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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国家颁布了政府采购法,成立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2.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3.上述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资金范围:使用各种资金。 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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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有3种形式:
1.协议供货制度:全院各单位均实行(计算机、PC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电话机、投影仪、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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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2.定点采购:京区单位执行(规定的印刷项目、汽车维修)。
3.委托采购中心: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如:空调机、电梯、锅炉、办公家具、汽车等),京区单位必须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京外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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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5.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 部门集中采购:执行我院科学仪器设备统一采购目录
1.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不包括独立计算机软件和微型计算机; 2.核磁谱仪和核磁成像设备; 3.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能谱; 4.质谱仪:包括有机质谱、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 5.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 6.其他单台件预算大于5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目录所列设备单台件小于80万元的不实行院统一采购,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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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单位分散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工程项目: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参加所在地政府组织的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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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2.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3.上述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工程。 达不到上述范围的不实行政府采购。 资金范围:使用各种资金。 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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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 1.协议供货制度:全院各单位均实行(在2003年基础上将增加项目) 。
2.定点采购:京区单位执行(在2003年基础上将增加项目) 。 3.委托采购中心: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京区单位必须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京外单位对汽车、计算机通用软件、单项或批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其他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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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部门集中采购:与2003年相同。
单位分散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及6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工程项目:与2003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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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院政府采购工作应注意事项 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关于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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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单位必须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研究所要重视这项工作,主管所领导亲自抓,配备适当的管理人员、办公条件。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财务、物资、基本建设、研究室等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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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 1.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文件; 2.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流程; 3.编制政府采购规划
4.按照批准的规划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5.政府采购有关报批备案工作; 6.组织政府采购; 7.政府采购统计、文件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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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联系人 是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应系统掌握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与采购中心及我院联系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对外报出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统计、委托协议、采购合同等的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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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备案 政府采购文件归档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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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 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国务院文件确定);
2.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我院文件确定); 3.上述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国务院文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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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编报依据: 1.政府采购范围; 2.当年预算(包括各种资金); 3.经济适用; 4.符合财务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形式:
1.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批复); 2.“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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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 1.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有改变:
(1)本表只填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23种货物; (2)在“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表”、“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表”中单列“是否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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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2005年“二上”“政府采购预算表”填报说明:
(1)对于院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中50万元以上的设备更新项目、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在表中应填列“是”。 (2)其他项目经费,待上报“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时,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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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 1.上报的形式:
(1)每年院(综合计划局财务资产处)集中布置一次上报工作,单位报院,院汇总后报财政部。单位应尽可能将项目报全。 (2)之后增加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前报院,汇总后报财政部。 2.需要上报的项目: (1)部门预算漏报的采购项目、少报金额的采购项目; (2)年中追加预算后需增加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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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3.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填报说明:
(1)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填列,不包括(3)已列的项目。 (2)6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院基本建设局当年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中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工程(基建、维修工程)填列。 (3)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填列,不包括(2)已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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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4.类款项科目代码的填列说明: (1)院下达的预算(国库支付),按批复部门预算文件、追加预算文件通知的类款项科目代码填列。
(2)院实拨资金,按单位所属类款项科目代码填列。 (3)单位争取的其他资金,按单位所属类款项科目代码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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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注意: 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6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不同类款项代码分行填列,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均按单位所属类款项科目代码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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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 协议供货制度 定点采购 委托采购中心 委托采购 自行组织
院属事业单位 京区单位 京区单位 京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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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 1.对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定点采购的项目,
(1)按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后的中标产品、供应商、订货方式采购; (2)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统一格式的采购合同(经财务部门审核); (3)按合同付款; (4)按合同验收,填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验收单,作为财务入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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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2.委托采购中心 (1)报送院、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2)按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3)按合同付款; (4)按合同验收,填统一格式的货物验收单,作为财务入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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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部门集中采购 (1)报送院统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设备技术需求文件;
(2)按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3)按合同付款; (4)按合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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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单位分散采购 1.可委托采购中心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1)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按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3)按合同付款; (4)按合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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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2.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1)应按后面的“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备案”、“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组织采购;
(2)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3)按合同付款; (4)按合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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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编报依据: (1)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 (2) 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 政府采购计划的形式:
(1)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2)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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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1.上报的形式:
(1)每年院(综合计划局财务资产处)集中布置一次上报工作,单位报院,院汇总后报采购中心。单位应尽可能将项目报全,并将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填写具体。 (2)汽车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前报院,院转报采购中心。 (3)之后增加的采购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前直接报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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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上报的表格: (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院汇总)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单位报)
(表格见计字〔200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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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3.上报的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应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不包括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定点采购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2004年要求单位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设备技术需求文件报送采购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公司(8月30日、10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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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方式的确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004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120万元以 上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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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采购方式报批 :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 标方式的项目,须在采购前报批。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 标方式的项目,须在采购前报批。 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院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分散采购的,由单位向院(综合计划局财务资产处)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一式2份审批。(表格见计字〔2004〕110号) 注意:2003年要求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清单”不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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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确定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也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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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邀请招标: 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适用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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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询价: 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置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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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备案
确实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单位应在分散采购前向院(综合计划局财务资产处)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院转报财政部备案。(表格见计字〔200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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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审批备案 2003年经财政部复函,同意我院按以下方式采购: 1.对于5家以上供应商的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对于只有3至5家供应商的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对于不到3家供应商的设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注意:经请示财政部,上述方式只适用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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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单位组织分散采购时,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方式的主要采购程序:
应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成立评标委员会;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 工程项目的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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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邀请招标的主要采购程序:
向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成立评标委员会;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 竞争性谈判的主要采购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的主要采购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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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备案 单位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合同付款。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1.达到单项或批量采购150万元以上的货物、3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单位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院(综合计划局财务资产处,下同)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上注明属于哪种采购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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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备案 (1)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合同由单位报院,院转报财政部备案 ;
( 2)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合同由单位报院,院转报财政部备案; (3)单位分散采购:采购合同由单位报院备案。 2.京外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合同报院,院转报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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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文件归档 采购文件: 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单位应将采购文件归档,保存期至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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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单位每年向院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填报依据:
1.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不填;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不填); 2.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预算、计划; 3.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凭证(截止到当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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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200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上报要求: 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2003)软件。
从 lh50.www94.cn4e.com网站的“技术支持”中下载zfcgxx.exe文件,按网上说明对软件进行升级。 要求单位一律按已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实时录入到该系统中,年底由系统自动生成“200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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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按合同生成报表的好处: 1.按软件统一的分类标准分类,有利于汇总分析; 2.以已支付的合同为统计依据,较为准确;
3.将年底一次性统计转为日常发生时录入,可实时反映情况,有利于日常管理,减少年底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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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使用 “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2003)软件时注意: 1.选择操作方式:
(1)按统计报表录入;(2003年报表选用) (2)按报表基础数据录入; (3)按项目合同录入。(2004年报表选用) 按合同录入完成后,进入“汇总生成统计报表”,然后进行报表审核、汇总报表、审核汇总报表、生成上报数据。 2.报表类型: 一律选择“年报”、“2004年”。 3.必须使用该软件生成上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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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指标解释: 1.单位性质:全部为事业单位。 2.采购人名称:按单位全称填列。 3.采购项目名称:按采购合同中项目全称填列。
4.采购金额: 按当年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款(银行支出数)填列。包括2种情况: (1)按合同全部支付; (2)按合同部分支付(如工程、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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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5.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所对应的项目应与采购金额对应的项目一致。主要包括3种情况:
(1)合同款全部支付完的项目,如果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预算单独列示的,按预算数填列; (2)合同款全部支付完的项目,如果未报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前计划金额填列;如果没有计划,按采购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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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3)合同款部分支付的项目,按采购金额填列。
待合同款全部支付完的当年,按以前年度上报的采购预算(设备)、工程总概算(工程)扣除以前年度采购金额的余额填列。 6.工程: 全部是分散采购。按院基建局下达投资计划的基建工程及维修工程填列(包括当年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当年支付工程款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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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7.预算内资金: 院拨基建经费、科学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 8.预算外资金:
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 9.自筹资金: 除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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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10.财政直接支付: 按财政直接支付的设备更新款、预算内基建工程款填列。 11.集中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按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填列(均填自行组织)。 (2)部门集中采购:按采购纳入我院采购目录的项目填列(均填委托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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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12.分散采购: 按除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填列。 (1)自行采购:本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2)委托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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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13.公开招标: (1)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项目、定点采购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
(2)部门集中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项目; (3)单位分散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项目、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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