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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實務報告 無號誌交岔路口之問題探討 講師:林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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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前言 路權相關規則 無號誌交岔路口之路權 交通管制與路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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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直接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同時衍生相當大的社會成本與代價,其中交岔路口所占之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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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道路交通主管單位為了提高道路使用效率與確保用路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原理藉由道路交通法規、交通管制設施,在一定空間或時間內,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稱之為 路權(Right of Way)」,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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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件數 104年交通事故件數 共發生 36,875 件 A1類事故84件,較去年增加1件
發生於路口計13,939件,占總件數比例為38%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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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04 年與 103 年 事故地點比較─依道路位置 路口 路段 其他地點 未登載 總 計 103 年 13,939 6,881 556 15,457 36,833 104 年 6,965 522 15,449 36,875 增減數 84 -34 -8 42 增減比例 0.0% 1.2% -6.1% -0.1% 0.1% 註: 1.其他地點包含路坡、涵洞、圓環、廣場、橋梁及交流道等。 2.未登載係現場處理員警針對 A3 類事故之發生位置未註記或雙方已達成和解(息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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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發生於無號誌路口之事故約占交岔路口事故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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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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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之類型 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行進、轉彎之行車優先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一、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讓」標誌 「停」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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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交岔路口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一、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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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交岔路口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一、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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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一)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雙向各二車道 為幹線道
雙向各一車道 為支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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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直行車者(1/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二)車道數相同時: 右方車 左方車 同為直行車者(1/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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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直行車者(2/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區分幹支道之類型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二)車道數相同時: 單向各一車道 單向各一車道 左方車 右方車 同為直行車者(2/3),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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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類型 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二)車道數相同時: 右方車
1 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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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類型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轉彎車 右方車 轉彎車 左方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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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區分幹支道交岔路口類型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轉彎車
右方車 轉彎車 左方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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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措施與路權規範爭議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用路人驅車臨近無任何設施管制的交岔路口時,必須遵守前揭相關交通法規之規定,惟實務上道路交通路權劃分的實務工作上仍有缺漏之處,往往為路權劃分之錯亂、矛盾或衝突埋下紛擾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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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措施與路權規範爭議 現行路考制度僅局限於特定場地,未能針對實際道路情況測試,致民眾路權觀念薄弱
過於寬鬆 考照制度 現行路考制度僅局限於特定場地,未能針對實際道路情況測試,致民眾路權觀念薄弱 路口具不確定性 幹支道劃分不明 在交通管理實務中,空有法規規定幹支道之運行原則 多數的無號誌交岔路口「幹支道劃分」妾身未明 無法明確指導用路人通行路權,致使用路人無所遵循 推動困難所在 現行實務作法 道路主管機關未善盡本身職責做好交通管制設施,致用路人對於無號誌交岔路口通行順序之認知嚴重不足 幹、支道劃分管制之依據未能落實到實際的交通環境中,致用路人在行近交岔路口需自行判斷 道路主管機關未明確規範執法程序,致未能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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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法 一、建全考照制度與管理 根據2010年出版的美國商會會刊「Taiwan Business TOPICS」6月號「在台灣開車」專文,提及「台灣駕照考試制度荒謬可笑,完全不切實際」,引起國內各界對「汽車考照」制度與問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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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未重視機車駕駛人之教育、訓練與考照機制,使得機車駕駛人的路權觀念、安全知識相對薄弱。
簡單的路考(採場內考照) 輕型機車僅需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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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全世界唯一沒有路考的地方,只要通過場考即可,因此雖然許多人考到駕照,卻不敢開車上路。
台灣考駕照的費用,可能是歐洲的十分之一,日本的六分之一,美國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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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與我國考照項目比較彙整 美國 州政府 16-18 X ○ 德國 市政府 18 英國 中央政府 17 加拿大 16~17 澳洲
主管機關 持有普通駕 照年齡 臨時駕照 學科測驗 術科測驗 實際道路駕 駛考驗 美國 州政府 16-18 X ○ 德國 市政府 18 英國 中央政府 17 加拿大 16~17 澳洲 警政單位 日本 省州政府 16~18 新加坡 中國 韓國 監理單位 18 台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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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照制度與管理問題 筆試題目過於簡單 僅有場考,沒有實際路考 考上後駕照終身有效、免換發 (職業駕照外) 無法有效發揮監督、考核駕駛人
考上後駕照終身有效、免換發 (職業駕照外) 無法有效發揮監督、考核駕駛人 主管機關欠缺革新或改善的決心與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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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考照制度內容 認識車輛基結構與維護 具備操作車輛的技術 培養駕駛人駕駛道德 熟悉道路 交通法規 了解肇事 預防與處理 養成行車 安全觀念 了解緊急 應變措施 建立正確路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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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落實設置規則幹支道劃分依據 我國現行無號誌路口規則過於繁複,且多數的無號誌交岔路口「幹支道劃分」不明,無法明確使用路人辨識通行路權,致使用路人無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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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應明確劃分幹支道,杜絕左右方路權判斷的爭議,依設置規則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規定,於道路相交可以區分幹道與支道時,應於「次要道路」設置標誌或標線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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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現行實務作法,積極解決困難所在 從現行交通「3E」:教育(Education)、 工程(Engineering)及執法(Enforcement) 針對無號誌路口,研擬改善方案並積極推動, 解決困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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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Education) 提升路權概念 停讓設施屬於禁制設施,非警告設施 建立防禦駕駛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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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Engineering) 提升路口能見度 劃設簡化黃網線、停止線等 提高無號誌路口轉角的三角視距 強化路口 10 公尺內禁停設施設置方式 提高交通標誌(線)能見度 設置自主式發光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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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Enforcement) 強化閃光號誌及停讓設施的管制力 嚴格取締路口十公尺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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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交通安全的改善策略,係從交通教育及宣導(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及交通執法(Enforcement)三種方向研擬,無號誌路口也不例外,三者相輔相成,始能達到交通安全、降低傷亡程度之目的,而非僅憑單一策略即可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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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陳高村1、黃耀慧2 交岔路口之路權規範問題與對策 謝易達 臺北市非號誌化路口肇事特性分析與改善策 略研擬 葉名山1、李旻錡、2劉欣憲、3吳家麟 建立我國道路考照制度之影響因素分析 陳世圯1、凃維穗2 汽車駕照考試增加「路考」應為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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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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