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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暨 共同信託基金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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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共同信託基金簡介

2 大 綱 一. 信託業務之分類 二.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簡介 三. 共同信託基金簡介

3 一、信託業務之分類 (一)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 ◎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 - - - - 之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金 錢 動產 不動產
◎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 之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金 錢 動產 不動產 有價證券 地上權 專利權 租 賃 權 著 作 權 其他財產權

4 金錢之信託 「所謂金錢之信託,即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為金錢者謂之。」 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5 一、 信託業務之分類(二) 信託業務 特定 單獨運用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28 集合運用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一、 信託業務之分類(二) 單獨運用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28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集合運用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集合運用 單獨運用 信託業務 §36 保持適當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 §32 營運範圍之指定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 單獨運用 特定 集合運用

6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簡介 (一) 集合管理運用之法源 (二) 集合管理運用之定義 (三) 集合管理運用之前提 (四) 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五) 投資有價證券之特殊規定

7 (一)、集合管理運用之法源 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
法源依據   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信託業  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  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   前項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管理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8 (二)、集合管理運用之定義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謂信託業受託金錢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者,由信託業就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金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 8

9 (二) 集合管理運用之定義 指定營運範圍或 方法之集合管理 運用金錢信託 金錢之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 方法之集合管理 運用金錢信託
(二) 集合管理運用之定義 指委託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 指定營運範圍或 方法之集合管理 運用金錢信託 金錢之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 方法之集合管理 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15

10 (三)集合管理運用之前提 1. 委託人與受託人訂定信託契約 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3. 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
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4. 受託人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份 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特定多數人

1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其營運範圍或方法依信託業法之規定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Equity 50%
A/C (Equity) 信託契約 Equity 50% Bond 30% Money Market 20% Equity 20% Bond 60% Equity 40% Bond 40% 受益人 A1 委託人 A 受託人 T 金 錢 信託契約 受益人 B1 委託人 B 受託人 T 集合管理運用 A/C (Bond) 金 錢 信託契約 集合管理運用 A/C (Money Market) 受益人 N1 委託人 N 受託人 T 金 錢

12 信託業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用評等規定
1.Standard & Poor’s: 長期BBB-,短期A-3以上 2.Moody’s Investors: 長期Baa3,短期P-3以上 3.Fitch Ltd.(惠譽): 長期BBB-,短期F3以上 4.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長期twBBB-,短期twA-3以上

13 (四)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1. 運用範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A/C)之運用範圍,以具有次級 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限制規定:
 不得投資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第二類股票 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存款行或金融債券發行銀行信用評等須達一定等級以上 投資短票或公司債,應經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 兌, 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信用評等須達一定等級以上  投資同一公司股票之金額< A/C NAV之10%  投資同一公司短票之金額< A/C NAV之10%  投資同一公司公司債之金額< A/C NAV之10%

14 (四)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限制規定: 受託人全部A/Cs投資任一公司股份+短票+公司債之金額<投資日 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10%
不得投資其他未經財政部核准之標的。

15 (四)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2. 流動性準備 3.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款 (1) 約款之訂定 規定。 集合管理運用 Equity A/C 委託人
依「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準則」 規定。 3.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款 (1) 約款之訂定 集合管理運用 約款(1) Equity A/C 信託契約 委託人 約款(2) 受託人 Bond A/C 附件 (1)(2)(3) 約款(3) MM A/C (2) 訂定目的:釐清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責任並保障 其權益。

16 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準則 法源:TBL36 Equity Bond M M
集合管理運用A/C 流動性資產之範圍 現金及銀行存款 公債. 短期票券 其他 Equity 指定集合管理 運用金錢信託 總資產:A 金錢信託 A1 Bond 同 上 不指定集合管理 運用金錢信託 總資產:B B1 M M 同 上 總資產:C C1 流動性資產 流動性資產之比率= > 5% (ex: A1/A ,B1/B ,C1/C 均大於或等於 5% ) 流動性資產之比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整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營運範圍無次級市場或欠缺流動性之標的者,對 於委託人之退出,得設置閉鎖期 特定集合管理金錢信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價值

17 (四)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3.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款 (3) 必要記載事項 ◆ 帳戶名稱 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加入金額及期間
    ◆ 帳戶名稱 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加入金額及期間     ◆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 受託人之責任 委託人加入及退出時點之規定     ◆ 費用及稅捐之支付     ◆ 受益人所得享有信託受益權之計算、信託受益權淨值之計算、       信託收益計算及分配之期間及方法

18 (四)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3.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款 (3) 必要記載事項 ◆ 信託財產支付及返還之方式與期限
      ◆ 信託財產支付及返還之方式與期限       ◆ 對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定期報告事項       ◆ 信託監察人之選任、解任或辭任及其權利義務       ◆ 約款之變更及終止事由

19 Equity-Aggressive A/C
(四)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4.集合運用帳戶之設置:無最低、最高總金額之限制 (1) 帳戶設置 : 受託人得就不同之投資標的分別設置A/C (A) Equity A/C Bond A/C MM A/C (B) Equity-Aggressive A/C Corporate Bond A/C Equity - Moderate A/C MM A/C Government Bond A/C (C) Balanced A/C

20 (四)集合管理運用之體制 5.信託受益權: (2)名義登記: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之投資標的時,其名義 記載得依受託人與國外訂約機構之約定辦理。 5.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因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集合運用而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所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由受託人以記帳方式登載。 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 依其所持有之信託受益權行使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不得轉讓。

21 (五) 投資有價證券之特殊規定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於國內、外有價證 券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時,應先取得以信
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執照辦理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 運用規範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章規定辦理。

22 (五) 投資有價證券之特殊規定 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 共同信託基金 ● 不得涉及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 不得以其他類似基金之名稱為廣告促銷
● 不得致使人誤認類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 共同信託基金

23 三、共同信託基金簡介 (一)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二)共同信託基金之商品架構 (三)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辦理方式 (四)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決策流程
(五)共同信託基金之申請及核准 (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 (七)共同信託基金與集合帳戶比較

24 (一). 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第八條第一項 信託業法 第八條第二項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謂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第八條第一項 信託業法 第八條第二項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依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辦理。

25 (二)共同信託基金之商品架構 委託人 受託銀行 投資 標的 股票、公司債 現金及銀行存款 動產及不動產 期貨及衍生性 金融商品 黃金
交付資金 委託人 受託銀行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投資 標的 股票、公司債 現金及銀行存款 動產及不動產 期貨及衍生性 金融商品 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短期票券 黃金 附條件交易 其他信託業發行之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其他

26 (三)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辦理方式 § 3 - 信託業經財政部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A. 契約成立 1. 以
定型化信託契約條款 與不特定多數人 分別 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公會擬訂 8- -- 應以書面為之 -- 2. 金錢之信託 - 收受 金錢 並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製發表彰受益權之證 明文件等方式交付受益權。 3.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益人之利益,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所 指定範圍或方法,對信託財產為共同之管理及運用。 4. 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受託人之應辦事項。

27 (三)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辦理方式 B. 需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 共同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6之有價證券占募集發行額
度40%以上或6億以上者:   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其募集、發行、買賣、管理及監督事項,依證券交易法    之有關規定辦理。   其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核准。

28 (四) 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決策流程 管理辦法§23 1. 研究部門 2. 4. 3. 投資檢討 投資分析 投資決策會議 資產配置 委任人
研究報告 研究部門 投資決策會議 投資建議 投資 經理人 資產配置 2. 委託條件審視 委任人 投資決定 基本方針 投資範圍 投資限制 投資決定書 投資檢討會議 4. 檢討報告 3. 交易執行 交易對象 投資檢討 投資執行 成交回報核對 28

29 (五) 信託業申請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之信用評等規定
1.Standard & Poor’s: 長期BBB-,短期A-3以上 2.Moody’s Investors: 長期Baa3,短期P-3以上 3.Fitch Ltd.(惠譽): 長期BBB-,短期F3以上 4.中華信用評等公司:長期twBBB-,短期twA-3以上

30 (五) 共同信託基金之核准 公會--- 有價證券40%或六億以上: 金融局委任 ---- 有價證券40%或六億以下: 非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40%或六億以上: 金融局委任 有價證券40%或六億以下:       公會--- 非有價證券:       證券主管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財政部金融局

31 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注意事項 應切實遵守: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相關規範。
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不得預為宣傳廣告或進行其他行銷活動。

32 (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 特點: 1.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一、運用範圍: 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468號令 (一)銀行存款。 (二)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三)有價證券: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及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 (四)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五)其他經本部洽中央銀行核准者。 TBL 28-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辦法 特點: 1.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2. 委託人須為特定多數人 3. 得依不同投資標的設置不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4. 無最高/最低額度限制 TBL 29-3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特點: 1. 以定型化契約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2.投資有價證券40%↑or6億↑: 須由SFC核准 3. 投資標的多元,但有最高/最低募集限額 4. 應向投資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

33 (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 二、運用限制及風險控管: (一)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投資任一公司發行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三)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四)投資任一銀行或票券商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五)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twA-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34 (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 (六)貨幣市場基金運用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 1. 銀行存款: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 2. 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3. 有價證券:發行人、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長期評等達twBBB級以上。但政府債券不在此限。 4. 附買回交易: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長期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

35 (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 三、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一)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二)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日,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四、評價方法: 成本法(成本+應計利息加減折溢價攤銷),已售部分可 按市價認列已實現損益。

36 (七)共同信託基金與集合運用帳戶之比較 特點: 1.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TBL 28-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辦法 特點: 1.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2. 委託人須為特定多數人 3. 得依不同投資標的設置不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4. 無最高/最低額度限制 TBL 29-3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特點: 1. 以定型化契約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2.投資有價證券40%↑or6億↑: 須由SFC核准 3. 投資標的多元,但有最高/最低募集限額 4. 應向投資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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