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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市南国税局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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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税法 市南国税局 2015年11月

2 目录 第一节 消费税基础知识 第二节 消费税基本法律内容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3 第三节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

4 第一节 消费税基础知识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 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 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 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1)从价定率
第一节 消费税基础知识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 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 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 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1)从价定率 (2)从量定额 (3)复合征收

5 (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较高 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6 第二节 消费税基本法律内容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7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条例 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8 税目 税率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 一、烟 二、酒及酒精 1、卷烟 (1)甲类卷烟注①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注①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注①: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每大箱250条,每条200支

9 税目 税率 接上表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3、啤酒注②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注②: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

10 税目 税率 接上表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自2014年12月1日起 取消征收车用含铅汽油税率,按无铅征收) 1.40元/升
(2)无铅汽油 1.00元/升 2、柴油 0.80元/升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自2014年12月1日起 取消征收) 3%

11 税目 税率 接上表 八、摩托车 九、小汽车 1、汽缸容量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自2014年12月1日起 取消征收) 3%
2、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汽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汽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3 % (3)汽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5 % (4)汽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9 % (5)汽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1.5)升 12 % (6)汽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 (7)汽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

12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接上表 税目 税率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十五、电池 4% 十六、涂料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13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 1.我国消费税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 (1)比例税率:包括烟、酒(黄酒、啤酒除外)、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 (2)定额税率:成品油及酒与酒精税目中的黄酒、啤酒两个子目。  (3)复合税率即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卷烟及白酒  

14 例1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 )。 A、摩托车; B、冰箱; C、彩电;D、空调。 A 我国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包括( )。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 D、定额税率。 CD 下列适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有( )。 A、酒精; B、黄酒; C、汽油; D、柴油。 BCD

15 第三节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从价 定率 从量 定额 复合 征收

16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7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不并入销售额: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例2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4.68万元。该厂10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额。

19 销售额的确定注意: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公式: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0 (3)包装物及其押金: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任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的包装物收取押金,不计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消费税。 3)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1 2、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量×单位税额

22 例3 资料: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某炼油厂6份销售无铅汽油1000吨,柴油2000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23 例计算题3-2:某啤酒厂8 月份销售啤酒400 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 元。8 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l)每吨售价在3000 元以下的,适用单位税额220 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400×220=88000( 元)

24 例4 某啤酒厂生产销售甲乙两种啤酒销售,甲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格2800元,乙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格2600元,两种啤酒均另收取包装物押金300元/吨。当月销售甲啤酒200吨、乙啤酒300吨,两种啤酒的出厂价各是多少?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甲啤酒每吨出厂价 甲啤酒应纳消费税 乙啤酒每吨出厂价 乙啤酒应纳消费税

25 例9 :某黄酒厂(一般纳税人)将2吨黄酒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为10%,每吨税额240元,计算该黄酒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26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销售量×单位税额 D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销售粮食白酒80吨,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计算该白酒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27 (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取消) (6)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8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9 例15 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金额20万元,当月又外购已税烟丝金额5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1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0 例16 某卷烟厂6月份外购烟丝价款 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50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66 000元。本月用外购烟丝生产卷烟2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 元,款项已收。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多少? 适用36%的比例税率

31 卷烟: 每标准箱=50000支 每标准条=200支 每标准箱= /200=250条 每标准条定额税率=150/250=0.6元/条

32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注释 税率 一、烟: 1.卷烟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 5 万支,250条) 150 元/标准箱 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 200 支)对外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上的( 含70 元,不含增值税) 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下的。 批发环节 56% 36% 5% 2.雪茄烟 3.烟丝 30%

33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已 纳 款 的 扣 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取消)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34 当期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5 例17 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60万元。11月10日发往B企业一批烟叶,委托加工烟丝。11月20日,该批烟叶委托加工完成,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B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批烟丝同类市场价格为80万元,期中50%被生产车间领用。计算A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准予扣除的消费税税额。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60+80—80*50%=100万元 当月准予抵抗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60+80-100)*30%=12万元

36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的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37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8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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