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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零售业务管理总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2016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 二O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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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发证券零售业务管理总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2016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 二O一六年九月

2 定义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所给出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换言之,应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推荐、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投资者适当性是现代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3 定义 日常生活中的适当性:禁止向儿童销售烟、酒,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电影电视分级管理,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房产税的纳税主体等等。 什么样的人,就让他做什么样的事、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 $ 案例 跨界与围猎 巴菲特的合伙人查理芒格,一直推崇跨界思维,盛赞其为“普世智慧”。他将跨界思维誉为“锤子”,而将创新研究比作“钉子”,认为“对于一个拿着锤子的人来说,所有的问题看起来像一个钉子”,形象地诠释了“大”与“小”的辩证。

5 自查 近期适当性合规检查事项 1、2007年以来的账户规范及客户适当性管理自查 2、网上自助开户业务专项自查 3、互联网金融风险自查整改
4、中国结算开户代理业务自查整改 5、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专项自查整改 6、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全面自查整改 7、托管产品资金账户开立规范管理及自查整改 8、融资融券回访专项自查整改 9、广东局“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 10、 2013年广州人行反洗钱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跟踪 11、新三板推荐挂牌主办业务自查

6 自查 1、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专项自查整改 2016年8月12日《广东证监局辖区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广东证监【2016】94号) 工作内容:一查制度,梳理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查漏补缺,建立以投资者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核心的客户分类制度,完善客户动态评估机制,建立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评估制度;二查执行,组织全面自查经纪、投资顾问、融资类业务、资产管理、代销金融产品、柜台业务、中介介绍业务等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三查内控,对业务运转流程进行穿行测试,对内控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强化预防性控制、发现性控制。 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注重活动实效,注重信息交流 完成时限:自查整改阶段(8-9月),检查督促阶段(9-10月),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7 自查 2、互联网金融风险自查整改 2016年6月21日《关于全面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广发证零售〔2016〕44号)
自查整改重点: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的行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规范或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等。 整改要求: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外部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及时堵防漏洞,防范风险。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5日前

8 目录 一、外规制度要求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三、投诉、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私募投资基金 股票期权 融资融券 新三板 三、投诉、回访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资者教育工作 互联网投教基地建设

9 一、近期外规制度要求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日期 1 证券法 全国人大 2006年1月1日 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8年6月1日 3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证监会 2010年5月1日 4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3月15日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2014年10月1日 6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6日 7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2012年12月30日 8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2012年12月21日 9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10月1日 10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12日 11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日 1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007年4月20日 1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14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日 15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4月13日 16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1日 17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基金业协会 2016年7月15日 18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11年1月1日 19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7月18日

10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截止8月1日,协会登记并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6万家(其中《公告》发布后新登记机构超过80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超过1.2万家。 注销约2000家 注销约7800家

11 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12 规范政策密集出台(已发布) 政策 日期 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7-15 证监会
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保监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基金业协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银监会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82号)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13 规范政策密集出台(征求意见稿) 政策 日期 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2、3号) 2016-8-18
基金业协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监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6-9-9

14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关键字 募集行为 人员资格 合格投资者 特定对象 投资冷静期 销售回访确认

15 《募集办法》约定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风险揭示 合格投资者确认 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

16 (一)募集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募集行为不仅限于销售金融产品或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募集行为的内涵延伸到了推介、销售行为结束后的认购、赎回等活动。要求募集机构一方面在销售活动的前端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一方面产品销售活动结束后,募集机构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在产品资金归集、产品收益分配、赎回和资金退还等环节中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承担一定的保障责任。

17 《募集办法》 适用对象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资格的基金销售 机构以及参与相关募集环节的其他外包服务机构。
募集行为不仅限于销售金融产品或介绍金融产品购 买人,募集行为的内涵延伸到了推介、销售行为结 束后的认购、赎回等活动。

18 (二)人员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由于《募集办法》中募集业务的环节包括提供募集服务(即代理销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因此参与上述机构的人员均属于“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

19 (三)准入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直投基金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募集机构不得以私募基金份额或以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或者以拆分转让的方式,降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起点。

20 (四)特定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推介]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特定对象”,即产品推介对象应当是特定为与产品适当性匹配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客户自主确认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评估问卷进行风险匹配确认。执行的时间应是推荐产品之前;方式是通过调查问卷,以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进行评估,有效期是最长不超过3年。

21 四、特定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的推介载体]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禁止的推介载体]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无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向客户推荐私募基金,都需要前置的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并由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2 (五)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标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3 (六)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资冷静期]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十条 [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24 不适当宣传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管理人职责 禁止投资范围 场外配资 子账户 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商业贿赂 资金池 过度激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关键字 不适当宣传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管理人职责 禁止投资范围 场外配资 子账户 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商业贿赂 资金池 过度激励

25 (一)不适当宣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26 (一)不适当宣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27 (一)不适当宣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28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29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30 《暂行规定》 降杠杆及禁止预期收益或风险补偿等 备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 比例同时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未实现投资收益或出现亏损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类借贷”产品。 合同中应明确其所属类别,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 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穿透核查是否投资了劣后级份额。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上限,与托管人明确监控机制。

31 (三)管理人职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32 (三)管理人职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33 《暂行规定》 大幅提高投顾标准 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备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书 (1)承诺函 (2)登记证明、会员证书或会员已办理通过的截图、工商登记系统、基金从业人员系统 (3)工作经历证明: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离任审计报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4)业绩证明文件: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产品定期报告、投顾对应的管理人 (5)业绩表格数据

34 (四)禁止投资范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35 (五)禁止场外配资 、子账户、外部接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36 (六)禁止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商业贿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六)禁止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商业贿赂 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37 (六)禁止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商业贿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六)禁止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商业贿赂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8 (七)禁止设立资金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39 (七)禁止设立资金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40 (七)禁止过度激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其他产品降杠杆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管理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3.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   4.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

42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意见稿) 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5倍。管理人为保险资管,不得超过1 倍。(原为30倍) 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 后的总金额的20%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结构化集合计划为1%)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总规模不应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净资产20倍。 (非金融原为25倍,金融无此要求) 稳健资产的资金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权益仓位最高20%; 投资同一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超过20%(具备托管资格)或5%; 各类风险资产投资金额与安全垫挂钩:权益类3倍、 AA+(含)以上的固定 收益类资产10倍、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5倍; 累计净值低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超过2%,或者连续20 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的,应 及时予以应对,审慎做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 关派出机构报告

43 子公司管理规定、风控指标暂行规定(意见稿)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 业竞争。 1)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2)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3)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4)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净资本=净资产-相关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一对一低于一对多,投资类低于未上市股权低于非标债权类;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各类业务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 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44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十四条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投资范围不包括权 益类资产。 第三十五条 (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除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 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 (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 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 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 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 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 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 投资计划除外;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 产品。

45 去杠杠 去通道 (投顾、非标)

4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十九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出现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47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选择 能被普通投资者理解的方式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 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 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9 目录 一、外规制度要求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三、投诉、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私募投资基金 股票期权 融资融券 新三板 三、投诉、回访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资者教育工作 互联网投教基地建设

50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适当性管理

51 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7月15日实施。
零售业务总部8月12日下发《广发证券零售业务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操作指引》 5月,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合规解读(从募集机构的角度) 》。 原私募基金销售流程无法满足《募集办法》要求,且存在控制少、风险点多等问题。

52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司零售业务系统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广发证券金融产品管理办法》、《广发证券金融产品与服务适当性管理办法》、《广发证券零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外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零售业务系统内代销私募基金的销售管理流程。 第三条 本指引规范的流程具体包括私募基金引进及前期准备、销售、售后管理等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工作。

53 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为加强私募基金代销业务的风险控制,零售业务管理总 部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私募基金代销进行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条 为加强私募基金代销业务的风险控制,零售业务管理总 部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私募基金代销进行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零售业务管理总部将设置下列比例上限:高风险/较高风险产品、单个产品发行人、 单个分支机构额度在私募基金代销总额度的占比; (二)零售业务管理总部将设置下列额度上限:产品发行人、各分支机构可销售私募基 金的额度; (三)设置单个销售人员可服务私募基金客户人次上限; (四)制定私募基金销售限制性规则,限制性规则考虑因素将包括客户年龄、客户与我 司过往合作情况、客户过往私募基金交易情况等。其中:风险等级为高风险、较高风险 的私募基金禁止销售给60岁(含)以上客户,专业投资者不受年龄限制; (五)对于在过往私募基金销售中存在重大客户纠纷、现有私募基金销售配套资源与人 力不足的分支机构,将禁止销售私募基金; (六)零售业务管理总部将结合制定发行人“私募基金销售黑名单”。 第五条 零售业务管理总部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对第四条 所涉事宜进行调整并公布执行。

54 销售前准备 第六条 产品主办部门应完成代销私募基金的引进及销售前各项准备、组织适当性销售、 跟进售后及协助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产品主办部门应完成代销私募基金的引进及销售前各项准备、组织适当性销售、 跟进售后及协助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产品主办部门应指定主办产品经理,负责代销私募基金相关具体工作。主办产品 部门应该建立主办产品经理AB岗制度、复核制度。 第八条 公司拟销售的所有私募基金均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经过严格的产品发行人 和产品尽调、审查,并经公司产品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确定产品风险级别并明确产品投资 期限、投资品种等,以及产品适合的客户类别和范围。主办产品经理应跟进公司与产品管 理人签署代销协议的流程,确保组织销售工作前公司已经与产品管理人签署代销协议。 第九条 【材料准备】对于已通过评审的私募基金,主办产品经理应收集完整产品销售所 需的相关资料(含盖章版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代销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 书(若有)、产品推介材料等,所有材料应复核并确保与公司评审小组评审审定版本一致。 第十条 【技术系统准备】主办产品经理根据产品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OTC、Web等) 上柜的相关流程向对应部门提出上柜申请…… 第十一条 【产品信息录入】主办产品经理需在金管家产品中心录入完整、准确的产品信 息……

55 销售前准备 第十二条 【销售报备及公示】主办产品经理应在代销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且在产 品销售之前,按监管要求完成监管报备及广东辖区的信息公示。 产品销售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当地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示的,由产品销售分支机构参照本细则及当地监管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销售发文】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主办产品经理应根据公司产品评审小组的 评审决议及产品相关考核制度、适当性管理要求,拟定向分支机构正式下发销售通知(以 下简称“销售发文”)内容,并经零售业务管理总部审批后下发。销售发文中需全面介绍 产品基本情况、考核政策、产品销售适当性要求,同时随文下发产品合同、代销风险揭示 书、宣传资料等材料。 公司未正式下发销售通知前,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其人员不得提前进行产品销售或宣传 第十四条 【组织产品培训】在产品销售发文后,主办产品经理应立即组织面向相关分 支机构或部门的产品培训,培训需提前销售起始日一个工作日(含)以上,形式可包括 IPTV、LMS、网络课程、下发学习资料等。未经销售发文的产品,不得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预约系统准备】对于需要通过预约系统进行预约销售的产品,完成上述步 骤后,主办产品经理在预约系统中添加产品信息,并在系统中设置相关参数,包括预约期、 销售期、培训课程学习要求、可预约额度、适当性要求、预约审核人员等。

56 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销售资格】私募基金的销售人员应该同时具备 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销售资格
03 第十六条 【销售资格】私募基金的销售人员应该同时具备 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销售资格 通过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通过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通过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市场基础》 通过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同时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017年7月1日前通过上述考试,可申请相应资格

57 推介与销售 03 第十七条 【参与培训】销售私募基金的销售人员,须主动参与产品相关培训, 充分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风险特征、适当性管理要求。……若在销售发文中明 确要求培训方式的,如LMS、网络学院、现场培训签到表等,销售人员需按指定 方式完成培训…… 第十八条 【了解客户】分支机构应按公司要求做好了解客户工作并留痕。其中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承诺函》……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确认】对于不同的私募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公司销售发 文确定的产品适销客户类别和范围、产品及客户情况,确定该私募基金的可推介 特定对象。私募基金的可推介特定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三要素 全部匹配;(二)客户已签署承诺函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产品推介】销售人员应使用产品销售发文中下发的产品材料,向客 户全面介绍产品的基本情况和相关风险,不得私自制作宣传材料…… 如产品发行人等相关方需要在分支机构进行产品现场路演,分支机构须经零售业务管理总部产品主办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如现场路演有客户参加,分支机构需确保参加路演的客户已确定为该私募基金的可推介特定对象,且参与路演现场的客户须签到。

58 适当性匹配(录像) 第二十一条 零售业务管理总部将综合考虑业务发展状况以及各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 投资期限等因素,确定各产品是否通过金管家预约系统预约销售、是否需要在营业场所现 场签署材料等,具体以各产品的销售发文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销售发文中要求在营业场所现场签署材料的产品,需进行录音录像。 分支机构应具备零售业务管理总部统一要求的录音录像条件,包括场所、软硬件设备等, 未具备相关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得销售需现场签署材料的私募基金。录音录像中需客户签 署的相关资料,由分支机构打印公司销售发文中的相关附件。如产品需要录音录像,分支 机构应按照产品主办部门在产品销售发文中标准流程及话术执行。 第二十三条 【确认客户适当性匹配情况】销售人员应根据“了解客户”的结果,按下 列流程复核确认客户适当性匹配情况: (一)根据一柜通系统记录的客户风险评测情况,检查客户的适当性管理的三要素; (二)根据查询结果,将客户的适当性管理的三要素与私募基金的三要素进行比对,按如 下规则确认匹配情况…… (三)各私募基金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具体签署方式以销 售发文为准。

59 风险揭示(录像) 第二十四条 【风险揭示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销售人员应根据产品销售材料,按公司 要求向客户全面介绍产品的基本情况和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明确告知客户,披露评估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对 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 会降低产品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二)明确告知客户,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 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发行人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三)基金合同附件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 资者利益的内容; (四)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 合同; (五)根据产品合同、代销风险揭示书等产品销售材料,向客户充分说明产品信息并揭示 产品风险。在揭示相关风险后,销售人员应让客户签署《广发证券金融产品代销风险揭示 书》。具体签署方式以销售发文为准。

60 资产查验(录像)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查验】在确认客户适当性匹配和并签署代销风险揭示书后,销售人员应查验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需查验投资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此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上述条件查验标准如下: 1.机构:提供最近一期加盖公司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个人收入: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三年收入证明,或税务局完税证明(截图打印并签字),三年的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金融资产:如通过预约系统预约销售的,预约系统将校验客户上一个交易日日终的资产,如未达300万元,销售人员需上传其他资产证明材料,接受如下文件: (1)由我司营业部出具的10个工作日(含)内的时点资产证明文件,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2)由银行出具的自出具之日(含)起往前30个自然日的资金流水文件,需每个自然日的资产均不低于300万元,该文件自出具之日10个工作(含)内有效; (二)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三)如内外规对于特定类型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61 材料签署(录像) 第二十六条 【签署产品合同】在完成合格投资者查验程序并确认满足条件后,由客户签署相关产品合同(如产品合同中包含其他材料的,一并签署)。产品合同签署方式以销售发文为准。

62 产品预约 第二十七条 本节相关内容适用于通过预约系统进行预约销售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条 本节相关内容适用于通过预约系统进行预约销售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八条 【发起预约】在完成产品签约后,销售人员应登陆金管家预约系统发起预约。在发起预约前需确保满足下列条件: (一)销售资格 (二)销售人员已在LMS、网络学院等系统完成产品培训 (三)客户在系统中适当性管理的三要素与私募基金的三要素匹配 (四)客户在系统中记录为已签署《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承诺函》 (五)已审核客户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客户已按要求签署购买产品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提交预约】发起预约后,销售人员应准确填写信息,并按销售发文要求上 传所需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纸质材料扫描件文件命名清晰,多张扫描件的应打包为一个文件; (二)视频原则上为单个文件且分辨率为720P; (三)预约金额、合同金额、客户认购金额一致; (四)确认回访电话无误:对于个人客户,确认预约系统中显示的号码可用于回访,对于机构客户,填写办理该产品认购业务授权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十条 【预约审核】审核人员应逐项查验销售人员上传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 查验无误的,通过销售人员提交的预约申请;对于有误的,退回预约申请并联系销售人员 改正。审核人员现由产品主办部门相关人员承担,如有变更将另行发文通知。

63 产品认购 第三十一条 【产品认购】客户可通过我司相关交易终端(包括但不限于 OTC网站、web交易终端等,具体产品销售终端以发文为准)认购产品。销 售人员可指导客户进行具体认购操作,但严禁代客操作。 第三十二条 【投资冷静期】客户在相关交易终端成功提交认购申请后即进 入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具体时间以产品合同为准, 投资冷静期内公司员工不得因本产品相关事宜主动联系客户。 第三十三条 【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届满后的首个工作日起,由呼叫中心 对申请认购产品的客户进行回访,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完成回访确 认成功前,客户有权撤销认购申请。对于回访确认成功的客户,我司系统将 客户的认购申请反馈至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服务机构);对于回访 确认失败的客户,拒绝客户的认购申请。

64 售后跟踪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处于募集期的产品,募集期结束并完成所有回访确认后, 主办产品经理及时跟进产品相关事宜,包括资金划付、产品成立、备案等, 并根据备案情况向分支机构发布产品成立公告或成立失败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主办产品经理应该跟进产品存续期的运作情况,及时处理可 能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汇报,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第三十六条 在销售适当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保存要求如下: (一)纸质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签署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广发证券代销代销风险揭示书》、产品合同、客户合格投资者查验材料等,由分支机构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移交档案中心保存; (二)通过预约系统上传的电子文档及音视频文件参照公司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执行。

65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开放期申购产品的,比照募集期认购的方法操作。
第三十七条 开放期申购产品的,比照募集期认购的方法操作。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的,可豁免特定对象确认、客户适当性 匹配、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查验、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的金融产品;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豁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相关规定。满足豁免条件的投资者如要求豁免相关规定,需提交《私募投资基金豁免部分募集程序申请书》,同时分支机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代销私募基金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及影响轻重,按照公司《合规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于2016年7月制定,由零售业务分管领导签发,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同业与产品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66 宣传及推介注意事项 未确认为特定对象,不得进行任何私募基金的推介。 不得私自制作宣传材料,不得更改总部下发的版本。
严禁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严禁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最低收益,包 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 关内容。 严禁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 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 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严禁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 时间限制的措辞。 《募集办法》

67 宣传及推介注意事项 严禁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 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 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不得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或推介非 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严禁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 媒介,以及讲座、报告会、分析会进行产品推介。 严禁通过公开出版资料、海报、户外广告、公共、门户网 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或者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 等公共传播媒体,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 册、信函、传真等渠道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募集办法》

68 宣传及推介注意事项 严禁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 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严禁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 本保收益。 严禁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 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 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 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严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 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 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 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69 其他注意事项 未具备要求的销售资格,严禁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销售发文,严禁进行私募基金销售。 产品推介过程必须及时在金管家填写服务日志。
冷静期内禁止因所销售产品相关事宜联系客户。 私募机构在分支机构路演,需报总部批准。

70 存量产品处理方式 所有存量私募投资基金如需持续销售,须报总部审 批通过;
存量私募投资基金原合同等不符合《募集办法》要 求的,需按规定重新拟定产品合同或补充协议、风 险揭示书等,材料需报公司产品评审小组审核通过; 未经零售业务总部下发持续销售通知前,分支机构 不得销售。

71 广发证券互联网平台目前仅销售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互联网产品销售(产品展示控制) 1 广发证券未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私募产品 2 广发证券互联网平台目前仅销售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72 登录后 登录后方能查看产品信息 未登录 互联网产品销售(产品展示控制)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不通过互联网销售
3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不通过互联网销售 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及收益凭证等产品 需要客户登录后方能查看详细信息 未登录 登录后 登录后方能查看产品信息

73 客户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评级具体分为: 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进取型。
互联网产品销售(销售流程) 1 客户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评级具体分为: 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进取型。 产品销售时与客户进行风险三要素匹配: 1、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产品的期限与客户投资预期的期限匹配 3、产品的品种与客户投资偏好的品种匹配 2

74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如下: 1.保守型客户对应低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
互联网产品销售(销售流程)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如下: 1.保守型客户对应低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 2.谨慎型客户对应低风险等级和较低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 3.稳健型客户对应低风险等级、较低风险等级和中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 4.积极型客户对应低风险等级、较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较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 5.进取型客户对应低风险等级、较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 3

75 客户购买时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等相关文件
互联网产品销售(销售流程) 客户购买时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等相关文件 4 5 风险揭示强制展示

76 私募基金产品预约销售系统 系统简介 销售流程 系统流程及截图 录音录像

77 一、系统简介 为切实落实外规及公司关于私募产品销售的各项要求,加强产品销售过程的管理, 建设了私募产品预约销售系统, 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 实现包括预约申请、预约审批、客户购买、冷静期、回访确认、TA登记等环 节的销售全流程管控; 实现对销售人员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包括销售人员的业务资质、是否完成产 品培训等; 实现对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包括适当性要素匹配、合格投资者承诺、年 龄等管理; 实现预约申请信息、客户签署文件(包括法律、适当性管理文件等)的统一 管理,解决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等问题。 1 2 3 4

78 二、销售流程 1、2015年底前 产品推介 客户购买 产品成立 销售回访

79 销售人员产品培训 预约签署材料并录像 产品预约 预约审核 客户购买 产品成立 销售回访
二、销售流程 2、2016年初至7.15日 销售人员产品培训 预约签署材料并录像 产品预约 预约审核 客户购买 产品成立 销售回访

80 了解客户 录像 二、销售流程 销售人员产品培训 发起预约 确定推介对象 审核预约 产品推介 客户OTC等购买 适当性匹配 冷静期
3、新流程 销售人员产品培训 发起预约 了解客户 确定推介对象 审核预约 产品推介 客户OTC等购买 适当性匹配 录像 冷静期 签署风险揭示 销售回访 查验资产证明等 具体以各产品销售发文为准 TA确认 产品成立 签署纸质材料

81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1、流程概览 审核人员 客户经理 1 2 1 金管家 销售预约系统 OTC官网 WEB终端 2 4 客户 3 3 柜台
预约申请 1 金管家 销售预约系统 OTC官网 WEB终端 预约审核 2 4 客户 3 认/申购 3 柜台 呼叫中心 冷静期 5 4 回访确认 5 TA

82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2、预约申请 1 2 通过金管家综合服务系统登录,选择“营销服务工作平台”,输入OA用户密码,点击登录。
点击“产品”按钮,进入产品中心页面

83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2、预约申请 3 依次点击“产品门户”、“私募”、“私募预约”,进入产品预约界面

84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2、预约申请 4 选择需预约的产品,填写客户编号,将自动校验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匹配通过后关联客户信息并弹出显示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结果;如匹配则填写推介方式和日期、并根据提示上传相应附件

85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2、预约申请 温馨提示: 1、下一阶段实现适当性管理视频可通过预约系统上传、存储和查看
2、下一阶段实现系统自动查验客户的普通、信用、衍生品账户资产,如满足资产查验要求则不需要再提交资产查验资料

86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3、预约审批 1 依次点击“产品门户”、“私募”、“私募预约审批”,进入产品预约审批界面

87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3、预约审批 2 审核预约信息后,点击“通过”或“不通过” 温馨提示:
1、审核时确认三要素是否匹配、客户年龄、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准确; 2、重点关注预约金额以及上传的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88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4、客户购买 - WEB 通过WEB交易终端 ( 1 进入“OTC产品”->“OTC理财产品”->“产品预约确认”->“预约确认”菜单,选中该记录,点击“预约确认”按钮,弹出“预约确认”框,选择“是” 2

89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4、客户购买 - WEB 勾选相关电子合同,点击“合同签署” 4 3 选择“继续购买” 最后点击“确认”,完成购买 5

90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4、客户购买 - OTC 通过OTC官网( 1 2 进入“正在发售”,选择拟购买的产品,点击“购买”

91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4、客户购买 - OTC 仔细查看风险揭示,勾选确认评估结果,点击“继续购买” 3 填写购买金额,点击“立即购买” 4

92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4、客户购买 - OTC 5 仔细阅读产品协议,勾选确认,点击“下一步”

93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4、客户购买 - OTC 6 确认订单内容,填写推荐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94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4、客户购买 - OTC 7 输入交易密码和验证码,在线完成支付,点击“下一步”

95 三、系统流程及演示 5、冷静期和回访 1、T日客户购买产品后,订单状态自动进入冷静期
2、冷静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发送回访清单至呼叫中心,并于T+2、T+3日开展回访 3、回访成功后自动完成客户订单委托,并发送数据至TA进行份额确认 注: 客户交纳认购基金成功且款项被冻结后起,包括起算日当日和下一个交易日都为冷静期,期间不得就本产品相关事宜主动联系投资者。

96 四、录音录像 1、双录要求 制定《广发证券零售业务双录设备升级指引》,明确双录场所、设备、以及文件管理要求。 1
制定《广发证券零售业务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操作指引》,明确需录音录像的产品,分支机构应按照产品主办部门在产品销售发文中标准流程及话术执行 1 设备要求:一台同时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录制设备,以及一台专用办公电脑。 场所要求:应准备相对独立安静的录制场所,录制期间禁止不相关的同事随意出入。 文件管理要求:留存视频文件至客户赎回产品或产品清算后不少于3年,严禁传播、复制等。 2

97 四、录音录像 2、录像截图

98 四、录音录像

99 股票期权业务适当性管理

100 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主要外部监管依据 投资者准入 知识水平考试 综合评估 投资者分级管理 持续动态管理 投资者教育与培训 一 二 三
综合评估 投资者分级管理 持续动态管理 投资者教育与培训

10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主要外部监管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投资者准入 知识水平考试 综合评估 投资者分级管理 动态持续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102 个人投资者开户准入条件 首次开户客户 在其它券商 已开立期权户
二、投资者准入——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开户准入条件 首次开户客户 在其它券商 已开立期权户 沪A账户在中登开户满6个月 开立有融资融券账户,或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验 在我司托管资产达50万 具有全真模拟交易经验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级别为稳健型以上,且测评时间在1年以内 客户通过知识水平测试

103 普通机构投资者开户准入条件 首次开户客户 在其它券商 已开立期权户
二、投资者准入——普通机构投资者 普通机构投资者开户准入条件 首次开户客户 在其它券商 已开立期权户 上季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万 在我司托管资产达100万 具有三级全真模拟交易经验 通过机构知识水平测试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级别进取型,且测评时间在1年以内

104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
二、投资者准入——专业机构投资者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 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 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05 二、投资者准入——业务流程 数据自动采集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自动采集投资者准入所需数据,如资产是否符合要求、A股账户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等。 提高审核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106 流程系统化流转 二、投资者准入——业务流程 系统预先设定业务流程流转路径; 待办事宜自动推送; 提高审核效率;
电子化流程减少纸质文档留档需要。

107 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 三、知识水平考试 营业部现场上机考试或上交所期权讲堂现场考试; 营业部考场要求“专人、专机、专区”布置;
个人投资者可选择三级逐级通过或参加综合考试; 通过考试后录制独立完成考试的承诺视频。

108 系统性综合评估 四、综合评估 系统性综合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条件;
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知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109 等级 个人投资者交易级别判断条件 交易权限 五、投资者分级管理 一级 通过1级知识水平测试 客户风险等级为稳健型、积极型、进取型
系统自动读取投资者数据,计算投资者分级。 机构投资者准入即为三级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根据条件进行交易级别划分。 等级 个人投资者交易级别判断条件 交易权限 一级 通过1级知识水平测试 客户风险等级为稳健型、积极型、进取型 客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模拟交易经验 备兑开仓、保护性买入认沽 二级 通过2级知识水平测试 客户风险等级为积极型或进取型, 客户二级交易权限的模拟交易经验 在一级基础上增加买入开仓 三级 通过3级知识水平测试或综合考试 客户风险等级为进取型 客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模拟交易经验 在二级基础上增加卖出开仓

110 数据自动采集 六、动态持续管理 根据客户交易、资产、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识别客户交易级别、交易限额是否可调整,通过MOT向客户经理推送。
系统自动采集客户数据,实现级别调整、限额调整的线上流程化操作。

111 七、投资者教育与培训 “期权讲堂”活动 微信公众号资讯 期权基础入门手册 期权有问必答 与沪深交易所合办 投资者反映踊跃 每日市场资讯
期权百科 期权基础入门手册 期权交易基础 适当性指引 期权有问必答 7*24小时 7000余员工在线服务 一、“期权讲堂”活动 第二阶段——2016年3月~至今:016年3月份起,我司衍生品经纪业务部继续 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期权讲堂”系列专场培训活动;截至2016年8 月底,我司已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等地区举办了9场“期权讲堂”专场 投教活动,培训投资者超过4700人,已有超过3300名投资者通过现场期权知 识三级考试。 (第一阶段——2015年6月-9月) 二、微信公众号资讯 三、期权有问必答 7*24小时、7000余人在线服务。 连通金融终端、易淘金网站、手机易淘金APP、WEB页面交易、官方微信五大终端 构建专家知识库,加强客户经理与网络用户、存量客户的互动交流,深入挖掘客户潜在价值,提升客户体验与服务效率。 四、期权基础入门手册

112 序号 时间 场次 参加人数 考试人数 通过人数 附:“期权讲堂”活动数据 1 2016/3/27 东莞 719 290 2
2016/6/19 上海 531 482 459 3 2016/7/3 北京 437 428 411 4 2016/7/16 石家庄 450 250 224 5 2016/7/17 保定 330 273 267 6 2016/7/24 西安 306 162 7 2016/8/13 肇庆 1323 1173 1099 8 2016/8/14 广州 310 220 219 9 2016/8/28 重庆 305 237 218 合计 4711 3515 3349

113 附:“期权讲堂”活动图片

114 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

115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选择 征信 评估 服务 授信

116 自然人 客户 普通机构 客户 专业机构 客户 不能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情形
一、客户适当性选择 03 自然人 客户 普通机构 客户 专业机构 客户 不能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情形 一、自然人客户: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开立实名普通证券交易账户; 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超过半年; 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 …… 二、普通机构客户: 合法登记; 普通证券账户是规范的合格账户; 三、专业机构客户: 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不存在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等。 四、不能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情形: 现役军人、持军人证和武警证的人民武装警察; 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 最近一年内有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的; 尚在市场禁止或限制期内的; 是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的; 属于银行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117 征信 二、客户适当性征信 Text 原则 要求 方式 内容 特别征信情形
03 Text 尊重客户意愿和隐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客观地收集、整理客户的社会属性、资产分配、投资交易等基本信息 问卷调查、数据挖掘、实地调查和其他调查(电话访谈、电子邮件)等 实质性审查资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指导意向的客户填写相关表格; 对客户进行; 信用评级; 发起开户申请流程; 授信额度审批实行风险限额分级管理。 身份特性、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习惯、风险偏好等 原则 要求 方式 征信 内容 特别征信情形 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建议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若客户坚持要求开立信用账户,须进行特别征信调查,如:客户的健康状况、收入来源、是否有养老保险等情况。

118 1 2 三、客户适当性评估 营业部须对拟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的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风险意愿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次评估 1 首次评估之前再次核实客户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及证券交易满半年。 首次评估四项评估指标其中一项低于0.5分的,需针对性进行投资者教育,完成投资者教育留痕后方可进行信用评级; 征信评级为BB级以上(信用评分高于60分)的客户,营业部方可受理客户开立信用账户。 再评估 2 当相关指标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就需要进行再评估。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申请个性化服务时; 系统每半年自动对有效客户进行重新信用评级; 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如客户违约等。

119 四、客户适当性服务 03 一般性投教 风险认知能力投教 除向客户进行一般性投资者教育外,针对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风险意愿的某一项评估指标综合得分低于0.5分的客户,营业部必须有针对性的对客户加强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投资者教育 承受风险意愿投教 风险承受能力投教 风险控制能力投教 一般性教育:基础知识讲解,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业务合同条款讲解,业务办理流程介绍等服务; 风险认知能力投教:重点加强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基础知识的讲解、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风险特性、讲解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讲解融资融券业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了解沪深交易所对标的证券的交易规定,标的证券折算率的规定,标的证券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识别方法等。 风险承受能力投教:重点引导客户选择合适的低风险投资品种;提示客户交易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对客户账户盈亏的影响;出现亏损的情况,应适时提醒客户注意投资风险,提示客户降低融资融券比例,减少杠杆效用;醒客户了解债务情况,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对客户生活带来的冲击。 风险控制能力投教:对客户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与沟通,引导客户树立良好的投资行为习惯,建立约束自己的投资纪律;给予客户投资建议;针对性地开展证券投资分析培训及辅导;详细介绍客户持仓集中度过高的风险;持仓出现的负债到期、合约到期、维持担保比例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担保证券与折算率调整、利率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客户并揭示风险。 承受风险意愿投教: 1对于不愿意承受风险的客户,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参与融资融券的交易,对于风险厌恶性和低风险容忍度的客户,营业部不能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2. 对可承受损失大于10%低于20%的客户,营业部应对客户的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审慎予以开户,特别要降低融资比例。 3. 对可承受损失高于20%的客户,营业部应加强证券投资技术面分析的指导,给予投资建议,并提示客户合理控制仓位。 营业部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后,须在系统做好服务留痕及录音保存工作。

120 五、客户适当性授信 根据客户证券资产及适当性评估等情况,确定客户的授信比例。客户的融资融券授信总额度与客户的风险容忍度分值挂钩,并根据授信比例核定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授信总额度。 信用评级分数 信用评级级别 标准授信比例 >95分 AAA级 1:2.0 90分(含)- 95分 AA级 1:1.8 80分(含)- 90分(不含) A级 1:1.5 70分(含)- 80分(不含) BBB级 60分(含)- 70分(不含) BB级 1:1.0

121 融资融券业务自查整改 背景: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我司下发了《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我司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整改对象 1 2014年8月19日至11月30日,我司为684名在公司开户不满六个月但在市场交易满六个月的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其中225户未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已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共459户。 整改措施 2 (1)在我司从事证券交易未满半年,但已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尚未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情形:对该部分客户采取技术前端限制“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措施。 (2)在我司从事证券交易未满半年,但已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已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情形:采取加强适当性管理并通过书面或录音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揭示。 整改情况 3 截止2015年4月13日,该类需整改的459户账户已全部完成整改。

122 新三板业务适当性管理

123 新三板业务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交易规则介绍

1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相关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

125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机构投资者开通权限条件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法人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申请开权限时,需提供法人机构最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或开权限前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 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请开通权限时,需提供合伙企业最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如果申请开通权限前成立未满一年的,出具1个月内的验资报告。

126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 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 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多金融产品除外。 (二)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相关专业背景。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对于开通权限前资产大幅变动的投资者,需要求提供相关资产证明材料。

127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受限投资者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受限投资者是指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

128 为何这样设定准入门槛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多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新经济、新模式特征明显,面临较大的发展不确定性,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全国股价转让系统作为一个全新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自设立之初即定位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专业投资市场,因此对自然人设定了较高的投资门槛,为市场的理念、产品、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129 问答1:投资者类别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都有哪些类型的投资者权限?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权限包括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买卖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和买卖退市公司B类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投资者交易权限实行分类管理。 2.什么样的投资者适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熟悉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能够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3.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吗?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境外投资者可根据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

130 问答2:投资者适当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介绍 1.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不符合适当性要求怎么办?
  挂牌公司原有股东如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则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2.原中关村试点期间的投资者不符合适当性要求怎么办?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原试点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了一定调整,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了准入要求。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如不符合现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参与,且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3. 受限投资者是否需要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受限投资者也需遵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十条规定,与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131 二、交易规则介绍 投资者可否在多家券商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营业部买入股票。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当天是否就能进行交易?  投资者申请开通权限,主办券商于当日统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汇总处理后于当日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和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主办券商于当日设置完成投资者权限后,投资者于次一转让日开始交易。

132 基础规则 二、交易规则介绍 【转让时间】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挂牌公司股票(新三板) 两网及退市股票(老三板)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是9:15-11:30、13:00-15:00。 两网及退市股票(老三板) 两网及退市股票股票转让时间是9:30-11:30、13:00-15:00,9点半前申报无效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133 【申报单位】--引入“手”的概念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基础规则 二、交易规则介绍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134 基础规则 二、交易规则介绍 【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申报效力】 -申报当日有效。

135 挂牌股份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 竞价转让方式 二、交易规则介绍 可以通过点击成交和互报成交确认申报2种方式成交;
对协议方式进行了优化,将最低报价股数从30000股降至1000股,增加了尾盘自动匹配成交功能。

136 委托类型 意向委托 定价委托 成交确认委托 协议转让实务 二、交易规则介绍 1 03 意向委托将在后续相关技术开发完成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将在后续相关技术开发完成后实施。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委托类型

137 协议转让实务 二、交易规则介绍 协议转让方式买卖股票操作流程 1 点击成交 点击成交 方式 互报成交 确认申报 互报成交 定价申报 确认申报
03 协议转让实务 1 协议转让方式买卖股票操作流程 协议转让三种成交方式对应流程 点击成交 点击成交 方式 根据行情系统上的已有定价申报信息,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的定价申报成交。 互报成交 确认申报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定价申报 互报成交 确认申报 投资者愿意以一定价格转让一定数量股份。 定价申报 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买卖股票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协议转让主要有三种成交方式,对应的流程分别为: 一是点击成交方式,即投资者根据行情系统上的已有定价申报信息,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的定价申报成交; 二是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即投资者通过其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等途径,寻找欲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双方协商好交易要素和约定号,然后双方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三是投资者愿意以一定价格转让一定数量股份,则可以提交定价申报, 除了盘中会与成交确认申报成交外,在每个转让日15:00收盘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除了盘中会与成交确认申报成交外,在每个转让日15:00收盘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138 协议转让实务 二、交易规则介绍 新协议转让方式与原来协议方式的差别 1 项目 原来协议方式 新协议方式 成交单位 3万股以上
1000股或其整数倍 结算方式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收盘时对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进行自动匹配 单笔最大成交数量 100万股 收单时间 9:30-11:30 13:00-15:00 9:15-11:30 13:00-15:00

139 协议转让实务 二、交易规则介绍 1 投资者协议转让股票,需要注意:
1、协议转让没有涨跌幅限制,因此定价申报时需要准确填写申报价格,谨防出现价格错误被对手方点击成交;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双方填报买卖方向相反、数量、价格、约定号等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会导致申报失败做撤单处理; 3、对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会作撤单处理,不会保留在系统中; 4、定价申报方式可能会被任意投资者点击成交,因此,如投资者欲与确定对手方成交,请选择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

140 做市转让实务 二、交易规则介绍 2 (一)做市交易是什么?
做市交易是指转让日内,做市商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只可进行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限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 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141 1 2 3 做市转让实务 二、交易规则介绍 2 委托类型 申报类型 申报时间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券商买卖做市转让标的股票。券商
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 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申报类型 2 投资者限价申报: 对应上述限价委托。 做市商做市申报: 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做市申报的自动撤销:1.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2.做市商每次提交报价都必须同时报出买价和卖价,不能单边报价。 申报时间 3 每个转让日的9:15-11:30、13:00-15:00

142 二、交易规则介绍 做市转让实务-成交时间安排 2

143 做市转让实务-投资者保护 二、交易规则介绍 2 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 重点监察 约束 做市商报价 库存股管理 03
可能出现的做市商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 重点监察 禁止行为 做市业务隔离制度 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 做市业务人员素质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做市商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做市商有可能滥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进行了约束,包括:  1、禁止做市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活动;禁止其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2、做市业务隔离制度,即做市商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的严格分离,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3、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做市商应当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 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建立强制留痕制度,确保做市业务各项操作事后可查证。  4、要求做市业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约束

144 两网及退市公司投资者 两网及退市公司的投资者适用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制对象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两网及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不适用此细则。对于两网及退市公司投资者,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投资者参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买卖前,应到主办券商或其所属营业部阅读《风险揭示书》,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

145 目录 一、外规制度要求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三、投诉、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私募投资基金 股票期权 融资融券 新三板 三、投诉、回访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资者教育工作 互联网投教基地建设

146 01 > | 客户投诉处理 |

147 建立自上而下的客户投诉处理组织体系,确保投诉处理责任到人;
一、客户投诉处理特色 我司客户投诉处理有四大特色 建立自上而下的客户投诉处理组织体系,确保投诉处理责任到人; 建立投诉处理逐级上报、分级授权机制,确保投诉快速处理; 建立多渠道客户投诉平台,确保客户诉求快速响应; 建立投诉信息按月汇报制度,确保公司全面了解客户投诉处理动态;

148 一、客户投诉处理特色 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长 合规总监 各部门 各部门 各单位负责人 投诉 处理 专员 投诉 处理 专员 投诉 处理 专员

149 一、客户投诉处理特色 原则:根据客户投诉涉及的赔偿金额、影响程度范围设定 分级审批授权制度 投诉性质 赔偿金额 审批流程 处理时效
投诉事实清晰 责任明确 1万以内(含) 营业部负责人审批 5个工作日 1-2万(含) 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投诉事实较复杂 责任有争议 2-10万(含)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人审批 同时上报公司投诉处理小组 15个工作日 特殊投诉 1、投诉事实复杂、有重大争议; 2、涉及多部门、责任有争议; 3、赔偿金额超10万; 4、以公司或管理级员工为投诉对象; 5、引起监管、媒体关注; 6、其它性质严重、敏感投诉。 公司投诉处理小组审批 40个工作日

150 一、客户投诉处理特色 多渠道投诉平台 投诉热线 95575 营业部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微博 营业部现场 公司官方 微信 公司总部现场 公司投诉
邮箱 公司官方 微信 监督电话 微博 营业部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营业部现场 公司总部现场

151 一、客户投诉处理特色 审核归档 合规专员审核内容、 汇总辖区内的投诉 投诉处理专员填报 上月投诉处理明细 月度汇报制度
每月初逐级提交上月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 合规部 审核归档 零售总部 投诉专员审核、整理 各分公司投诉 合规专员审核内容、 汇总辖区内的投诉 分公司 投诉处理专员填报 上月投诉处理明细 营业部

152 二、近年投诉处理概况 投诉趋势:客户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营业部投诉处理能力提升,客户满意度较高。 有理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 投诉受理数量(单)

153 证监会12386热线工单转交 广东证监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转办 调解中心自己受理
三、参与行业纠纷调解工作 参与设立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投诉来源 证监会12386热线工单转交 广东证监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转办 调解中心自己受理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网站平台等方式 2015年4月,在广东证监局的指导下,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同我司在内的辖区部分法人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了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投资者对广东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有关证券期货纠纷的投诉,并协调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处理。

154 三、参与行业纠纷调解工作 处理流程 调解中心 合规部门 主办部门处理 涉及零售业务 呼叫中心 指导 转交 督办 报送 反馈处理情况

155 三、参与行业纠纷调解工作—投诉处理案例 客户质疑实际费率和购买时显示费率不符,我司系统故意篡改数据。客户发起投诉 3、2016年6月
2、2016年4月 2、2016年4月 客户赎回,显示赎回费率为0.28%,无任何优惠 1、2015年11月 客户通过我司网上系统购买“富国产业债券(后端收费)基金” 购买时,客户表示我司网站显示该基金申赎费率有优惠

156 四、客户投诉纠纷调解案例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纠纷 调解员 客户诉求: 赔偿20万元损失 调解后: 我司给予1.2万元补偿 客户 我司
2014年12月9日,客户以无法登陆交易系统参与我司多空杠杆产品为由提出投诉及索赔。 客户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纠纷 调解员 客户诉求: 赔偿20万元损失 调解后: 我司给予1.2万元补偿 我司 经核查,客户反馈事实不符: 1、当天,该产品有持续交易量; 2、客户有多笔委托、撤单操作。

157 02 > | 产品销售回访 |

158 产品回访分类 私募回访 销售前回访、全面回访 非私募回访 销售后回访、部分回访

159 一、私募产品回访 流程简述

160 一、私募产品回访 回访内容简述 1. 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号码或生日核对) 2. 确认是否本人自愿购买
1. 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号码或生日核对) 2. 确认是否本人自愿购买 3. 确认是否清楚冷静期计算方式、享有的权利,及我司员工是否在冷静期联系过客户 4. 确认是否已完全了解产品风险、未来可能承受的投资损失、纠纷解决方式 5. 确认是否本人签署相关协议 6. 确认是否清楚产品的费用、费率,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享有的权利 7. 确认是否知道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161 二、非私募产品回访 回访范围 1 适当性三要素不完全适配的全部客户 购买高风险产品的全部客户 2 3 其余客户按10%抽样回访

162 二、非私募产品回访 流程简述

163 二、非私募产品回访 回访内容简述 1)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号码或生日核对) 2)确认是否本人自愿购买
3)确认是否已完全了解产品风险、未来可能承受的投资损失、纠纷解决方式; 4)确认是否清楚产品的费用、费率,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享有的权利; 5)确认是否知道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164 03 > | 融资融券回访 |

165 融资融券开户回访 流程简述 备注:营业部回访人不得为客户开发人员

166 融资融券开户回访 回访内容简述 1)确认是否本人自愿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2)确认是否已阅读融资融券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3)确认是否本人签署融资融券开户协议; 4)核对客户登记的追保电话、追保邮箱是否准确无误;

167 04 > | 新开户回访 |

168 新开户回访 流程简述

169 新开户回访 回访内容简述 1. 确认是否本人自愿开户 2. 确认申请开立的账户是否本人勾选 3. 确认账户密码是否本人设置
1. 确认是否本人自愿开户 2. 确认申请开立的账户是否本人勾选 3. 确认账户密码是否本人设置 4. 确认在我司开立的账户是否本人使用 5. 确认风险测评问卷是否本人填写 6. 确认是否已阅读开户协议及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内容

170 目录 一、外规制度要求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三、投诉、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操作实践 私募投资基金 股票期权 融资融券 新三板 三、投诉、回访 投诉处理 产品销售回访 融资融券回访 新开户回访 四、投资者教育及基地 投资者教育工作 互联网投教基地建设

171 投资者教育工作 投资者教育活动 投资者权益保护 风险提示

172 一、投资者教育活动

173 一、投资者教育活动 广发投教读报 诚信建设与打非宣传 反洗钱宣传 征文大赛 分级基金专家讲堂 定期运营 公平在身边活动 2015年12月起
“广发读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 举例:警示境外代理t+0交易 诚信建设与打非宣传 反洗钱宣传 2015年11月起 在《证券时报》等媒体刊发宣传 征文大赛 “述说我的股事,理性你的投资” 2015年6-8月 收到征文稿85篇,微信阅读量破4万 分级基金专家讲堂 2015年8月 5300多人参与 定期运营 广发早知道 更新知识 如“打新”“熔断”机制等 每月投资者调查 公平在身边活动 2015年6月以来 相关活动新闻 投资者保护案例

174 打非 专项活动 一、投资者教育活动 3.15 反洗钱 普法宣传 3.15 打非 反洗钱 普法宣传 业务专项:港股通、股票期权等 03
走进社区、校园等 官方网站、交易端公告栏、官方微信等总部宣传渠道发布投教资料 分支机构因地制宜宣传 …… 投教基地开辟宣传专栏 发布非法网站及电话信息 发布典型案例、宣传视频等 分支机构多种形式参与宣传 3.15 打非 专项活动 反洗钱 普法宣传 反洗钱 普法宣传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上挂反洗钱宣传警示文章 全体员工视频培训、学习及测试 分支机构利用海报、手册等进行宣传 张贴标语、案例展示 投资讲座、沙龙 开通法律咨询热线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宣传 业务专项:港股通、股票期权等

175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 03 权益保护 广东局—公平在身边 上市公司调研 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项 深交所-走进上市公司 上交所-我是股东

176 三、风险提示 欣泰电气风险警示工作 欣泰电气风险警示 1、通知、发文 2、MOT服务提醒 3、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4、网上、手机交易终端风险提示公告 欣泰电气风险警示 5、官网、官微上挂风险警示公告 6、营业部现场委托、电话委托增加风险警示 7、投教基地上挂风险警示公告 1、公司零售业务管理总部自7月11日欣泰电气复牌前一交易日以来先后下发6次通知及发文,要求分支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关注买入欣泰电气的客户,务必做好客户交易风险提示工作。 2、自7月12日起每日向持有*欣泰的客户所属客户经理推送MOT服务提醒,提醒相关客户经理对其服务的持有该股的客户进行一对一的风险警示。 3、零售业务管理总部先后2次向客户群发欣泰电气存在终止上市投资者风险提示短信,期间分支机构按需各自向特定客户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4、5、在公司官方网站、网上交易、手机交易终端、官方微信发布欣泰电气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投资者风险提示公告,手机app端消息推送方式推送“【交易风险特别警示】*欣泰存在终止上市风险”信息,并期间根据深交所要求修改公告内容,以更准确的传达风险警示信息。 6、组织各分支机构在营业场所客户热键、磁卡委托终端的登录界面,以及95575电话交易终端语音提示增加风险警示信息。 7、在投资者教育基地首页广告位第一位放置欣泰电气终止上市风险警示图,在投教基地“专项活动”-“广发投教读报”栏目上挂《深交所关于依法、妥善做好欣泰电气退市工作的公告及相关退市问答》。 8、呼叫中心每日对买入成交客户进行逐一电话回访,了解客户买入原因。 9、期间,不少客户收到以该股票代码300372申购新股为由的诈骗短信,为避免客户因不了解相关风险或受其它信息误导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承受不必要的损失风险。在欣泰电气正式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暂停其除营业部现场柜台委托外的其他委托买入方式(委托卖出方式不受影响),当且仅当客户临柜签署《欣泰电气交易风险揭示书》后,分支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委托买入业务。 10、在交易终端对客户买入*欣泰股票时弹窗提示风险。即在网上交易、手机交易终端客户买入*欣泰(300372)股票时弹窗提示“*欣泰存在终止上市风险,请理性交易!”,并要求客户点击确认后方可进行买入委托。该功能仍在升级改造中。 8、对买入客户进行逐一电话回访 9、暂停其除营业部现场柜台委托外的其他委托买入方式 10、买入该类股票弹窗提示风险的系统功能升级

177 三、风险提示

178 三、风险提示

179 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 思考:投资者需要怎样的基地 实践:广发投教基地建设情况 效果:广发投教基地运营数据

180 投资者 需求 一、投资者需要怎样的基地 基地建设定位 需互联网平台 需证券基础知识 提供有价值的证券投资知识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深交所《2014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本次调查时间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青年潜在股票投资者:20~29岁之间过去12个月未进行过股票交易的个人。) 对于青年潜在股票投资者,该群体主要的投资品种互联网理财产品(57%)、银行理财产品(48%)和公募基金(23%)。问及没有进入股市的原因,超四成青年潜在股票投资者表示“希望进入股票市场,但缺乏相关投资知识”(41%)。此外,该群体最希望获得证券投资知识的渠道是“互联网上搜集并学习所需证券知识”(57%),其次是“购买相关书籍学习”(38%)和“深交所官方微博、微信推送的证券投资知识”(32%)。 二、在百度搜索“股票”,排名靠前的是“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股票行情”,反应出市场对证券基础知识供给的需要 需证券基础知识

181 1 1 二、广发投教基地建设情况 基地建设时间轴 持续优化: 授予“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称号 3 次升级,10多次迭代改造 成立专项
工作组 正式上线 2015年6月 2015年8月10日 2015年12月 2016年5月6日 1 1

182 二、广发投教基地建设情况 首页网址:edu.gf.com.cn

183 基地 基地的朋友圈 条条大路通基地,扩大服务覆盖力 基地独立封闭运营,保障内容公益性 广发官网 官方微信 网上交易 易淘金手机证券
广东地区协会 新浪网 官方微信 网上交易 广发官网 易淘金手机证券 条条大路通基地,扩大服务覆盖力 基地独立封闭运营,保障内容公益性

184 1.知识中心区 2.视频与专家教学区 3.专项活动宣传区 4.模拟体验区 5.互动沟通区 二、广发投教基地建设情况 五大功能区
首页网址:edu.gf.com.cn 1.知识中心区 2.视频与专家教学区 3.专项活动宣传区 4.模拟体验区 5.互动沟通区

185 五大功能 1 2 3 4 5 二、广发投教基地建设情况 知识库 提供一键搜索检索功能,让知识查找无忧 视频库 模拟体验 活动宣传 互动沟通
9类基础业务:股票(含A、B股、创业板、风险警示&退市整理股)、基金、债券、三板、融资融券、股票期权、港股通、分级基金、期货。 投资者维权宣传:发布72个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咨询公司、券商的投诉维权案例;公示投诉、纠纷调解等投资者维权方式。 提供一键搜索检索功能,让知识查找无忧 视频库 2 11类投教视频278个,包括:开户注意事项、普法宣传、打非、投教活动、风险警示&退市整理、期权、港股通、分级基金、私募、异常交易、广发早知道等。 模拟体验 3 8个模拟体验软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A股模拟交易、期权模拟交易、两融模拟交易、港股通模拟交易、股票投资组合计算器、定投计算器、财富计算器。 活动宣传 4 各类专项活动:打非宣传、诚信建设宣传、公平在身边等 征文大赛、上市公司调研。 投资者报告会、培训等。 互动沟通 5 7*24小时在线答疑:全国近7000服务人员,秒级响应,真正及时高效;2015年,答疑数超过380万人次,会话量超过3400万条。 95575客服热线&服务邮箱。

186

187 1.风险承受力测评 2.A股模拟交易 3.期权模拟交易 4.两融模拟交易 5.港股通模拟交易 6.股票投资组合计算器 7.定投计算器 8.财富计算器

188 沟通工具1——引进7*24小时在线答疑 365*24*7 ,随时随地 全国近7000服务人员 秒级响应,真正及时高效
2015年,答疑数超过380万人次,会话量超过3400万条

189 2016年上半年 独立访客数超过58万人次,月均接近10万人次 基地投放信息超过65G 日均更新达到600-700M,月均更新量超过1%
三、广发投教基地运营数据 2016年上半年 独立访客数超过58万人次,月均接近10万人次 基地投放信息超过65G 日均更新达到 M,月均更新量超过1% 累计视频点播量超9万人次 知识库文字内容超过14万字,投放典型案例88篇

190 2016年上半年广发证券投教基地主要工作 定期发布 视频 投教专项 案例宣传 新手基地
每日发布我公司投顾团队运作14年来的金牌节目“广发早知道”财经要闻解读TV视频,至今超过300多期; 从2015年12月开始发布“广发投教读报”,每日早市公布当天行业动态、基金新闻、财经要闻,至今已发布超过100期; 每周发布“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等重要市场动态;每月发布中国证券投资者信心调查。 2016年上线4期全新的投资者教育视频,分别是“两代股民的家书”投教微电影、“首席经济学家的一堂课”、“新股申购新规专家授课”、“打非宣传(三国曹操说Q版)” 2016年分别通过专家授课、动漫教学、图文介绍、发布风险警示案例等形式分别针对“新股申购”先中签后交费的交易规则变化、“熔断机制”试点、“*ST博元”进入退市整理板风险警示、“3.15投资者权益保护”、“二元期权交易平台警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3月专题宣传”、“国家安全法”开展了7期专项投教活动。 同时以广发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网站平台为中心,借助广发证券官方微信(gf95575)、广发证券易淘金手机APP等渠道形成更加广泛的投教知识宣传辐射区。 针对近期证监会与广东局组织号召的私募基金专项投教宣传,重点完成了 “飞单”、“不合规投资者集资购买”、“私募产品拆分销售”、“以私募产品为名变相非法集资”等典型不合规私募募集行为的案例宣讲工作。 2016年广发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重点开发了针对新客户的“新手基地”专题投教场景页面。根据工作经验,目前正在整理制作“新客户风险提示”与“新客户交易须知”投教文案与视频共2期,计划集中展示股票、基金、风险提示、投资维权4类新客户最需要的知识,展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A股模拟交易”2类新客户最关注的模拟交易平台。

191 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推荐、销售) 给合适的客户 适当性管理其实没你想的那么难!
06 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推荐、销售) 给合适的客户 适当性管理其实没你想的那么难!

192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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