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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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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 它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反映民事诉讼本质和规律的基本指导准则 特征: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概述 (一)概念: 它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反映民事诉讼本质和规律的基本指导准则 特征: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 立法模式:我国立法模式--集中规定 (二)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民事诉讼法是由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范组成。 2、行为准则功能。当出现法律空白、漏洞以及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甚至疑难案件时,法官就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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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共有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共有原则) 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5、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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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7、人民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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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的具体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第二、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地手段以及法院给予平等地保障 第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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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地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前者为同等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后者是对等原则,即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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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内涵: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调解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3.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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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纠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辩论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第二、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也可以是实体 方面 第三,辩论的方式既可以使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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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 (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人民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调解。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1)诉讼启动选择权;(2)攻防手段选择权;(3)程序终结选择权;(4)后续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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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1. 监督对象
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法官的审判行为,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监督内容 对法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监督 对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实施监督 3.监督方式 事后监督——提出抗诉,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4.改革建议 明确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诉讼;规定抗诉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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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第二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二)民事审判制度的分类 民事审判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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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
1.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2.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 3.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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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的概念 合议制度,亦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二)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 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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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议制度的组成 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主持审判工作。 1.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2.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3.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拔上岗的相对固定的审判长。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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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陪审制度 任何人都享有“自己同胞(Peer)”作出裁决的权利 -----英1215年《自由大宪章》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批的制度。 (二)世界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希腊时代,公元前六世纪希腊建立“赫里埃”审判制度。 2.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1116年建立“大陪审团制度(Grand jury)”,由23人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追诉;1325年,成立小陪审团(Petit jury) ,负责对事实认定,由12人组成,亦称“审判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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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陪审制度在美国得到发扬广大 4.1933年在英国取消大陪审团制度 5.陪审制度可以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1、清末的陪审制度 2、新中国的陪审制度 (1)借鉴前苏联的参审制度,引入了陪审制度。 (2)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陪审制 (3)《民事诉讼法》第40条对陪审制度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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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陪审制度的内容 1.陪审制度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2.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其他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度,由审理法院决定。 3.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4.实行陪审的案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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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辛普森案 1994年6月1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血迹斑斑的尸体在尼科尔的公寓外被发现,当日警方传讯辛普森后将其释放;17日,辛普森驾车外逃时被捕,美国全国电视实况转播了在洛杉矶高速公路上的惊险追捕场面。辛普森被警方指控犯有双命血案,辛氏自称无罪。但辛普森家中发现的那只皮手套上的血型与受害者的血型相同。 洛杉矶地方检察官指控辛普森犯有谋杀罪,警方执行了逮捕。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 受害者亲属对判决不满,又将他告到民事法院,1997年,亲属获得了33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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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陪审团的组成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刑事 案件 民事 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 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陪审团中有9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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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顿总统在判决后的当天即向全国发表讲话,称美国的司法制度也许会有缺陷,但我们都尊重这种法治传统,既然陪审团作出了这一判决,大家都应遵守之,保持冷静。他在两天以后也警告说,辛普森被判无罪可能会造成新的种族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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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回避制度 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西方法谚
三、 回避制度 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西方法谚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二)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2、书记员;3、翻译人员;4、鉴定人员;5、勘验人员;6、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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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的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回避的理由包括: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回避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决定程序和复议程序三部分内容。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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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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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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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四、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二)公开审判的内涵 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三项内容: 1.审判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之前3日内,公开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审判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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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的过程公开。法庭审理案件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之后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对法庭进行采访合报道。
3.审判的结果公开。判决要公开宣判,向社会详细的宣告判决的结果和理由。 (三)公开审判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四)审判公开的功能 1.约束功能 2.教育功能; 3.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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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五、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 2.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两审终审制的意义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利法院审判和上级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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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两审 最高法院 监督,一审,再审,解释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高级法院 一审,二审,再审 中级法院 一审,二审
最高法院 监督,一审,再审,解释 高级法院 一审,二审,再审 中级法院 一审,二审 基层法院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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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 三审终审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1954年开始(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1982年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此规定为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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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 美国联邦法院 三级三审制 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德国 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 法国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英国 四级三审制 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日本 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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