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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燃气锅炉 排污费征收政策 宣传及工作培训
丰台区环境保护局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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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三、填报要求 四、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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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 2.《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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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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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5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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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 燃气锅炉:2007年9月1日前,在用的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50毫克/立方米) 25毫克/立方米以下,5元/千克 25-50毫克/立方米,10元/千克 50毫克/立方米以上,20元/千克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200毫克/立方米) 100毫克/立方米以下,5元/千克 毫克/立方米,10元/千克 200毫克/立方米以上,2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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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燃气锅炉:2007年9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20毫克/立方米) 10毫克/立方米以下,5元/千克 10-20毫克/立方米,10元/千克 20毫克/立方米以上,20元/千克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150毫克/立方米) 75毫克/立方米以下,5元/千克 75-150毫克/立方米,10元/千克 150毫克/立方米以上,2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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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1)调整对象适用于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费征收范围。《收费标准通知》中所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其收费标准按照《收费标准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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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2)每月排污单位应如实申报上月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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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3) 排污单位申报采用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采用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委托经北京市环保局能力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物料衡算数据等进行核算,选用次序依次为自动监控数据、手工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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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以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以月均值浓度作为收费标准的依据;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可以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核定;采用物料衡算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收费标准统一按《收费标准通知》中的基准价执行。 注:基准价为(1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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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说明:由于目前北京市燃气锅炉使用单位多数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的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尚不稳定,因此现阶段暂不以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收费的依据,如企业认为自己的自动监控数据准确、传输稳定,要求以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收费的依据,请以书面材料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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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1)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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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2)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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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1.各燃气锅炉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每年1月15日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加盖公章报到区环保局监察支队,一份自己留存备查,2014年年初未申报的单位,请在6月30日前完成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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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2.各燃气锅炉使用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上个月排污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月变更表—废气》,加盖公章报到区环保局监察支队,作为排污费核算的依据,2014年1至6月份未填报的,请在7月15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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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报要求 (仅涉及燃气锅炉部分) 1.月变更表填报要求 2. 申报登记统计表(年报表)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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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变更表填报要求 (1)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每月每台锅炉一张;采用物料衡算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可以每月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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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变更表填报要求 (2)单位名称、申报单位法人代码、申报年月、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及变更表1-3、5、6、8、10、19、23项,所有单位必须填报,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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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变更表填报要求 (3)采用手工监测数据作为核定依据的还需填报:变更表20、22项。每季度至少提供一份经北京市环保局能力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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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变更表填报要求 监测报告必须至少包含监测时段锅炉负荷占设计出力(%)、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实测排放浓度、折算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标态废气排放量等关键参数,否则无法作为有效地收费依据。并另附纸提供锅炉烟囱内直径(米)和额定生产工况(立方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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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1:监测数据--07年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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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2:监测数据--07年9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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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2:物料衡算--07年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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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4:物料衡算--07年9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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