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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總體經濟指標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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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總體經濟指標的衡量

2 國民生產毛額的意義 國民生產毛額(簡稱GNP)是指「特定地區全體人民」,在「一定期間內」,所生產之所有「最終商品與服務」的「名目市場價值」。
特定地區全體人民:國民生產毛額包括一國或地區全體人民的生產貢獻,無論是在境內或是境外發生,都應納入計算範圍。換言之,國民生產毛額採「屬籍主義」。 一定期間:國民生產毛額係針對一段固定期間如一年或一季來計算,其餘時間的生產則排除在外。因此,國民生產毛額是一種流量變數。

3 最終商品與服務、名目市場價值 最終商品與服務:為避免重複計算,國民生產毛額僅包括做為最終用途的商品與服務,生產過程中所使用之「中間投入」不應列入計算。在國民所得統計中,所謂最終用途包括民間消費、國內投資、政府購買與淨出口等四個主要項目。 名目市場價值:國民生產毛額以市場交易價格做為計算生產價值的標準。未透過市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如黑市交易),或衡量不易的生產行為(如主婦勞務),因缺乏客觀的計價標準,一般均排除在外。此外,政府所提供之國防、司法及治安等公部門生產行為,一般均以生產成本或實際支出計算其價值。 

4 國內生產毛額 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簡稱GDP)
國內生產毛額採「屬地主義」,祇要在本地生產,不論生產者籍設何處,均屬於國內生產毛額的計算範疇。 國內生產毛額與國民生產毛額的差異主要來自於生產要素的跨國或跨區移動。本國生產要素的貢獻減去外國生產要素對本國的生產貢獻,稱為「國外要素淨所得」。因此, GNP = GDP + 國外要素淨所得

5 實質生產毛額 實質生產毛額 「實質」生產毛額是將物價變動對「名目」生產之影響排除在外,所計算而得的生產毛額。
實質生產毛額  「實質」生產毛額是將物價變動對「名目」生產之影響排除在外,所計算而得的生產毛額。 以某一「基期」價格衡量各期的生產價值,可得該期之實質生產毛額,或稱固定價格生產毛額。

6 國民生產毛額與經濟福祉(一) 國民生產與經濟福祉並非同義,以其評估一國經濟福祉所產生的問題,至少有以下數端:
忽略所得分配:國民生產毛額衡量的是多寡問題,而非分配問題。 排除非市場交易:非市場交易或資料取得不易的經濟活動均排除在外。 忽略休閒價值:國民生產毛額並未反映現代人對休閒的主觀評價。

7 國民生產毛額與經濟福祉 (二) 國民生產與經濟福祉並非同義,以其評估一國經濟福祉所產生的問題,至少有以下數端:(接續前頁)
忽略環境品質:國民生產毛額無法反映環境品質惡化或「生產外部性」所衍生的社會成本。 忽略商品及勞務品質:國民生產毛額刻劃的是數量的多寡,而非品質的良窳。 未考慮財富價值:國民生產毛額是流量,財富是存量;前者衡量本期生產價值,後者則是過去生產所累積的資產價值。

8 國民所得帳 「國民所得帳」是各國政府用於估計國民生產毛額或國民所得的一套會計原則及方法。台灣官方的國民所得帳,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編製。
衡量國民生產毛額可從產品的「來路」及「去向」著手,可以觀察生產(供給)面、支出(需求)面及分配(所得)面。

9 從生產面(供給面)衡量 廠商生產總值減去中間投入的金額,稱為「生產附加價值」。
將全國所有廠商或產業的生產附加價值加總,即得生產面衡量之國內生產毛額。國內生產毛額加上國外要素淨所得,即得國民生產毛額。根據表 15.1: GNP = GDP + 國外要素淨所得 = 6,000 – ( ) = 5,500  從生產面衡量國內生產毛額,可瞭解一國產業結構之變化。台灣於 1960 年,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的生產加值分別占當年國內生產毛額的 29%、27% 及 44%;1999 年的比重則為 3%、33% 及 64%。

10 GDP的生產

11 從支出面(需求面)衡量 國民所得帳中的最終支出包括四項:民間消費支出(C),國內投資支出(I),政府購買(G)及淨出口(出口 X 減進口 M)。此四項支出的加總金額即為支出面衡量的國內生產毛額,表為: GDP = C + I + G + (X-M)

12 民間消費支出 民間消費支出約占台灣國民生產毛額的 60%,是國民生產毛額中最主要的部份。
民間消費依其屬性,又分為「耐久財消費」、「非耐久財消費」及「服務」等三項。 耐久財消費不包括自用住宅的購買支出。 非耐久財消費指耐用年限較短的商品消費支出。 服務包括房屋租金、水費電費、金融保險、醫療保險、娛樂觀光及教育文化支出等主要項目。

13 國內投資支出 投資支出約占台灣國民生產毛額的 20%;其中,民間投資略高於政府(即公部門)之投資支出。
投資又稱「資本形成」,係指廠商在商品市場中購買或處分生產設備等資本財的行為。 投資支出依其屬性,又分為「固定投資」、「住宅投資」及「存貨變動」等三個項目。 國民生產毛額中的投資包括「毛投資」及「折舊」兩項。 淨投資 = 毛投資 - 折舊 將折舊自國民生產毛額中扣除,即得國民生產淨額(NNP)。 NNP = GNP - 折舊

14 政府購買 政府購買又稱「政府消費性支出」,主要包括國防、行政、司法、治安、教育及公教人員薪資等經常性預算支出。台灣的政府消費性支出約占國民生產毛額的 13%,為 1960 年代以來的低點。 政府的「移轉性支付」如失業救濟及規劃中的國民年金等福利性支出,不屬於國民生產毛額。

15 淨出口 淨出口等於出口減進口,又稱國外淨需求。
出口大於進口稱為「出超」或「貿易盈餘」,出口小於進口則稱「入超」或「貿易赤字」根據表 15.1: GDP = C + I + G + (X-M)= 7, , ,000 + (1,000-4,000)= 6,000 此一金額與生產面所計算之金額正好相等。

16 從分配面(所得面)衡量 從要素所得角度估計一國生產的方法,稱為「要素所得估計法」。
要素所得包括工資、利息、地租及利潤四大項。這四種要素所得的加總金額,稱為「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 資本利得不屬於國民所得。 國民所得加折舊再加間接稅淨額,即得國民生產毛額。 間接稅淨額 = 間接稅 - 生產補貼 根據表15.2: 國民所得 = 工資 + 利息 + 地租 + 利潤 = 2, ,050 = 4,350 GNP = 國民所得 + 折舊 + 間接稅淨額 = 4, = 5,500

17 從分配面(所得面)衡量

18 個人所得與個人可支配所得 個人所得之計算方法如下: 個人所得 = 國民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未分配盈餘)+國內外移轉性支付淨額
個人所得之計算方法如下:  個人所得 = 國民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未分配盈餘)+國內外移轉性支付淨額 個人可支配所得之計算方法如下: 可支配所得 = 個人所得 - 直接稅

19 一般物價水準(物價指數) 物價指數是指在固定時點,一組商品與服務之「加權平均價格」。
一般常見的價格指數包括國民生產毛額平減指數(GNP Deflator)及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簡稱 CPI)。 第 t 期之 GNP 平減指數(以 表示)可計算如下: 假設第 t 期為選定之基期。以兩商品 X 及 Y 為例,則

20 消費者物價指數 假定第 0 期為選定之基期。以兩商品 X 及 Y 為例,則t期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可定義如下:
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GNP 平減指數的差異有二:一是兩者涵蓋的範圍不同;一般而言,GNP 平減指數涵蓋的商品範圍較消費者物價指數廣。二是兩者採用的權數不同;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權數為基期的商品支出比例,而 GNP 平減指數 的權數則為當期的商品支出比例。

21 物價指數的若干問題 商品種類:現代社會商品種類變化頻繁,產品生命週期縮短。在編製物價指數時(特別是消費者物價指數),一般均定期改變基期並檢討商品的涵蓋範圍來減輕此類問題。  商品品質:物價指數不能真實反映商品品質之改進。  福利意義:一般而言,消費者物價指數「高估」物價上漲帶給消費者的痛苦,而 GNP 平減指數則「低估」物價上漲帶給消費者的痛苦。

22 End of Chapter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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