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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否應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 班級: 碩研財法一甲 組員: 盧思穎、林建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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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是否應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 班級: 碩研財法一甲 組員: 盧思穎、林建諭

2 一、研究動機 一直以來同志議題不斷受到討論,無論是紐約州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抑或臺灣國內同志教材的爭議,皆令我們好奇臺灣社會對於同志議題的看法。而臺灣在每年舉行的同志大遊行上,皆提及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訴求,但臺灣立法的腳步,卻遠遠跟不上西方國家的制度,究竟社會對臺灣同性婚姻合法化抱持著什麼樣的看法,又是什麼原因才使得臺灣的同性之愛不能在法律上正式結為連理?

3 同志遊行

4 二、前言 隨著時代不斷進步、民智逐漸開朗,過去所被禁忌的同性戀話題似乎有漸漸「解禁」的傾向,但真的是如此嗎?
根據旺旺中時的最新民調顯示,有61%的人願意和同性戀做朋友,但卻也有57%的人無法接受自己家人是同性戀。但是也的確有反對的一方,有關於反對的原因,有40%的人覺得同性婚姻違反自然法則,是不正常的行為,32%的人認為違反社會道德倫理,11%的人覺得無法繁衍下一代,7%的人感覺不舒服,餘為其他意見。 為什麼一旦是自己家人變成同性戀,就有57%的人無法接受呢?而同性戀是否真的不再是一個禁忌話題,不再備受其他人的歧視呢?

5 三、同志與同性戀的定義 關於同志一詞,至今廣義上可包含 L(女同性戀)、G(男同性戀)、B(雙性戀)、T(跨性別)等四大族群,以及不符合異性戀主流價值的其他性少數族群。 「如果只是幻想自己與同性發生性關係,並不能算是同性戀。必須實際行為上有了性接觸,並且持續到成年,才能算數。」事實上,關於異性戀或同性戀的界定,都著重在自我認同而沒有一定的標準。

6 G L

7 四、淺談同性戀(1) 同性戀是一種性傾向,指相同性別之間的個體產生愛慕、情感及性吸引的現象。而到了近代,同性戀逐漸成為一種自我身份認同和社會標籤,雖然其為一較負面的社會標籤,但最近幾十年的發展趨勢是增加同性戀的透明度、認同度、及為同性戀提供平等的法律權利,包括婚姻、領養、醫療保健等等。

8 四、淺談同性戀(2) 同性戀行為的生物學基礎,是一個爭議頗多的研究課題。在關於什麼因素決定一個人的性傾向問題上存有很多爭議(特別是關於環境和基因方面的爭議):究竟性傾向是天生的還是後天的?是不可變的還是可選擇的?有些人認爲同性戀是一個學習行爲,但也有人認爲,如果同性戀是一種學習行爲的話,應該可以通過讓同性戀者學習異性戀者的性覺醒、性刺激和性行爲來改變同性戀取向,但是這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他們聲稱一定有一種先天的因素使得大部分人們對異性產生性慾,這些因素也在同性戀者身上體現,只是同性戀是其中非典型的例子。

9 四、淺談同性戀(3) 二十世紀初,同性戀在西方社會仍普遍被認為是罪;在心理學與精神病學正式成為醫學其中一支後,同性戀則被認為是精神病的一種。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部份醫護人員及生物學家已放棄這種想法。在世界的其他一些地區,雖然還沒有對同性戀產生的原因和其是否為天生的達成一致的意見,卻仍然堅持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或精神疾病。 一些科學研究顯示,通過對同性戀者的大腦解剖,發現同性戀男性的大腦與異性戀女性的大腦有相似的地方,而與異性戀男性的大腦有區別。

10 四、淺談同性戀(4) 一些宗教組織相信同性戀是一種選擇,並為同性戀者提供轉化療法(英語:Conversion therapy)來改變他們的性傾向。但是這些療法受到醫學界和科學界的批評,因爲它們帶來的壓抑感有時會導致治療者自殺,或自卑感。

11 五、同性戀在現今社會所面臨之困境(1) 在現今社會中,仍有許多人對同性戀者是有所歧視的,而他們反對同性戀的原因甚多,其中最主要之理由即是藉由宗教規範來合理化自身對於同性戀的歧視。

12 五、同性戀在現今社會所面臨之困境(2) 以下為各種宗教對於同性戀之看法: (一)基督教
在基督教里,同性戀究竟是否是一種罪惡是從二戰起就開始激烈爭論的神學問題。主流教會指出同性戀行為是罪,很多基督教徒也相信同性戀行為是一種罪惡,是上帝所憎惡。但也有少數教派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惡。

13 五、同性戀在現今社會所面臨之困境(3) (二)猶太教
從一開始直到20世紀,猶太教都把兩個男人間的性行為是一種罪惡。正統猶太教傳統上譴責同性戀,但後期有部分教派認為所有限制同性戀的行為都是無價值的和無效的。 (三)伊斯蘭教 古蘭經中明文禁止同性性交。伊斯蘭學者都同意同性性交違反了伊斯蘭教法,但是刑罰或所需的證據則有爭議。伊斯蘭教認為肛交(不論男女)為重大罪過。

14 五、同性戀在現今社會所面臨之困境(4) (四)佛教
所有的佛教教派都禁止邪淫,但是不同的佛教教派對佛教律典裡面「邪淫」的詮釋有很大的不同。一些教派認為同性戀行為屬於邪淫,是觸犯戒律的行為;也有一些教派認為同性戀行為和異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無明的表現,佛教派系龐雜,對於同性戀行為的標準亦不相同。

15 五、同性戀在現今社會所面臨之困境(5) (五)愛滋病懲罰說
一些宗教人士認為同性戀是罪惡,愛滋病正是上帝對同性戀行為的懲罰。但除了特定的國家地區之外,依照某些應較為客觀的研究機構統計,異性戀得到愛滋病的機率遠較同性戀高,主因為同性戀較難找到性伴侶,擁有多重性伴侶及進行高危險性性行為的機會較少所致。全球愛滋病人口當中,異性戀當中愛滋病人口比例明顯較同性戀當中愛滋病人比例更高。不過因生理結構之因素,經由肛交感染HIV的機率確實高於陰道交,在眾多的報告細節中,可看出社會環境因素與個人行為之間的交互引響,遠大於異性戀與同性戀族群間的差異,愛滋病的傳染本身並無危險族群,只有危險行為。只要從事安全性行為,族群間是沒有差異的。

16 五、同性戀在現今社會所面臨之困境(6) (六)宗教、同性戀和立法
很多反對保護平等權利、同性婚姻和仇視罪行立法的人通常以宗教信仰為依據。一些宗教信仰相信同性戀傾向和行為都是罪惡。這個有從兩方面說明: 支持同性權利的宗教人士有兩種,一種是認為同性戀在本質上跟異性戀沒有分別,另一種是否定同性戀,但認為同性戀者亦有權得到基本的社會權利。 反對同性權利的宗教人士相信對同性戀立法將導致對同性戀本身的贊同,又或性傾向歧視法會造成「逆向歧視」--即反對同性戀者的人會被剝奪表達意見的權利。他們說這樣的贊同與他們的信仰是背道而馳的。

17   六、同性戀婚姻在各國之承認與否?(1) 自從2001年荷蘭成為第一個承認同性戀婚姻與其具有婚姻效力的國家以來,全球已有十一個國家全國性、美國九個州與首都、巴西一個州及墨西哥首都均先後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註冊。 依時間順序,這些國家或州/地區分別為:荷蘭、比利時、馬薩諸塞州、西班牙、加拿大、南非、康涅狄格州、挪威、愛荷華州、瑞典、佛蒙特州、新罕布什爾州、華盛頓特區、墨西哥城、葡萄牙、冰島、阿根廷、紐約州、阿拉戈斯州、丹麥、華盛頓州、馬里蘭州、緬因州。

18 六、同性戀婚姻在各國之承認與否?(2) 而比較特殊的是美國加州,加州的同性戀婚姻被認可後又由法院剝奪,其有關的修正案正在違憲審查中;另外,亞洲地區率先審議同性婚姻的尼泊爾最高法院已做出判決,但相對應的立法程序仍在進行中。 但仍有其他國家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而用其他方法確認同性之間締結婚姻的地位,例如 奧地利、  哥倫比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盧森堡、 紐西蘭、  瑞士、 英國等國家及地區使用民事結合的方式賦予同性婚姻的正當地位。民事結合係指由法律,即民法,所確立並保護的等同或類似婚姻的兩人結合關係,主要用於為同性戀伴侶提供與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權利。

19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1) 有關於我國對同性戀婚姻探討,以下舉同性戀伴侶陳敬學與阿瑋之個案說明之:
陳敬學與高治瑋於2006年9月間公開宴客結婚,2011年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時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兩人於去年底提起訴願又遭駁回,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 陳敬學與阿瑋(外國版的)

21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2) 該戶政事務所駁回的主要理由為當事人2人為同性結婚,與民法第 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 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 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之意旨不符,且我國民法規定之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其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是採取規範的單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至於同性男女得否組成家庭之議題,尚在研議中,故駁回2人之結婚登記,本案仍於法院審理中。

22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3) 而由法院邀請的2名法律學者廖元豪與張宏誠擔任「鑑定人」,他們的立場,則都是全力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陳敬學表示,自從他們提起行政訴訟以來,今天已經是第7次開庭,前面6次是準備程序,今天言詞辯論,在這個過程裡,中山戶政事務所,或者台北市政府都沒有為駁回婚姻登記的處份做什麼辯解。這造成在法庭上的觀點「一面倒」的情況。

23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4) 而2位鑑定人﹝廖元豪與張宏誠﹞的論點,大致有2個層次;首先是就現行法律,像是《民法》中並沒有明確表示婚姻必須是「兩性」的結合,無法從中推導出同性不能結婚的結論;另一個層次,2人都強調了限制同性婚姻對於同性戀人權與平等權的侵害,已經違憲。

24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5) 廖元豪強調,對於《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應該做「合憲性解釋」為《民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如果真的不能做此解釋,則《民法》的相關規定,就有違憲之虞。廖元豪強調,性傾向是非常難以改變的,近年美國加州甚至通過法律,認為透過精神、心理的方法去轉換一個人的性傾向是「不法」的;在這種情況下,限制同性婚姻,就是對同志的羞辱;廖元豪說,大法官對於「涉及重大人權」與「重要差別」的歧視性規定,會採取比較嚴格的違憲基準,以維護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同性婚姻就完全符合這2項判準。

25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6) 廖元豪說,讓同性婚姻合法,對國家安全、社會沒有傷害,反而因為這樣,讓不同性傾向的人可以走入婚姻,還有鞏固婚姻制度的作用。 張宏誠則補充到,一般人認為同性婚姻對婚姻「繁衍後代」這個主要的功能會有所影響,但是現代人工生殖技術已經可以克服這個問題,而如果要以這個理由禁止同性婚姻,那麼是不是結婚之後不能或不願生小孩的異性夫妻,也要強制他們離婚?

26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7) 至於基於傳統道德或宗教信仰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張宏誠也認為,禁止同性婚姻並不會讓道德更鞏固,或者宗教信仰更虔誠;至於有人用「滑坡理論」認為如果開放同性婚姻,那麼接著「亂倫」、「多重性伴侶」這些婚姻也將一一開放,張宏誠說,現在要的只是在現行法律體系的解釋上,接受同性的婚姻,並沒有創造新的婚姻型態,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27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8) 大法官第443號解釋強調了「法律保留」的重要,張宏誠說,法律必須明確地讓人看到它的效果,今天《民法》的相關規定,沒有辦法讓同性伴侶看到不可以結婚的解釋,法律沒禁止的,就應該合法保障;張宏誠說,多個國際公約都肯定不同性傾向婚姻的權利,特別是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1年,第17次會議作出第19號決議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向人權理事會提交了第一份「全球基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所為歧視相關法律、實務見解與暴力行為調查報告」特別強調同性婚姻的權益保障。

28 七、我國關於同性戀婚姻之探討(9) 而經由司法發動,最終達成同性婚姻合法的結果,張宏誠則說,在目前全球同性婚姻合法的11個國家裡,就有南非和加拿大是由司法發動,最後促成修法而達到的。 由以上得知,我國在於同性婚姻的保障仍然遠不足其他先進國家,或許是受到古老中國文化的影響而認為婚姻必須為一男一女而為之,同性婚姻之開放對於台灣來說仍需努力。

29 補充—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們認為“無分男女”應該要改寫成“無分性別”,這樣一來才能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

30 八、總結 綜上,我們認為同性戀應該合法化,同性戀者應該擁有和異性戀者一樣的自由與空間,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勇敢做自己不受到別人不平等的歧視與被社會關注。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我們也是同志,你會希望自己受到不平等的對待與別人的異樣眼光嗎?我想大家要將心比心,不去干涉和局限他們的空間,只要能對同性戀者以真心看待,給予正面的支持與肯定,就是給同性戀者最大的安慰也能讓他們享有真正的快樂。 管見以為憲法賦予我國國民之平等權與基本人權不應受其性向而有所限制,是故,同性之間的婚姻亦應予以保障,以達社會公平正義之目標。

31 Thank You

32 九:參考資料 國人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看法調查 篇名: 同性戀婚姻應合法嗎? 作者: 池玫霖。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 Billy JO, Tanfer K, Grady WR, Klepinger DH. The sexual behavior of men in the United States. Family Planning Perspectives. 1993, 25 (2): 52–60. PMID Binson, Diane; Michaels, Stuart; Stall, Ron; Coates, Thomas J.; Gagnon, John H.; Catania, Joseph A.. Prevalence and Social Distribution of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United States and Its Urban Centers.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1995, 32 (3): 245–54. 同性戀婚姻 民事結合 辯同志婚姻 法院陳詞一面倒 陳敬學vs.戶政事務所案 下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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