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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指導教授:鄭進丁博士 N 許瑜旂 N 葉玉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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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指導教授:鄭進丁博士 N976050101許瑜旂 N966050205葉玉淘
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指導教授:鄭進丁博士 2009/10/28 N 許瑜旂 N 葉玉淘 N 顏玉芬 N 李娟瑩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 英國教育行政背景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 英國背景介紹 正式國名是「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此聯合王國由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與北愛爾蘭所組成。 其土地面積是244,820平方公里 。 語言上以英文為全國通用語言。 摘錄自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 英國背景介紹─歷史(1/2) 現在的英國是過去一千年中幾次合併的結果。
1603年蘇格蘭與英格蘭結為聯盟。1707年兩國更進一步經由聯合法案(Act of Great Britain)的通過而統一,成為大不列顛王國。 1800年,大不列顛王國和愛爾蘭(1169至1691年逐步被英國控制)合併,組成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 英國背景介紹─歷史(2/2) 後來蘇格蘭國會解散。1998年蘇格蘭法案公佈,蘇格蘭國會再次成立,擁有除外交軍事之外,多數內部事務的治理權
1922年愛爾蘭共和國獨立,愛爾蘭北部仍留在聯合王國內。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 英國背景介紹─地理 (1/2) 英格蘭: 威爾斯:
大部分地區地勢綿延起伏,北部多山區。主要河流為泰晤士河和塞文河。主要城市是倫敦、曼徹斯特、利物浦、紐卡斯爾和伯明罕。官方語言為英語。分為九個行政區域。 威爾斯: 位於大不列顛島南部,全稱為威爾斯王國。卡地夫是威爾斯的首府與第一大城。威爾斯目前分22個行政單位,包括郡、市與郡級自治市鎮。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 英國背景介紹─地理 (2/2) 蘇格蘭: 北愛爾蘭: 地勢變化多端,大半是屬於坎布里安山脈的範圍。南部為平原,北部和西部主要是高地。
位於愛爾蘭島東北部,多山丘。首府是貝爾法斯特。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 英國背景介紹─政經文化 日不落帝國、世界工業強國和海上霸主 早期議會民主制度的誕生地 由集權到分權 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
重要的貿易實體及金融中心,是世界第四大經濟體。 自1960年代中期以來,經濟不景氣,影響所及乃對教育之目標強調培育學生的職業技能。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 英國行政(1/2) 在1999年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被允許管理自己的內政,但仍有代表參與英國國會。
英格蘭:九個行政區域都設有區域辦公室(Government ffices for the English Regions,GOs)為中央部門的一部份,負責管理和執行中央政府部門的方案和計畫。 威爾斯:1988年成立威爾斯議會。沒有自己的國會,所以英國國會所通過的法令,除另有規定外,均通行於威爾斯。有22郡及自治市。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 英國行政(2/2) 蘇格蘭:成立國會(Scottish Parliament)和蘇格蘭行政院(Executive),除外交與國防外,其他內政皆可自己主管。設有32區議會。 北愛爾蘭:1998年成立北愛爾蘭議會(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及北愛爾蘭行政院(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 ,但因政治不安,兩者目前都在2002年10月暫停運作,權力回歸倫敦西敏寺國會。有26區。 英國公部門主要運作可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公共 企業三大部分。她們之間的關係建立在共同協商合作的 基礎上,相互以「夥伴相待」。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1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2 中央行政運作─組織 英國中央政府由國王、樞密院、國務院負責,前二者擁有形式上權力,後者才有實權。
國王任命教育部長及政務次長與皇家督學,批准並通過國會所通行的教育法案。 國務院為制定國務政策並指揮實施的機關,由國務員組成。內閣為國務院核心組織 內閣所做的決定在形式上還需要樞密院通過。(謝文全,2006)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3 中央行政運作─教育立法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教育立法權在英國國會 國會制定教育法程序
制定細節:由英格蘭教育國會大臣以命令(orders)和法規(regulations)方式公布,這些是所謂的「法律工具」(statutory instruments) 「綠皮書」(Green Paper)和「白皮書」(white Paper)的公布。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4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沿革 1992年後,名稱變更與執掌多有變更(表)。
目前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為「孩童、學校及家庭部」( 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 DCSF )。 1992年後,名稱變更與執掌多有變更(表)。 由這些名稱的變化,可見教育政策方向與重點的改變及行政機關職權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5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表
「孩童、學校及家庭部」最高主管是「國務大臣」(The Secretary of the State for 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 。 下設有四位次長: 兩位國會次長分別負責「學校與學習者」、 「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兩位政務次長分別負責「學校與學習者」、 「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下設孩童與家庭司、學校司、青少年司、傳播司、合作服務司、策略團體司。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6 英格蘭教育標準局 (Office for Standard in Education , Ofsted)
成立於1992年,獨立於教育技能部之外,負責師資教育、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和地方教育局的視導工作。 視導方式:視導工作的性質有極大的變化。 商業競標方式,委由不屬教育標準局正式編制內的獨立督學來承包。 1999年開始採行「簡化視導」。重心在於印證學校所填寫的自我評鑑表是否詳實和正確。 2000年業務擴充為幼兒教育機構的註冊與視導、16-19歲擴充教育機構視導。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7 威爾斯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教育機構、政策極為相似,許多官方文件也都同時發到兩個地區。
2006年之前:「威爾斯國民議會訓練與教育廳」(Welsh Assembly Department for Training and Education,DfTE)。 2006年之後:「教育、終身成人學習與技能部(Deparment for Education,Lifelong Learning and Skills,DELLs)」。 四個部門:孩童與學校課、資格與課程課、終身學習與技能課、高等學習課,分別負責相關業務的政策擬定、計畫、撥款和監控事宜。另外還設有商業發展處,支援組織內部有關財政、系統和人事等事宜。(DELLs,2006)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8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1/4) 蘇格蘭教育機關沿革:
蘇格蘭教育行政機關名稱歷經多次改名,在1999年蘇格蘭國會成立後,行政院下設立「蘇格蘭教育部」(Scottish Executive Education Department,SEED)及「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Scottish Executive Enterprise ,Transport and Lifelong Learning Department, ETLLD)。 教育業務也由從前單一部門分配到兩個新成立的部門,前者負責學前和中小學教育;後者負責中學後教育、訓練和產業。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9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2/4) 蘇格蘭教育部 主管學前教育、學校教育、兒童與青年、旅遊、文化和運動等教育政策。
(Scottish Executive Education Department,SEED) 主管學前教育、學校教育、兒童與青年、旅遊、文化和運動等教育政策。 分為四個司,各由「教育部管理署」的一位成員擔任主管,這四個司分別為:「兒童、青年與社會照護司」、「學校司」、「旅遊、文化與運動司」、「資料與分析服務處」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0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3/4) 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Scottish Executive Enterprise ,Transport and Lifelong Learning Department, ETLLD) 負責中學後教育、訓練、終身學習為。 為了和蘇格蘭經濟發展進行密切配合,在2003年擴充業務,涵蓋交通業務部份,這也是認可交通在經濟成長中的重要性。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1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4/4) 蘇格蘭行政委員會:
蘇格蘭皇家督學處(Her Majesty,s Inspectorate of Education, HMIE) :主管學前教育、中小學校教育、擴充教育和地方教育局視導業務,包括提供教育方面的專業意見,以做為政府施政時的參考。其核心目標為改善蘇格蘭教育中學習者的水準、品質與成就。 蘇格蘭歷史古蹟城(Historic Scotland) :負責國家遺產相關工作,以及提倡相關知識與遊樂。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2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1/2) 教育廳(Department of Education,DE)
教育廳前身為「北愛爾蘭教育廳」。易名後,廳長人選由北愛爾蘭自行任命當地人出任。 其業務範圍在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圖書館 功能為:1.針對教育政策給予建議。2.擬訂法案架構。3.說明教育制度的效能。4.經由教育訓練視導課評鑑學校教學與師資教育的品質。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3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2/2) 就業與學習廳(DELNI) 2001年將「高等暨擴充教育、訓練與就業廳」改名為「就業與學習廳」。
主管高等教育、擴充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聘僱法令和勞資關係、師資培育和研究所學位授予等事宜。其目標是由提升高品質的學習、研究和技能訓練,幫助人民就業。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4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5 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NDPBs) 英國的NDPBs是在1980年代初即設立,其定位為非政府部門,在政府監督之下提供公共服務,而其所屬職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6 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NDPBs) 英國、日本、台灣行政法人之比較表 比較項目 英國 日本 我國 組織名稱 NDPBs 獨立行政法人
成立年度 1980 2001 2004 成立目的 在政府可監督之情形下,提供公共服務及執行政府職能 行政組織減量及效率化 進行組織、人事、財務等鬆綁,使政府政策之執行更具彈性 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職員是否具公務員身份 部分是,部份否 改制前之編制人員仍保有公務員身分;改制後新聘者則否 組織依據 相關法令(Statutory provision) 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 行政法人建置原則;行政法人法草案;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組織之位置 政府外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7 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NDPBs) 其特徵為: (1)權責通常依相關法令(statutory provision)辦理, 並具有法人資格。
(3)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4)NDPB對本身預算負責。 (5)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6)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 規定。 (7)部會首長必須向國會報告,必要時得依國會批准或 女王命令將該NDPB結束。 (8)大多數NDPBs係以補助款方式運作,惟部分可以向 特定部門徵收作業費 。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8 DCSF之NDPBs 英國目前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為兒童、學校及家庭部(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 DCSF) •英國教育通訊與技術局 British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 Agency •兒童和家庭法院諮詢及支援服務 Children and Family Court Advisory and Support Service •兒童勞動力發展局(CWDC)[執行NDPB] Children's Workforce Development Council (CWDC) [Executive NDPB] •少女懷孕獨立諮詢小組Independent Advisory Group on Teenage Pregnancy •國家學校領導學院 National College for School Leadership •辦公室兒童專員 Office of the Children's Commissioner •學校夥伴關係 Partnerships for Schools •資格及課程局 Q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 •學校食品信託 School Food Trust •教師審議委員會 School Teachers Review Body •教師電視台 Teachers' TV Board of Governors •學校培訓與發展局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Agency for Schools 資料來源: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29 英國地方教育行政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0 前言 英國教育歷史悠久,有組織的教育事是和基督教傳入同時開始的,從六世紀到十九世紀初的一千多年間英國教育完全由教會控制。
國家與教會、一元與多元、控制與自由、既得利益與新訂政策、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等矛盾對立、相互衝突的各種勢力,都得以調和妥協,形成複雜的教育制度。 英國社會已由自由放任主義邁向社會福利,實現民主政治理想,封建勢力漸趨式微,社會流動頻仍,階級差異日漸縮小,雙軌教育界限逐漸打破。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1 地方教育行政沿革 1833年英國國會通過以二萬英鎊補助初等學校建築,這是國家控制教育的發端。
1839年置樞密院教育委員會,這是英國中央教育行政的濫觴,也是國家支配教育權的發軔。 1870年初等教育法頒布,授權地方設立委員會,此為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的嚆矢。 1899年依據「地方政府法案」,縣市議會組織技術教學委員會,設置328個地方教育局,劃分兩級,分設於縣市及鄉鎮。地方議會代表各地方教育當局,設地方教育委員會處理地方教育行政。 1944年教育法案正式予以取消,規定「各縣、市議會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已發展各地方初等、中等以及擴充教育。 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廢除所有的地區委員會和特區,仍以地方縣市議會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議會內設教育委員會,負決策之責,教育局負執行之責,局長由教育委員會聘選之,此即現行英國地方教育行政政度。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2 地方層級的教育行政機構 、地方教育經費來源 、LEAs在學校設立管理 部門,監督預算執行及 教職員聘用解雇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a)英格蘭:地方教育局(LEAs) (b)威爾斯:地方教育局(LEAs) 、地方教育經費來源 、LEAs在學校設立管理  部門,監督預算執行及  教職員聘用解雇 (c)蘇格蘭:蘇格蘭教育局(SLAs) 提供適當與效率的學校教育及擴充教育、滿足特殊教育及蓋爾特語言之需求 (d)北愛爾蘭:教育與圖書館董事會 1. 經費透過董事會而獲自中央政府。 2. 天主教學生讀天主教學校,基督教學生讀公立學校或非教派的捐助學校。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3 英格蘭、威爾斯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英格蘭(含威爾斯,下同)在中央層級以下的行政區可劃分為三類: 都會郡、非都會郡、大倫敦
   都會郡、非都會郡、大倫敦      ────都會郡─── 都會區 (地方教育局) 地方───────非都會郡(地方教育局)───區      ────大倫敦───市(32個市) 英國地方政府是採取一元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而為一,意會既是民意機關,亦是行政機關。 英國法律規定,地方議會就是教育地方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LEA) 。 因為議會每年會期有限,並不適合處理複雜的地方行政事務. 故議會會再設若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務。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4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 一、設立及維持學校 二、擬定轄區教育發展計畫 三、執行教育義務相關規定 四、提供學童相關服務以助其就學
五、訂定學校董事會規章 六、確保學校符合國定課程相關規定 七、以經費補助接受補助的私立學校 八、任免教育局職員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5 地方教育的組織 英國地方教育組織通常可以分成三個層級:
1、地方議會 : 法定的地方教育當局,因為議員人數眾多,不適合執行實際職務。因此設立其下教育委員會,且將行政權授之。 2、教育委員會:委員會應包括對教育有經驗之士,及對該地方教育有深刻認識之人,但須半數以上應為議員之成員。委員會又可分設若干小組委員會:如初等教育委員會、中等教育委員會、特殊服務小組委員會等,各地方所分設的數目及名稱不一。 3、地方教育局:地方教育局的地方議會多半不是教育專業人員。且議員雜物繁多,也無時間親自來執行所制訂的政策,故需有專人來代其執行,因此設立了教育局,所設立的教育局的人都具有專業知能,可供教育當局諮商與有時間處理教育行政事務。 地方教育局對委員會負責, 而委員會則對議會負責。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6 威爾斯仍保留教育局長和社會福利局長(Eurybase , 2006a )
在2004 年「兒童法」(Children Act 2004 )通過後,地方當局被要求整合所有服務:兒童和青年教育、兒童社會服務、兒童健康等等,也因此官方目前已逐漸將「地方教育局」改為「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y , LA )。 LEAs 雖然此一名稱仍然常見,但是已逐漸減少中。威爾斯目前也計畫修改用法。同時由2005 年開始,過去教育局主管已由教育局長,改為「兒童福利局長」(Director of Children ‘s Services , DCS ) ,取代之前的教育局長和社會福利局長(Director of Social Services )。 威爾斯仍保留教育局長和社會福利局長(Eurybase , 2006a )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7 蘇格蘭地方教育局 根據1994 年「蘇格蘭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etc ( scotland ) Act 1994 ) ,在1996 年開始,十二個地區和離島當局(Regional and Island Authorities )改制為三十二個地方當局(local ( district ) authorities )。 每個地方當局的議會議員每四年遴選一次。他們沒有支薪,但是有津貼來加以補貼。每個地方當局的議會(Council)是以委員會(committee)的架構來運作,也就是其下通常會設有教育委員會(education committee)。教育委員會成員包括地區議員,主要教派的教會代表通常也在其中。 教育委員會所做的決策必需符合國家法令與規定。教育主管為「教育局長」(director of education ,或稱址head of education、corporate manager-education services )。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8 北愛爾蘭教育與圖書署(ELBs) 負責地區的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青年服務和圖書與資訊服務。
目前北愛共有五處ELBs ,涵蓋北愛的二十六區(district ) ,其成員每四年一聘(地方選舉後)。 教育與圖書署成員中,40 %是區議員(district councilors ) ; 22 %是教會代表;其餘是由廳長根據功能的利益性質來指派,如教師、工會和業界人士。 根據「學校本位管理計畫」(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 Scheme ) ,撥款和經費運用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撥款公式是由教育部依學生數、學校大小、社會和教育需求而定。 目前北愛爾蘭政府已宣布在2008 年時,現有的五處ELBs 將整合為一所「教育局」(Education Authority ) ,同時並涵蓋目前由「天主教公立學校委員會」、「愛爾蘭語學校委員會」和「北愛統整教育委員會」的功能(Euybase , 2006a )。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39 英國學校管理委員會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0 學校管理委員會(董事會) 學校理事會 訂定 學校管理規則 理事會規程
英國在學校層級設有「學校管理委員會」(school governing body),發揮學校管理運作之決策功能。 學校理事會 學校管理規則   理事會規程 成員包括了: 家長、地方教育局、教師、地區代表和校長。 訂定 例如: 地區學校人數300-599名時 成員就16名 (家長4名、教師代表2人、職員代表1人、地區居名4人)。 校長是否是理事??? 由學校決定。若不是理事但是還可以一職權參加所有的會議(文部省:2000) 公立學校依法律規定, 在理事會的監督下運作。 理事會:決策機構 校長: 執行機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1 學校管理委員會之職權 (一)學校的一般性指揮:大體說來,應指對學校的方針作原則性  指示,而不涉及執行。在校董會指引之下,法令規定校長負  責決定學校課程組織。 (二)確保學校遵行國定課程:地方教育當局在中央的國家課程政  策內,有訂定地方政策的責任,而校董會在兼顧中央及地方  的政策下,擬定自己的課程政策,以供學校遵行,適應地方  的特殊需要。 (三)決定學校性教育及作息時間:校董會有權決定學校要否實施  性教育。如決定要實施,則應進一步決定其內容與組織,作  為學校性教育教學的依據。 (四)維護政治平衡及接受申訴:就學校的教學及聯課活動,校董  會須維護其政治平衡性,亦即應讓各界不同的觀點有均等的  呈現機會,尤以爭論性的主題為然。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2 學校管理委員會之職權 (五)任免校長及教職員:校董會有權任命學校的教職員,包括 校長、副校長、教師及職員在內。
(五)任免校長及教職員:校董會有權任命學校的教職員,包括  校長、副校長、教師及職員在內。 (六)維持學校的紀律:校董會對學校有一般性指揮權,對學校紀  律自有其關心之權。校長負有執行紀律之責,但在處理紀律  案件時,除須遵守上述原則外,也要重視校董會的指導。 (七)學校預算使用及收費決定:目前地方教育當局將經費分配給  學校後,學校就可自由運用,以增添儀器、圖書及設備等。 (八)決定學校的屬性:公立及地方補助學校的校董會,可以決定  學校是否仍維持原屬性,或改為接受中央補助的補助學校。 (九)向家長提出報告:依規定校董會每年必須提出年度報告,  分送給每位家長。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3 學校管理委員會設置目的 (一)給予學校一些自主性,尊重專業發展。 (二)透過社區人士的參與,學校較能適應社區的需求。
(三)透過董事會的集思廣益,使學校的決策較嚴謹,   且可避免校長的獨裁。 (四)使學校更能對社區負責。 (五)讓社區人士及教師參與董會,可激發對學校的   向心力。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4 英國學校制度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5 英國學制簡介(1/5) 學校有公、私立之分,私立學校多為教會所設,並接受政府補助。另外,還有一種完全不受國家補助的私立學校,稱為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 學制採雙軌制。在獨立學校系統中,實施初等教育的學校為預備學校(preparatory school),在學年齡為八、九歲至十三歲,下接三至八、九歲幼兒所讀的前預備學校(pre-preparatory school),上接公學(public school),自成一套系統,與一般學校不互相銜接,為英國學校制度的一大特色。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6 英國學制簡介(2/5) 依1960年代普勞頓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有些地方發 展一種新式的學校制度,稱為第一級學校(first
 school)及中間學校(middle school) 、高級學校  (upper school) 。  ‧第一級學校:就學年齡為五至八、九歲。  ‧中間學校:就學年齡為八、九至十三、十四歲。 ‧高級學校:就學年齡為十三、十四歲至十八歲。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7 英國學制簡介(3/5) 義務教育的年限為11年,學生年齡為5到16歲,包括兩個階段:「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的前半段」。
16歲以後,進入所謂「後義務教育階段」(post-compulsory education),包括「中等教育的最後兩年」。此階段之教育機構包含「第六學級學院」(sixth form college)、「繼續教育學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職業教育與資格」。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8 英國學制簡介(4/5) 教育系統包括五個部份,分別是: ‧學前教育~招收五歲以下的學童
‧初等教育~招收五至十一歲之間的學童(某些情況包括十二歲) ‧中等教育~招收十一歲(或十二歲)至十八歲的學童,義務教育後的中等教育稱為第六學級(the sixth form )。 ‧繼續教育~提供十六歲以上的學生義務教育後的各類學術或職業訓練課程 ‧高等教育~包括大學部到博士班的學位準備課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49 英國學制簡介(5/5) 學年開始於九月,一年分成秋、春、夏三個學期。秋季學期始於九月上旬,結束於十二月中、下旬;春季學期始於一月,結束於復活節(三月或四月);夏季學期始於復活節  ,結束於七月下旬。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0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1 一、學前教育 又稱為保育教育,招收5歲以下的兒童。分為公立 與私立兩種學校,前者為免費教育,後者需自行
繳費。而依照其設立的型態可分為以下幾種: ‧單獨設立的「保育學校」(nursery school), 招收年滿2歲的兒童。   ‧小學附設的「保育班」(nursery class),招 收年滿3歲的兒童。  ‧公私立的「托兒所」(day nursery)。  ‧附屬於企業或家長經營的「遊戲團體」。  ‧「家庭保母」(child-minder )。 一般而言,英國保育教育比較重視兒童的體能發展與社會化,鮮少提供正式課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2 二、初等教育 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地區的初等教育一 共是6年,通常分為兩個階段:
‧5到7歲稱為「幼兒學校」(infant school) ‧8到11歲稱為「初級學校」(junior school) 蘇格蘭地區的初等教育則是7年,5歲入學,12  歲則進入中學。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3 三、中等教育(1/12) 招收十一至十八歲的學童,共七年,最初五年屬義務教育。
其一般型態為綜合中學(comprehensive school),約有九成的學生選擇就讀。初等教育畢業後,原則上自動升上,沒有入學測驗。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4 三、中等教育(2/12) 公立中等學校包括: ‧中間學校(middle school) ‧文法中學(grammar school)
‧現代中學(modern school) ‧技術中學(technical school) ‧綜合中學 (comprehensive school) 私立學校方面,以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為主,包括:  ‧公學 (public school)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5 三、中等教育(3/12) 中間學校: 可以被認為是小學,也可被認為是中學,一般來說 ,八至十三歲的中間學校屬中學。被認為是中學的
 可以被認為是小學,也可被認為是中學,一般來說  ,八至十三歲的中間學校屬中學。被認為是中學的  中等學校偏重於中等課程。 現代中學:  ‧原學習年限為五年(十一至十六歲),現延長兩   年。    ‧學生大多義務教育期滿後離校,很少繼續升學。  ‧目前設有多種不同課程的現代中學已經合併或改    稱為綜合中學。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6 三、中等教育(4/12) ‧以招收十一至十八歲學生為對象。 ‧教學內容雖以一般學科教育為主,但較偏重
技術中學: ‧以招收十一至十八歲學生為對象。 ‧教學內容雖以一般學科教育為主,但較偏重    就業的準備。  ‧此類中學其實並未有規模出現,到了1990年    代,技術中學幾乎沒有了。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7 三、中等教育(5/12) 文法中學: ‧是英國最古老的公立中學。 ‧它是以少部份成績最好,將來準備進入高等教育
 ‧是英國最古老的公立中學。  ‧它是以少部份成績最好,將來準備進入高等教育   機構(尤其是大學)就讀的學生為對象。 ‧通常修業五到七年,以十一至十八歲的學生為主 ‧文法中學學習分兩個階段:基礎階段和分科階段 。基礎階段五年,為共同學習階段,分科階段亦 稱第六學級(the sixth form),一般學習兩   年,想爭取獲得大學獎學金的學生則學習三年。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8 三、中等教育(6/12) 文法中學: ‧側重人文學科,注重學生的基礎知識,而非實 用技能,主要為以後升大學做準備。
‧學生在基礎階段五年修滿後,經過「中等普通 教育證書」(GCSE)考試,合格者進入第六學 級繼續學習,不合格者授予「中等普通教育證 書」,離校就業。  ‧學生在第六學級學習結束,參加「高級普通教   育證書」考試(GCE A-level),成績合格獲得   證書者,可升入大學或其他高等學校。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59 三、中等教育(7/12) 1944年的教育法案正式統整中等學校分為三類 ,即文法中學、現代中學及技術中學,接受完
 ,即文法中學、現代中學及技術中學,接受完  初等教育的畢業生,必須參加『十一歲考試』  (Eleven-plus Examination),並依據其成績來  決定進入哪一種類型的中學就讀。 1960年代開始發展綜合中學,『十一歲考試』被取消,所有兒童不須考試均可進入綜合中學就讀,然後隨年級的升高而逐漸分化。 目前只剩一部份的文法中學和現代中期,技術  中學幾乎沒有。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0 三、中等教育(8/12) 綜合中學: ‧是將文法中學、技術中學與現代中學「合併」 在一起的學校。 ‧是目前英國在校人數最多的一類中學,約佔公
 ‧是將文法中學、技術中學與現代中學「合併」   在一起的學校。  ‧是目前英國在校人數最多的一類中學,約佔公 營學校的90%。  ‧進入綜合中學不須要考試,凡已達十一歲讀完   初級學校的兒童均可進入。  ‧修業年限有七年制與五年制兩種,七年制與文   法中學相同,分為前五年及後二年。至於五年   制則配合義務教育到十六歲止。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1 三、中等教育(9/12) 綜合中學其基本特徵如下: ‧集高中階段所有教育類型於一身。 ‧資格證照的授與。 ‧兼顧學術與職業教育的培養。
‧其主要任務是使學生「全面發展」,而非將 學生分類,注重學生「能學什麼」,而非   「不能學什麼」。 ‧採選課、學分制的修課方式。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2 三、中等教育(10/12) 綜合中學 英國改組綜合中學主要的影響因素,可分為下述 幾點: 1.教育機會均等的訴求 2.延緩分流之達成
3.因應科技發展的需要 4.工黨強力支持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3 三、中等教育(11/12) 公學 英國最古老的一種私立學校,以培養英國坤士風度 而著稱於世。 入學年齡為十一或十三歲,修業至十八歲。
英國不是所有的私立學校都可稱為「公學」,一般私人學校只是「獨立學校」。能夠被稱為「公學」並沒有特定的標準,但一般有幾個特點: ※悠久歷史 ※課程設置注重人文教育而非科學 ※設立古典與宗教課程,這些課程在普通的英國中 學已經很少教授。 ※十分注重體育活動 ※學費昂貴,而且很少提供獎學金。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4 叁、中等教育(12/12) 英國中等教育考試與證書
GCSE (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 即「中等普通教育證書」,為十六歲修完義務教育 者參加的考試,合格者進入第六學級繼續學習,不 合格者授予「中等普通教育證書」,離校就業。 GCE A-level (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即「高級普通教育證書」,進入第六學級的學生於  十八歲時必須接受的考試,視其成績作為申請大學 的依據。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5 四、繼續教育(1/2) 繼續教育學院多為公立學校,是英國學生在16 歲以後,大學之前之教育。 實施原因在於避免十六歲之後的國民不再主動
接受教育,英國政府設置擴充機構,做為提供 十六歲之後的就業人口在職進修與專職訓練的 場所。 實施年限視學生需求而定。 在英國有許多繼續教育學院提供廣泛的學術課 程,包括:英文、GCSE中學教育普通證書、A- level進階級課程、職業資格,而有些學院也 提供大學先修課程及學士學位課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6 四、繼續教育(2/2) 依據1999學年度的統計顯示:各類繼續教育學院中,19歲以下的年輕人只佔20.3%,這些學生當中全時(full-time)的學生有68.5%,其餘的31.5%則為半時(part-time)的學生。(LSC, 2001)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7 五、高等教育(1/2) 高等教育幾乎屬於公立性質,到目前為止,僅有 一所私立大學---白金漢大學(University of
 Buckingham)。 主要由大學(University)和學院(College)組成。 前者教育制度較完整,歷史較悠久;後者大多是  私人投資辦學,規模較小,在某一專業領域(如商  科、人文社科、藝術等)有較強優勢。 大學可分成舊大學與新大學兩種,舊大學以學術  課程為主,新大學則以提供實務性課程為其特徵  。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8 五、高等教育(2/2) 大學學位可分為四個等級:學士、碩士、哲學博士和高級博士。大學中約有85%的學生攻讀學士學位。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69 台灣與英國學制對照表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年齡 年級 7 小學一 5 8 小學二 6 9 小學三 10 小學四
小學五 12 小學六 13 國中一 中學一 14 國中二 中學二 15 國中三 中學三 16 高中一 中學四 17 高中二 中學五 18 高中三 中學六(第六學級) 19 大學一 中學七(第六學級) 20 大學二 21 大學三 22 大學四 23 研究所 24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0 英國課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1 中央政府介入學校課程(1/3) 緣由 1970年代中期石油危機引發經濟衰退,造成財政及失業問題。 1977年,出生率大幅下降,學生數減少,降幅高達近1/4。 結束教育的擴張期。 1975年教育與科學部設立成就評鑑單位 (the Assessment of Performance Unit) 原本目的:診斷學生的特別需求。 後來演變:監督學生成就。 此為中央政府介入學校課程的徵兆。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2 中央政府介入學校課程(2/3) 1976年黃皮書(Yellow Book, 1976)
內容強調以統一架構來重建當前課程內容的重要性,而且中央介入是必須的。 1978年NIESR公佈調查結果(NCOE, 1993) : 英國的勞動力無法和其他工業國家在國際市場上競爭。 英國勞力的合格水準遠落後於德國與法國。 勞動力素質低落的主因是學校教學品質。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3 中央政府介入學校課程(3/3) 1979年綠皮書(DES, 1976) 1980年1月教育與科學部發出文件:
中央表明要建立一個全國性一致課程的計劃。 主題:Local Authority Arrangements for the School Curriculum. 1980年1月教育與科學部發出文件: 主題:學校課程架構(A Framework for the School Curriculum)。 建議: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所有中小學應建立核心及基礎課程。 勞動力素質低落的主因是學校教學品質。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4 國訂課程 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公立中小學必須執行一套國訂課程: 各學科的課程綱要依年齡分為4個關鍵期:
核心科目:英文、數學、科學。(威爾斯語學校可增加威爾斯語) 基礎科目:外語、物理、歷史、地理、體育、美術、音樂、技藝。 各學科的課程綱要依年齡分為4個關鍵期: 5-7,7-11,11-14,14-16歲。 17-18歲:連接大學教育之第五階段,非法律規定。 年級與群體性的評鑑結果:須知會家長、學校管理組織及地方教育當局。 全國統一考試:原訂1989年於各關鍵期結束時實施,因教師反對聲浪延至1995年才實施。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5 2002年教育法重新界定關鍵期與課程 1998年中央政府在綠皮書中宣示,不僅要改善學校表現水平,也要建立世界級的學校(world class): 2002年教育法重新界定關鍵期的年齡與課程內容: 第1關鍵期(6-7歲),第2關鍵期(8-11歲): 核心科目:英文、數學、科學。 基礎科目:設計與技術、資訊與傳播技術、體育、歷史、地理、藝術與設計、音樂。 第3關鍵期(12-14歲) : 除上述課程外,另加公民及現代外語。 第4關鍵期(15-16歲): 基礎科目:設計與技術、資訊與傳播技術、體育、公民及現代外語。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6 英國師資教育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7 一、教師養成【師資培育】(1/2) 一般大學 大學部養成:教育學士學位【BED】 或學位與教師資格分開處理。
由此途徑培育初等教師占42.3%, 中學教師占6.8%。 學士後師資課程(Post Graduate Certificate in Education, PGCE) :畢業後修讀1-2年的教師專業課程。 由此途徑培育初等教師占57.6%, 中學教師占91.4%。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8 一、教師養成【師資培育】(2/2) 公私立學校聯合會【 School-Center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 SCITT】 輔助PGCE制度之用。 對象:高等教育機構畢業者或在籍兩年以上者,可在SCITT取得教師資格。 方式:公私立學校向師資訓練局(Teacher Training Agency,TTA,1994年設立) 申請培育課程認定,培養後授予教師資格。 師資生在學校有輔導老師(tutor)輔導及大學教授指導。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79 二、在職進修 1984年「師資培育認可協會」( Council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 CATE ):規範初任教師訓練課程內容之有效性。 1994年「師資訓練機構」 (Teacher Training Agency, TTA)統合。 2005年「學校訓練發展局」 (the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Agency for school, TDA) 擴充。 吸引有能力的人從事教職。 提供學校及教職員優良的訓練。 創造訓練及發展的環境。 非常重視教師在職進修,建立「專業職能繼續發展」 特別的是校外研習需付費,由學校支付或部分負擔或個人自費,研修是一項大企業。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0 三、中小學教師必備條件 精通一種或一種以上的課程領域。 經過課堂教學的訓練與實習。 具有良好的個人素質。 正確的職業態度,關心提高教育效果。
新任教師施以重要的導入教育,研習結果紀錄在一份「初任及職能發展紀錄」中。 現職教師則在一份「教職成長檔案」紀錄,詳細填寫職涯成長內容。研習包含義務性研習及增長其能力之研習。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1 四、 《更多好的教師》報告書 以智庫Policy Exchange在2008年發表《更多好的教師》(More Good Teachers)報告書的實務建議為依據,Gove希望能夠藉由諸多改革計畫的推動與施行,提升人們對於教學的關切,並且確保那些表現傑出的專業人員能夠得到更好的薪資報酬。 Gove提出未來英國的教育改革應該以教師的相關改革為重心 : 營造一個令人愉快的教學環境 更加彈性地激勵良好的教學 容許教師專業智識的發展 招募其他行業的專業人才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2 五、教育行政人員的培育 英國尚未建立教育行政人員的專業培育制度,教育行政機關所用的人原如屬於公務員,則依一般公務員考選與任用辦法辦理。
英國會定期辦理公務員考試,報考資格視職級高低與性質之不同而異,考試通常分下列三階段舉行: (謝文全,2006) 第一階段資格考試 第二階段專才考試 第三階段決選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3 六、校長的培育 英國過去並無校長的專業培育制度但自從西元2000年「國家學校領導學院」(National College for School Leadership),成立運作後,校長的培育制度才成形。 至目前為止,英國政府已推動三項校長(含副校長)的培養與在職訓練方案如下: 校長專業認證方案 新任校長領導與管理方案 在職校長領導發展方案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4 英國1988教育改革法案以後重要教育改革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5 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1990年公布《21世紀的教育與訓練》(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the 21st Century)教育白皮書 1991年成立擴充教育撥款委員會,並改制皇家督學為「教育標準局」(Office for the Standard of Education, Ofsted),俾透過明確的考核、評鑑,以確保教育的品質。 1993年成立「中小學課程評量局」(School Curriculum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SCAA),開始對中小學課程進行大規模的嚴格評鑑,期能改進並提升中小學的教學成效。 1996年《迪陵報告書》(Dearing Report)出爐(Dealing, 1996),強化16-19歲學生高階學術(A Levels)與職業證照(Vocational Qualification)能力的教育(Labour Party, 1997)。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6 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1997年,將職業證照併入「中小學課程與評量局」,並更名為「職業證照與課程局」(Qualification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 QCA),並針對高職教育公布「具備成功資格」(Qualifying for Success: A consultation paper on the future of post-16 qualifications)的教育諮議報告書。 1998年,因應終身學習,發表《 學習年代》(The Learning Age)綠皮書 1999年,持續呼應聯合國的終身學習理念,公布 《學習成功》(Learning to Succeed)白皮書(DfEE, 1999b)與《關鍵能力》(Key Skills)教育諮議書,期能透過發展特殊學科專長的學校(specialist subjects schools),以雙軌方式,提升16-19歲學生的學術或職業能力 。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7 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2000年實施「課程2000」(Curriculum 2000),確立高等學術研究能力之重要性,尤其重視未來高等教育所需之探究能力與外語能力的培養(Duke University, 2004: 3) 。 2001年,發表《 立足成功》(Schools: Building on Success)綠皮書,明確的要求學習品質,以及學生的天分和學習動力,以奠定中學教育的卓越品質(DfES, 2001) 2001年,正式公布為《 學校實現成功》(Schools: Achieving Success)白皮書,確立英國教育持續追求卓越、創新和多元的教育高品質的教改方向(DfES, 2001)。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8 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2002年,英國教育改革的重點開始放在職業教育,發表《 14-19:機會與卓越》(14-19: Opportunity and excellence)綠皮書,特別強調必須在中學時(14歲以前),就把英語和數學的基礎打好(DfES, 2005a)。 2003年,為了進一步開發受教者的潛能,並提升國人生活於21世紀的競爭力,公布《 21世紀技能 –潛能實現》(21st Century Skills – realizing our potential)白皮書 2003年, 注意到高等教育的發展,公布《高等教育的未來》 (The future of higher education)白皮書 2003年, 發表《每個兒童都是寶》(Every child matters)綠皮書,成立獨立的理事會,負責保護、照顧與維護青少年的安全、健康與快樂學習(DfES, 2003)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89 2004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2004年實施關鍵能力證照(Key Skill Qualification)
將職業類科的能力分為五級(Wikipedia, 2006),以強化職業技能的檢定,正式將技職教育證書納入國家教育證書架構中: 初級(1-2級,即一般基礎程度的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GNVQ) 普通級(中級) 進階級(3級,包括Ordinary National Certification, ONC,和Advanced Vocational Certification of Education, AVCE) 高級(4級,即Higher National Certification, HNC) 高階級(5級,即相當於高等教育程度的Graduateship City & Guild, GCC) 《五年改革策略》成為2005年教育法內容 : 推動中學自主及三年經費預算 校園重建 學科重點中學 公辦民營中學 簡化績效責任手續 學校夥伴關係 適性化學習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0 2005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2005年教育與技能部公布 《 14-19:教育與技能》(14-19: Education and Skills)白皮書,提供11-19歲的教育一個清楚而廣泛的課程架構,期教育能提供每位青少年皆能有寬廣的機會發展其各自的潛能,以因應21世紀的生活(Kelly, 2005) : 改善16歲以後的低就學率。 加強新專長文憑。 加強英數學科基本知能。 充分發展資優學生的能力。 2005年公布 《技能:馳騁職場與工作》(Skills: Getting on in business, getting on in work)白皮書,確立學校可以提早和市場人力需求結合,讓學校教育的「產品」足以因應職業和市場的需求。 2005年公布 「所有學校都更好、更卓越》(Higher standards, better schools for all)的白皮書,希望全面提升學校的品質,以厚植國家競爭力。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1 2006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2006年3月27日公布《 擴充教育改革:提升技能,改善生活機遇》(FE reform: Raising skills, improving life chances)白皮書(DfES, 2006) 該白皮書乃建立在「14-19:教育與技能」白皮書的基礎上,由此可見,英國對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視。 2006年《教育及視導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 : 中等學校有機會進一步轉型為信託學校,並借重外在夥伴的才能與活力以提升教育標準。 持續推動14-19歲的改革,以確保年輕人在現行課程外有權選擇另一種新專長文憑。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2 《2020年願景》(2020 Vision)報告 遠景2020報告: 5至16歲的學童施以「適性化教學」 ,於 2020年實現此願景。
推動適性化學習,確保個別學生進步。 將英國價值納入課程,全面改革11-14歲中學課程。 7-14歲中小學生必修外國語文。 延長義務教育至18歲。 推動適性化學習之報告: 《取得良好進步》(Making Good Progress) 《多元與公民資格》 (Diversity and Citizenship) 《中學課程審議 》(Secondary Curriculum Review) 《語言審議》(Languages Review) 《提高期望 》(Raising Expectations) 綠皮書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3 補充說明:適性化學習的重要性 教育技能部於2006年三月成立「2020年教與學審議小組」(Teaching and Learning 2020 Review Group),著手發展具體步驟,並提出建議給學校,以幫助學校配合每一學生的才能與需要,實施適性化學習,並預計到2020年應達成發展教與學的願景。 重視基本知識、技能。(識字與算術能力) 口語溝通 團隊合作 批判性評估資訊 有效學習 獨立工作研究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守時堅毅的態度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4 補充說明:適性化學習的內涵 高品質的教學:教師專業發展。 為了學習的評量: 藉由評量追蹤學生的進步情形。 協助改善學習狀況。
提供教學回饋意見,協助教師了解教學應改進之處。 「學習嚮導」制度:協助學生改善學習狀況。 學校組織與更新:2005英國「建構未來學校」的十年方案。 學校建築、軟硬體設備、資訊和通訊科技。 互動式電子白板e化教室。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5 補充說明:適性化學習的五大要項圖 From:Department of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2007).
為了學習 的評量 有效的教與學 課程資格與選擇 學校組織 教室外的夥伴關係(專家、家長、社區) 內部核心 (inner core ) 將學校經驗 適性化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6 2008年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或白皮書 2008年將開始實施英格蘭地區11至14歲的國定課程改革方案,鼓勵華語、阿拉伯語等語文教學,並將氣候變遷和奴隸交易的新主題納入課程,允許學校教學有更多彈性,並傳授年輕人成功學習與生活所需的知能。 7至14歲中小學生必修外國語文課程。 教育技能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 DfES)發表《提高期望》綠皮書,2015年起,延長義務教育到18歲。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7 英國教育行政特色與改革趨勢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8 一、教育行政機構不斷革新 從1989年迄今,英國掌理教育最高的機構經常依改革需要數易其名: 準政府機構化轉型:
1989:教育科學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將原來的教育科學部與教育部分成兩個部門,強化教育工作。 :教育就業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明顯的強調教育和就業之間的綿密關係,因此教育部所關切的就是要提升受教者的就業能力。 2001年開始迄今:教育與技術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 , DfES )。 準政府機構化轉型: 教育標準局【OFSTED】 學校發展訓練局【TDA】 資格及課程發展機構【QCA】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99 二、中央集權 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通過後,逐漸朝向中央集權發展。 非直接介入,以規範方式管理。 國家學校領導學院 師資發展局
保守黨執政的70年代開始, 「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之重要性日漸增加,1997工黨政府執政前曾宣示減少這些單位,卻不減反增。 現在這些組織的業務已逐漸回歸中央。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0 三、教育權力之上下轉移 1988年教育改革:強調機構之間的夥伴關係,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的關係不是「上對下」,而是「互助合作」的夥伴關係。
地方教育當局:(最大的輸家) 向上增加教育技術部的權力 向下增加家長的權力 學校: 自行管理財政、聘用教師。 選擇是否脫離地方教育當局管轄,直屬中央管轄。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1 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通過後, 學校在經費和人事權大增。 1999年的「實施準則-地方教育局與學校關係」,來重新界定與地方當局的關係。
四、學校權力增加,重視學校本位管理 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通過後, 學校在經費和人事權大增。 1999年的「實施準則-地方教育局與學校關係」,來重新界定與地方當局的關係。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2 五、賦予家長權力:教育市場化 「教育市場化」:學校的存廢由市場的機制決定,此為保守黨的觀念。 家長有權力選擇最適合其子女需要之學校。
供給面:學校與教師(產品製造者) 需求面:學生與家長(消費者) 商品:知識與技能 家長有權力選擇最適合其子女需要之學校。 學校不得拒收,除非總量管制。 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賦予家長的權力:監督學校的進步與發展。 學生數超過300人以上,學校理事會可以申請獨立於地方教育局之外,改由中央政府補助。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3 六、回歸菁英式教育的趨勢 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採行國定課程的目的: 三科核心科目:英文、數學、科學。
學生應生動活潑地發展。 培養學生個人的道德觀。 培育學生未來成人生活與就業有關之知識與技能。 三科核心科目:英文、數學、科學。 七科基礎科目:歷史、地理、工藝、音樂、藝術、體育、外國語。 全國性測驗參加年齡:7、11、14、16歲。 為了讓家長及老師知道學生學會了什麼? 為了進一步診斷學生問題。 有助於了解學校與地方教育局辦學的成效。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4 七、初等及中等教育重視學習成效 1995「國際學生評量學會」【IEA】:英國的數學在先進國家中排名最後,激起學校教育改革措施。
「全國提升讀寫策略」 : 公立學校每天至少一小時的英語課時間。 「全國算術策略」 : KS1階段:每日45分鐘的算術課。 KS2階段:每日50-60分鐘的算術課。 11歲的全國性測驗,英文語數學一定要達到學習目標。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5 八、高等教育改革 1992年高等教育法:由雙元制轉成一元制 英國大學大一無共同科目 除了醫學、藥學、外國語等學科外,大學修讀只要三年。
明確提高高等教育管理機構的功能。 2001年大學入學率約同年齡之35%。 2010年教育技術部訂出預期目標50%。 英國高等教育:從大眾型走向普及型。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6 九、技術職業教育改革 1983年「青年訓練計畫」:提供剛受完義務教育尚未就業的青年一年的基礎訓練和工作實習。
目的:培養合格的勞動力、降低青年的失業率。 對象:16-18歲青年。 「中等教育階段職業訓練計畫」:由人力服務委員會與教育和科學部共同施行。 對象:14-18歲的中等學校學生。 四年基礎性的技術職業教育:在普通教育範圍內進行。 後兩年技術職業教育:重視企業實習。 結業時:取得某種職業資格。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7 十、重視終身教育 全面變革學校教育的內容與過程: 學生:從小培養終身學習觀念、能力與方法。 教師: 改變傳統教學
培養學生獨特個人化的學習方法 學生離開學校後,應用至實際問題,成為終身受用的能力。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8 結語 一向講求自由、人文和重視歷史和文化傳統的英國,在近二十年的教育改革中,我們卻看到其更直接的接受管理與經營的績效理念。是優?是劣?是成?是敗?是好?是壞?除了理論的論辯外,就等待時間的考驗! 評估教育改革成效的能力指標,不是普遍的判準,而是策略和過程。總之,教育改革仍須以終極的理想為鵠的。就此而言,教育改革不能不顧及教育的本質,更不能不展現教育的專業知能。 英國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對教育改革所秉持的理念是對的,他聲稱:他相信教育就是讓人人皆有機會。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109 The End 感謝您的聆聽與指教 2009/11/04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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