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单独两孩及 与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的计生政策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单独两孩及 与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的计生政策"—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单独两孩及 与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的计生政策

2 主要内容 1、“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2、机关企事业单位计生人员应掌握的有关政策 3、做好当前单位计生工作的几点要求

3 一、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4 背景及意义

5 为何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两孩政策?
《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

6 充分认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7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我市《条例》,继续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8 单独两孩政策及有关程序

9 (一)将“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除,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就是将原来在我市城镇地区实行的双独两孩政策改为单独两孩政策,加上原来已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在我市将全部实行单独两孩政策。

10 (二)将生育审批中独生子女的概念进行了修订
规范性文件之一: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为配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人口计生委〔2010〕42号)作如下修改:将原文第一部分“此处的独生子女是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修改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11 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12 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按照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进行申请即可。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13 (三)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退还
规范性文件之二: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配合我市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第四部分作如下修改: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它奖励。”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2、“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从重新领证之月起,发还已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修改为“ 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从重新领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14 申请二孩时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怎么处理?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已经领取的奖励费不再退回。

15 (四)重新明确受理部门,取消“外省市居民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规定
1、将原文第二条第一款“……,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2、删除原第五条关于外省市居民的审批规定。

16 (五)缩短审批时限 1、将原文第二条第三款“……,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修改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8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 2、将原文第二条第四款“……,认为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修改为“……,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3、将原文第二条第五款“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7 个工作日……。”修改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 个工作日……。”。 4、将原文第二条第六款“……,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取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修改为“……,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17 单独夫妻提交材料之后,多长时间能获得批准?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我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从原来50个工作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即,自街道计生部门受理之日起算,一般3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就可以取得二孩审批证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18 (六)精简审批程序 取消《天津市申请办理二孩审批的人户分离人员婚育情况证明》
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一)—(五)取消“上级单位盖章”环节。

19 (七)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20 我市对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的要求吗?
按我市《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单独夫妻生育二孩同样要遵守以上生育间隔要求,这样有助于缓解生育堆积现象的出现。

21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应该如何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提交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中一方的独生子女证明。受理部门对户籍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存复印件。

22 符合条件打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均应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政策实施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据我市《条例》,按照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款征收社会抚养费。

23 《独生子女证明》有格式要求吗?由什么部门出具?
《独生子女证明》是全市统一格式,在申请时领取,独生子女方为本市户籍的由其工作单位出具。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24 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其生育指标,收回二孩审批证明;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5 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怎么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26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 应掌握的有关政策

27 (一)关于晚婚的有关规定 1、关于晚婚的规定 2、对晚婚的奖励

28 (二)关于生育服务证的领取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基本途径为:夫妇双方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凭5项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29 (三)关于晚育的有关规定 1、晚育的概念 2、晚育的奖励

30 (四)关于产假的规定 1、正常产假:98天 2、晚育:增加产假30天
3、遇有难产(剖腹产术等),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1 (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下列夫妻: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下列夫妻: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的。

32 不能领证的情况: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33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申领地点: 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

3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35 几种特殊人群的发放对象 1)收养子女的; 2)离婚后,未带子女一方; 3)双方原为独生子女父母,各带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两个子女。

36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主体和金额 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37 (六)我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38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掌握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应包含以下情况: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39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程序 依照《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出证;初审;拟批;公示;发证;换证等环节。 涉及病残申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本人申请、村初审、乡再次核实、区县批准并组织鉴定。

40 生育间隔规定 符合《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41 (七)法律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2 (八)违法生育的处理 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要给予纪律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3 对违法生育的处理 1、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 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结合具体情节,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为本人子女数

4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1)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4) (2)不够间隔,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2)
(3)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5倍) (4)非婚生育的 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1/4)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2) 其他非婚生育(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一孩1—3倍,二孩3—5倍) (5)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6—10倍) (6)违法收养子女的

45 1、公务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1、公务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党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十一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6 三、做好当前单位 计生工作的几点要求

47 局、总公司等企事业组织 要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

48 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风险防控,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1、要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

49 2、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职工的婚育情况,如实出具有关计划生育事项证明。

50 3、做好宣传工作。 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等深入细致的工作。

51 4、做好培训工作。加强基层单位的职责,加大培训力度。

52 5、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防止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滑坡。

53 谢谢大家!


Download ppt "单独两孩及 与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的计生政策"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