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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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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育保险待遇

2 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生产或因计划生育引流产,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向参保区县社保中心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
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为女职工申领诊疗费、生产费、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的费用报销。(申领条件、操作办法请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咨询)

3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1. 领取人需在京参加生育保险;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 对于申领生育津贴的职工,生育当月需正常缴费,另需满足:①产前在京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含生育当月)②若产前未能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需产后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不含生育当月)。

4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5 产假天数计算办法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剖宫、胎吸、产钳助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若女方分娩当日满24周岁且为初胎(以《北京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为准),可以由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享受晚育奖励假,天数为30天。

6 产假天数计算办法 女职工怀孕引流产,妊娠周数未满16周(含),产假15天;16周以上28周以下,产假42天,妊娠周数超过28周(含),按分娩处理,即98天

7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对产假工资标准有疑,请拨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

8 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间 生育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女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2个月后每月5至25日 生育津贴的最晚申领时间目前没有限制。

9 生育津贴的办理流程 1、每月5-20日,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支付柜台办理;
2、社保中心受理成功后,生育津贴在办理次月月底发放至单位账户。

10 办理生育津贴携带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需明确标注被诊断人姓名,生产方式(难产需注明:剖宫、产钳助产、胎吸),加盖医院有效印章;

11 5.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埠人员在京生育联系单》(原件、复印件); 6
5.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埠人员在京生育联系单》(原件、复印件); 6.如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证件号码非机打18位的,需另提供夫妻双方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年12月31日前参加生育险并发生生产的外埠城镇人员申领生育津贴需另提供《北京市长期工作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12 附注: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填写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无论男女双方何方享受晚育津贴,均可由女方单位申报生育(含晚育)津贴,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13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由男方单位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男方单位。
注:所有的复印件(A4纸复印)和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4 办理引、流产携带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女职工引、流产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需明确标注被诊断人姓名其发生引、流产具体项目名称,具体日期,怀孕周数;并加盖医院有效章(仅医师人名章无效);

15 4.如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证件号码非机打18位的,需另提供夫妻双方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2011年12月31日前参加生育险并发生生育及引流产的外埠城镇人员申领生育津贴需另提供《北京市长期工作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注:所有的复印件(A4纸复印)和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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