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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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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有各自的道德。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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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假账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朱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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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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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 职业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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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要求 有职业就有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
职业要求既有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与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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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共同特征 鲜明的职业性 明确的规范性 调节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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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具体的内涵不同; 调控手段不同; 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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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 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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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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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敬业 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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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 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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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典“神话”破灭 3.15晚会上,欧典地板被曝光,这家自称源自德国的著名地板品牌,在德国根本就没有总部,只是在国内贴牌生产出来的。欧典地板事件引发了地板行业的诚信危机。面对各种洋牌子的时候,不少消费者担心,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其他牌子会不会也有呢?事实上,我们发现地板行业里,竞相和德国攀亲带故的牌子还真不少。 在地板市场,“德国进口”、“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眼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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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砸冰箱狠抓品质管理 1984年张瑞敏接手海尔的时候,海尔是个亏损147万元的小厂,当时的工资是张瑞敏回农村借来的,85年的时候,面对76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张瑞敏轮起的铁锤,从此海尔树立了做家电行业强势品牌目标,开始了狠抓质量的品质管理。20年来持续稳定发展,已成为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美誉的大型国际化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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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道 在职业活动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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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辛格被拒 在美国的某个乡村有个小酒吧叫芬格斯酒吧,老板是个犹太人,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是犹太人的后裔,一次,他想去这个酒吧体会一下犹太人的民风,前一天他打电话给芬格斯老板说会带10个随从去光顾酒吧,到时请老板把其他的顾客都赶走。芬格斯的老板当即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说自已的酒吧十多年来一直是依靠这些老顾客才生存下来,让他赶走顾客他做不到。基辛格只有遗憾地放下了电话。这件事被当时正在酒吧消费的顾客传为美谈,芬格斯酒吧因此生意更兴隆了,并在当年被评为世界优秀酒吧前十五名,它是其中唯一一个最小的酒吧,理由是:对顾客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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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群众 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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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献社会 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奉献。
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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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 ——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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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禹——“感动中国”的大学生 我愿做一滴水,我知道我很微小,当爱的阳光照射到我身上的时候,愿意无保留地反射给别人。 ——摘自徐本禹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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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虎:辛苦我一人,方便千万家 全国劳动模范、共产党员徐虎,在水电修理工的平凡岗位上,长期积极主动地为居民排忧解难,用“辛苦我一人,方便千万家”的精神,谱写了一曲新时代的雷锋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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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职业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职业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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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 适用于公务员——《公务员法》
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查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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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共13章107条: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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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2005年4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法律。
共18章107条: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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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按劳动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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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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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益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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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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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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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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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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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申诉 控告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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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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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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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实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接轨,大学生在以择业主体的姿态投身社会,选择理想职业的过程中承受着日益沉重的择业竞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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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主要原因 1、就业人口压力过大 我国人口基数大,需就业的人数多; 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大学生就业高峰与全社会就业高峰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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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4万;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338万;2006年,413万……这是一组来自教育部且不断攀升的高校毕业生数字。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就业率连年持续下滑,2001年6月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本科生就超过80%,2002年底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2003年就业率降为75%、2004年73%、2005年72.6%。一增一减,这两组数字非常直观地告诉人们:大学生就业形势目前很严峻,且在今后若干年将会持续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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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招聘会的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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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用人机制不健全,人才流动机制还有待完善; 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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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就业观念滞后; 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积极性; 存在等、靠、要思想; 就业期望值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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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失业的类型 结构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 发展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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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就业问题的政策和措施 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发展经济,调整结构,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代大学生对当前就业形势既要有紧迫感,又要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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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自主择业和主动创业是社会对当代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 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又是择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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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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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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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最注重大学生哪方面的能力? 央视《东方时空》节目对大学生就业“力” 的调查结果为: 学习能力51%; 团队合作42%; 执行能力36%; 创新精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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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 ——《孟子.告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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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过程中,要敢于直面艰苦、不怕艰苦,以坚强的意志和健康的心理去迎接现实的困难和社会的风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成人、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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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实践不仅是人才成长的动力,而且是衡量人才的标准;
把个人成才的主观愿望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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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1、怎样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如何进行个人的职业生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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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爱情与人生 婚姻与家庭 家庭美德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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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伯与祝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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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1.爱情的定义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恋爱,是一对相互倾慕的男女共同建立、培育、发展爱情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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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爱情的基本构成要素 性爱——–主要满足人的生理需要,是人自然属性的表现。是以男女双方互爱为前提,具有专一、强烈和持久性。
理想——–表现为男女双方思想感情与生活目标的一致与和谐。 责任——–爱情的核心是责任。男女双方自觉自愿地为对方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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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爱情的本质具有二重性 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性爱与情爱的统一。
表现为人的性欲满足,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在一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约束下, 通过婚姻的形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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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 爱情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事业是爱情发展的基础,只有将爱情与事业、理想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巨大的力量,使爱情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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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循恋爱中的道德 恋爱作为一种人际交往必然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其主要体现在: 尊重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
自觉承担责任:在生活的点滴中,无论何种境遇下,自愿为对方承担责任。 文明相亲相爱: 恋爱双方要遵守公序良俗,要举止得体、文明礼貌,不要对他人和社会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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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与恋爱 大学生正值青春期,进入恋爱年龄阶段,对爱情的渴望和追求是身心发展必然结果和无法回避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引导,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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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恋爱对大学生有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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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的爱情追求必定会降低人本身的价值……而一切真正伟大的人物,没有一个是因为爱情而发狂的人,因为伟大的事业抑制住了这种软弱的感情。
——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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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以下关系: 恋爱与学习的关系 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 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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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恋爱挫折 当遭遇恋爱挫折时: 勇于面对现实,承受痛苦; 合理运用心理防卫机制; 认真总结教训,在痛苦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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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二重性: 自然属性——生物学、生理学 社会属性——本质属性,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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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是随社会发展而相应变化的。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 础。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是宁静的港湾”,可见婚姻家庭幸福美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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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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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1.婚姻家庭法 ——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的我国《婚姻法》是2001年4.28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正的。共6章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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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婚姻法的意义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家庭观念; 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提高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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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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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婚 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年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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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重症智力低下患者不能结婚
患性病未经治愈的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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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祖父母 3 外祖父母 父 2 母 的其他 直系血 亲亲属 1 己身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父母的
其他直 系血亲 亲属 外祖父 母的其 他直系 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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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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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撤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撤消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婚姻。 无效和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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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关系 以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包括:夫妻间、父母和子女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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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夫妻间人身关系:夫妻间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夫妻间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主要有: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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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关系; 兄弟姊妹间的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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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 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原则: 既保证离婚自由,同时又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依据: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诉讼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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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婚姻法》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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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 子女抚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义务。
财产处理:离婚分割财产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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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 由于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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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如何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 在追求爱情时,哪些是不符合文明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表现?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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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马克思《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
詹万生主编《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 别业舫等《择业与创业——当代大学生就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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