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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知识部分 讲课人:任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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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一、专利制度概要 第一节 专利基础知识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A、专利制度的产生:1474年威尼斯法(世界上第一部);1624年英 国垄断法; B、专利制度的初期发展:1790年美国 法;1791年法国法; 2.专利体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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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利权的概念 B、专利权的性质 a、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它是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B、专利权的性质 a、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b、地域性。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c、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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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 D、登记制 形式审查制 实质审查制 3、专利制度的特点 4.专利制度的作用 A、法律保护(本质特征) B、科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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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A、中国专利法的制定: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法 序—法69条) B、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 年1月1日起施行。(法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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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a、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 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
b、为专利权人提供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 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c、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d、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e、完善了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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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序)
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a、“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成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b、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 c、职务发明的界定更为合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修改后第6条) d、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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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e、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 f、规定制止非法产品的“合法”使用 g、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修改后第61条)
h、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修改后第60条) I、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修改后第3条) j、发挥行政执法优势,理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行政执法的关系(修改后58条) k、维护公众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修改后57条) l、明确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修改后20条) m、取消撤销程序,简化流程 n、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 o、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修改后10条和20条) p、与审批程序等有关的其它修改(修改后23、36、39、40、46、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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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A、先申请原则;—(法9;细13) B、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C、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细2)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B、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补充《国防专利条例》 (细8) C、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D、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 地方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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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A、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细12)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A、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细12) B、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 C、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 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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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的概念: 3、专利权人的概念: A、中国内地申请人 B、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要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人申请要委托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的,按法人办 ——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按第一署名人办 C、外国申请人:(法18、19;细34)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 ——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 ——营业所指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不是“联络处”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 ——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D、共同申请人 E、申请专利的权利 F、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 3、专利权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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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法6、7;细11) 2.非职务发明创造:(法6、7;细11) A、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
B、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C、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 归属 D、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细74、75、76和77) 2.非职务发明创造:(法6、7;细11) A、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B、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C、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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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法8)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法8) A、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
B、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 归属 C、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法8) A、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B、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 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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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基本要求 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一、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 l、发明专利:(细2) A、产品发明 B、方法发明 C、对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D、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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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新型专利:(细2) 3、外观设计专利:(细2) A、产品的含义 B、产品的形状 C、产品的构造 D、新的技术方案
E、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象:(参考27号公告) 3、外观设计专利:(细2) A、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 B、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C、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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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法5和细9、25)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法5) “国家法律”的含义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法5) “社会公德”的含义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3.违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法5) “公共利益”的含义 违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4.科学发现(法25) 科学发现的定义 科学理论的定义 科学发现、科学理论与发明的区别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 5.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法25) 智力活动的定义 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申请主题能否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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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法25) 疾病诊断方法的定义 属于诊断方法的判断规则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判断规则疾病治疗方法的定义 属于治疗方法的判断规则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判断规则 外科手术方法的定义 不授予专利权的外科手术方法 7.动物和植物品种(法25) 动物的定义 植物的定义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方式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生物学方法 非生物学方法 可授予专利权的动物和植物生产方法 8.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法25) 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定义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子核技术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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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一、现有技术 2.抵触申请(法22) 1.现有技术概念(细30) A、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第二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一、现有技术 1.现有技术概念(细30) A、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B、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 C、“公众”的含义 D、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的含义 E、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F、 出版物公开的定义 G、出版物公开的判断规则 H、非出版物公开的定义 I非出版物公开的判断规则 2.抵触申请(法22) A、抵触申请的定义 B、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 C、抵触申请的现有技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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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宽限期(法24、细31) A、宽限期的定义 B、宽限期的效力 C、宽限期的期限 D、适用宽限期的情形 E、主张适用宽限期的时间限制
F、有权主张适用宽限期的人 G、主张适用宽限期的条件 H、二次公开适用宽限期的条件 I、适用宽限期的国际展览会 J、适用宽限期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K、首次发表的含义 L、首次展出的含义 M、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含义 N、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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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颖性 1.新颖性的概念(法22) 2.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 A、新颖性的定义 B、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含义 A、单独对比原则
C、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D、数值和数值范围 E、化学领域发明的新颖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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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造性(法22;细30) 1.创造性的概念(法22) A、创造性的定义 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C、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D、显著的进步 2.判断创造性的原则和基准 A、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和步骤 B、判断创造性的辅助因素 C、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D、 开拓性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E、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F、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G、转用发明和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H、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I、 化学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3.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 A、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时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 B、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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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用性 1.实用性的概念(法22) 2.判断实用性的原则和基准 A、实用性的定义 B、实用性涉及的产业范畴
C、“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含义 D、“积极效果”的含义 2.判断实用性的原则和基准 A、判断实用性的原则 B、不具备实用性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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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一、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1.判断客体 A、判断客体的含义 B、判断客体的类型 2.判断主体 A、一般消费者 B、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C、不考虑的因素 D、一般注意力 3.判断原则和基准 A、相同性的判断规则 B、相同种类产品相近似性的判断 C、相近种类产品相近似性的判断 D、 形状相近似性的判断 E、图案相近似性的判断 F、色彩相近似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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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断方式 二、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判断(法23) A、 单独对比 B、直接观察 C、隔离对比 D、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E、综合判断 F、要部判断 二、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判断(法23) A、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含义 B、“合法权利”的主要类型 C、以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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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的各项要求;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第三章 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基本要求 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的各项要求;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细17条)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的法律效力 B、请求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应当满足的要求 C、应当随同请求书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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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权利要求 3.从属权利要求 A、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B、“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
C、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D、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E、划分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原则和方式 F、允许不采用两部分方式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形 3.从属权利要求 A、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B、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C、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含义 D、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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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细18、19条) 1.说明书(细41条) A、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B、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实用新型的含义 C、说明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D、说明书的整体撰写要求 E、说明书各部分应当满足的撰写要求 2.说明书附图 A、说明书附图的法律效力 B、说明书附图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的关系 C、实用新型说明书的附图 四、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细24) A、说明书摘要的法律效力 B、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的撰写要求 C、说明书摘要附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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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文件的书写规则及附图绘制要求(细16、19和24条)
A、适用文字 B、打字或印刷 C、字体及规格 D、书写方式 E、字体颜色 F、编号 G、 制图规则 H、图的大小布置和编号 I、附图标记和图中文字 六、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特殊要求(细25、26条) A、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请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B、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C、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 D 、保藏证明 E、存活证明 F、提供保藏要求的法律意义 G、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期限 H、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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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细17条)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的法律效力 B、请求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应当满足的要求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细17条)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的法律效力 B、请求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应当满足的要求 C、应当随同请求书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二、图片或照片(细27条) A、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法律效力 B、外观设计产品图片或照片应当满足的尺寸、绘制、拍摄、色彩等要求 C、立体外观设计产品图片或照片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 D、六面正投影视图的概念及绘制要求 三、简要说明(细28条)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简要说明的法律效力 B、允许在简要说明中记载的内容 四、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细29条) A、应当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的条件 B、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应当满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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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单一性要求 1.单一性的概念 2.判断单一性的原则和方法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法31;细35、43) A、单一性要求
第三节 单一性要求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法31;细35、43) 1.单一性的概念 A、单一性要求 B、总的发明构思的含义 C、特定技术特征的含义 2.判断单一性的原则和方法 A、 检索前单一性的判断 B、检索后单一性的判断 C、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 D、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 E、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法31;细36) A、同一类别 B、成套出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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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基本概念;熟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掌握关于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的规定和原则;熟悉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及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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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的作用 优先权与优先权日 优先权的效力 二、申请号
申请号的组成 申请号的含义 申请号的给予 三、期限 1.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2.期限的计算 起算日 届满日 3.期限的延长 允许延长的期限种类 请求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手续 4.耽误期限的处分 处分的种类 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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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概念 四、费用 1.费用的类别 2.费用的减缓 允许请求减缓的费用种类 请求减缓的手续及其审批 3.费用的缴纳期限
4.费用的缴纳方式 银行或邮局汇付 现金或支票面付 缴费日 5.专利费用的退款、暂存和查询 暂存 退款的原则 退款的请求 退款的效力 查询费用的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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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一、专利的申请及受理 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及形式
书面形式 电子专利申请 标准表格 证明文件 文件份数 签字或者盖章 2.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地点 受理条件 受理程序 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不受理情形 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 申请日的改正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查询 3.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递交日的确定 文件递交的方式 其他有关文件的提交 文件统一格式 文件送达方式 文件送达的确定 送达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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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一、专利的申请及受理 4.向外国申请专利及国际申请 5.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
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 7.委托专利代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书 解除和辞去委托 8.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指定 代表人的权利 9.优先权请求 要求外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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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2.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
3.申请文件格式审查 4.手续合法性审查 5.明显缺陷审查 6.保密审查 7.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 8.提前公开专利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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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1.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请求实质审查的人 实质审查请求手续
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请求原则 听证原则 程序节约原则 3.申请文件的核查 核对分类号 查对申请案卷 审查的顺序 4.实质审查 审查的文本 检索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优先权的核实 全面审查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审查意见通知书 继续审查 会晤与电话讨论 取证和现场调查 5.驳回决定和授权通知 驳回申请的条件 驳回的种类 驳回决定的组成 发出授权通知的条件 6.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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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
3.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 4.手续合法性审查 5.明显缺陷审查 6.授权通知或驳回决定 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2.文件的格式审查 3.手续合法性审查 4.明显缺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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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六、答复和修改 1.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答复的期限 答复的方式 答复的签署 修改的时机 修改的要求 允许的修改 不允许的修改 修改的方式 2.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通知书的答复 允许的修改 不允许的修改 申请人主动修改 按照通知书修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3.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通知书的答复 图片或照片的形式缺陷 图片或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申请人主动修改 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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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七、分案申请 分案的情形 分案申请请求书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分案申请的时间 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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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八、专利权的授予及授权后的程序 1.专利权的授予 (1)授权程序
授予专利权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登记手续 颁发专利证书 登记和公告授权决定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避免重复授权的处理 (2)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3)专利登记簿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的终止 年费 滞纳金 期满终止 欠费终止 主动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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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九、其他手续 1.专利申请撤回请求 撤回专利申请的时间 撤回专利申请的程序 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的效力
2.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3.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条件 请求恢复权利的手续 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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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九、其他手续 4.请求中止
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中止的手续 中止请求的审查 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期限 中止的撤销 执行法院保全措施的中止 5.案卷及登记簿的查阅、复制和保存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查阅和复制程序 保存期限 销毁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及请求 检索请求的受理条件 承担检索的部门 检索的对象 检索报告的内容 检索报告的更正 7.生物材料样品的使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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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 1.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基本概念与手续 复议参加人 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申请与受理 审理与决定 期间与送达 2.申请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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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熟悉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掌握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及规定;掌握关于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熟悉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掌握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及规定;掌握关于口头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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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要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 二、审查原则
第一节 概 要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 二、审查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执法原则 请求原则 依职权调查原则 听证原则 公开原则 三、合议审查 四、独任审查 五、回避制度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回避请求的提出 回避请求的处理 六、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的出版 七、更正及驳回请求 八、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 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 诉讼时效 管辖法院 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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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一、复审程序的性质 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的内容
复审请求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资格 期限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2.形式审查通知书 三、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四、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修改文件的审查 审查方式 五、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的类型 复审决定的送交 复审决定的效力 六、复审程序中止(参见本大纲第四章相关部分) 七、复审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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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 二、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循的其他审查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的内容 无效宣告请求内容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2.形式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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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审查对象 文件的转送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54]
审查范围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举证期限 审查方式 案件的合并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五、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中止与终止(参见本大纲第四章相关部分) 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生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 登记和公告 七、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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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性质 二、口头审理的确定
请求口头审理的理由 口头审理请求的提出 合议组依职权确定 再次口头审理的确定 巡回口头审理的确定 口头审理的变更 三、口头审理的通知 口头审理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法律后果 口头审理参加人 四、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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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口头审理 五、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的第一阶段 口头审理的第二阶段 口头审理的第三阶段 口头审理的第四阶段 六、口头审理的中止 七、口头审理的终止 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的缺席 当事人中途退席 证人出庭作证 记录 旁听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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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一、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法律适用 二、当事人举证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四、政局的审核认定 书证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 认可和承认 公知常识 公证文书 五、其他 进口行为导致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认定 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当事人提交的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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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的期限及专利权保护范围;掌握专利侵权判断原则及救济方法;掌握其他专利纠纷与救济方法;掌握有关专利的推广应用和强制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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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含义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含义 “使用”专利方法的含义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2.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转让的法律效力 转让专利权的主要方式 转让生效的条件 专利转让合同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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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含义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含义 “使用”专利方法的含义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2.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转让的法律效力 转让专利权的主要方式 转让生效的条件 专利转让合同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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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3.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许可的效力 许可的种类 专利许可合同 4.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放弃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放弃专利权的方式 5.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允许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期限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载体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标注专利号和专利号不当的法律后果 6.专利权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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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期限 1.专利权的生效
发明专利权生效的条件 实用新型专利权生效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权生效的条件 专利权生效的时间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临时保护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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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一、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专利侵权的判定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照片或图片的作用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作用 (2)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相同侵权的含义 等同侵权的含义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 等同特征的概念 (3)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权利用尽 先用权 为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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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二、救济方法 1.协商 2.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和处理 (1)调解
调解事项 调解的管辖 调解的程序 调解过程中的中止 (2)处理 处理的事项 请求处理的条件 处理的管辖 处理请求的提出 处理的程序 处理的口头审理 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3)调查取证 证据收集 抽样取证 证据的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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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3.诉讼 (1)专利侵权行为的诉前停止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的主体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申请的提出 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解除 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及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裁定诉前停止侵权的执行 裁定执行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的担保 (2)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3)侵权纠纷的审理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 诉讼中止 专利权的保全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权 制止侵权的措施 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形 赔偿数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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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一、其他专利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 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各类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 1.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法律责任 2.冒充专利 冒充专利的行为 冒充专利的法律责任 3.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查处的管辖 当事人的权利 查处的程序 处罚决定的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其他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霹国家秘密及其法律责任 专利行政部门人员渎职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参与经营活动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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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利的推广应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的推广应用 专利被推广应用应具备的条件 推广应用的审批程序 被推广应用专利使用费的支付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种类 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1)强制许可请求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 强制许可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 强制许可请求的补正 强制许可请求的费用 强制许可请求的视为未提出 强制许可请求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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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利的推广应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强制许可请求的听证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强制许可请求的驳回 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救济 3.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提出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不予受理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 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救济 4.强制许可的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不予受理情形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终止强制许可决定 对终止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救济 5.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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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合作条约的目的;掌握条约中关于国际申请程序、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的规定;掌握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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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条约的基本知识 条约所称专利的范围 条约规定申请人的范围 PCT制度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申请 1.申请的提出
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国际申请的语言 指定国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的费用 国际申请的撤回 2.优先权 优先权的要求 优先权的文件 3.国际申请日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申请中缺陷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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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三、国际检索 1.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的目的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2.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领域 最低限度文献 国际检索报告的格式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3.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允许提出修改的期限 修改的提交 修改的要求 四、国际公布 国际公布的期限 国际公布的语言 国际公布的要求 不予公布和提前公布 公布文件的传送 国际公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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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 五、国际初步审查 1.国际初步审查的提出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提出的时间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费用 2.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国际初步审查的标准 国际初步审查的期限 国际初步审查的程序 3.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内容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传送 4.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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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进入声明 缴纳费用 提交译文 文件的形式要求 提交日和缴费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的效力 其他要求 三、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 国际阶段保藏说明的效力 声明的补正 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四、优先权 国际阶段优先权要求的效力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国际阶段丧失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费用 五,国家公布 公布的时间 公布的文字 国家公布的效力 六、分案 国家阶段的分案 单一性恢复费 七、中国国家阶段对国际阶段不予受理和视为撤回的复查 八、译文有误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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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国际专利条约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签署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掌握微生物国际保存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微生物国际保存的承认与效力;掌握国际专利分类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基本制度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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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藏单位的资格 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取得、终止和限制
第一节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一、条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微生物保存 条约规定的专利的范围 二、国际保藏单位 国际保藏单位的资格 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取得、终止和限制 三、微生物国际保存 微生物国际保存的承认与效力 重新保存的事由 重新保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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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一、国际专利分类法 协定所称专利的范围 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定义 国际专利分类法的语言 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目的 二、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使用 国际专利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缔约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义务 三、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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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目的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含义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组成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语言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缔约国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义务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 三、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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