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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商務契約訂定 (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呂清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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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清雄律師 學經歷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學士 台灣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 醫事檢驗師檢覈及格 考試院法務類高等檢定及格
呂清雄律師 學經歷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學士 台灣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 醫事檢驗師檢覈及格 考試院法務類高等檢定及格 國家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部部定講師 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律師公會會員 國家衛生研究院技術移轉室專職律師(90.12~94.2) 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法律顧問(98.3~迄今) 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醫事法課程專題講師 桃園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桃園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龜山鄉公所法律顧問 上善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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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修正公布)簡介 商務契約概論 商務契約各論 中小企業組織簡介 涵蓋範圍、適用對象
使用(蒐集、處理、利用)原則&限制 所有人權利、企業義務&違反責任 商務契約概論 構成要素、目的、注意事項、一般條款 商務契約各論 買賣契約、保密契約、授權契約、委託製造(服務)契約 中小企業組織簡介 型態、責任與義務、負責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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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資料」涵蓋範圍~1 一般性資料(非敏感性資料)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財務狀況
聯絡方式/社會活動 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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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資料」涵蓋範圍~2 敏感性資料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不包括當事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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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適用對象 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受他人委託處理個人資料,由誰負責?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含中小企業與其負責人)
受託機關視同委託機關(§4) 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有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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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使用原則&限制~1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基本原則(§5) 尊重當事人 誠信原則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正當合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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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使用原則&限制~2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具體規範 具備法定事由,ex當事人同意(§15、§19)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踐行告知義務(§8)
採安全維護措施(§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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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使用原則&限制~3 敏感性資料(§6) 原則:不得蒐集 例外可蒐集 法律明文規定。 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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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使用原則&限制~4 非敏感性資料: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之一: 法律明文規定。 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從識別。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與公共利益有關。 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利害權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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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當事人權利 查詢或請求閱覽(§12) 請求製給複製本(§12) 請求補充或更正(§13.1) 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13.2)
請求刪除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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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企業義務&違反責任 企業義務 違反責任 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訂定安全維護計畫(§27) 個資被侵害→通知當事人(§12)
民事:5百~2萬元/人件↓;2億元↓(多數人) 行政:50萬元↓、 20萬元↓罰鍰 刑事:非法變更、刪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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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契約之構成 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契約基本構成要素 雙方權利義務: 人、事、時、地、物
EX 履約內容、支付金額、保密條款、人保或物保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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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訂定商務契約的目的 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預防爭議 取得請求權 減輕或免除舉證責任 排除法律規定之效力 成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Ex 發生訴訟之律師費用、違約金約定 減輕或免除舉證責任 Ex 舉證責任歸屬之約定。 排除法律規定之效力 Ex著作權、專利權歸屬之約定(著§12.1、專§7.3) 成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Ex 刑§317洩密罪;營密§10.1.4(反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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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簽約注意事項~1 把握當事人的真意 應該詳細了解訂約人之意思,將訂約人的意思據實轉化成契約之條文內容。
把握全盤性要件 應確實掌握契約之重點,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應作全盤性之考量,切勿因小而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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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簽約注意事項~2 斟酌未來的變動因素 檢討往來文件 考量契約有效期間內市場或實際情形之變動,並作因應之處理方式,
避免對方主張情勢變更原則(民§227之1) EX 原物料波動 。 檢討往來文件 保留協商時所往來之電子郵件、傳真等文件 將雙方合致之條件寫入契約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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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簽約注意事項~3 妥為草擬契約書 契約草案的再檢討 慎重草擬書面契約,口頭約定不可靠。 有關重要之權利義務,仍應據實詳細寫在契約條款裡。
前後內容是否一致,有無相互矛盾? 有無不夠清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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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簽約注意事項~4 定型化契約(民§247之1)V.S個別商議條款 簽約主體與代理權之有無(民§103)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是否無效? 簽約主體與代理權之有無(民§103) 無權代理之效果?→無權代理人(§110)、→本人(§170、169) 通知、催告(及其方式)與解除合約之事由 日期記載的重要性-契約生效日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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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簽約注意事項~5 書面、見證與公證? 違約罰則及違約金 頁碼與騎縫章 瑕疵擔保 履約保證金 訂貨單或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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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契約之一般條款~1 契約標的與金額 契約存續期間 終止條款 原則-訂約之日起發生效力 例外:回溯、日出條款 自動續約條款
終止事由(任意V.S 約定) 單方終止V.S 合意終止 終止效果(返還V.S支付應付款V.S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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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契約之一般條款~2 不可抗力條款 通知 轉讓 完整合意 糾紛之解決 列舉不可抗力事由 法律效果:未履約可免責
何種通知方式、通知生效時點(民§95.1) 轉讓 不得轉讓V.S經對方同意得轉讓 完整合意 排除契約書內容以外之外件,避免爭議。 糾紛之解決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跨國) 合意管轄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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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買賣契約~1 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例:附件報價單) 價款總額(例:匯率或其他因素之變動 ) 付款辦法(例:定金、餘款)
交貨、安裝及驗收(例:期限、地點) 變更或取消訂貨 遲延效果 EX違約罰金、解約 特約條款(例:保證產品不違反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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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買賣契約~2 瑕疵擔保的效果與履行限制 瑕疵比率的明訂 有無驗收條款 效果:解除契約OR請求減少價金
可搭配:保留款或履約保證款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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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1 簽訂目的 雙方之主要義務 對揭露方: 確保提供的秘密不會外洩 對收受方:評估是否簽授權契約或合作契約 揭露方:
提供秘密之義務,聲明有正當權源。 收受方: 保密義務,使用限制義務,保管義務,擔保義務, 屆期返還義務,支付違約金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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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2 揭密方式之約定 使用限制之約定(揭露方) 口頭:宜約定一定期間書面補送達
書面:非當場交付時,宜約定擬制收受 (揭露方) 使用限制之約定(揭露方) 使用範圍限制*ex僅限於評估xx計畫。 使用人員限制 使用地點限制 使用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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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3 違約效果 法定損害賠償(補充) 違約金約定:不必舉證損害額 終止權約定 民法第二二六條:損害額
預期利益扣除被侵害後所得利益之差額 侵害人侵害行為所得利益 故意時,可請求損害額之三倍 違約金約定:不必舉證損害額 終止權約定 終止事由 終止程序 終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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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4 “營業秘密”利益之期限 保密義務之期間 契約生效日 無限期,除非被公開 可以約定比保密契約本身期間長
條文中明定或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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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5 確認當事人 揭露方:職務上研發,歸僱用人所有。 收受方 法人名義: 法人+代理人簽章 個人名義:個人
不確定是否經法人授權:簽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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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6 揭露方是否有權揭露?(收受方注意) 第三人是否受契約約束?(揭露方注意) 揭露方可否再揭露第三人?
條文中應要求揭露方聲明其有正當合法權源揭密,以保障收受方不侵權(§10) 第三人是否受契約約束?(揭露方注意) 他方之員工 : 訂定他方擔保條款 揭露方可否再揭露第三人? 可以,除非是專屬授權契約之保密條款 收受方可否再揭露第三人? 不可以,除非經揭露方同意(§7,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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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7 標的物:機密資訊 法定要件(強制性規定) 特定範圍約定 秘密性(新穎性) 經濟價值性 加密行為 須具體明確
可列舉加概括 若太繁複可利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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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8 標的範圍之例外約定(收受方應注意) 可由公開管道取得 可證明取得時收受方已知悉 可證明收受方自行研發
自正當之第三者合法取得 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 基於法令規定而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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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9 所有權保留之約定(揭露方應注意) 揭露方仍保留本營業秘密之所有權
收受方不因知悉本營業秘密而取得本合約約定外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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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1 授權標的 權利金(royalty) 、授權費(license fee) 轉授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專利、著作權、專門技術(know-how) 、營業秘密、、、 可以附件列舉 權利金(royalty) 、授權費(license fee) 支付方式:定額、里程碑式、計量式 轉授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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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2 授權內容&區域 授權期間 “技術”如何移轉? 技術移轉完成之認定 製造、販售、使用、、、
交付文件、駐廠指導、講解諮詢、、 技術移轉完成之認定 ex被授權人的生產良率、通過ISO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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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3 技術使用限制 改良技術(再發明)的處理(專§78) 技術瑕疵責任歸屬 售價、產量、區域(水平)、銷售客戶(垂直)
使用範圍限制:EX用途 改良技術(再發明)的處理(專§78) 歸屬的約定 授權人所有、授權人有使用權、交互授權 通知義務的約定 技術瑕疵責任歸屬 權利瑕疵擔保(民§349) 拒絕承諾條款V.S.退還權利金、訴訟協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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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各論—委託製造(服務)契約 委託內容之特定 成果歸屬約定 交貨期限、地點&遲延效果 驗收標準&不通過之效果 委託方不(未)驗收?
付款期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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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中小企業之組織型態 獨資 合夥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隱名合夥、契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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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組織型態之責任與義務 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法人格-分立原則 除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外,股東依法僅就其出資額為限負責。
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的責任-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本身需負無限的責任-獨資 合夥-分配損益的成數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依各合夥人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為補充責任-即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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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公司之負責人&賠償責任 概括負責人(公司§8) 職務範圍內的負責人 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公司§23)
無限 / 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職務範圍內的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 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公司§23) 對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損害 對他人: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 ,與公司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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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呂 清 雄 律 師 (03) 上善法律事務所 Q&A 提醒您: 本次講座所述及之法律及相關解釋令,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現行規定。日後,貴公司擬引用相關法律及解釋令做成決策時,應先確認法規、函令之有效性,以免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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