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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辅导讲座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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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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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部党内法规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二、两部党内法规修订的原则 三、新修订的两部党内法规的内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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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订的背景和过程——背景 1、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依规依纪治党,解决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修订两部法规,让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建设的新期待。 2、新形势下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3、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式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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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订的背景和过程——背景 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在2010年颁布实施的,存在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 、“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关。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在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亟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纳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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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过程 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
1、 2014年下半年,中央纪委根据中央部署,自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2、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 3、2015年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 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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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订的原则: 1、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2、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新修订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3、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不贪大求全,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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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修订的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两部法规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准则》和《条例》恰如一套组合拳,立德立规并举、一正一反配合、自律他律结合。 《准则》总结和凝练了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在自身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体现出党一贯以来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传统作风。 《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从严治党从来都不是单项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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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的《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内容: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 导语: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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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的《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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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的《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亮点: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 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 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1、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 2、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3、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4、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5、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6、删繁就简,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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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 “分则”和“附则”等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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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分为五章 第一章 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明确违纪的概念: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明确处分种类: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组织——改组、解散。 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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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分为五章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明确处分过程中从轻从重尺度把握的依据。增加了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 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 第五章 其他规定。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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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分为六章(明确对违反六大类纪律行为的处分)
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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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频繁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侈、挥霍浪费,违反中央精简会议文件、改进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私存涉密资料,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周本顺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周本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中纪委网站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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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清单(一)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违反政治纪律 18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组织迷信活动的。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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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清单(二)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违反组织纪律 17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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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清单(三) 利用(相互)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对方)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违反廉洁纪律 23 利用(相互)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对方)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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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湖南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何顺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参与公款吃喝等问题。2013年7月,经何顺同意,资阳区教育局以学习培训名义,组织局机关财务人员、各学校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总务主任共计37人,前往杭州西湖等地旅游,公款报销费用10.373万元。2015年6月25日,何顺受邀参加了益阳市第六中学违规举办的高考庆功晚宴,宴席开支8428元。何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庆功宴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公款旅游费用予以收缴。 北京花市小学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4年8月29日,北京花市小学收到东花市街道送来的活动经费5000元转账支票一张。经过党支部书记兼校长郝海鸥、副校长贾静、德育主任周文敬、教学主任杨磊等人商议决定,由会计刘春英用该支票购买5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郝海鸥、贾静、周文敬、杨磊、刘春英各分得一张。经东城区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郝海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贾静、周文敬、杨磊党内警告处分;经东城区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春英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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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清单(四) 违反群众纪律 8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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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清单(五)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违反工作纪律 13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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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清单(六) 违反生活纪律 4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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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细化党章相关纪律要求。 2、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纪严于法:对党员的行为限制比国法严格,一些不违法的行为按照条例要受到党纪处分。纪在法前: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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