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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新知: 校園智慧財產權 v. 創用 CC @ 臺北市97學年度國中教師資訊素養研習計畫 國立高雄大學資訊管理系 林杏子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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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著作權基本概念 從封閉到開放;從著作權到自由軟體 「合理使用」著作權 「創用CC」的推行 合法校園智慧財產權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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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著作權的瞭解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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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一 如果某項作品(包括音樂)沒有著作權聲明,就表示可以下載使用。 NO!
討論: 依照「伯恩條款」聲明,不論作者是否有聲明其著作權,只要作品一經完成,就已受到保護。在網頁上看到 符號 ©,就是著作權受保護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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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得註冊 (Registered) 的商標。
補充: 認識IPR符號,, 著作權 (Copyright)。 商標 (TradeMark),用來指稱已進行商標申請程序,但尚未獲得批准。 已獲得註冊 (Registered) 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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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 只要我沒有出售圖利,就不算違法。 NO! 討論: 只要你將資料散播出去,就有可能違反著作權,並非由圖利與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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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三 如果文章是發表在Usenet, BBS,就表示它是公開的文章,因此可以隨意引用。 Not Re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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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四 只是張貼文章而已,算是合理使用吧。 Not Really!
討論: 合理使用的範圍不能無限上綱。 使用者僅得對創作者的作品進行評論、嘲諷、新聞報導、研究及教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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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五 張貼他人的作品就像是在幫作者做免費的廣告,並不會傷害任何人! Not Really!
討論: 如果你不確定隨意張貼他人的作品是否會侵犯到作者的權益,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詢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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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六 有人email給我一份資料,所以我可以把這些資料發表在網路上。 Not Re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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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七 如果你不主張你的著作權,那你就會失掉它! NO! 討論: 著作權的生效採「創作主義」, 不會因為原創者主張與否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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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登記主義 vs. 創作主義 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原來採取登記主義,即所有的著作必須向內政部登記後,才能取得著作權。(民國87年登記制度被廢止) 新修訂法條自民國74年起採取創作主義,原則上只要創作完成就可以受到保護,不再需要登記。 不過在此建議還是登記為宜,因為一旦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糾紛,打官司時可以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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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八 在既有文章架構上完成自己的作品,那這個新作品的著作權就算是我的。 NO!
討論: 此為衍生著作,如你的著作是沿用既有作品中的角色情境,那麼,你就得先取得原作者的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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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九 著作權的違反不算是犯罪?! Not Really!
討論: 國外著作權遭侵害多屬民事罪,台灣、韓國的侵害著作權為刑事責任。(既使在刑責上獲判無罪,但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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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 那麼! 都不能複製任何東西嗎?! Not Really! 討論: 只要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下,當然可以進行複製;或者,直接詢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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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一 在你架設的網站上提供了有版權的資訊(像音樂)讓人下載;又在網站上聲明:你必須在廿四小時內刪除這份音樂、請尊重原版…等字眼,那這個網站就沒有侵犯著作權的疑慮? NO! 討論: 只要提供未經授權的資訊就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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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二 只要我將這個盜版的網站架設在他國,在本國就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NO!
討論: 只要從國內有上傳或下載未經授權資訊的行為就算侵權。勿以為將網站架在國外就會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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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三 如果我在網頁上只提供「鏈結」到未經授權的網站,只要那些未經授權的盜版資訊不在我的伺服器上就沒事。 NO!
討論: 著作權的責任歸屬有很多種,而提供「鏈結」的網頁,需承擔「導引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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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四 如果我將手中購買的原版音樂上傳到網路上,這樣並不算違法? NO! 討論: 擁有原版CD並不等於你擁有處置這份音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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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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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與著作權 從公共財特質談起: 可能的結果: 無排他性 共享性 使資源生產少而消費多 讓創作者失去創作的誘因
.Non-excludable (無排他性): 使公共資源使用效率低於私有財,因此公共財無法由私人充分供應,以致必須由政府來統一管理。 .Non-rivalrous consumption (共享性): 將存在free rider,使資源生產少而消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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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世界中的公有地悲劇 (The Tragedy of Commons)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網民(Netizens)在網路世界中(公有地) 的行為,可能會過度的濫用這些虛擬資源, 個人認定在公有地上的行為無須他人管轄,認為自己在這塊領域上的行為是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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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有地悲劇 (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
當太多的資源被私有化(Private)… 將妨礙資訊的流通與創作,造成資訊的無效率。 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如何在網路社會中「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文化發展」? 著作權法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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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有別於其他財產權 智慧 財產 社會公益 文化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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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定義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出處: 著作權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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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定義 (con’t) 何謂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何謂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鼓勵創作,豐富文化資產 賦予著作人排他效力的權益
著作權人行使其權利及他人使用之規範 何謂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不過度膨脹著作權人權利 確保社會公眾可享有利用的空間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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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 語文 音樂 美術 圖形 電腦程式… 必須具原創性及表現出人類精神內涵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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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保護標的 其主要保護的是「意念(idea)之表達」﹐而非「意念」本身。
一本書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因為它已將作者的意念完整的表達出來﹔ 如果只有這本書相關內容的構思,並未行諸文字,則無法成為保護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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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權保護者 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項所作成的翻譯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簿冊或時曆。 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的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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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兩種權力 著作人格權: 保護著作人有關其人格方面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 保護著作人或其他著作財產人有關經濟方面的權利。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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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 Whether:是否將著作公開發表 What:以何種方式發表 When:何時發表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人有保持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 1. 公開發表權:例如:某一個作家以寫小說維生,但因為對於本身作品的要求甚嚴,所以發表的作品並不多,因此窮得三餐不繼。一天他的債主登門討債,發現他有好幾部小說原稿相當值錢,因此決定拿來出版發行以抵債,可是這位窮作家抵死不從。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著作權法?有的,因為此作家並未同意發表。雖然債主對於作家有債權,但是他的作品要發表,還是得尊重其意思。 2. 姓名表示權:經過數年的努力,他發表了一部嘔心瀝血之作:「五朵花」。推出之後市場反應非常熱烈,一個月內刷了十多版。出版商見機不可失,要求作家再寫一本。由於時間急迫,因此他拿出多年前寫好的另一部作品「五個夢」交差。但因為這作品的品質並未達到他自己的要求,因此他將作品送到出版社時,用的是另一個筆名。可是出版商認為這樣會影響銷路,因此將「五個夢」用他發表「五朵花」時的筆名來發表。這樣的行為就著作權法來說,是不可以的。 3. 同一性保持權:出版商拿到「五個夢」之後,發現其中有一部份可以再獨立出來,因此將內容重新安排後,變成「六個夢」。作家發現後告上法院,出版商則堅稱其無辜。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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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 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原來採取登記主義,也就是說所有的著作必須向內政部登記後,才能取得著作權。
新修訂的法條自民國74年起改採創作主義,原則上只要創作完成就自動受到保護,不再需要登記。 註:民國87年著作權法修改時,登記制度也被廢止。 不過在此建議還是登記為宜,因為一旦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糾紛,打官司時可以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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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正義? 盜版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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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的風險…跨國學生們的心態? 資料來源:Gerlach, Kuo, and Li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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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的正義?! 任何盜版的理由,也無法使盜版行為本身獲得任何合法性。 現今大學生盜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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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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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自由到自由的軟體選擇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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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軟體的多種授權方式 MySQL的做法: 對自由軟體開發者採GPL﹔
對商業的硬體原件製造商 (OEM)或獨立軟體供應商 (ISV)等,採內容較有彈性的OEM商業授權條款; 對商業公司或政府資訊部門等,採商業授權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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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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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錄音機、錄影機為例 錄音機、錄影機侵犯智慧財產權嗎? 在家錄音、錄影侵犯智慧財產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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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於1975年秋在美國推銷家庭錄影機(Betamax VCR),此產品的推出引起UCS、Disney等電視節目提供商的不滿。 [原告] Universal City Studios, UCS 主張Sony的家庭錄影機提供消費者複製UCS等擁有著作權的電視節目的機會,侵害其合法利益。 主張Sony的行為構成間接侵權,請求法院對Sony的銷售行為發佈禁令,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並返還部分利潤。 (file: IPR_Copyright_檔案分享軟體的行為.doc; IPR_Copyright_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_1.doc; IPR_Copyright_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_2.doc; IPR_Copyright_美國智財權與NII設施白皮書.doc; IPR_Copyright_論資訊時代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原則演變之探討.doc; IPR_Copyright_電腦網路上使用之著作權法律問題探討.doc; IPR_Copyright_Napster案打造科管法律責任里程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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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con’t)
一審Sony勝訴,二審結果UCS勝訴。 最後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以5:4判定UCS有關間接侵權指控不成立。 最高法院認為消費者利用錄影機將那些他們由於某種原因不方便觀看的節目錄製下來,等合適的時候再看-Time-shifting (調整可觀賞時段)-是消費者的權利,此複製應為合理使用。 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拒絕判定錄影機製造商和零售商須負共同侵權責任,即使證據顯示這些機器可以用來侵害原告受著作權保護的電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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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芭比娃娃的性感照?! 美國猶他州攝影師Tom Forsythe製作數百張的芭比娃娃的照片,在這些照片裏,芭比娃娃經常裸體且作出各種性感姿勢。 玩具製造商Mattel(美泰兒)控訴Tom Forsythe出售芭比娃娃的裸體性感照片,並還要求他交出所有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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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比娃娃的性感照?! (con’t) Forsythe認為拍攝芭比娃娃的裸體性感照片因為此玩具代表消費者文化的缺點:
宣揚物質主義和性別 – 壓迫價值觀。 Forsythe :「我拍攝這些照片是因爲我認爲這種作法是合適的,如果我們在這一日益與品牌相連的世界裏不能批評品牌,我們就將失去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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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比娃娃的性感照?! (con’t) 法官於 裁定Mattel阻止Forsythe拍攝一系列裸體芭比娃娃的理由"站不住腳"、"不講道理", 最終裁定Mattel需支付一百八十萬美元(約台幣六千萬元)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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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範圍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否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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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何者符合「合理使用」性質: 商業目的之利用 非商業行為或教育目的使用較易被接受
但並非所有非營利教育目的之使用就為合理使用。如:測驗卷、練習簿、教育相關VCD、DVD就有侵權之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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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著作之性質 創作程度: 創作目的: 著作公開發表與否: 創作程度愈高,合理使用程度愈低;唯該財產權已消滅著作,任何人均能利用之。
著作本身為特定用途之創作、著作性質的市場規模愈小,合理使用程度愈低。 著作公開發表與否: 法定合理使用僅限於已公開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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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質量佔整個著作比例 衡量所利用著作的「量」 衡量被利用部份在該著作用的「質」 量愈多,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愈低。
Harper & Row出版公司控告Nation Enterprises,在其出版品福特總統回憶錄(約二十萬字)中,引用了其中約三百字(約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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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
出版商,出版發行福特回憶錄。 [被告] Nation Enterprises 未經許可引用了當時即將出版的美國前總統福特回憶錄中,關於豁免尼克森前總統罪刑的描述。 引用部分僅300-400個字(全文共500多頁)。 就數量上講占全書比例很小,但該涉及尼克森免罪部分的敘述系福特回憶錄中的精華部分。 (file: IPR_Copyright_電腦網路上使用之著作權法律問題探討.doc; IPR_Copyright_美國出版作品的版權侵權行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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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 (con’t)
地區聯邦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Nation Enterprises搶先披露此部分內容將嚴重影響福特回憶錄的銷路,亦構成對此書的版權侵權。 判決理由: 在通常情形下,作者控制首次公開發行其著作的權利,應比合理使用尤為重要。 聯邦最高法院採著作有無公開發表作為判定著作性質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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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用結果對著作影響 對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 對著作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被引用後,被取代的程度愈高,其剩餘價值愈低;欲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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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Commons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保留部份權利 在保留部份權利的情況下,分享您的創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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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被保留的權利 從PD到,我們還有其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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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 毫無保留的釋出作品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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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只要註明原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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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性使用:禁止營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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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改作:不能改變或轉變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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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方式分享:改作或衍生創作者也要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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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lassical Example from Lessig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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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Sharing v. Commercial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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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Commons 授權作品搜尋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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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of the Available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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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也可以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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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智慧財產權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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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內容傳播模式的未來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 in Harvard University 2006: 滿足使用者合法、低收費、自由取得資訊, 確保創作者及相關主體獲得合理的經濟報償。 Noank Media Inc. Motto: Limitless Legal Content Flow Feiliio (飛流) 飛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銀河落九天 (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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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nk Media Model money flow content flow license flow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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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學界的整合 創造屬於使用者與創作者的雙贏 新的網路資訊內容傳播模式興起時,也是相關的法律及商業模式改變的時候
大學角色是尋求使用者與創作者的平衡與雙贏。 學校應加強教育讓學生明白與尊重智慧財產權。 It’s just a begin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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