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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債券市場與交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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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1章 債券市場與交易實務

2 本章大綱 11.1 台灣債券市場的發展概況 11.2 債券交易實務 11.3 債券之其他交易型態

3 台灣債券市場的發展概況 債券發行市場概況 政府公債的發行規模最大,也是市場交易最熱絡的債券,可說是台灣債券市場的支柱。 公司債的發行概況
發行方式可分對外公開銷售與私下募集兩種。 為了促進公司債交易行情的合理性及避免債券型基金的作價歪風,2006年已禁止公司債分券發行。 為活絡台灣債券市場的交易,並提高國際化的程度,櫃檯買賣中心於2006年11月正式推出債券市場國際板,允許國內、外機構在台灣發行以外幣計價的國際債券,又稱福爾摩沙債券(Formosa Bond),並在國際板掛牌交易。

4 表11-1 台灣各類債券的發行概況

5 表11-2 國際債券的發行條件

6 債券流通市場概況 台灣債券流通市場可分為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目前政府公債、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受益證券(不含REITs)、可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只在店頭市場交易;而原本有集中市場的可轉換公司債,自2008年4月起,其交易全在店頭市場進行,集中市場已看不到任何可轉換公司債了。 在所有債券種類中,政府公債的交易最為活絡。 自2002年2月1日取消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後,其交易量明顯放大。(見表11-3)

7 表11-3 店頭市場債券交易金額統計表

8 債券交易實務 債券的主要交易方式 交易管道及報價制度 債券交易的稅負 債券指數的編製 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 國際債券交易實務

9 債券的主要交易方式 有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附買回與附賣回交易)兩種
債券買賣斷交易是指由賣方將債券所有權真正移轉至買方的交易方式,目前從事債券買賣斷交易的參與者,主要包括證券商、票券商、銀行、投信公司、中華郵政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一般的個人或企業,其中,證券商與票券商每天均會針對熱門的政府公債或公司債進行報價,扮演造市者的角色。 由於政府公債每筆交易的標準單位為5,000萬元,一般散戶投資人較難參與,屬於法人交易的市場。

10 圖11-1 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占總交易量的比例

11 表11-4 台灣債券市場的交易管道及其報價制度

12 百元價格報價及殖利率報價 百元價格報價乃是以每百元面額之債券價格的形式表示。
殖利率報價則是以到期殖利率(Yield to Maturity, YTM)的形式報價。

13 表11-5 債券電腦議價系統之報價形式

14 債券交易的稅負 目前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的交易均免徵證券交易稅。 利息所得稅
2007年1月1日起將個人債券利息所得的課稅方式改為「分離課稅」,稅率為10%;個人進行債券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也自2007年10月15日起改採分離課稅,稅率同樣為10%。 若投資人為法人,則須按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額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依規定之扣繳率(目前為10%)計算稅額,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15 債券指數的編製 2004年5月3日推出「10年期公債指標」
是以剩餘到期期間7~10年、不可提前還本或轉換、固定利率計息、1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的登錄政府公債為樣本。 2005年1月3日推出「台灣公債指數」 屬於全市場指數 以市場所有剩餘到期期間1年以上、到期一次還本的中央政府公債(浮動利率及可交換政府公債除外)為樣本。 目前金管會正積極推動台灣公債加入花旗集團所編製的「全球公債指數」(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WGBI),吸引外資投入台灣債券市場。

16 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 為了有效建立利率指標,台灣於2003年開始實施。
凡具活絡公債交易與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能力的銀行、票券商、證券商及中華郵政公司,即能申請成為公債主要交易商。 除了作為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外,亦應積極參與公債的競標、在流通市場提供雙向報價、參與發行前交易市場等。

17 國際債券交易實務 國際債券發行時,投資人可向國際債券的主、協辦承銷商認購:發行後,投資人可與證券自營商於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議價買賣。
國際債券的交易管道包括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及國際債券交易系統,如表11-6 所示。 在稅負方面,交易國際債券無須負擔任何的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而其利息所得稅的課徵方式,則依國際債券的發行人與投資人的身分有不同的規定,如表11-7 所示。

18 表11-6 國際債券的交易制度

19 表11-7 國際債券的利息所得稅

20 投資國際債券的好處 稅負優惠 由於國際債券以外幣計價,亦可供投資人進行資產配置,分散投資組合的匯率風險。
國際債券的交易資訊相當透明,以及強制性的信用評等要求,可充分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可透過現有的股票集保帳簿劃撥登載國際債券,方便安全。

21 債券之其他交易型態 公債保證金交易 發行前交易制度 債券遠期交易 債券借券交易 債券選擇權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22 圖11-2 公債保證金交易的流程

23 牛刀小試 11-1 老王與證券商承作1口面額5,000萬元的公債保證金交易,若1口面額5,000萬元公債的價格為50,747,200元,1bp值為2.2萬元,證券商收取保證金的標準為50bp值。請問老王需支付多少保證金給證券商,其與證券商承作的RS金額又是多少?

24 發行前交易制度 2002年12月5日開放債券發行前交易制度(When-Issued Market)。發行前交易制度係指標的公債經財政部發布標售之公告後,於其發行日之前,公債自營商之間(需使用電腦議價系統)或公債自營商與投資人之間,可約定利率進行的買賣斷交易,交割日則訂在發行日。 發行前交易期間原為發行日之前8個營業日起至前1個營業日止,2008年底金管會為了活絡債券市場交易,延長發行前交易的期間,由原來的8個營業日延長為15個營業日,並從2008年12月26日發行的97甲6期增額公債開始適用之。(見圖11-3) 發行前交易制度除具有價格發現功能外,亦提供了公債自營商避險或投機操作的空間。

25 圖 甲6期增額公債的發行前交易概況

26 債券遠期交易 2003年3月3日開放公債自營商承作債券遠期交易的業務。債券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特定的殖利率(即遠期殖利率)進行某特定期別債券的買賣斷交易。 債券遠期交易亦可用於投機操作。

27 債券借券交易 2004年1月2日啟用「債券借券中心」,正式開放債券借券交易。
投資人可向債券借券中心請求借券(借貸單位為500 萬元或其整數倍),並將借來的債券先行賣出(即放空債券),俟債券價格下跌後再行回補,還予債券借券中心。

28 債券選擇權交易 2004年7月26日起開放證券商承做債券選擇權業務,並於店頭市場進行交易。
債券選擇權(Bond Option)係指以政府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等為標的物之選擇權商品,買方付出權利金之後可取得未來在某特定期間或時點以履約價格(或殖利率)向選擇權賣方買進或賣出標的債券的權利。若為買進標的債券的權利,稱為債券買權(Bond Call Option);若為賣出標的債券的權利,稱為債券賣權(Bond Put Option)。

29 圖11-4 可轉債資產交換之交易架構

30 觀念摘要 為了提高債券市場的交易效率,櫃檯買賣中心不斷推出新的交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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