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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职业病防治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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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1 职业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2 职业卫生国家法律法规 3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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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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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有的国家对患职业病的工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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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的分类 ①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石棉肺等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等11种);
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108号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具体分类名单如下: ①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石棉肺等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等11种); ③职业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苯中毒、氯气中毒、氨中毒等56种);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振动病等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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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等8种); ⑦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等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等3种); ⑨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石棉所致肺癌等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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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的特点 (1) 职业相关性:职业病的起因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性活动过程中或长期受到来自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侵蚀,或长期受不良的作业方法、恶劣的作业条件的影响。病因明确,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2) 缓发性:职业病不同于突发的事故或疾病,其病症要经过一个较长的逐渐形成期或潜伏期后才能显现,属于缓发性伤残。 (3) 内在性:虽然同属职业伤害,但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的突发性的工业事故伤害,职业病多表现为体内生理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损伤,因而是只见“疾病”,不见“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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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可逆性: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
(5) 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6) 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的,且其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可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 (7) 在接触同一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8)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愈后较好,康复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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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国家法律法规 2.1 关于职业危害的法规标准目录 2.2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体系
2.1 关于职业危害的法规标准目录 2.2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体系 2.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内容介绍 2.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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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职业危害的法规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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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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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噪声作业分级》(LD80—9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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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体系 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2.2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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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内容共6章,79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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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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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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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作业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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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权利: 用人单位 劳动者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用人单位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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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部门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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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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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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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诊断人员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一级诊断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一级诊断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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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原则 诊断争议鉴定 《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诊断所需的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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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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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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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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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两个概念: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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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治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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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管理 有害作业管理 …… 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监测 …… 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分类 建设项目设计 接触限值 检验方法 放射卫生防护 听力保护规范 ……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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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内容介绍
2009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目的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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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内容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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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强调责任主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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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八条 管理机构 第九条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场所应符合的要求 第十三条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职业危害标识 第十九、二十条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监测 第三十条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第三十、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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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责 (1)从产生职业危害的源头上严格控制 1)新建和改扩建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规范 3)组织好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4)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5)利用工程和技术方法对职业危害实行科学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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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职业危害的管理过程中控制 1)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监测、申报、备案 5)采用有效的职业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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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监督内容 第四十~四十一条 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二~四十四条 监督职责和权限 (4)规定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五~五十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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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内容介绍 范围 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职业卫生评估标准及评估要求
2010年1月22日 卫生部2号通告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范围 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职业卫生评估标准及评估要求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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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的内容结构: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防治原则 通用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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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原则 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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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构、制度、设置人员、进行职业监测和参与工伤保险等
前期预防:职业危害申报、预评价、设计审查、验收评价 材料和设备管理 工作场所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履行告知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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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建立的职业卫生档案及其管理要求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前期预防的档案 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 群众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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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卫生评估的要求及方法 评估组织 评估内容 评估方法 评估报告 (5)职业卫生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根据评估结果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为优秀、B为良好、C为合格、D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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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预防与控制 3.1 职业病预防原则 3.2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 3.3 个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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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职业病预防原则 一、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 第一级预防,控制危害源头,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主要措施:
3.1 职业病预防原则 一、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 第一级预防,控制危害源头,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主要措施: (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放射性、高毒等作业特殊管理制度 (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 (6)特殊人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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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预防,及时识别职业危害,做到早诊断、早处理、早治疗。是当第一级预防未能完全达到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劳动者的健康时,应及早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措施有:
(1)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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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预防,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正确治疗和康复。是对已发展成职业性疾病的患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主要措施:
(1)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制度 (2)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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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及控制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确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及可能产生的危害方式、途径和损害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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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的方法: 依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对照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分析。
经验法: 依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对照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分析。 适用于传统行业采用传统工艺的企业。 注意点:召开专家组会议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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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法: 利用相同或类似生产工艺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统计资料,进行类推、识别、分析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
适用于采用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无足够的职业安全卫生资料可借鉴参考的企业。 注意点:对类似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多选择几个尽可能相似的企业作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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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保证样本的足够数量、代表性,尽可能应用个体采样方法。
检测定量分级法: 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条件分级,依据国家、行业标准,综合考虑职业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计算危害指数,确定作业人员作业危害程度等级。 适用生产运行稳定的企业。 注意点:保证样本的足够数量、代表性,尽可能应用个体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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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组织管理措施 (1)明确职业卫生责任制
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防治组织和管理制度,实施责任制管理,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管理人员责任三到位。 (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是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凡违反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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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 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过程中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要组织好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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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要环节。凡有毒有害的的企业单位,都应依据本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关、储存、领取、使用,安全操作程序,劳动防护设施的配置、使用、保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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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作业环境日常动态监测和评价 (6)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申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动态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的重要手段。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对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治理。 (6)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实施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治疗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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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一)选择采用技术措施的原则 (1)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级顺序选择: ①直接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
②间接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 ③警示性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④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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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 ①消除: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②预防:采取预防性措施,如安装事故排风扇。 ③减弱:采取防尘、防噪声等降低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 ④隔离:将作业人员与职业危害因素隔离。 ⑤连锁:当作业人员失误时,通过连锁装置终止职业危害发生。 ⑥警告:声、光或声光组合预警装置,醒目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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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卫生预评价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预评价规范》,在建厂和改变工艺、更换产品的设计或施工的同时,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职业有害因素的各个环节提出控制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卫生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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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有害因素的操作环节
(1)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高毒物质 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是有限度的,尽量使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 (2)改革工艺,减少职业有害因素 如高温作业设计工艺流程时,尽量将热源布置在车间外面或主导风向的下方向;采用减振降噪措施,以减轻噪声危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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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闭和隔离措施 (1)密闭 通过机械化、管道化生产,防止粉尘和毒气外逸,是最先进的方法。如物质的粉碎、筛分、输送、包装等工序采取密闭措施,可有效地防止粉尘飞扬。许多中毒都是由于密闭措施不好,造成毒气“跑、冒、滴、漏”所致。 (2)隔离 隔离是将生产设备和工人操作地点分割开来,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如将操作地点放在隔离室,通过仪表操作生产,使工人操作点远离生产设备;高温作业,对车间内不能消除的热源,利用水和玻璃纤维等导热性小的材料进行隔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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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湿式作业 主要用于粉尘作业,是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 (六)通风 (1)自然通风 1)利用风压原理通风。借助外界风力造成的风压和室内外空气的温度差及进、排气口高差造成的热压使空气流动,从而达到自然通风的目的。 2)利用热压原理通风。多用于高温车间。由于车间内温度较高,较重的室外冷空气由车间下部进入车间,车间内较轻的热空气则从车间的天窗流出,形成车间全面的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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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通风 1)全面通风主要用于对高温车间进行全面通风换气,及对有毒气体的车间输送新鲜空气,以使整个车间的空气环境符合卫生条件。 2)局部通风分为局部送风和局部排风两类。局部送风一般用于高温车间。局部送风的温度一般低于车间环境温度。局部排风又称局部抽风,旨在将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源处就地排走或控制住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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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职业病防治措施 1、防尘措施 工艺上的防尘措施包括从工艺方法上和从工艺布置上两个方面。
(1)工艺方法上的防尘措施 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既能推动生产的发展、成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能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的劳动条件,降低车间的粉尘浓度,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并为改善环境提供有利条件。如采用工艺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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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艺布置上的防尘措施 工艺布置与防尘工作有很大关系,在工艺布置时考虑到防尘措施,有利于减少粉尘对人体危害和对环境污染。 ① 从通风角度考虑。工艺设备和生产流程的布局应使主要工作地点和操作人员多的工段位于车间内通风良好和空气较为清洁的地方,减少受粉尘危害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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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从隔离角度考虑。有严重粉尘污染源的工段散发粉尘和有害物较多,尽可能用实体墙和其他部分隔离,最好布置在单独的厂房内。
③ 从工艺流程角度考虑。在布置工艺设备和安排生产流程时应该为除尘系统,包括风管敷设、平台位置、粉尘收集或污泥法除尘等合理布置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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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湿式作业 在生产过程中,对工件或原料加入适量的水分使之湿润后进行操作,以防止粉尘的飞扬,称为湿式作业。湿式作业是利用含矽原料都有较好的亲水性这一特性来达到防尘目的。当石英砂中水分超过6%时,砂中就开始有黏结现象,从而能防止粉尘的飞扬。湿式作业是一种简单易行和效果较好的防尘方法。目前采用湿式作业的有石英磨粉、玻璃、搪瓷、凿岩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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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风防尘 通风防尘一项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 局部的机械通风防尘需要的风量最小,防尘效果最好。如果受生产条件的限制,不能采用局部通风,或采用局部通风后,室内粉尘浓度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就应采用全面通风。 全面通风是对整个车间进行通风换气,用新鲜空气把整个车间的有害物质浓度冲淡到国家标准以下。 (5)安装除尘设备。主要有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旋风除尘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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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多年的防尘经验,总结出“革、水、风、密、护、管、查、教”八字综合防尘措施经验,即:
① 革。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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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水。即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
③ 风。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在密闭、半密闭发尘源的基础上,采用局部抽出式机械通风,将工作面含尘空气抽出,并同时采用局部送入式机械通风,将新鲜空气送入工作面; ④ 密。将发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用罩密闭,并与排风结合,经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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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护。即个人防护措施; ⑥ 管。加强规章制度和通风除尘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杜绝违章作业和跑、冒、滴、漏现象; ⑦ 查。定期检查、检测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对经常的接触者要定期健康检查; ⑧ 教。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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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物的控制措施 (1)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主要是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危害,防止工作人员在正常作业时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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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选用无毒或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如选用无毒或低毒脂肪烃替代粘合剂中的苯,用甲苯替代喷漆中的苯。
• 变更工艺: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如温度、压力、物料比、原料的选择等。 • 隔离:就是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在有害环境中。即把生产设备与操作控制室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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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除尘: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的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低于安全浓度,保证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用品是阻止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屏障。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主要有:头部防护器具、呼吸防护器具、眼防护器具、身体防护用品、手足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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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制度。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对于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还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
员工使用中要做到“三会”: ① 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 ② 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③ 会正确维护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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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应设置淋浴室、更衣室,及时清洗工作服;经常清洗作业场所;设置警戒线等措施。
(3)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是预防职业危害最重要的措施,主要有:①安全设施的“三同时”;②危害的识别与评价与控制;③张贴安全标志、标签,技术说明书;④作业场所的监测;⑤教育培训和资质认定;⑥医学监护(三级预防)等措施。即要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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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噪声的控制措施 噪声性耳聋:如果长时间在强噪声下工作,持续不断地接收噪声的刺激,日积月累,听觉疲劳不能消除,直至人耳内听觉器官发生器质性病变 成为永久性听力损失。 国家标准,生产场所噪声应控制在8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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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噪声作业环境主要有: 工程开挖、钻孔、放炮及大型装载运输设备、空压机操作等;
砂石料生产破碎、筛分、制砂及皮带输料系统巡视、检查、操作等; 混凝土生产拌合楼骨料运输、配料、下料、卸料;混凝土浇筑平仓机、振捣器、振捣车操作等; 机电安装作业风刨打磨、铆接、鎯头敲击操作等; 辅助施工企业木工机械操作、钢筋加工机械操作;修造企业的设备噪声及人工钢板调直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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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的基本措施: (1)降低声源噪声 降低声源噪声是控制噪声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通过研制或选择低噪声设备,改进生产加工工艺,提高机器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使发声体不发声,或者大大降低发声体的辐射功率,这是控制噪声的根本途径。 (2)在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 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降低声源噪声时,就必须在噪声的传播途径上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采用“闹静分开”和吸声、隔声、消声、隔振等噪声控制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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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保健措施 防止噪声进入人耳,在上述方法无法实现,噪声仍然很强的情况下,可以对遭受噪声的个人进行防护,最简单的是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常用的有耳塞、耳罩、防声头盔等。 采取定期健康检查、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经常检查噪声的发生情况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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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振动的危害及预防 物体在力的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经过某一中心位置或平衡位置的来回往复运动称为振动。 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两种,有的以一种振动为主,有的则受两种振动的共同作用,常见的和危害性较大的是局部振动。 振动以振动波形式对组织交替压缩与拉伸并向四周传播开去。机体组织对振动波的导性优劣顺序是:骨结缔组织、软骨、肌肉,腺组织和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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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振动对人体的危害 局部振动对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对神经系统的影响。主要表明在大脑皮层功能下降,条件反射潜伏期延长或缩短,植物神经系统组织营养障碍,皮肤感觉迟钝,触觉、温热觉、痛觉和振动觉的功能下降。 ② 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可以导致心率过缓、心律不齐、血管痉挛、脑血管改变等。 ③ 对肌肉系统的影响。可能引起握力下降、肌肉萎缩和疼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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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对胃组织的影响。振幅大而冲击强的振动,会引起胃和关节的改变等。
⑤ 对听觉器官的影响。振动的影响和噪声不同,振动引起听力损失的以125—250Hz的低频音为主,长期会引起听力下降。对机体还有其他一些影响。 振动多为大振幅、低频率的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的改变,常出现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全身衰弱等现象。全身振动还可引起内脏移位、胃分泌机能障碍、肠蠕动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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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振动的预防 伴有生产性振动的作业很多,其危害相当明显,振动病的发病率比较高,目前又无良好的治疗方法,一旦发病,即使立即脱离振动作业岗位,恢复也相当缓慢,甚至仍会继续发展。因此控制生产性振动危害,预防振动的发生非常重要。 振动的防护措施主要有消除或减少振动源,切断或控制振动的转换途径,以及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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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从建筑物上防振动。厂房的结构与形式对防止振动有很大作用。为了预防全身振动,建筑厂房地基时,就应注意预防振动。
② 从机械设备上预防振动。从工艺和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这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措施。改革生产工艺,不但能消除振动危害,同时也提高生产效率和工艺质量。如机器、设备应安装在单独隔离的基座上,设备地基与建筑物地基之间应利用空间层、橡胶、石棉、毛毡、软木或其他弹性材料隔开,以隔离振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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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减少振动的接触时间。尽可能减少操作人员在振动中的停留时间,应有适当的工间休息。技术性不强的振动作业工种,可以考虑操作人员的轮换制度,并尽可能减少女工参加振动作业。
④ 改善操作方法及加强技术培训。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将振动工具用机械支持。不熟练的人员,由于握持工具往往比熟练的操作者受到的振动更大,所以对使用振动工具的人应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⑤ 个人防护。使用防护手套,多层布手套和棉手套均可阻止振动。长期从事振动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查体。如发现患病,应及时调离原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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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射频、电离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各种工业设施中的交流电路都会向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有一定强度的电力磁力作用的空间。若在某一区域内有变化的电场或磁场存在,这种电场和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互相垂直,并与自己的运动方向垂直地以一定速度在空间内传播,称为射频电磁辐射。射频电磁场强超过一定限度时,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电离辐射是指由。a射线、β射线、r射线和中子流等组织中的原子和分子产生电离辐射。当电离辐射放射线作用于机体的剂量超过了容许剂量就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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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① 一般影响。机体处在射频电磁场的作用下,会吸收一定的辐射能量,发生生物学作用。在临床表现出神经衰弱症候群:头疼脑涨、失眠多梦、疲劳乏力、记忆力减退、心悸等,或四肢酸痛、食欲不振、脱发、体质下降、多汗等症状,部分女工发生月经周期紊乱现象,少数人员指颤、易激动。此外,还会引起心血管系统的某些病变,如心动过缓及心律不齐等现象。 ② 其他影响。大功率的射频设备形成的射频辐射会对通讯、电视以及附近的电子仪器、精密仪表、参数测试等造成一定的干扰。强的电磁辐射可能构成某些武器弹药的严重威胁,可能使金属器件之间相碰撞时打火引起燃烧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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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射频辐射的防护 ① 屏蔽。屏蔽是控制射频电磁场传播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即将电磁能量限制在指定的空间范围内,阻止其传播、扩散的措施。 ② 实行区域控制。在射频辐射造成的污染与危害较为严重的某些范围内,可以采取将辐射源相对集中,同时可在工作区域内进行绿化、种植树木等以防辐射。 ③ 个人防护。对在电磁场强大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情况穿防护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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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离辐射的危害 ① 体外伤害。指射线由体外穿人机体而造成的损伤。χ射线、β射线、γ射线、γ粒子和中子流都能造成这种伤害。 ② 体内伤害。指放射性物质被吞食、吸人、接触或通过皮肤直接进入人体而造成对机体的损伤。 ③ 电离辐射对人体组织细胞会造成损伤效应。主要是阻碍和伤害细胞活动抗体并导致细胞死亡。放射线还能损伤遗传物质。主要可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遗传性效应有的在第一代子女中出现,也可能在下几代陆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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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离辐射的防护 ① 封闭性防护。将放射源藏在壳内,在正常情况下不向周围环境扩散放射性物质,称为封闭型放射性工作的防护,也简称“封闭源”。 ② 开放型防护。放射源无包壳,在操作时有可能向周围环境扩散的称为开放型放射性物质,也称“开放源”。对“开放源”的防护,称为开放型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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