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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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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法律意识教育专题

3 案 例 某大学一学生黄某,看到公寓里的7000余名大学生无处投 信,便自制了“爱心邮箱”定点收信,为同学们跑腿送信, 不过每封信加收0.2元“路费”。此项服务深受同学欢迎, 一方面同学可以较低的费用,解决自己无处投信的问题, 另一方面还能给黄某带来不错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北京某高校女生宿舍1号楼有些异常,女生处处小心翼翼, 尤其是319宿舍。原因是对面男生楼的一个寝室里有一架 高倍望远镜,并且直指319宿舍,319宿舍女生的一举一动 都被这些男生尽收眼底。319女生向男生交涉,男生声称 自己没有偷看女生,自己的望远镜如何放置,女生没有权 利干涉。但319宿舍的女生由于望远镜的威胁,生活受到 严重干扰。

4 讨 论 黄某的勤工助学行为是否正当? 319寝室的女生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5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 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 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6 大学生为何要学法律 同学语录:总感觉法律离自己非常遥远,法律与 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要犯我,我必犯人。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要想不被欺,只能靠 武力。

7 大学生为何要学法律 当面对物质的诱惑,你会不会产生据为己有的欲望;当面对鲜艳的刺激,你会不会不能抑制青春的冲动;当面对暴力,你会不会手足无措;当面对挑衅,你会不会付诸武力;当面对侮辱,你是否会忍辱偷生;当面对伤害,你会不会束手无策……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不应该是“惶惶欲何之”的弱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请大家思考讨论,如果我们生存的社会没有法律,那么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情景?

8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意义 首先,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我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其次,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依法就业创业的需要。
返回前言 首先,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我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其次,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依法就业创业的需要。 再次,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最后,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案例二

9 学习目的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10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独角兽 法的天平

1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的一般含义 氏族社会是原始社会最典型的组织形式。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那时的人们需要互相协助来共同抵御动物的侵袭和大自然的威胁。所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高度地融合在一起,氏族社会内部没有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自发形成的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习惯规范的实施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动和威望,依靠每个人的自觉,依靠社会共同的道德信念和宗教观念,依靠强有力的舆论力量。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的那样:“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问题:原始社会有没有法?

1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第一,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礼仪等其他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为制定和认可:如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 法律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以及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保护。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吗? 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

13 法律意识 legal conciousness     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及其他原因,其法律意识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14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个别统治着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 其次,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第三,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定义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即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 1、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是说明什么样的劳动者,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工具作用于什么样的劳动对象来进行生产; 2、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是说明劳动者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下,在什么样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什么样的分配关系中来进行生产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16 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即它是由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来的,并不是因为适应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而自发产生的,但就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超出经济关系的要求任意立法,所谓统治阶级意志,本质上是对现有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的概括和反映,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当然,法在发展过程中,也要受到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以及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诸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影响都不是决定性的。

17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目的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8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法律所体现的意志: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实质内容
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19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因为我们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把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形成法律部门,非同类法律规范不可能组合成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现。

20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违宪案例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程序法

2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适用——司法

2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的程序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立法权: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政法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基本法 法律制定的程序

23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法律案的审议。我国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先是由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报告,再交立法机关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法律案的通过。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近几年还采取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法律案,以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返回

24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遵守 1、定义。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而且包括正确行使权利。(游行示威) 2、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3、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洛克 5、案例。申报户口改姓案例。

2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的执行 1、定义 2、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二)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组织。田永案例 (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6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适用 1、定义 2、司法的特征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 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公安局是否司法)
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3、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27 执法与司法的行为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执法即行政,是和司法、立法项并列的三大主要国家权力。执法就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会积极主动执行法律,对违法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司法是指由司法机关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没有人(包括检察机关)去法院起诉的话,法官就不管。司法的主要特点是居中裁断,平等对待案件的当事人。

28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正确,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合法,指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主观臆断,更不得借口情况特殊而背弃法律。 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公正,指司法当中,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时在法律允许的酌情处分权范围内,使案件处理的客观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社会普遍感到的公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合理,指在办案时,在法定的酌处权内,应审时度势,考虑案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使案件处理的结果,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要求。

29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与法治 法制,广义上,静态意义上来理解,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依法治国 1、含义 2、主要任务

30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提高党依法治政的水平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完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31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2 几个概念 观念 (1)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辞海)
(2)观念(希腊文idea),通常指思想,有时也指 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

33 几个概念 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以人们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 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 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 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片断的法律知识加 以组合的结果。

34 几个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 要求人们所形成的法治观念能够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建设的需要,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其他事业建 设的需要。我们把这种观念叫做社会主义法治观 念。

35 几个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三点具体内容: 第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第二 权利义务观念
第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第二 权利义务观念 第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36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在我们社会主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人民群众当家 作主,成了国家的主 人。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在我们社会主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人民群众当家 作主,成了国家的主 人。

37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为了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必须发扬 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 社会主义法治。

38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没有民主和法制 就没有社会主义,就 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39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 之义,是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
2、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建设)

40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 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41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 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42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某年3月13号,小郑在学校遇到乌某,打招呼时叫了一声乌某的绰号“胖子”,乌某十分恼火,双方争执起来。从此以后小郑经常受到乌某及其同学吴某的威逼和殴打。小郑不但承受着经常性的肉体痛苦,更不堪忍受精神上的重负,日久天长,小郑的精神终于频临崩溃。家人发现了小郑的精神异常之后,送医院进行治疗,并向校方提交了有关机构对他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小郑所患为心因性精神障碍,被人殴打及受到威胁等事件是发病的诱因。

43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2001年,孔某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成为西南农大外国语学院教师。当年12月,她第一次监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发现考题提前1个小时便到了监考老师手中,何不利用这一漏洞“帮帮”那些想过关的考生呢?此后,孔某开始物色同伙——正在四川外语学院读书、准备考英语四级的胡某,其班上的学生李某、陈某;四川外语学院的研究生杜某、徐某、谢某等三人被邀成为做考题的“枪手”。 在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孔某提前领到试题,打电话将作文题目及要求告诉在网吧等候的杜某等人;与此同时,她将其中的A、B卷试题各一份抽出,交给等候在一旁的陈某拿到校门口附近的复印店“翻制”,复印后再把原题送还放回试题袋中。拿到试题的复印件后,孔某事先安排好的3名研究生“各司其职”,半个小时左右,涉及整个试卷除听力以外的80%的内容全部做完。“枪手”做完考题后将答案传给一直在网上守候的胡某,胡某通过QQ(一种网络聊天工具)将这些与标准答案几乎相同的答案传到各买家手中。

44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经过缜密监察,于2004年1月将孔某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们均表示“没有想到触犯了法律”。孔某当庭称,第一次作案主要是想帮助和自己关系很好的胡某过关,后来发现有赚钱的机会便动了“邪念”,“当时我没想太多,只认为这种行为最多是违反校纪校规。”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6月开始到2003年12月止,孔与3名在校大学生,先后3次提前拆封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试卷,让人做出答案后,通过QQ传给买家,共收取违法所得21.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胡某、李某、陈某等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有期徒刑4年;胡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对查获犯罪所用电脑、手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孔某等人的非法所得21.68万元予以追缴。

45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启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义务意识较为淡漠,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6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的养成

47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例外情况: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迁徙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例外情况: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迁徙自由

48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即为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则是某种负担或约束。
首先,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 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 为。 例如休息的自由或权利。 其次,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不作 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49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1、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种类及范围受制约
2、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50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既对立又统一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义务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 法律权利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51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 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承 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52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 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进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53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 你要想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义务尽得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 同学们坐在教室里学习,是在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大家是否想过,我们能够享受这种权利是以很多人在自觉地履行义务为前提和基础的。首先,工人、农民的劳动,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条件。教材的编写者、各种书籍的编写、教师的课堂讲授、辅导,给我们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人民解放军履行着保卫祖国边防的义务,才给我们创造了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使我们在坐的同学们能安心学习、健康地成长。应该说,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

54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返回

55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的养成 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相统一。 首先,树立权利意识。 其次,掌握维护合法权益的正确方法。
再次,树立义务意识,懂得自己要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对于作为义务,不仅要按质按量完成,还要按时完成(依法纳税) 对于不作为义务,不做就是自觉履行义务,因此,千万不要做。

5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提出 1、近代资产阶级首先提出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5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具体内容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 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有一律平等。 我国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56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的代表。 选举是实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方式。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文盲也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规定公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普通公民要依法纳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同样要依法纳税。

5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成克杰受审 胡长清受审

6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要受到法律保护 (小偷、流氓、杀人犯)

61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要求赔偿权 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 受尊重权 监督权 返回

62 王某就读于北京一所知名的高校,家住外地,今年放假在回家的火车上,王某去卫生间时,火车突然发生剧烈摇动,王某一时反应不及摔在地上,周围的人连忙把她扶起来,王某当时没有异样的感觉。当天下午,火车到达目的地,在出站时,按照惯例,王某把车票交给检票员。但在王某到家的第二天,王某的腰部出现剧烈的疼痛,去医院检查才得知,王某的病是脊柱滑脱症,系摔倒所致。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元。王某想要找火车站索赔,但是票已被收走。 返回

63  李某,湖北省武汉市某高等院校学生。转眼大学四年就要结束,而他最头痛英语,他的四级总是无法通过,致使其学士学位证难以取得。经一位师兄指点后,他花500元雇了一位外语专业的大四学生当“枪手”替考。为了保险,李某便向枪手要了两张照片,以200元价格找到制作假证的贩子制作了一张贴着“枪手”照片,姓名是自己的假居民身份证。当监考人员根据身份证核对考生时,发现学生证与身份证上的出入太大,“枪手”慌神后被揪了出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枪手”拘留,李某得知后便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不但花钱雇“枪手”代替自己参加英语四级补考,而且为了骗过监考老师还办理假身份证。鉴于李某审讯时有悔过情节,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返回

64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65 学习目的 正确理解新的国家安全观 掌握国家安全的法律知识 正确履行国家安全的义务

66 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的含义 新的国家安全观的内容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67 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68 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1、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 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69 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国防法》、《兵役法》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 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防法》、《国家安全法》 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70 案 例 一 我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某某与某国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病为名,提出申请到该国,经批准出国后,他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声明与我国“脱离关系”,并发表诽谤和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71 案 例 二 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被告人段某,男,22岁,学生。段募在1980年1月到3月,先后四次按照台湾敌特电台广播的联络地址投寄五封挂号信,在信中表示了敌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予以攻击,声言“在X X X的领导下,推翻中共暴政’并要求台湾当局帮助他从香港到台湾去,并在信件中向台湾特务组织请领任务。为到台湾,他准备了路费、购买了某省地图、指南针和救生圈等物品,伪造了混入广东边防地区的探亲证明信,在其4月19日晚9时步行到边境地区时,因其形迹可疑而被带到当地派出所。 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72 我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2个罪名,它们是: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统一)、武装叛乱、暴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政治秩序)、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政权的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投敌叛变罪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安全)、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秘密安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资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

73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作为行为主体的某某,在我国是高级干部,他与境外相勾结,提出政治避难,发表诽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文章,且造成极坏影响,是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构成背叛国家罪。 案例二:行为主体段某,己经超过:18周岁,是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投向敌方,向敌特组织请领任务;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所以构成了犯罪,构成投敌叛变罪。

74 第四节 青春与法同行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75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海淀区,共青团员,自幼在北京上学,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学校已推荐研究生。曾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北京动物园熊山上的黑熊、棕熊展区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76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2002年2月24日,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依法对刘海洋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3月26日,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实施取保候审。 2003年3月25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海洋用硫酸伤熊案件。时隔一年,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2003年4月30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77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刘海洋说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小时候还养过一只鹦鹉。在大学读机电系的刘海洋对所学专业兴趣一般,对生物学特别感兴趣。但既然喜欢动物为什么又要摧残动物?“从书上看到熊的嗅觉特灵敏,我就想试一下,第一次用火碱没看到熊的反应;一个月后又想试验一下熊对硫酸有什么反应,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时看到熊那么痛苦,我心里也慌了。”   可悲的是,刘海洋身为著名高等院校四年级的学生,却说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

78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刘海洋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刘海洋曾经说过,“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的大学尽管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但简单的法律条文灌输,并不能从根本上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身容易冲动的特点恰恰更需要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予以约束,这种素养的缺少,会使大学生们不管进入多么著名的高等学府深造,不管应该有多么美好的前途,都有可能因此而破灭。因此,我们的大学应该真正培养和提高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增强大学生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己也应当注意多了解法律,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更好的保护自己,不要让一时的头脑发热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79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法律思维方式与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方式 通常情况下四种思维方式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黄某跑腿送信收路费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80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81 讲法律 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问题 理与法:视频 情与法:伏余良大义灭亲案

82 讲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特征:
第一,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辛普森杀妻案 第二,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第三,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83 讲程序 程序: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当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佘祥林杀妻案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公正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

84 讲法理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 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思维理由的特殊之处
1、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2、理由必须是法律上的依据 3、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85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 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和法律原理。 大学生黑客案
2、掌握法律的方法。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86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支持和服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 1、人类精神的需要。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 2、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法律权威与领导者个人权威(法治与人治)

87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大学生对法治既追求又信任不足
首先,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重视社会主义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正义等; 其次,解决实践层面的问题。 对大学生而言,要做到三个方面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88 伏余良大义灭亲案 伏余良夫妇是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的普通农民,丈夫伏余良外出收废品,妻子丁玉南在家种农田,含辛茹苦将独生子伏继祥拉扯成人。某年,正在念中学的伏继祥不幸患上了一种十分罕见的脑瘤。伏余良夫妇心急如焚,倾其所有,四处求医,但始终未能将儿子的病治好,还欠下了数万元的外债。随着病情不断加重,伏继祥的性情大变,经常在村里酗酒闹事,调戏妇女,甚至多次伺机强奸自己的母亲,成了村里的“公害”。某日晚,23岁的伏继祥酒后又企图向母亲丁玉南施暴,遭斥责后狂性大发,拿起菜刀就要砍杀母亲,被伏余良夫妇合力制服。手脚被缚的伏继祥仍不老实,叫嚣着要杀了父母。眼见儿子无可救药,伏余良夫妇痛苦绝望到了极点,觉得留着儿子无论对村里还是家庭都后患无穷,便狠下心来要除掉这个“祸害”。次日凌晨1时许,伏余良夫妇用板车将儿子拉到村外的小桥上,思前想后,犹豫再三,最终还是含泪将伏继祥推入了河中。事隔数日,伏继祥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后,伏余良夫妇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溺死儿子的经过。 案发后,常巷村的乡亲们对伏余良夫妇的遭遇十分同情,均认为伏继祥之死是“罪有应得”,伏余良夫妇的行为是“大义灭亲”,数百村民为此联名请愿,请求司法机关对伏余良夫妇法外施恩。 返回

89 辛普森杀妻案 案发: 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咽喉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布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住所,住所建有围墙。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于是,警察爬墙而入,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90 辛普森杀妻案 逮捕   6月13日,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6月17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91 辛普森杀妻案 审判    年1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九个月的审讯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并且手套及其它证据因为属于非法取证应当被排除。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92 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案中,警察对证据的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西谚中所谓“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 返回

93 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

94 佘祥林杀妻案 1、执法人员的不尽责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当年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4月3日,在湖北荆门雁门口镇一村庄,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他们感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天。   而据佘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不理会有人看到张在玉的证明   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   在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   此证明写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

95 佘祥林杀妻案 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最直接的罪魁祸首
佘祥林自述曾遭刑讯逼供: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

96 佘祥林杀妻案 不遵守基本的诉讼程序。 本案中,湖北省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97 佘祥林杀妻案 重口供轻证据 证据是案件的灵魂与关键,但当时的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重口供而轻证据,奉行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原则。此案中证据严重不足也是导致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佘祥林曾交待四种作案经过:“他(佘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当时我们就觉得疑点重重 。” 返回

98 程序公正 实体正义是指人们在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从古至今,实体正义的标准一直为人们所不懈的探求,公正、公平、惩恶扬善等等价值目标是实体正义历来公认的标准。 程序正义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实体正义注重的是结果的正当性,这一要求直接决定了在法律实践中对客观真实的不懈追求。而根据程序正义的理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并非通过其能形成正确的结果而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程序正义论认为,只有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才能论及案件的事实是否已被查明,查明程度如何。"

99 程序公正 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1.程序的参与性
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 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接受裁决。 2.裁判者的中立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 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 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

100 程序公正 3.程序的对等性 根据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 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控辩双方不仅拥有形式上的平等参与机会,而且还应在实质上具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因此裁判者应确保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拥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各方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 4.程序的合理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又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裁判者据以制作裁 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 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

101 程序公正 5.程序的自治性 所谓程序自治,是指裁判者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 6.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程序正义的最后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判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这是为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不利状态。 返回

102 大学生黑客案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并在网上搜索到IP段的计算机信息,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上网,而且还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甚至在网上发布信息,以每100元使用3个月的形式,将创原世纪公司上网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 000多元。由于知道了账号密码的人经常在网上向自己的网友传播,致使使用过该账号的人竟达1 000多名。该公司在信息费用猛增数10万元的情况下,终于发现账号被盗用。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卢某的上述行为,共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多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还说要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户及密码,以致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显然,对法律的无知无疑是卢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返回

103 四种思维方式 政治思维:以政治上的利弊权衡当作思维的中心 经济思维:以经济上的成本和收益比较当作中心
道德思维: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作为思维的核心 法律思维:以法律上的合法性与否为思维的中心

104 蓝极速网吧事件 2002年6月16日凌晨,电闪雷鸣中,一场大火映红了北京学院路一带的天际。消防车 尖利的嘶鸣和人们惊惶的呼喊让附近的居民都彻夜未眠。次日全中国都记住了这个 名字:蓝极速;也得知了一个沉重的事实:25条生命就此在这个世界上永远消失 了。案发现场惨不忍睹:漆黑的房间墙壁,爆裂的显示器,掀起的地板革,难以消散的焦臭,以及楼梯上撕扯攀爬的恐怖痕迹。

105 蓝极速网吧事件 这一事情造成了国际社会的震动,有关部门于是责令北京所有网吧停业整顿。这一措施符合政治、经济和道德思维,但从法律思维角度考虑,却缺乏合法性。因为在北京市将近两千家网吧中,大概有二百多家是合法经营,其余属违法经营,要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者手续不全,要么不符消防法规等等。现在北京市政府对经营行为的性质不加区别,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就会产生问题了。 首先,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政府无权随意的让其停业整顿。 其次,这会打击合法经营者对于法律的信心。这二百多个合法经营者本来是诚实、正直,依赖法律并相信法律的人。而由于依法经营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经营场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达到各种安全、消防、卫生等标准,相对而言,其成本就要远高于违法经营者。法律本来就应当取缔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可政府平时没有有力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很好地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到了关键时刻,更是不加甄别合法与违法情形,一律责令停业整顿。这实际上是在伤害者守法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等于向市民发出公告——请不要再相信法律,它在关键时候保护不了你们,只有使我们官员满意了,你才会得到保护。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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