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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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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3、刑事诉讼 一、诉讼的概述 1、诉讼的含义 诉:告诉、控告;讼:裁判者解决案件是非曲直的活动。 2、诉讼的分类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的概述 1、诉讼的含义 诉:告诉、控告;讼:裁判者解决案件是非曲直的活动。 2、诉讼的分类 (1)按照历史传统。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2)按照内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3、刑事诉讼 (1)含义:为了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在各诉讼主体参与下,依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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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第一,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的司法活动。 第二,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第三,必须有诉讼参与人参加。控、辩、审三方结构。 第四,依法定程序进行。突出表现为空间上的有序性和时间上的有限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公法 2、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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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法 三、刑事诉讼法及其渊源 1、法律的定义 2、渊源 (1)宪法(第三章第7节) (2)刑事诉讼法典; (3)其他法律;如《律师法》;《法院组织法》等。 (4)法律解释。 (5)行政法规、规章。如《看守所条例》 (6)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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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公约、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四、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但是,刑事诉讼法也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例如:诉讼效率 2、与其他两种诉讼法的关系 (1)相同点: A.共同的价值取向。如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B.共同原则、制度。如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 (2)不同点: A.各自具有个性的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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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举证责任不同; C.诉讼程序不同; D.执行程序不同; E.参与诉讼的公权诉讼主体范围不同。 五、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法律实践; 3、刑事诉讼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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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 (1)实体公正 A.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 B.是否有罪及罪名认定正确 C.量刑适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D.对于错误案件及时纠正、及时赔偿 (2)程序公正(司考一次) A.严格遵守刑诉法的规定 B.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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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C.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 D.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诉讼公开、透明 F.遵守诉讼期间的规定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补充: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1、弹劾式诉讼(古代奴隶社会)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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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以言词方式进行; (3)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 (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2、纠问式诉讼(欧洲封建时期) (1)控、审职能不分; (2)当事人没有诉讼地位; (3)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和有罪推定。 3、近现代诉讼模式 (1)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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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官推进诉讼程序。 B.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C.控诉采取不变更原则。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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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A.法官不主动调查取证; B.案件事实的发现交由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 C.实行变更原则,辩诉交易合法化。 D.实行陪审制度。 (3)混合式诉讼模式(日本、意大利) A.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B.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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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1、大陪审团:西方国家实行陪审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通常由23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官提出的有罪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向法院起诉,除美国联邦法院和部分州法院的初审法院在审理重大案件时还采用大陪审团制度外,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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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陪审团:西方国家实行陪审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通常由12名非职业法官组成,英美法系国家的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庭审中就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决,如果裁决有罪,再由法官适用法律科处刑罚;大陆法系的陪审官和法官一起,共同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投票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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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刑事诉讼(自学) 2、新民主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自学) 3、新中国成立后的刑事诉讼 (1) :没有刑事诉讼法典,依据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拘留逮捕条例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2) :第一部刑事诉讼法:4编17章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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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3)1996.3.17----至今:现行《刑事诉讼法》,4编17章225条
(4)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290条。 补充: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1、直接目的 (1)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2)开展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人权。 2、根本目的 通过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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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二者的关系 (1)美国两种理论: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 (2)法国、德国:实体真实主义。 (3)日本:实体真实主义和程序正当主义相统一。 (4)中国:理论与实务部门普遍主张:并重论。 二、刑事诉讼结构 1、含义 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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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刑事诉讼结构理论 (1)按照历史发展 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以及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形式。 (2)其他理论学说 A.对抗式与非对抗式 B.斗争模式与家庭模式 C.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 D.权力行使型与权力抑制型 3.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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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三角形结构 B.倒三角形结构 审判方 控诉方 被告方 控诉方 审判方 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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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线形结构 三、刑事诉讼职能 1、含义。是指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2、理论学说 (1)三职能说(通说):控、辩、审 (2)四职能说:侦、控、辩、审 (3)五职能说:侦、控、辩、审、监 (4)七职能说:侦、控、辩、审、监、执、协 警、检方和审判方 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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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诉讼的价值 1、公正 2、效率:案件处理的快慢、多少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省程度。 3、秩序 (1)恢复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 (2)预防社会秩序被破坏; (3)追究犯罪活动的秩序必须是有序的。 五、刑事诉讼主体 (1)专门机关;(2)当事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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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阶段 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 2、自诉案件:立案----审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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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A.主要侦查机关; B.主要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C.刑罚执行机关之一. 3、人民检察院 (1)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专门检察院(铁路运输、军事) (3)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4)职权: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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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地位 A.国家侦查机关之一; B.唯一公诉机关; C.专门诉讼监督机关。 4、人民法院 (1)性质:国家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铁路、军事、海事) (3)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4)审判组织 第一、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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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议庭。 A.第一审合议庭:基层、中级:3人;高级、最高级:3、5、7; B.第二审:3、5人; C.死刑复核:3人 第三、审判委员会: A.总结审判经验; B.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 C.其他审判工作。 (5)人民陪审员制度(一般了解) 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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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1、专门机关的范围。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军队保卫、监狱 2、公安机关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1、专门机关的范围。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军队保卫、监狱 2、公安机关 (1)性质:治安保卫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2)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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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 (1)含义 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2)条件 A.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B.有广泛诉讼权利,对诉讼程序和结果影响更大. (2)范围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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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员 (6)翻译人员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 (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 (2)审判----被告 (3)执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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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 (1)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重要的证据来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般了解!) 6.被害人诉讼地位 (通常限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用“自诉人”另行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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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影响裁判的愿望; (3)与被告居于大致相同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4)陈述是证据来源之一; (5)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刑事和解。 7.证人 (1)近亲属可以成为证人,但应严格审查; (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手段:强制出庭、训诫、10日以下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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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察有义务按照法庭的通知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事实出庭作证。
8.鉴定人(掌握条件!) (1)自然人; (2)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 (3)受专门机关指派或委托; (4)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9.单位诉讼参与人 (1)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学界有争议 主流观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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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诉讼的方式(司法解释) A.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B.如果A同时成为被告或无法出庭的,被告单位的其他人。 (3)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 ① 诉讼代表人是A的:拘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检察院另定。 ② 诉讼代表人是B的:检察院另定。 (4)单位诉讼代表人诉讼地位 ①授权内的诉讼行为视为单位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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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享有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 ③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 ④承担伪证责任。 (5)单位被害人(了解参与诉讼的方式即可) 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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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国外刑事诉讼通行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制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1)通过立法构建刑事司法系统与程序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国外刑事诉讼通行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制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1)通过立法构建刑事司法系统与程序 (2)通过立法禁止或者抑制司法权的滥用(如实行司法令状) 2、司法独立原则 (1)独立主体的一元性—法院; (2)独立对象特定性; 外部独立于立法、行政;内部强调法官个人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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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保障的国家性 3、无罪推定原则 (1) 历史:贝卡利亚在其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 (2)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3)审判阶段的基本要求: A.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B.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 C.疑案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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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法院独立行使; (2)法院审判必须在检察院依法起诉的前提下实施; (3)法院审理对象和范围限于起诉书的对象和范围。 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2年刑诉法修改时新增的基本原则 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强调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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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刑事诉讼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重点) 三机关刑事诉讼职权分工(4:4:1) 2、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理解运用,考过一次) (1)与西方司法独立区别 A.独立对象不同。 我国: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西方:独立于行政、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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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独立方式不同。 我国:整体独立。 西方:既强调整体独立,也强调个体独立。 (2)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A.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系; B.与权力机关的监督关系; C.与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关系 3、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含义(一般了解) (2)具体体现(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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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重点) 具体内容: A.立案监督; B.侦查监督; C.审判监督; D.执行监督。 5、审判公开原则(重点) (1)内容 A.先期公布案由; B.允许群众旁听; C.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D.判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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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开审理情形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D.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6、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内容: A.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B.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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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包含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a.对被追诉者的不同称谓; b.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c.疑罪从无 7、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考过15次) (1)法条解读 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第①情形),或者终止审理(第②-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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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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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8、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是指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需作出某些必要的专门规定
特别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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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1 2 3 4 5 6 7 8 国家主权原则 刑事司法豁免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3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4 公开审判原则 5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 委托或指定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7 与外事部门保持联系原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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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当事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二)受案的范围 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我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2、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实施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违反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4、除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以外,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国外实施的针对我国国家、组织或公民的犯罪且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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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也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6、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 7、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案件。 、根据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3条第2款,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有刑事司法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三)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 1、立案管辖 2、级别管辖 3、地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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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限制出境 2、引渡 特别规定: 1、决定或批准的权限 2、通知程序 3、拘留和逮捕后探视程序 普通强 制措施
特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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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立案 侦查
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探视问题 起诉 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审判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化辩护与代理 2、强化公开审判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4、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5、诉讼期间特殊性 6、判决和裁定 执行 特殊之处: 1、对驱逐出境的执行 2、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3、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4、诉讼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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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刑事司法协助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是指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司法区域的司法机关之间,依据参加签署的国际条约、地区之间的协议或者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事务上代为某些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的方法、步骤。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概况及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实践 我国已参加了含有司法协助条款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已经或准备与一些国家订立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我国还根据国际惯例,基于互惠或礼让原则,与外国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协助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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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 国际公约 多边条约 双边条约 外交途径等 国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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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范围 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代为调查取证 移交物证、书证及 赃款、赃物等 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 承认与执行等 引渡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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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 1、依条约办理 2、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3、根据国际惯例,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该国在华公民送达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 (二)刑事司法协助司法文书的要求 (三)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和通知执行的情况 (四)刑事司法协助的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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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刑事司法协助的种类 (一)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之间的司法协助 1、协助调查刑事案件 2、收集刑事证据 3、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4、扣押财产
5、逮捕或者引渡 6、其他 (二)刑事审判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 协助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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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概念: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及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第四章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概念: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及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原则(一般了解!) 1、保障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保证办案质量; 2、适应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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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4)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意义(一般了解!)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责任明确。 (2)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防止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 (3)有利于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控告或者举报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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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的分类 1、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2、审判管辖: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3、普通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二节 立案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一、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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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 三、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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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三节 审判管辖 是指普通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基层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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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区管辖 (一)概念: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的划分。 (二)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首要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后受理案件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三、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一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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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管辖不明而发生需要指定管辖的 (二)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的 四、专门管辖 1.概念:即专门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之间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 2.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3.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自学) 4.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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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回 避 一、概念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性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三、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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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四、回避的范围(对象) 六种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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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避的期间和提起 1.期间: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2.提起:自行提起、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 六、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3.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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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权 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二、辩护的种类与方式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三)指派辩护(重点) 1、公检法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 A、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 C、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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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A、经济困难的; B、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 C、具有外国国籍的; D、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三、辩护人的范围和数额 (一)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数额: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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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只能是律师! 2、自诉案件:随时 五、辩护人的职责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七、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了解!) (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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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了解案件情况 (1)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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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见权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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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阅卷权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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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调查取证权 (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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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5、保密权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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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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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义务 1、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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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1)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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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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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以被区分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两种。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其他被告人 第一次拒绝辩护怎么办
八、拒绝辩护 (一)被告人拒绝律师 被告人可以被区分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两种。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其他被告人 第一次拒绝辩护怎么办 法院应当____,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应当准许 拒绝之后怎么办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提供法律援助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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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拒绝辩护怎么办 不予准许 ____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二)律师拒绝被告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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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代理 一、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包括代理律师)在法律规定或者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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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分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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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据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神示证据制度——即“神灵的启示” 二、法定证据制度——并不是现代的“法定证据”,是相对“神”的形式证据
第七章 证据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神示证据制度——即“神灵的启示” 二、法定证据制度——并不是现代的“法定证据”,是相对“神”的形式证据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证据的采信时强调法官的“理智和信心” 四、我国证据制度 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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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是指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意义(一般了解) (一)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 (二)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 (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四)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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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保障 (六)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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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种类——法定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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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来源 1.原始证据 2.传来证据 二、按照证据是否有利被追诉人 1.有罪证据 2.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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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证据表现形式 1.言词证据 2.实物证据 四、按照证据的作用 1.直接证据 2.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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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明 一、含义: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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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一)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二)证明易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使证明难度加大 (三)证明所依据的是刑事证据 (四)证明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限制 三、证明对象 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一)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7“W”) (二)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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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一)关于回避的事实 (二)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三)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四、举证责任 (一)概念 举证责任:诉讼主体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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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举证权利。
2.被告人在特定事由中要承担举证责任。刑法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罪 三、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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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明标准 事实清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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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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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适用主体特定性----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2.适用对象特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目的特定性-----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4.适用条件和程序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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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强制性法律方法的区别 1.与刑罚区别 (主体、对象、目的、依据、时间、稳定性) 2.与行政处罚 (性质、主体、对象、依据、稳定性) 3.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性质、主体、对象、阶段、种类) 四、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1、社会危害性大小; 2、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可能性大小; 3、证据掌握情况; 4、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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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扭送 1.与强制性措施区别 (主体、对象、性质、立法目的) 2.可以扭送的条件。 A、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第二节 拘传 1.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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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条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3.拘传 12小时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的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 1.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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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取保候审的方式:人保;财保 保证人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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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 D、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的。 5.义务:2012年新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具结悔过;没收保证金;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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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监视居住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强制措施。 2.适用条件(12年新规定) (1)患严重疾病或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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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遵守义务:12年增加: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违反义务后果---逮捕 6.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判管制,监视居住1日抵刑期1日,判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2日抵刑期1日 第四节 (刑事)拘留 (法院无权适用) 一、概念和条件 1.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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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 (1)对象: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2)法定情形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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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 填写拘留书---报批---出示---签名按指---24小时送看守所、通知和讯问。 拘留人大代表:先拘留后立即报告! 三、期限:14日或37日。 四、与其他拘留区别 (一)与行政拘留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主体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期限不同 5.适用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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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司法拘留区别 1.适用主体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性质或目的不同 第五节 逮捕 一、概念和条件 1.概念: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2.条件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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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二、逮捕的权限和程序 1.权限: 检察院决定或批准;或者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2.程序: 提请逮捕、检察院批捕(人大代表特批)、持证执行、签名按指、通知、讯问、送往看守所 3.期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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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二、意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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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成立条件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5.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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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期间和方式 (一)期间: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二)方式:书面诉状或口头起诉。 二、审理程序: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诉讼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刑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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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一定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二、期日:公安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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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间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间(拘传:12小时、24小时;取保候审:12月;监视居住:6月;刑事拘留:14、17或10、14、37日) (二)侦查羁押期间:2+1(上级检察院批准)+2(4种案件经省检批准)+2(10年以上刑罚,经省检批准)+无期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审查起诉期间(1—1.5月)未被羁押的不受此限制 (四)申诉期间(7日) (五)一审程序期间(2—3月+3月<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156条的四种案件>),还延长,最高院批准 (六)上诉抗诉期间(判决10日;裁定5日) (七)二审程序期间(2 +2月<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156条的四种案件> ) (八)再审程序期间(3—6月) (九)执行期间(死刑: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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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5日) 三、期间计算 1.单位:时、日、月 2.计算方式:(1)路途耽误时间不在其内;(2)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期间恢复 1.只有当事人有权提出;2.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3.必须是不能抗拒的原因;4.法院裁定 第二节 送达 一、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将法律文书送交给收件人的活动。 二、送达回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 三、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五)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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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含一审、二审)、执行和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含一审、二审)、执行和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立案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村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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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的意义(自学) (一)有利于迅速发现和追究犯罪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能够为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依据 (四)有利于了解社会治安状况,制定防治犯罪措施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公安、检察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三)控告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犯罪材料 (五)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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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的条件 (一)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应立案的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 2.虽有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3.虽有犯罪行为发生,但是行为人具有法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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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 二、审查 三、处理 四、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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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不得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自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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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侦查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特点
第十二章 侦查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特点 (一)侦查权只能由侦查机关和部门行使 (二)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 (三)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四)具有强制性 三、任务 (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制止和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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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工作的原则 (一)迅速及时 (二)客观全面 (三)遵守法制 (四)保守侦查秘密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 1.概念:侦查人员以言词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侦查行为。 2.程序和方法 (1)讯问主体:侦查人员 (2)讯问的的方法: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3.侦查阶段律师职能定位: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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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 A、提供法律咨询 B、代理申诉、控告 C、申请取保候审 D、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六、 询问证人、被害人 1.人员:侦查人员 2.地点:证人单位;住处;侦查机关 3.询问多名证人方式:个别进行 七、辨认 1.概念: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组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未知名尸体、物品或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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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程序: (1)主持者不少于2人 (2)被辨认者:7/10(公安机关);5/5(检察机关) 八、勘验、检查 1.概念: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和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的行为。 2、种类: 1)尸体检验: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人身检查: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 3)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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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条件相同; B.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C.禁止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行为。 九、 鉴定 鉴定人条件: 1)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自然人 2)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人。 3)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十、通缉 1.概念: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缉拿依法应当被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 2.对象:依法应当逮捕但在逃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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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侦查终结 1.概念:侦查机关对于经过侦查的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结束侦查活动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诉讼活动。 2、条件 1)案件的事实、情节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确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笔录或其他材料附卷。 5)法律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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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补充侦查 1.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以及同案犯的,依法定程序在原来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2. 补充侦查的形式 1)退回补充侦查 2)自行补充侦查 3.补充侦查次数 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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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起诉 一、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分为公诉和自诉二种。 二、审查起诉 1.概念 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活动。 2、审查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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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两个重要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四、案件审查后的处理和期限 1.案件审查后的处理:提出起诉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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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审查后的期限:1-1.5月。 五、提起公诉的条件 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六、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绝对的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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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依法构成犯罪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起诉。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所做的处理决定。 七、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 1.被害人申诉或起诉:7日以内。 2.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同上。 3.复议:向本院提出。 4. 复核: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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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八、提起自诉条件: 1.自诉人一般是被害人 2.有明确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证据。
3.属于法院直接受案范围并且有管辖权。 第十四、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审判概述 一、特点 1、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a、不得为自己法官; b、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c、不得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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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终局性和权威性 4、公开性与民主性 二、审判原则 1、陪审原则 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 2、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审理原则 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 (2)言词审理原则 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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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论原则 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 4、集中审理原则 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 意义: (1)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不正当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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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 5、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院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 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意义(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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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审查分为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我国为实质性审查。 二、性质和任务 1.性质 对案件的接受和审查,而不审判。 2.任务 审查是否符合审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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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的副本 三、通知被告人提供相关证据 四、开庭前3日通知检察院 五、开庭前3日通知诉讼参与人 六、开庭前3日公告 七.制成笔录,以备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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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庭审判 一、法庭审判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二.法庭秩序 司法处罚: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1000元)、拘留(15日) 三.第一审程序期限 1、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3月内宣判。 2、重大或复杂案件可依法再延长3 个月<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156条的四种案件> 3、 还延长,最高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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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二、范围 管辖部分已介绍 三、提起主体、条件、方式 (一)提起主体 1、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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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 2、明确的被告人 3、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4、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三)方式 书状或口头 四、审理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2、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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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内宣判。 第六节 简易程序 一、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二、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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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三、审判程序特点 1、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应当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简化。 4、可变更为第一普通程序。 四、期限 受理后20日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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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一)判决: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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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强制性。 2.稳定性。 3、排他性。 (三)刑事判决的种类 有罪判决(处刑判决、免刑判决);无罪判决 二、裁定 法院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三、决定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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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裁定、决定区别 1、适用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次数不同;4、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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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一、两审终审制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上分为多少级,案件需经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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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和抗诉 1.上诉:公诉—被告方;自诉:当事人双方 2.抗诉:检察院。 (二)有权上诉的人员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的同意辩护人和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是抗诉权的补充和监督。 (四)上诉、抗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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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的理由:无法定理由 2、抗诉的理由: (1)认定事实错误 (2)适用法律错误; (3)诉讼程序错误 (六)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七)方式和程序 1、上诉:书面或口头,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2、抗诉:只能书面,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抗诉。 三、第二审审判 (一)讯问、听取式(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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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庭阅卷。2、讯问被告人。 3、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评议和宣判 (二)开庭审判 :1.被告人被判死刑的上诉案件;2.检察院抗诉的案件;3.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三、期限:2个月;可能判死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156条的四个案件可延长2个月,还需延长报最高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上诉抗诉案件自己决定 五、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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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审理原则 1、既审查事实认定,又审查法律适用 2、既审查上诉抗诉部分,有审查没有上诉抗诉部分 3、既审查实体部分,又审查程序部分 4、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不论所有被告是否都上诉,均全案审查。 (二)上诉不加刑 1、含义:是指第二审法院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核心问题:不得加重刑罚。 3、适用条件:仅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 4、不得直接改判加重也不得发回重审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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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概述 1、特点: A、适用对象特定性 B、死刑案件必经程序 C、复核主体的特定性。 2、意义 (1)防止错判错杀 (2)控制死刑,贯彻少杀慎杀方针 (3)通过审判监督,实现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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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 1、死刑核准权的发展变化 54年《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核准--→57年修改组织法: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由高院核准--→79年刑诉法明确了57年的规定--→80年、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核准--→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明确下放部分死刑核准权--→91—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又下放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2007年最高院决定收回所有死刑核准权。 2、死刑核准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3、核准程序 (1)报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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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没有上、抗诉的,期满后3日全案报高级法院复核。
B.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死刑,有上、抗诉的,如果高级法院维持死刑判决,应当再报请最高院核准。 C.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的,应报请最高院核准。 D.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报请核准程序同上。 (2)报请复核要求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 B.一案一报,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 (3)死刑案件的复核(3人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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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是否怀孕; B.原判事实、证据; C.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以及立即执行;E.有无从宽处罚情节;F.其他。 (4)审判结果 A.裁定核准; B.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C.改判; D.违反诉讼程序,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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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 1、主体:高级人民法院 2、程序:同死刑案件。 3、复核结果:与死刑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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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2)申诉处理决定时间:3—6个月 (3)申诉应重新审判的条件 一、概述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述 1、概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由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2、与二审程序的比较:从提起主体;审理对象;提起理由;提起期限;审理法院;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几个方面比较。 二、程序 1、申诉及其处理 (1)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2)申诉处理决定时间:3—6个月 (3)申诉应重新审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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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A.主体不同; B.对象不同; C.期间不同; 2、提起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2)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 (3)最高检察院及上级检察院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A.主体不同; B.对象不同; C.期间不同; 3、提起理由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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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审判程序 1、重新组成合议庭 2、审理程序:依原生效时的程序而定。既可能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3、期限:3—6个月 四、审判结果 1、裁定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3、应当数罪并罚而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重新定罪量刑 4、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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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概述 一、概念 是指法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等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实施,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诉讼活动。 二、意义 三、特点 1、稳定性;2、排他性;3、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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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的依据和机关 (一)执行的依据 一 二 三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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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机关 执行机关 判决裁定种类 人民法院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 监狱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 看守所 交付执行前,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 公安机关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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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执行的方法:枪决或者注射 死刑执行的地点: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
我国首台死刑执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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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执行。 停止执行的情形: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死刑执行需注意的问题: 1、执行死刑的公布。 2、执行死刑前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两高院、公安部通知禁止对死刑犯的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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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的期限: 1、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 、被判处拘役的,公安机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交付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四、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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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罚金的执行 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作出减免罚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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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 所有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 对于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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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停止执行情形: 1、被执行人并非应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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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重新核查。
三、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在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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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执行的变更程序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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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外执行 (一)概念 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决定主体 1、法院:执行前决定 2、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执行中 (三)适用范围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无期徒刑);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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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刑事赔偿程序 一、概述 1、含义: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错羁、错判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2、构成要件 (1)刑事赔偿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职权行为引起; (2)只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刑事赔偿; (3)必须有损害事实,违法职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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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无罪羁押判刑赔偿 (1)错拘 (2)错捕 (3)错判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1)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引起的伤亡;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导致的伤亡。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2、再审改判无罪给予的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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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程序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3、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5、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6个月内作出决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6、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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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式与范围 1、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计算方式: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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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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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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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一、概念: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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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立法概况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概况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一些国家相继公布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法。如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法、1905年英国儿童法、1948年日本少年法等。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概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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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圆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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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和原则 一、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 二、原则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教育 感化 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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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具体原则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全面调查。 全面调查 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处理 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到场人员 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的,可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保护组织代表 附条件 不起诉 触犯刑法第4-6大类犯罪,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有悔改表现的;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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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 一、适用对象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二、考验期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遵守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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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保管与保密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接受矫治和教育。
1.新罪或者漏罪;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保管与保密 1.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177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就法律责任的减免等事项所达成一致意见。 二、适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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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和解的效力 1、和解协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制作。 2、对公安机关的效力: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3、对人民检察院的效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对法院的效力: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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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案件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二、主要程序 1.检察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没收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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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公告:六个月。 4.法院审理:公告期满后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5.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6.终止审理:在审理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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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适用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处理主体与方式 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主要程序 1.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 2.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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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 4.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没有委托律师的,指派律师; 5.审理期间: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 6.救济方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7.强制医疗的解除: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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