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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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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2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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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申报公告 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 (1)2016年6月1日 (2)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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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必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其他纳税人不填。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发生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填写 。 10 《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或抵减应纳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 11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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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申报表 A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 B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四大行业”)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填报 例外: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汇总纳税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及经销企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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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1 2 3 4 5 6 7 8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清单作为必报资料, 《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验联。 6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清单作为必报资料,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7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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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管理 (1)申报方式 A 一般纳税人 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 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B 小规模纳税人
可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微信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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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管理 (2)必报资料管理 A 报送时间 a 电子认证身份:不需报送 b 网上申报: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报送 c 上门申报:直接报送
一般纳税人: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电子数据(上门申报提供) 小规模纳税人: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其他必报资料 C 归档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后,所有必报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要求归档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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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管理 (3)备查资料管理 A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 B 按单证种类和所属时期分别装订 C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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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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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主表——留抵挂账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所属期2016年4月“一般项目”列期末留抵税额>0 B 试点前,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C 试点后,兼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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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主表——留抵挂账 (2)注意事项 A 原已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留抵挂账
A 原已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留抵挂账 B 仅针对一般计税项目,即征即退不留抵挂账 C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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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2.主表--“分次预缴税额”
A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B 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C 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D 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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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2.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销售按对应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2)营改增差额扣除项目
(3)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 (4)营改增即征即退项目(36号文3项) (5)营改增免税项目(36号文40项+39号文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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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2.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6)特殊开票情况申报处理 A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a 不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b 申报在“开具其他发票”列,并在“未开具发票”填写对应的红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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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2.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B 过渡期使用地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申报在“开具其他发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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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2.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C “差额扣除”功能申报表填写(如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发票开具与申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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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2.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例(业务5):某一般纳税人转让商铺收入400万元(含税),该商铺于2012年以200万元(含税)购入,选择简易计税,自行开具差额普票 开票: 预缴税款=( ) ÷(1+5%)×5%=9.52 发票票面金额= =390.46 申报: 销售额=400/1.05=380.95 差额扣除金额=200 应纳税额= ( ) ÷ (1+5%) × 5%=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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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不动产分期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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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A 取得 购入新办公房,价款200万元,取得11%税率专票。
进项税额=200 × 11%=22 本期允许抵扣=200 × 11 ×60%=13.2 待抵扣进项=200 × 11 × 40%=8.8 填写附表二(1(4)、9、10、26)、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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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B 原已全额抵扣,确认为不动产或在建工程时转出40%作为待抵扣(如材料)
将原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建材50万用于装修新办公房 进项税额转出=50 × 17% × 40%=3.4 填写附表二(13、23)、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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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C 用途变化不符合抵扣条件
购入办公房,价款200万元,取得11%税率专票,第一期已抵扣进项13.2万,有8.8万待抵扣。预计使用10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但在使用6个月后将该办公用房改为员工宿舍。 不动产净值率=(120-6) ÷12 0 ×100%=9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 ×95%=20.9>13.2 步骤: (1)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3.2万全部进项税额转出,填在附表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同时计算应转出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7.7万元,核减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核减附表五“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待抵扣进项税额=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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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2)通行费——“其他”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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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重新允许抵扣——“其他”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若为不动产,需同时填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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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行为,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并凭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本栏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同时,应填写《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中“抵扣(减)类型”为“代扣代缴”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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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4.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1)仅针对营改增应税行为 (2)发生扣除项目才填写 (3)所有栏次(不含免税)均按含税销售额填写 (4)“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5)同时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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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5.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报范围 A 税控设备费用和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
B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反映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C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预缴税款并抵减应纳税额的 其中,C类情况还需填写《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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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6.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附列资料(二)》第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2)“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填在本列 (4)“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需要扣减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在本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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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注意:请注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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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17%、13%、11%、6%、5%、3%、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 (2)本表不包括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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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同时有多个减征、免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 “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A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B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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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0.预缴税款明细表 (一)适用范围: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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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0.预缴税款明细表 (二)注意事项: (1)“销售额”“扣除金额”均填写含税价
(2)“项目编号”: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3)“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4)“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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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1.增值税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表格样式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增值税 营业税 不含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 应税营业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 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营业税税率 1 2=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1+2 4 5=3-4 6=5÷(100%+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7 8 9 10=8+9 11(11≤3且11≤10) 12=10-11 13=3-11 14=13×营业税税率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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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1.增值税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表格样式 项目及栏次 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营业税税率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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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6=5÷(100%+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1.增值税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表格样式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含税销售额 1 2=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1+2 4 5=3-4 6=5÷(100%+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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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1.增值税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表格样式 营业税 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差额扣除项目
应税营业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 8 9 10=8+9 11(11≤3且11≤10) 12=10-11 13=3-11 14=13×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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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1.增值税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兼营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分项目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 2、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 例如,某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乙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 “040100工程服务”,分别反映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甲、乙项目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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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1.增值税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注意事项
3、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确定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 例如,某农业银行同期发生的农户贷款、其他贷款,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 “050100贷款服务”,分别反映原营业税3%税率和5%税率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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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11.增值税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注意事项
4、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列“本期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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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税介绍 为节省纳税人的排队等候时间,提供更舒适的办税环境和更优质的纳税服务,我局从5月1日起全面推行预约办税服务,纳税人上门办理所有依申请类涉税事项前需先预约后上门。 纳税人可以通过关注“广州番禺国税”微信或登陆广州国税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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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预约 扫描二维码,关注“广州国税”或“广州番禺国税”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税”——“微信办税”——“预约办税”——进行企业身份绑定(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与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普通登陆一致)——绑定后即可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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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约 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选择“服务区”——“大厅业务预约”——“开始预约”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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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更多预约办税的信息,请参阅会前派发的《预约办税指引》。
由于“微信预约”和“网上预约”两个渠道的放号数量是相对独立的,如果其中一个渠道预约满,可以尝试另一个渠道进行预约。 我局各办税点业务已实现“同区通办”(除出口退税、车购税业务外),如果某个办税服务点预约满,可以选择预约其他办税服务点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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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广州国税”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咨询”,可以通过语音或文字的方式进行咨询,智能客服小娜就会立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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