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2 第二部分 制度论 第五章 管辖与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与证明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程序
第二部分 制度论 第五章 管辖与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与证明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程序 第十章 期间送达

3 第五章 管辖与回避制度 第一节 管辖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4 第一节 管辖制度 主要内容: 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一、管辖概述 二、立案管辖 三、审判管辖

5 一、管辖概述 (一)概念 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二)管辖的价值
一是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 二是审判管辖。 (二)管辖的价值 1、开启刑事诉讼程序 2、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3、保证刑事司法公正

6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7 二、刑事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检察院、军队保护部门、安全机关、监狱侦查的等案件。

8 2、特殊规定(6机关6部委规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但不征、少征税款案是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 伪证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伪证罪的对象(4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 商业受贿案、商业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9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 本案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3

10 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

11 李某走私轿车,偷逃税款100万元,此案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
A.人民检察院 B.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C.公安机关 D.税务机关 走私犯罪的管辖走私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涉税案件,一般的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则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12 (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18条第2款(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属于职务上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 四类:
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规定依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案件) 注意: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13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指《刑法》分则第9章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
(1) 《刑法》第 398 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 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3 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  

14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 注意:(1)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举案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5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③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审批程序是: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检察院决定。

16 下列哪些案件必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 A.非法拘禁案 B.刑讯逼供案 C.报复陷害案 D.非法搜查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并不必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7 (三)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18条第3款: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立案之后就审判):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接  

18 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自诉) 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 ④侵占案。

19 注意: ⑴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不予追究。 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⑵对前三种案件有结果要求: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公诉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由公安机关受理。

20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与自诉交叉)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与自诉交叉)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 ④侵犯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相对自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1 第三,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④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22 我国刑法中规定某些罪"告诉才处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自诉案件。关于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系,正确的有:( )
A.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与自诉,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含义是一样的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含义不同,二者之间任何没有关系 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类。

2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

2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B.不能由公安机关受理
C.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不能向公安机关控告 返回 3

25 (四)交叉管辖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1)分别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2)主罪原则 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六机关规定》第1条)

26 2.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①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公诉案件: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4、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公诉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243条)。

27 (五)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①一人犯数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28 三、刑事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区管辖 (三)专门管辖

29 审判管辖

30 (一)级别管辖 返回 1、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9条;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0条
3、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1条 4、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2条 5、级别管辖的变通性规定 —— 23条 返回  

31 1、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第 19-22 条) 法 院 管辖的范围 最高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案件 ; ② 可能判处死刑 、 无期徒刑的 ( 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刑诉法第281条) 基层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32 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23

33 2、级别管辖变通性规定 第一,上级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可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
第二,下级请求移送上一级的只能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且必须上一级同意。 第三,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第四,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就高不就低。

34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中院管辖)。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23

35 3、移送管辖 第一,应当移送的情形 ( 下不可审上)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 15 条第 1 款 第二,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 高 法 解释》第 15 条第 2 款)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请求移送中级法院: ①重大、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6 A.当事人有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下列关于审判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有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B.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通知该公诉机关 C.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的,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应由上级法院管辖 D.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就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34 (只限外国人犯罪的)

37 县检察院以某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认为应当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退回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认为可能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向市中级法院起诉。市中级法院认为不能对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退回市检察院。 问: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西南【评析】 (1)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审判管辖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141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1、2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县人民检察院应报送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而不能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2)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请求移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是可以将本案退回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解释》第117条第1项的规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县人民检察院 。 (3)地区检察分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地区中级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地区检察分院。 《解释》第4条规定 。

38 (1)检察院应根据审判管辖向法院提起公诉(第14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1、2款,“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据此,县检察院应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能向县法院起诉。

39 (2)县法院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以请求移送市中级法院审判。 二是可以将本案退回县检察院。根据《解释》第117条第1项,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县检察院 。 (3)市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是市中级法院。 (4)市中级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市检察院。

40 (二)地区管辖 第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41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犯罪地: (1)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42 被告居住地 : (1)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43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第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4 某甲价值1000元的手机被盗,事后发现某乙持有他的手机,遂把某乙扭送到县法院,要求县法院追究某乙的刑事责任。
问:县法院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香港人某甲与内地某市A区人某乙结婚后居住在某市B区。某甲虐待某乙。某乙不堪忍受,决定以虐待罪起诉某甲。 问:某乙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 西南。1、盗窃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盗窃的财物价值为1000元时,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法院,被盗物品也在犯罪嫌疑人手中,应当视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某乙应当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在B区,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45 1、盗窃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盗窃的财物价值为1000元,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应当视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某乙应当向B区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在B区,应当由B区法院管辖。

46 3、指定管辖 适用两类案件: 一类管辖争议。应当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类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47 4、特殊地域管辖《高法解释》第 4-11 条) 情形 管辖的法院 ①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 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 ③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 ④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⑤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议——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⑥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法院 ⑦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其入境地或者 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⑧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48 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A

49 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50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

51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52 “两个同时”(军事法院管辖): 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 “三个例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 军人犯违反职责罪; 涉及国家军事秘密。

53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 应当由地方法院一并管辖; C 被告人张某由地方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D 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法院管辖。 3

54 A 现役军人张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 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 现役军人张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 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 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 到部队看望朋友的王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1

55 审判管辖

56 案例二:被告人刘五、刘六、刘七家住军都币市城东区。刘五是盗窃惯犯。1995年,刘五组织刘六、刘七在军都市各区流窜作案。1996年4月,刘五得知城北区某市场夜间治安防卫工作松散,便伺机作案。19日夜,刘五组织刘六、刘七潜人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2·3万余元。

57 问题: 1、若刘五、刘六、刘七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000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若三人行窃后,刘七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保安人员黄某、杜某提起公诉,他们的犯罪地在哪里?

58 案例讨论 家住湖南省长沙市西区的周姑娘今年刚刚25岁,学校毕业分配到湖南省某机关不到两年。周姑娘每次回家看到一家三口挤住在小平房中,总想去购置一套商品房让退休的父母好好安度晚年。1999年12月17日,周姑娘在长沙晚报上看到一则售房广告,称在长沙市五一西路有一套三室一厅90平方米的商品房,仅售10.5万元人民币。五一西路是长沙市的黄金旺地;三室一厅10万元人民币的售价,则更是做梦也想不到的便宜价格! 第二天,周姑娘的母亲便找到湖南先锋建设工程公司房屋信息经纪分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交了看房费及信息费后,看了广告中推销的那套房子。

59 12月20日,周姑娘一家三口再次来到经纪公司,要求出示房屋的有效证件。经纪公司的袁经理称这套房子是法院判决下来的,所以价格便宜。但法院的法律文书不能复印,他看后给了卖房人,保证没问题。周家与经纪公司商定以9万元成交。双方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周家向经纪公司交了1万元定金。 12月21日,房主邓颜培带着小舅子张清到经纪公司与周姑娘一家见了面,邓颜培将长沙市中级法院(1998)号民初字第128号调解书、第36号裁定书出示给周家过目。盖有国徽印章的法律文书明明白白地规定:"被告人汪桦萍因经济困难无法付清原告全部货款,自愿将所购置的长沙市西长街杨家巷综合楼前栋604号商品房一套以98000元作为部分货款的充帐,由本院复查核实房屋产权后,裁定给原告邓颜培。从1998年6月28日起,长沙市西长街杨家巷综合楼前栋604号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原告人邓颜培持有"。

60 看完这两份法律文书,周家的所有疑问都烟消云散了。第二天上午,周姑娘便带了8万元现金与袁经理、房主张清一同到银行存款。为了稳妥起见,周姑娘特意在存单上注明凭她的身份证方可支取。三方约定12月28日下午办完所有交易手续。聪明的周姑娘还是多了个心眼,12月27日即去银行查询,却被告知,8万元已在12月24日被取走。此后再与房主联系,却再也打不通电话了。周家赶紧报警。

61 原来,邓颜培原名喻海源,1999年喻海源化名“程绍欣”以萍乡市城区粮食供应公司业务员的名义来到江西省万载县城乡粮油公司供应站联系购买大米业务,他们将骗来的大米低价卖给了萍乡一个体粮店,得款32000元。可是万载货主紧紧缠住喻海源,喻海源见诈骗不成,便恼羞成怒,租车拦住万载送货车,将32000元大米款抢走。案发后,喻海源携款化名陈军潜往老家湖南省株洲市。 1999年11月,喻海源与来株洲做小生意的易献文合谋进行大的诈骗。于是,喻海源化名""邓颜培",易献文化名 "张清"。喻海源特意到广州制作了两张假身份证,并花了1000元刻了一颗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两人便窜至长沙市。他们在长沙市西长街杨家巷以月租500元租了三室一厅的房子。

62 搬进杨家巷604号房后,喻海源找到一本杭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文书教程》,按教程的样式抄写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自编了一个案号、案由和案件事实以及被告。称杨家巷综合楼604号房房主“汪桦萍”欠“邓颜培”花岗岩货款12万元,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汪桦萍”自愿将所有的杨家巷604号房作价9.8万元抵偿给“邓颜培”,同时伪造了上述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权归“邓颜培”所有。喻海源持打印好的两份法律文书进行了上述诈骗活动。 喻海源、易献文二人各自分得四万元后,易献文从长沙回到株洲。他向女朋友吹嘘其诈骗经过,被女友向长沙警方报警。株洲警方马上通知了长沙警方,长沙警方于1999年12月31日晚在株洲将其抓获,后又在株洲抓获喻海源。

63 问: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审判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2000年2月18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安源区法院以抢劫罪、诈骗罪并罚判处喻海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诈骗罪判处易献文有期徒刑3年。 问: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审判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备注:此案在管辖上很有特色。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长沙、人是在株洲被抓的,最后的审判却在江西。被告易献文与此地毫无关系。 答:此案的审判管辖涉及到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的合并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限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此案的抢劫罪、诈骗罪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区管辖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被告人喻海源一人犯有抢劫罪、诈骗罪两罪,被告人易献文犯有诈骗罪,二人又是诈骗罪的共犯。根据上述确定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江西萍乡市安源区、湖南长沙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犯罪地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又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关于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有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作为主要犯罪地(抢劫罪的犯罪地)的江西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审判权。

64 此案的审判管辖涉及到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合并管辖。
抢劫罪、诈骗罪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地区管辖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5 该案的被告人喻海源一人犯有抢劫罪、诈骗罪两罪,被告人易献文犯有诈骗罪,二人又是诈骗罪的共犯。根据上述确定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江西萍乡市安源区、湖南长沙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犯罪地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又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关于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有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作为主要犯罪地(抢劫罪的犯罪地)的江西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审判权。

66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概念与种类 二、回避的理由、适用对象 三、回避的程序

67 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一、回避概念与种类 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68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69 二、回避的理由和适用对象 (一)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70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回避适用于下列6种人员: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71 三、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1、申请主体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31条) 2、提出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 。 3、提出方式。可以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 4、告知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 、 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5、检察人员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

72 (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①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②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③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④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73 (三)申请的效果 ①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高法解释》第30条。
②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高法解释》第30条。 ③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 ④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⑤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1条

74 1、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回避,由( )决定。 A.本院院长 B.审判长 C.庭长 D.合议庭
1、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回避,由( )决定。 A.本院院长 B.审判长  C.庭长 D.合议庭 2、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有权对该公诉人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是 ( ) A 合议庭 B 合议庭的审判长 C 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 D 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 4

75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3、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说法正确的(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1

76 A 《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77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正确,B、C项错误 。

78 案例四:被告人夏志,男,31岁,汉族人。96年2月10日中午,夏志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 (14岁,申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破裂而死亡。此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79 问题 (1)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问: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2)被告人夏志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庭予以驳回。请问: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80 (3)被告人夏志要求x县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x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请问:被告人的要求是否合理?
请问: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


Download ppt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