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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财务部分培训资料 阎 雪 生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财务部分培训资料 阎 雪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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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一、 认 定 标 准 二、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三、 研发活动确认及费用归集 四、 常 见 问 题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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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定义: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实现核算、监督职能,参与预测和决策,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一章、前 言 会计的定义: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实现核算、监督职能,参与预测和决策,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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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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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 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对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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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率由25%下降至15%;如2008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度约为350亿元。
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优惠政策措施。 1、企业所得税率由25%下降至15%;如2008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度约为350亿元。 2、凡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当年度由研发费用支出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加计扣除50%;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与科技部门建立联系,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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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将会是企业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5、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能增加对外宣传亮点,改善企业的生存状况…… 6、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可以实现企业转型、人员素质提高、产品结构更新换代、财务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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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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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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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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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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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3. 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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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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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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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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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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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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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分值 1 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企业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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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1)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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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成长性得分 指标赋值 分 数 ≥35% ≥25% ≥15% ≥5% ﹥0 ≤0 ≤20分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分 数 ≥35% ≥25% ≥15% ≥5% ﹥0 ≤0 ≤20分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A9-10分 B7-8分 C5-6分 D3-4分 E1-2分 F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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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标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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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一)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三)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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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要求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附件4);
(2)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3)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7); (5)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6)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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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要求 (六)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5);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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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要求 (八)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九)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和科技人员汇总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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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要求 (十)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3),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3、2014、2015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十一)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企业2013、2014、2015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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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费用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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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通常是指“三新开发”,即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按照以上定义,研究开发活动可理解为由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两大部分构成。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一般证明材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立项文件或者两院院士级别的专家鉴定证书)。 定义是判断研发项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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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1、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不包括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不包括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的产品; 4、不包括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而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 5、不包括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 6、不包括⑷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 7、不包括⑸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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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判断依据和方法
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判断依据和方法 1.行业标准判断法:优先按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改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判断。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专家进行判断。原则是:专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知识产权等形式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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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判断标准与上款相同。 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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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按照各研发项目(RD01)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
第二节 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按照各研发项目(RD01)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 项目管理--通常包含有项目提出、项目论证、项目实施、项目鉴定验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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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 1、“研发活动说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要求的验收或结题报告,是必须的吗? 答: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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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 精细化管理要求包括:⑴对实施的项目进行内部编号,项目名称与编号在科技管理部门、技术研发部门、财务部、人力部备案,对于发生的每一项可以列入范围的研发费用,都要在初始入账的时候注明是属于哪一个项目(可以在二级或三级科目体现);⑵严格管理项目材料,对于每个项目的起始、实施和终结都有据可查,尤其是研发项目的结束,需要企业总工签字,或权威专家鉴定等来确认项目的终止,在此之前的可列入研发费用,在此之后则进入生产体系;⑶对于委托开发以及合作开发,应与受托方和合作方研发人员进行沟通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对方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使对方的财务管理体系符合该政策的需求;⑷对于集团公司协调多个子公司实施重大研发项目的,前期合同、决算分摊方法等材料必须齐全;⑸加强项目的申报,对于内部立项的项目,要抓紧提报到科技、经贸、发改等部门进行科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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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 研发项目立项书的内容: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RD…、技术领域 、 一、立项依据
第二节 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 研发项目立项书的内容: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RD…、技术领域 、 一、立项依据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二)项目研发对本企业、行业的推动作用(三)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一)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关键 (二)技术创新点 (三)主要技术指标 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 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 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本项目研发人员数)(隶属本项目主要 研究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在本项目中承担工作) 六、计划工作进度(起止时间) 七、费用预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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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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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目设置 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旧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二)科目设置 (1)、旧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2)、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下,对发生的研发费用采取的是费用化或和有条件资本化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核算时,专设“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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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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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开发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三)研究开发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如根据参与项目人员的出勤记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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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2)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2)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如根据项目直接投入汇总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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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第三 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如根据资产工作量记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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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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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但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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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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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8)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根据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费用支出凭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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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9)、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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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帐簿设置 第四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1)、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和分项目研发费用多兰式明细账(账簿式样见附表)
第四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一)帐簿设置 (1)、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和分项目研发费用多兰式明细账(账簿式样见附表) (2)、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应能准确识别属于高新产品收入)。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便于归集和外部门核查。 (3)按照《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明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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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工作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第四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1)、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第四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二)实际工作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1.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按企业章程规定程序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应事先制定研究开发项目归集核算的具体会计政策。 3.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做好提供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所需各项原始依据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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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研究开发费用常规支出口径(范围)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 3.切实做到能从入账原始凭证上就能认定归属某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
第四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2)、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遵守的规则 1.单独建账核算---按项目设明细; 2.按研究开发费用常规支出口径(范围)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 3.切实做到能从入账原始凭证上就能认定归属某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 4.合理界定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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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共担费用分摊标准--------工时、使用时间、贡献度
第四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共担费用分摊标准 工时、使用时间、贡献度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建账时间与依据-----应以企业内部按程序立项时间与立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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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功能,有效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核算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信息化水平 。
第四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5)、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功能,有效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核算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信息化水平 。 (6)、不同政府部门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归集口径不一致,企业应合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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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一)企业申报性质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企业申报性质不是独立法人,财务报告提供了合并报表;企业近三年内为核定征收。
重点注意:1. 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2.若企业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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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二)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比例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将行政办公人员归集至研发人员;部分企业申报职工总人数同纳税申报表中职工人数有较大出入;部分企业研发人员申报数同财务报表中研发人员工资不匹配。 重点注意:1.企业归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时要严格按照前面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定义进行归集。 2.企业人员统计年度均按照2015年度人员进行统计。统计时要注意同纳税申报表中企业人员数、人员工资等数据的逻辑关系。不能虚假凑数,地市初审时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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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三)研发费用归集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存在虚假列支研发费的现象;部分企业未能正确归集研发费,导致研发费和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逻辑关系不匹配。 重点注意: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研发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分开核算,不能混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中,按新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研发费归集在管理费用中,资本化的研发费通过研发支出核算。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明确描述。 2.申报企业应注意专项报告中研发费和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研发费)之间应符合正确逻辑关系,一般情况下研发费用小于管理费用且研发费占管理费的比例不应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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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3.对于确实因归集错误出现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研发费占比例过高情况,须在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说明要真实、详细、充分,有具体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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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四)各类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经济数据逻辑关系不符;部分企业申报书中填写相关数据与所附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内容不符。 重点注意: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各类附件、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必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根据《申报通知》中有关要求,对于部分数据存在不一致情况的,应由企业出具佐证材料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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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2. 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与企业账载不实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处罚。 3. 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项目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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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五)中介机构问题 1、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规范。包括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字和签章不符、缺少注册会计师签字、缺少中介机构公章、同一审计报告报备验证码前后不一致、不同审计报告用同一验证码报备、审计报告内容与网上报备内容不一致,专审报告格式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等。 2、审计报告存在逻辑性错误。包括研发费专审报告中数据前后矛盾、同一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审和年审报告数据不匹配等。 3、审计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内容不相符。包括研发费专审报告与企业提供的研发费明细账、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内容不对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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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合规,个别企业申报材料不真实。重点体现在审计报告不完整(缺主表或者附注),缺少注册会计师签字和盖章,2009年7月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防伪码,审计报告限制用途,纳税申报表缺少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纳税申报表填报时间出现逻辑性错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不完整等。 重点注意:1.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则上不应提供合并财务审计报告,特别是复审企业;(1)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2)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应翔实、完整。(3)年度审计报告不能被限制用途(如仅限工商年检使用等)。(4)审计报告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及中介机构公章,缺一不可。(5)2009年7月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有防伪码。(6)材料须提供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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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2. 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1)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研发费专项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分开出具),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只需出具一个审计报告,但应附每个年度的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2)研发费用归集表中项目须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中所列项目一一对应;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明细表中产品(服务)须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中所列产品一一对应。(3)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规定资质 ;审计报告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及中介机构公章,缺一不可。(4)2009年7月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有防伪码。(5)材料须提供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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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3.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提供近三年度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主表和附表,不能只有主表; 。(2)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章;(3)申报表中主表和附表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包括填报内容和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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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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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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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1、 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2、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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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3、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并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4、“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5、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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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7、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2013-2015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6、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7、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 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答: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制度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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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8、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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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10、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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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阎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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