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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基本概念及教師教學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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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著作權基本概念及教師教學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著作權基本概念及教師教學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 大綱 著作權基本概念介紹 教師教學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基本原則 著作權客體 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讓與及授權 合理使用
教育、研究目的之合理使用 常見問題說明 教師教學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3 著作權基本概念介紹

4 著作權基本原則─創作保護 創作保護vs.註冊保護 (§10前段)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 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 為權利取得要件。 →相對於商標權、專利權採註冊保護原則

5 著作權基本原則 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10-1)
例如:烘焙麵包的方法 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不同 →買到一個套裝軟體通常不是買到該軟體的著作權,而是買到著作權所授權的使用該軟體的權利。所以買到一套軟體,通常是買到「該軟體的一份合法重製物」及「著作權人授權你透過該合法重製物來使用該軟體」的權利。

6 著作權法簡圖 著作權法 主體 客體 著作人 著作人之權利 有形利用權利: 重製、公開展示、出租、改作、編輯、 散布 無形利用權利:
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無權利登記制度,與商標、專利不同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授權與讓與 合理使用 著作權侵害 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簡圖 三種授權方式: 權利人自己行使 委託他人(經紀人) 著作權集管團體

7 著作權之客體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 原創性 創作性 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祇要是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之著作,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縱使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亦各別獨立受著作權保護。 以同一角度拍攝之101大樓照片 創作性 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法律價值:小兒塗鴉與曠世鉅作等價 市場價值:價格高低決定於自由市場 Q.小學生的作文、美術繪畫、書法?

8 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賦稅署自行編製「稅法彙編」
含本國及外國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賦稅署自行編製「稅法彙編」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黃曆、農民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報載3月11日日本東北發生強震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考試院舉行之特考、高考、普考等國家考試

9 Q.下列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新聞標題 書名 托福考試試題 高中職以下學校舉行之段考題目 大學期中、期末考試題
各大學(包含公立與私立)的研究所入學考試 試題解答(選擇、是非題以外)

10 著作類別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美術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11 各類別著作之內容例示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文、演講 歌詞、曲譜 舞蹈、歌劇、話劇 照片、幻燈片 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圖表
語文著作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文、演講 音樂著作 歌詞、曲譜 戲劇、舞蹈著作 舞蹈、歌劇、話劇 美術著作 繪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攝影著作 照片、幻燈片 圖形著作 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圖表 視聽著作 電影、錄影、電腦螢幕顯示之影像 錄音著作 音樂CD 建築著作 建築物、建築模型、建築設計圖 電腦程式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之指令組合。

12 特殊著作 衍生著作(§6) 編輯著作(§7) 共同著作(§8)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者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之創作
就原著作加以改作之創作 例:將英文小說哈利波特翻譯成中文版本、將小說達文西密碼翻拍成電影、改編歌曲嘲諷時事等 編輯著作(§7)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之創作 如論文集、百科全書。 Q :電話簿、電視節目表是否得為著作? 共同著作(§8)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者 兩人共編一首樂曲、共作一份期末報告

13 著作權之內容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原則: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例外:由著作人以外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14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表、何時公表及如何公表的權利(限於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權法第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15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22) 公開口述權(§23) 公開播送權(§24) 公開上映權(§25) 公開演出權(§26)
公開傳輸權(§26-1) 公開展示權(§27) 改作權(§28) 編輯權(§28) 散布權(§28-1) 出租權(§29) 著作財產權

16 A bundle of rights

17 Q. 下列行為涉及何種著作利用行為 A在光華商場購買3張盜版VCD在家裏觀賞,看完後又將VCD上網拍賣? 在餐廳播放音樂CD?
在圖書館視聽室放映影片? 上傳相片、音樂到部落格? 電視台、電台播放電視、廣播節目? 金庸的射雕英雄傳改拍成電影?

18 著作權之主體 著作人之推定 (第13條) 著作人 原則:指(直接)創作著作之人 例外:職務上/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第11條、第12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19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第11條) 著作人 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雇用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無上述約定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
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無上述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20 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第12條)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12條第3項)。 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
出資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無上述約定 受聘人為著作人 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受聘人享有 無上述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12條第3項)。

21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得全部或部分(如重製權)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36條)。 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一經合意即行生效 讓與是否須書面?

22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授權利用(第37條) 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等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非專屬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 原則禁止再授權(第37條第3項) 專屬授權 獨占的許諾,在專屬授權之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不得就同一內容再授權第三人 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23 著作權保護期間 著作人格權係永久保護,著作財產權有一定之保護期間 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 特定類別著作(法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為公開發表以後五十年 上述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24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著作財產權 合理使用著作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列舉規定:44條至63條 概括規定:65條 明示出處:64條
目的: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意義: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的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 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著作財產權 合理使用著作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合理使用條文:第44條至第65條 列舉規定:44條至63條 概括規定:65條 明示出處:64條

25 合理使用之列舉規定 公之利用 私之利用 政府公務目的(44,48-1,50) 司法目的(45) 教育目的(46,47,52)
新聞傳播(49,52,61) 非營利(52) 私之利用 個人利用(51) 學術目的(48) 視障、聽障(53) 公開場所展示著作(57) 第一次銷售原則(59-1,60)

26 個人使用目的之重製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1) 利用人:任何人
利用目的: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 利用行為:重製 使用圖書館的機器重製 使用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 客體: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利用範圍:合理範圍

27 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利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屬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依下列基準判斷(65Ⅱ): 利用之目的和性質:商業/非營利利用 著作性質
利用質量及所佔被利用著作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被利用著作潛在市場及價 值的影響:有無替代性/市場收益降低

28 教師教學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29 教學活動之合理使用 教學之合理使用(46) 利用人: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老師 利用目的:為學校授課需要 利用行為:重製 利用範圍:合理範圍
須與課程內容有關 利用行為:重製 亦得改作、散布(第63條第2、3項) 利用範圍:合理範圍 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 為使教師明瞭上課所需重製他人著作之應有基本規範,智慧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就基本原則及合理使用比例歸納出幾項重點,供教師參考。

30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2-1) 基本原則 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 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31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2-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1.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書籍之1章。 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 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2.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所利用的每一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 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32 是否就「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訂定標準?
94年間本局曾協助學校與權利人團體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召開座談會進行協商,惟當時部分參與協商之單位主張現階段不需要訂定協議,回歸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個案認定」即可。 去(99)年2月本局應教育部之請求,再邀集教師團體及圖書出版業就此議題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因教師團體認為不需簽訂協議。本局尊重其意見,暫不續處此項協商工作。 認為不需簽訂協議的理由略以: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包括國小、國中、高中、大學、 以至研究所,其授課需要影印或複製他人著作情形各異。「協議內容」不宜以一個概括規定一體適用。 若透過「協議」把重製的「合理使用範圍」訂出具體的量化數據,使「合理使用範圍」標準明確化,也可能過於僵化反而箝制學校教師製作優質教材。

33 引用 引用之合理使用(52條) 利用人:任何人 利用目的: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其他正當目的(例如:著書) 利用行為:引用(部分重製)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利用人:任何人 利用目的: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其他正當目的(例如:著書) 利用行為:引用(部分重製) 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注釋或參證之用 引用之部分係附屬於自己著作之內 引用部分與自已部分得加以區別 引用之對象: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利用範圍:合理範圍

34 考試目的之重製 辦理各種考試重製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54) 利用人: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 利用目的:為舉辦考試出試題
利用行為:重製 亦得翻譯、散布(第63條第1、3項) 利用範圍: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不包括試題) 即如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身為試題(例如:外國性向測驗、市售測驗卷等)亦不得重製。

35 常見問題說明

36 Q1.教師將補習班業者的參考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影印後讓學生練習?
★補習班自行撰擬或出版的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為著作權保護客體的範圍,故只要符合原創性等著作權的保護要件,仍受著作權保護。 ◆由於補習班所提供之各種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皆為補習班與其他業者競爭之利器,若教師取得此類試題後,提供予學生練習,將減少學生至補習班之意願,應可認為對於其潛在市場與現有價值有所影響,故不宜主張合理使用。 ◆得否依54條為「辦理之各種考試」而主張合理使用?(X)依54條但書,若所有重製的著作屬於「試題」,即不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

37 Q2.教師得否將自己所蒐集影印好的多篇期刊論文合裝成一本作為其教課書籍,並請同學集合印製分發全班同學使用?
★將已公開發表於雜誌、期刊或書籍的文章影印製成授課講義會涉及重製、編輯等利用行為。 ◆本案例老師不得依46條為「授課需要」而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將他人著作進行大量的重製,可能嚴重損害到著作人的權利,甚至發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第46條的適用原則─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因為教科書的主要銷售市場即在研修該課程之學生,因此老師不得依第46條規定重製之他人著作作為主要教材取代原本學生應自行購買之教科書。

38 Q3.為編寫教材下載網路上照片、圖片、文章?並將課程資料製成資料庫提供查閱或下載?
老師因課程需要而將他人之影片、聲音、圖片擺放進教材? 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 如符合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包括擺放其他相關的影片、聲音、圖片),並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得主張合理使用。 將上述課程資料製作成資料庫,提供一般使用者查閱或下載? 涉及「重製」、「編輯」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 鑑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應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著作權法第46條之利用限於「重製」,世界各國(美、日、德、英)之立法趨勢已包含「公開傳輸」之利用,為因應遠距教學之需要,智慧局刻正進行修法研議中。

39 Q4.在課堂上連結到他人網站進行線上觀看? ◆單純介紹網站、單純連結至該網站進行短暫的介紹→屬合理使用
★可能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或「公開演出」他人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如基於非營利之教育目的,利用之著作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著作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必取得授權。 ◆單純介紹網站、單純連結至該網站進行短暫的介紹→屬合理使用

40 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音光碟行為 使用教室既有器材在課堂上播放光碟 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
使用校方購買之VOD版影片(已建置在隨選視訊系統中)於課中直接連線播放 利用行為 公開上映(DVD,VCD) 公開演出(CD) 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傳輸」行為 公開傳輸 授權利用 DVD,VCD應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如係「公播版」即得播放,否則應另行取得授權 CD應取得公開演出授權 應取得著作權人公開傳輸的授權(公開上映≠公開傳輸) 既已建置在隨選視訊系統中,教師上課時在課堂中直接連線播放,應尚不超越授權範圍 合理使用 個案或可主張52條(教學目的的引用)(例在課堂上播放90分鐘影片內之10分鐘片段,例如法庭攻防或親子衝突之內容,做為課堂討論基礎) 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作為教材的內容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仍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判斷)。

41 學生影印教科書的合理使用界限? Q.學生可否影印教科書在學校上課使用?影印教科書會不會觸犯著作權法?如果可以影印,可不可以印全部?不能印全部的話,可以印多少? 第51條→學生可以用圖書館或自己家裡的影印機,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來使用,現在許多圖書館都採用投幣式影印機或出售影印卡,方便學生使用影印機,這種情況下,學生就可以自己印。 第65條→如果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的話,甚至也可以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拿來上課,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 來做判斷。但是可以確定的說,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是超過合理使用 範圍的,一定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42 投稿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41)。 →即原則上投稿人只授權出版單位利用一次。因此,作者將其文章投稿於報章雜誌,除其與報社或出版社有特別約定外,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作者享有。 Q.出版單位在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 這項註明不能拘束投稿人,除非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願意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單位,否則,不會因為投稿行為,造成喪失著作財產權的結果。 Q.著作財產權人得否將稿件同時向多家出版社投稿? 應視著作財產權人與出版社間約定決定之,縱使出版社有禁止一稿多投之情形,投稿者未照該約定履行,僅係民事違約之問題,與著作權法無涉。

43 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 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 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此等共同著作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即應取得學生與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40-1)

44 校園著作權資訊詳細內容均刊載智慧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 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校園著作權

45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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