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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少年處遇模式之介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主任調查保護官 謝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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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行少年處遇模式之介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主任調查保護官 謝嘉仁

2 實例分享 實例一:一個被逼跳海的少年 實例二:拒絕配合製作筆錄、移送的被害人 思考:青少年輔導只要有愛心就好了嗎?
要具有佈局習慣思考模式(愛心+精明) 北美印地安人獵熊的故事 觀照自己內心的憤怒 憤怒情緒的內涵

3 是真的嗎?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有云: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正常現象! 為什麼?

4 梵谷:星夜(1889) 不穩定中的迷人

5 保持可能的懷疑-身心症狀 過動症狀 亞斯伯格症 妥瑞氏症 反社會性人格 邊緣性人格 戲劇性人格 躁鬱、憂鬱、廣泛焦慮

6 反社會人格(Sociopathy) 良心發展不足:無道德感,缺乏良心譴責(無罪惡感)甚至會輕視被害人。
不負責任和衝動:傾向於在短時間內尋求立即的滿足,他們較缺乏耐心。 善於利用他人 :對別人的需要和弱點有敏銳的觀察力,也擅長辯解與說服別人。 無法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短期容易與人建立友誼,但因過度自我中心與不負責任致難以維持,另外,欠缺同情心、感激和悔意缺乏適當的情感反應,即情感上麻木不仁。

7 與非行少年處遇有關名詞解釋 少年調查官 vs 少年保護官 觀護人 vs 榮譽觀護人(輔導志工) 觀護人 vs 少年觀護所
少年調查官 vs 少年保護官 觀護人 vs 榮譽觀護人(輔導志工) 觀護人 vs 少年觀護所 觀護人 vs 觀護協會(觀護人協進會) 少年觀護人 vs 成人觀護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vs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觀護人 vs 少年輔導委員會 觀護人 vs 校外會 少年法庭 vs 少年警察隊(婦幼隊) 斗六簡易庭 vs 雲林地方法院(虎尾鎮本院 )

8 雲院少家分區制度 —聯絡電話055342433 謝嘉仁 6201 王姿媚 6212 游百英 6202 賴正珮 6203 謝雅君 6205
虎尾鎮 雲林國中【自104年10月起為案量調節區】 麥寮鄉 崙背鄉 二崙鄉 西螺鎮 石榴國中 正心中學 維多利亞 北港鎮 水林鄉 口湖鄉 四湖鄉 大埤鄉 東明國中 林內鄉 莿桐鄉 台西鄉 東勢鄉 斗六國中 古坑鄉 土庫鎮 元長鄉 褒忠鄉 斗南國中

9 影片欣賞:失速的青春

10 少年保護法庭

11 少年事件之繫屬 審理範圍:觸法、虞犯 繫屬:請求、報告、移送 引伸思考 隨案移送(刑訴92) vs 公函函送
隨案移送(刑訴92) vs 公函函送 現行犯(刑訴88) vs 非現行犯 收容(少事法26) vs 責付 羈押(刑訴101) vs 收容

12 少年(兒童)犯罪事件處理流程

13 少年保護法庭

14 少年事件之特徵 虞犯之審理 審理方式—協商式審理 法庭配置—類似會議室 參與審理之人員—不著制服 秘密—非公開審理及保密規定
告訴乃論之案件—不受撤回告訴之影響 年滿14歲,非犯刑法272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 不得褫奪公權 家長之責任—強制型親職教育、負擔安置或感化教育之費用 前科紀錄之塗銷

15 虞犯 —性格或環境有犯罪可能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16 審前調查 少年調查官 審前:法官為調查程序之前,應提出調查報告 少年非行原因分析 建議處遇及輔導計畫 目標:阻卻再犯→健全自我成長

17 保護處分之分類 ‧執行者:少年保護官 ‧機構性處遇:感化教育、安置輔導 非機構性處遇: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交付觀察

18 機構性處遇—感化教育 屬於封閉型機構處遇 執行機關:彰化少年輔育院、新竹誠正中學(兩間感化教育處所之差別) 期間:3年,得提早免除或停止執行
執行內容:學校課程及技藝課程 考核:累進處遇模式 備註:教養費用之負擔、停止感化教育應付保護管束及兒權法68條之追蹤輔導

19 機構性處遇—安置輔導 屬半開放式機構性處遇 期間:2月以上2年以下,得延長一次 處遇轉換:變更安置處所、撤銷安置改付感化教育
中間處遇:留置5日之觀察及同行、協尋 安置費用之負擔

20 非機構性處遇—保護管束 ‧社區式非機構處遇(需長期輔導監督) ‧期間:3年,執行6月以上得免除,撤銷改付感化教育
‧考核:應遵行事項(依據輔導計畫) ‧中間處遇:同行、協尋、勸導、留置5日之觀察(不得收容) ‧附加處分:得命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勞動服務

21 非機構性處遇—假日生活輔導 ‧社區式非機構處遇(短期輔導監督) ‧執行方式:利用假日(每月第二週週六上午)授課或小團體諮商
‧執行次數:3到10次 ‧中間處遇:同行、協尋、勸導、留置5日之觀察(不得收容) ‧備註:不得撤銷改付感化教育

22 少年事件審理結果 處遇結果 處遇內容及注意事項 少事法 不付審理 相當無罪,即行為不該當構成要件。 28 移送管轄
受理後經調查,發覺其他法院受理管轄較適當者。 15 不付審理交機構輔導 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需社福體系介入。 29 不付審理交家長管教 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需提醒家長注意管教責任。 不付審理予以告誡 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單純提醒少年注意。 移送檢察官偵查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或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27 交付觀察 處遇尚未確定需觀察猶豫,期間6個月內。 44 不付保護處分 依據審理結果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 41

23 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 需輔導監督,並利用假日施以團體輔導,次數3到10次。 42、50 保護管束 期間3年,至多執行到21歲(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不在此內),得免除、留置觀察或改付感化教育。 42、55之1 安置輔導 期間2月以上,2年以下,得延長一次(故最長4年),得免除、變更安置處所、留置觀察、改付感化教育。 42、55之2 感化教育 期間3年,得聲請免除或停止改付保護管束。 42、56 保護管束並付勞動服務 為保護管束之附隨處遇,時間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判處有期徒刑 依27條移送檢察官之少年刑事案件,經少年刑事法庭判決有期徒刑。送高雄明陽中學執行,得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81、82 緩刑付保護管束 自判決確定日起算緩刑期間。 79 親職教育 針對家長施以強制型親職教育,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84 教養費用之負擔 少年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費用,裁定命家長負擔。 60

24 誤觸法網,是怎麼發生的? 經驗不足或誤入陷阱-練習反向思考 故事【青蛙和蛇】 知識=闖蕩社會的武器 氣憤:氣到忘記了 故事【印地安人獵熊】

25 莫內:月光下的睡蓮 在失望與希望之間…

26 感謝聆聽 敬祝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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