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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place and Law 職場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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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orkplace and Law 職場與法律
第五週 鄭津津 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2.5版授權釋出

2 勞 動 契 約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性別工作平等與職場性騷擾
勞 動 契 約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性別工作平等與職場性騷擾

3 單 元 五 勞 動 契 約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勞 動 契 約 性別工作平等與職場性騷擾 職 業 災 害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4 勞工退休制度 自請 強制 退休 退休 勞基法規定下的勞工退休制度 (一)退休種類 www.laborlaw.ccu.edu.tw 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5 勞工退休制度 1.自請退休 退休條件 勞工如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退休申請時,雇主有照准並發給退休金之義務。 雇主義務
1.自請退休 依勞基法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條件有三: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 五歲者。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者。 退休條件 勞工如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退休申請時,雇主有照准並發給退休金之義務。 雇主義務 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於符合勞基法第53條之自請退休條件後,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惟勞工仍應依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且雇主亦有權要求勞工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6 勞工退休制度 2.強制退休 強制退休不同於自請退休,因此雇主非於勞工年滿六十五歲或雖未滿六十五歲,但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致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 雇主義務 依勞基法第54條,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條件有二: 年滿六十五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退休條件 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處理,雇主如拒不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時,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之規定移請地檢署偵辦。

7 勞工退休制度 2.強制退休 Q 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時是否需要預告勞工?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但強制退休亦屬終止勞動契約,且為非可歸責於勞工之原因,故從體系解釋來看,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時,仍應予以預告。 A 勞委會對此亦有類似之解釋:「雇主若欲以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時,即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制其退休,並依同法第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預告勞工及發給勞工退休金 。

8 勞工退休制度 (二)領取退休金之身分資格 在勞基法的規範下,唯有具備「勞工」身分者方有權利領取退休金。
(二)領取退休金之身分資格 在勞基法的規範下,唯有具備「勞工」身分者方有權利領取退休金。 雇主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經理人,非屬勞基法所定義之「勞工」,故無勞工退休金請求權。 委任經理人年資部分之退休金,應由事業單位另行籌措, 不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中正大學 鄭津津

9 勞工退休制度 (三)工作年資的計算 依勞基法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或依該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 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此外,勞工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亦應合併計算。 Doey_

10 勞工退休制度 1.調動年資的計算 依勞基法之規定,勞工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但如何解釋「受同一雇主之調動」有爭議,應是指「受同一雇主於同一事業單位調動之工作年資」。 如果勞工由母公司被調至子公司,之後又被調回母公司繼續工作,其工作年資又應如何計算?為避免雇主藉由調動勞工來達到中斷勞工工作年資的目的,在認定此種工作年資時,宜從寬解釋,以確保勞工之權益。只要勞工是在同一雇主的相關事業單位間調動,其工作年資應被合併計算。 Saad.Akhtar

11 Q A 勞工退休制度 勞工由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避免雇主藉由調動勞工來達到中斷勞工工作年資的目的,在認定此種工作年資時,宜從寬解釋。只要勞工是在同一雇主的相關事業單位間調動,其工作年資應被合併計算。 A

12 Q A 勞工退休制度 2.留職停薪的年資計算 勞工計算退休年資時,其任職期間曾「留職停薪」的期間,是否應予以扣除?
2.留職停薪的年資計算 勞工計算退休年資時,其任職期間曾「留職停薪」的期間,是否應予以扣除? Q 勞基法無明確規定,基於衡平原則,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將勞工之「留職停薪」期間扣除應較為公平。 A

13 勞工退休制度 3.離職後再回原事業單位任職的年資計算 雇主與勞工前後若訂有數個勞動契約,且前後契約有間斷,但其間斷期間未滿三個月,則勞工之前後契約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10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中正大學 鄭津津

14 勞工退休制度 (四)退休金的基數與給付 1.退休金的基數與給與標準 退休金基數之標準是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基法第55條第2項),亦即核准勞工退休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內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第55條: (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退休時 平均工資 基數 Doey_

15 勞工退休制度 勞工退休金的給與標準為 : 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勞工每工作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時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遭強制退休之勞工,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基法第55條: (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16 勞工退休制度 2.退休金的給付 退休金請求權依其性質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勞工退休金之給付,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2.退休金的給付 退休金請求權依其性質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勞工退休金之給付,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雇主若一時之間無法全數支付勞工退休金,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之規定,雇主得在:(1)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或(2)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中正大學 鄭津津

17 勞工退休制度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 為落實勞工退休金制度,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勞基法第5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 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 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lancleaver_2000

18 勞工退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之勞工退休制度 (一)背景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之勞工退休制度 (一)背景 勞基法實施至今,最難以落實的也是退休制度,資方多不贊成把退休金給付的責任,強制由雇主全部負擔。 我國企業之經營規模係以中小企業為主。 國內勞工在年老離開職場時大多未能符合勞基法所規定之退休條件,故無法領取退休金。 退休金「一次給付」的規定遭到不少批評。 資方多不贊成把退休金給付的責任,強制由雇主全部負擔,其所持的主要理由有: (1)過度增加雇主的負擔,易引起企業財務危機或影響企業投資意願。 (2)大多數國家不採強制立法規定雇主須全額負擔員工的退休金。 (3)民營企業的規模組織、財務狀況與管理能力均有不同,以一致的標準強制所有企業負擔退休金的給付責任,實有欠公平。

19 勞工退休制度 民國86年12月24日,勞委會擬定勞工退休金改革方案(即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民國86年12月24日,勞委會擬定勞工退休金改革方案(即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民國91年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隔年立法院審查該草案,保留部分條文,並於民國93年6月11日通過了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委會擬定一個勞工退休金改革方案(即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其改革之要點為: (1)勞工退休金提撥方式改由勞雇雙方共同提撥 (2)退休基金改由勞保局保管運用 (3)退休金帳戶由一企業一帳戶,改為勞工個人帳戶,勞工在離職時可帶走 (4)退休年齡除勞動基準法原來之規定外,增加年滿六十歲亦可退休的條件 (5)給付方式分為一次給付與按月給付(類似年金方式)兩種。

20 勞工退休制度 (二)新制之主要內容 個人帳戶制和年金保險制 個人帳戶制 年金保險制 V.S www.laborlaw.ccu.edu.tw
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而依勞退條例第35條第1項,特定情形下得選擇年金保險制。 V.S

21 勞工退休制度 2.適用對象 強制適用對象 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排除非本國籍勞工。「勞工」之定義依照勞基法第2條之規定。 勞退條例第七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 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22 勞工退休制度 2.適用對象 自願適用對象 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得自願參加之對象有三種: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2.適用對象 自願適用對象 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得自願參加之對象有三種: 勞退條例第七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 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工作者。 經雇主同意為其提撥退休金之委任經理人。 22 22

23 勞工退休制度 3.負擔比例 雇主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為鼓勵勞工提繳,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勞退條例第14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 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24 勞工退休制度 4.給付條件 勞工年滿60歲,工資年滿15年,得申請月退。但工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的發放係以「月退休金」為原則,然而並非勞工一滿60歲即必須請領退休金,勞工若自願繼續存儲退休金,亦無不可。 勞退條例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 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 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25 勞工退休制度 5.給付方式 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 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V.S
5.給付方式 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 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V.S 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為: (1)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當勞工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可按月領取月退休金,直到死亡,假使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26 勞工退休制度 損 害 賠 償 6.損害賠償 雇主若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6.損害賠償 雇主若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lexsnaps

27 勞工退休制度 9.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處理問題
9.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處理問題 (1) 勞工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規定之標準繼續為其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 (2) 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勞退新制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 (1)勞工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規定之標準繼續為其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 (2)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勞退新制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

28 勞工退休制度 9.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處理問題 (3)
9.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處理問題 (3) 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 (4) 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則依保險相關法規以及保險契約處理。 (3)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 (4)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則依保險相關法規以及保險契約處理。

29 版權聲明 作品 授權條件 作者/來源 MS OFFICE 內建圖庫 中正大學 鄭津津 Flickr Doey_
2010/08/27 visited Flickr Saad.Akhtar

30 版權聲明 中正大學 鄭津津 作品 授權條件 作者/來源
Flickr alancleaver_ 2010/08/25 visited Flickr alexsnaps 2010/08/27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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