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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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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说明 统计内容、报表式样和指标设置在2011年报备基础上做了适当微调。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将“公服表”的“技术推广”机构中包含的“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草原、水产技术推广、农机化推广”等统计内容分离出来,单独设立1张“推广表”,表式结构更加优化; 二是增加1张统计单位的机构明细表(机构表),用于对“总表”机构数进行验证,提高单位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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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说明 三是在总表中增加“上年末在岗职工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项统计指标,在专技表中增加“在管理岗的”1项统计指标,更加切合人事劳动工作实际需要; 四是对相应的统计指标解释和校核公式说明做了补充完善,方便统计人员理解掌握; 五是在报表制度总说明的“调查方法”部分,明确了各级农业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和汇总统计的职责,避免出现数据重统漏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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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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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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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四、指标解释及校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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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 1.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机构、人员与工资情况(总表) 2.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务员及管理人员情况(公管表)
3.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专技表) 4.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工人情况(工人表) 5.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共服务机构情况(公服表) 6.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情况(推广表) 7.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法人机构情况(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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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目的和意义:为了解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的机构、人员和工资情况,特别是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报表制度。 统计对象和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农业系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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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主要指标内容:机构数、编制数、在岗职工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管理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工人情况等。
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数据需与统计部门核对后于3月底之前上报,于4月集中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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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调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分别负责布置所辖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本领域内国有单位的填报工作,并负责审核、汇总。 各级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办)在其他农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农业系统全领域的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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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本报表制度中的工资总额以“千元”为单位取整数,平均工资以“元”为单位取整数,实行四舍五入。
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统计资料形成汇编,发放到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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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农市(人)年1表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农市(人)年1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机构、人员与工资情况(总表) 年报 全国农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办) 次年3月底以前,邮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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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要求 报告期别:年报 填报范围:全国农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报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办) 填报日期及方式:次年3月底以前,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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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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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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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公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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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专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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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工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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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公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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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推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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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式——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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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机构数:即单位数,是指期末实有的各级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的个数。各企业、事业、机关均按其经济上具有法人资格,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的形式,作为划分基本统计单位的依据。“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含法人)”的单位只统计一次。 编制数: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独立组织机构的人员数量的定额。 财政补助编制:指编制数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人员数量。 年末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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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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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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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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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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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农业行业特有津贴:指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人员卫生津贴等两项津贴,两项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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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上年末在岗职工数:上一年报告期最后一天实际在岗职工人数。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报告期内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以“元”为单位,得数按四舍五入取整。 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推算方法:上年末在岗职工数加上本年末在岗职工数之和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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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单位类型: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原人事部、原劳动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统制字(1990)304号]执行。 事业单位类型仅列举了“教育”、“科研”、“农场”、“技术推广”、“参公”、“执法监督”等统计类型,由于分类标准不统一,各类型间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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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单位类型: “参公”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农场”指“农事三场”,其范围主要包括国有良(原)种繁殖场,国有园艺(果、茶、药)场,种畜(禽、蜂)、水产养殖(育苗)场和事业性质的其他农场如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的实验(实习)场,农机试验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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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层次:主要参照填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填报,如:农业部系统单位的层次属性都是“中央”,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层次属性都是“省级”。层次不等于行政级别。 领域:农业系统主要分为种植业、农机化、畜牧/兽医、农垦、渔业等五大领域,不能明确纳入上述五个领域的单位,统计时填入“综合”栏。同时具有两个以上领域职能且分不出主次的单位,统计时也可填入“综合”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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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管理人员:指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机关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也合并在此表中统计。
任职情况: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单位全部人员的职务情况。副部级及以上人员需报送人员名单。 学历情况: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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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学历情况: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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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学历情况: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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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学历情况: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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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年龄情况: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 专业技术人员:指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将专业技术人员涉及专业类别划分为种植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农经及其他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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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指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序列,被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及未聘五类,并按照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统计。 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参照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填报。 在管理岗的:又称“双肩挑人员”,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岗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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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技术工人: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在事业单位中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在企业单位从事国家颁布的《工种分类目录》上规定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分为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及其他六类。 普通工人:指技术工人以外的各类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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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农业系统公共服务机构:农业系统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本表统计范围主要列举了技术推广、经营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四大体系。一个机构可能承担多个体系的职能,各体系间机构存在交叉统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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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等组成的服务体系。按各机构涉及行业主要划分为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草原、水产技术推广、农机化推广等类别。在乡镇层次设置了“农业综合服务”类别,设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的基层单位填至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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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机构全称(副牌名称):统计单位的标准名称。副牌单位也需是法人机构,副牌名称填写在括号中,多个副牌间以顿号隔开。
通讯地址:统计单位所在地址,要求详细到门牌号。 邮政编码:统计单位所在地址的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统计单位固定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号。 联系人:统计单位填报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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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职务:联系人的职务名称。 电子邮箱:联系人的电子信箱。 手机号码: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类型:机关填写代码1,事业填写代码2,企业填写代码3。 层次:中央填写代码1,省级填写代码2,地级填写代码3,县级填写代码4,乡级填写代码5。 领域:种植业填写代码1,农机化填写代码2,畜牧、兽医填写代码3,农垦填写代码4,渔业填写代码5,综合填写代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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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总表 列间关系:甲2>=甲3,甲5>=甲(6、7…11),甲12>=甲13,甲13>=甲(14、15)。
甲2>=甲3:编制数应大于等于财政补贴编制数; 甲5>=甲(6、7…11):年末在岗职工数包含于年末从业人员数,女性、少数民族、中共党员、博士、硕士等指标统计数是年末从业人员数的分项; 甲12>=甲13:从业人员年工资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 甲13>=甲(14、15):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基本工资总额以及农业行业特有津贴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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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总表 行间关系(甲17除外):乙1=乙(2+3+10)=乙(11+12…15)=乙(16+17…21),乙3>=乙(4、5…9)。 甲17除外: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满足此校核关系; 乙1=乙(2+3+10)=乙(11+12…15)=乙(16+17…21):总计一行数据应等于三大类型单位(机关、事业及企业)数据的和,并等于各层次(中央、省、地、县、乡)数据的和,还等于各领域(种植业、农机化、畜牧/兽医、农垦、渔业、综合)数据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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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总表 乙3>=乙(4、5…9):事业单位小计的数据应大于或等于其中任意一个事业分类(教育、科研、农场、技术推广、参公、执法监督)的数据。由于事业单位各子分类存在交叉,故不要求事业单位各子分类数据之和等于事业单位小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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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总表 表间关系:总表甲6乙1=公管表甲1乙1+专技表甲1乙1-专技表甲1乙2+工人表甲1乙1,总表甲1乙7=公服表甲1乙2=推广表甲1乙1。 总表甲6乙1=公管表甲1乙1+专技表甲1乙1-专技表甲1乙2+工人表甲1乙1:总表中年末在岗职工总数应等于公管表、专技表及工人表中年末在岗职工数的和减去专技表中在管理岗的人数。 总表甲1乙7=公服表甲1乙2=推广表甲1乙1:总表、公服表、推广表中技术推广单位机构数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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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总表 辅助计算:甲17=2000*甲13/(甲6+甲16)。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种推算方式,即将上年末在岗职工数和本年末在岗职工数之和除以2求得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再将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求得数乘以1000计量单位换算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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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公管表 列间关系:甲1=甲(2+3…12)=甲(13+14…17)=甲(18+19…23)。
即年末在岗职工数应等于各任职情况中人数的和,并等于各学历情况中人数的和,还等于各年龄情况中人数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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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公管表 行间关系:乙1=乙(2+3+10)=乙(11+12…15)=乙(16+17…21),乙3>=乙(4、5…9)。
乙1=乙(2+3+10)=乙(11+12…15)=乙(16+17…21):总计一行数据应等于三大类型单位数据的和,并等于各层次数据的和,还等于各领域数据的和; 乙3>=乙(4、5…9):事业单位小计的数据应大于或等于其中任意一个事业单位子分类的数据。由于事业单位各子分类间存在交叉,故不要求事业单位各子分类数据之和等于事业单位小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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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专技表 列间关系:甲1=甲(2+3…15)=甲(16+17…20)=甲(21+22…26)。
即专业技术人员的年末在岗职工数应等于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和,并等于各种学历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数的和,还等于各年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数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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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专技表 行间关系:乙1=乙(3+10)=乙(11+12…15)=乙(16+17…22),乙1>=乙2,乙3>=乙(4、5…9)。 乙1=乙(3+10)=乙(11+12…15)=乙(16+17…22):总计一行数据应等于事业及企业的数据和,并等于各层次数据的和,还等于各专业(种植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农经)数据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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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专技表 乙1>=乙2:专业技术人员总计数据应大于或等于“在管理岗的”的数据;
乙3>=乙(4、5…9):事业单位小计的数据应大于或等于其中任意一个事业单位子分类的数据。由于事业单位各子分类间存在交叉,故不要求事业单位各子分类数据之和等于事业单位小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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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工人表 列间关系:甲1=甲(2+9)=甲(10+11…15),甲2=甲(3+4…8)。
甲1=甲(2+9)=甲(10+11…15):工人的年末在岗职工数应等于技术工人数和普通工人数的和,并等于各年龄情况工人数的和; 甲2=甲(3+4…8):技术工人总数应等于各技术等级工人数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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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工人表 行间关系:乙1=乙(2+3+10)=乙(11+12…15)=乙(16+17…21),乙3>=乙(4、5…9)。
乙1=乙(2+3+10)=乙(11+12…15)=乙(16+17…21):总计一行数据应等于三大类型单位数据的和,并等于各层次数据的和,还等于各领域数据的和; 乙3>=乙(4、5…9):事业单位小计的数据应大于或等于其中任意一个事业单位子分类的数据。由于事业单位各子分类间存在交叉,故不要求事业单位各子分类数据之和等于事业单位小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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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公服表 列间关系:甲3=甲(4+5+12)-甲6=甲(13+14…17),甲5=甲(7+8…11)。
甲3=甲(4+5+12)-甲6=甲(13+14…17):年末在岗职工数应等于管理人员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及工人数的和减去“双肩挑”人员数,年末在岗职工数还应等于各种学历情况人员数的和; 甲5=甲(7+8…11):专业技术人员数应等于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及未聘等各级别人数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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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公服表 行间关系(甲20除外):乙1=乙( ),乙2=乙( ),乙3>=乙(4、5…7),乙8>=乙(9、10…12),乙13>=乙(14、15…17),乙18>=乙(19、20…22),乙23>=乙(24、25…27)。 乙1=乙( ):总计一行数据应等于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数据的总和; 乙2=乙( ):技术推广小计数据应等于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数据的和; 甲20除外: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满足此校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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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公服表 乙3>=乙(4、5…7),乙8>=乙(9、10…12),乙13>=乙(14、15…17),乙18>=乙(19、20…22),乙23>=乙(24、25…27):农业系统公共服务机构主要包含技术推广、经营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四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是公共服务机构的其中项,各体系间存在机构职能交叉现象,各层次公共服务机构小计的数据应大于或等于其中任意一个体系子分类的数据。由于各层次公共服务机构的各子分类间存在交叉,故不要求各子分类数据之和等于各层次公共服务机构小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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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公服表 表间关系:公服表乙2=推广表乙1,公服表乙4=推广表乙2,公服表乙9=推广表乙7,公服表乙14=推广表乙12,公服表乙19=推广表乙17,公服表乙24=推广表乙22。 即公服表中技术推广体系数据应与推广表中数据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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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公服表 辅助计算:甲20=2000*甲18/(甲3+甲19)。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种推算方式,即将上年末在岗职工数和本年末在岗职工数之和除以2求得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再将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求得数乘以1000计量单位换算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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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推广表 列间关系:甲3=甲(4+5+12)-甲6=甲(13+14…17),甲5=甲(7+8…11)。
甲3=甲(4+5+12)-甲6=甲(13+14…17):年末在岗职工数应等于管理人员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及工人数的和减去“双肩挑”人员数,年末在岗职工数还应等于各种学历情况人员数的和; 甲5=甲(7+8…11):专业技术人员数应等于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及未聘等各级别人数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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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推广表 行间关系(甲20除外):乙1=乙( ),乙2=乙(3+4…6),乙7=乙(8+9…11),乙12=乙(13+14…16),乙17=乙(18+19…21),乙22=乙(23+24…27)。 甲20除外: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满足此校核关系; 乙1=乙( ):总计一行数据应等于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小计数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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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推广表 乙2=乙(3+4…6),乙7=乙(8+9…11),乙12=乙(13+14…16),乙17=乙(18+19…21),乙22=乙(23+24…27):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层次小计数据应等于各层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子分类数据的和。 辅助计算:甲20=2000*甲18/(甲3+甲19)。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种推算方式,即将上年末在岗职工数和本年末在岗职工数之和除以2求得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再将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求得数乘以1000计量单位换算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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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关系——机构表 表间关系:机构表机构登记数=总表机构统计数。 即总表中机构总计数与机构表中填写登记的机构条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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