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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規與實務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副處長 羅如文 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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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審計法規概述 審計實務探討 學校治理理論 管理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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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主要法規關係 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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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行政院 總統 審計部 監察院 3. 2. 1. 6. 6. 5. (1) 9.公告最終審定數額表 3.公布預算 (1)
(1)送交 6. (1) (2) 5. 2. 審議預算案 6. 1.提出預算案 4.執行預算 8.審議決算審核報告及最終審定數額表 6.提出決算 5.監督預算之執行 7.審核決算提出: 註:1.中央主計機關應將重要計畫與預算之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2.此外,審計長應於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1)最終審定數額表 (2)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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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 位 階 【憲法 § 104】 監察院設審計長。 【監察院組織法 § 4 】 監察院設審計部。 【監察院組織法 § 5】
位 階 【憲法 § 104】 監察院設審計長。 【監察院組織法 § 4 】 監察院設審計部。 【監察院組織法 § 5】 審計長綜理審計部業務。 【審計部組織法 § 4 】 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 長,綜理全部事務,並 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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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 【審計法 § 4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審計法 § 5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審計法 § 6 】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審計法 § 7 】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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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對象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法§1】 二、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法§47】
三、公私合營事業【審計法 § 79 ;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四、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審計法 § 79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五、依合約規定之承包廠商【審計法 § 60 】 六、依法律規定應行審計者【公庫法§25 ;國庫法§ 32;國有財產法§50、51、56;依設置條例規定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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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職權 【審計法 § 2 】 審計職權如下: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上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 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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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職權之行使 【審計法§3】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審計法§10】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審計法§43】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審計法§54】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第41條至第43條、第45條及第4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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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目標 合法性審計Legality audit 合規性審計Regularity audit 績效性審計Performance audit
-經濟性 -效率性 -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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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矩陣圖 E1 E2 效果好 效果差 效率高 標竿卓越 (快又準) 貨積如山 (快卻亂) 效率低 烏龜賽跑 (慢卻準) 慢慢死去
(亂而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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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經濟、效果之關係 預期產出 規劃效率= 預期投入 經濟性= 預期投入 效果性= 實際投入 生產力= 實際產出
(實際效率) =規劃效率×經濟性×效果性 預期投入 實際投入 實際產出 預期產出 實際產出 實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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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方式 (一)送審【審計法§12】 (二)派員抽查、稽察 【審計法§12、 §13 】 (三)委託審計【審計法§8】
審計法 § 8、9、12、13 (一)送審【審計法§12】 (二)派員抽查、稽察 【審計法§12、 §13 】 (三)委託審計【審計法§8】 (四)監視、鑑定之諮詢或委託辦理 【審計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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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 各機關應送審文件 — (一)支付命令:撥(付)款憑單。 (二)分配預算、收支估計表。 (三)會計月報及原始憑證。
【審計法 § 37、38、39;施行細則 § 27、28、29、30、31、32】 (二)分配預算、收支估計表。 【審計法 § 35、49;施行細則 § 22、34】 (三)會計月報及原始憑證。 【審計法 § 36、44;施行細則 § 23、24、25、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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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 (五)結算報告、年度決算。 (六)財物報廢及損失案件。 (七)固定資產重估價案件。
【審計法 § 62、63、64;施行細則 § 70、71、72】 (五)結算報告、年度決算。 【審計法 § 45、50、54、67;決算法 § 19、23、26-1】 (六)財物報廢及損失案件。 【審計法 § 57、58;施行細則 § 40、41】 (七)固定資產重估價案件。 【審計法 § 53;施行細則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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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及工程會對重大採購案件之效益評估資料。
(八)財物會計報告。 【審計法 § 56】 (九)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 【國有財產法 § 67、68】 (十)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及工程會對重大採購案件之效益評估資料。 【施行細則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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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抽查 審計法 § 12、13、59 (一)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 (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定之。
【施行細則 § 6】 (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定之。 【施行細則 § 4、36】 (三)得審度其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審計法 § 41】 (四)查核時,被審核機關不得拒絕,並應答復詢問或提供有關資料。 【審計法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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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序 審計機關 各機關 結案 准 駁 是否接受 覆 議 審計(核) 會 議 聲請覆議 審核通知 初 審 是否合法 核准通知 准 駁
准 駁 是否接受 覆 議 審計(核) 會 議 聲請覆議 結案 是 否 審核通知 初 審 是否合法 核准通知 准 駁 准 駁 覆 審 聲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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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查【審計法 § 27、28】 再審查之覆核程序 審計機關 各機關 變更原決定者,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是否接受 再 審 查 上級審計 機關覆核 原 決 定 機 關 審計(核) 會 議 結案 是 否 聲請覆核 期間 原 因 二年 錯誤、遺漏、重複等 十年 詐偽之證據 變更原決定者,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再審查之覆核程序 【施行細則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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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結果之處理 (一)對人之處理: (二)對物之處理: 1.通知機關長官或上級機關處分。 2.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審計法 § 17、18、19】 2.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審計法 § 17;施行細則 § 16 】 3.移送司法機關。【審計法 § 17】 4.通知銓敘機關停止敘用。【審計法 § 29】 (二)對物之處理: 1.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審計法 § 21】 2.責令損害賠償。【審計法第六章§ 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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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事之處理: 1.報告監察院【審計法 § 69】 2.糾正【審計法 § 35、77】
3.修正【決算法 § 25;審計法 § 52;施行細則 § 37 】 4.通知查明依法處理【審計法 § 40】 5.建議改善【審計法 § 69、70】 6.同意【審計法 § 57】 7.備查【審計法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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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財務責任 財務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 § 71】 經辦人員(管理、出納)之責任:
1.財物損失: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審計法 § 72】 2.付款超過核准金額。【審計法 § 75】 共同經管人員之責任:連帶責任。【審計法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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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之責任: 1.剔除或繳還款項未能悉數追回。【審計法 § 74】 3.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審計法§ 76】
條件:簽證時有故意或過失 2.出納人員簽發支票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未能悉數賠償。【審計法 § 75】 3.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審計法§ 76】 4.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會計法 § 99】 條件:未依法異議及報告 5.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會計法 § 103】 條件: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 6.會計檔案遺失、損毀致公庫受損害 【會計法 § 109】 7.交代不清致公庫損失。【會計法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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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長官之責任: 1.財物損失案件。【審計法 § 72】 2.剔除或繳還款項未能悉數繳還。【審計法 § 74】 3.出納人員簽發支票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未能悉數賠償。【審計法 § 75】 4.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延誤追繳。【審計法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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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之審核 單位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審計法§ 45 】
限期答辯:【決算法§ 25 】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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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 審核要項:【審計法 § 67;決算法§ 23 】 1、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2、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3、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 與未成之程度。 4、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5、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 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6、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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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決算之審核 期限:【憲法 § 105;審計法 § 34;決算法§ 26】 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
審核要項:【審計法 § 68;決算法§ 24 】 1.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2.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3.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4.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5.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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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審核結果 1.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決算法 § 26】 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決算法 § 28】
2.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憲法 § 105;審計法§ 34;決算法§26 】 (1)立法院應於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 成,視同審議通過。【決算法 § 28】 (2)立法院、監察院審議時,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覆或提供之。【審計法 § 34Ⅲ】 (3)上項資料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36條及第71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釋字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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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一) 【審計法 § 57 】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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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40003136A號函修訂
依使用年限劃分 依「一定金額」 百分比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 主管機關 經管機關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未達50% 核定 50%以上~未達100% 擬辦 100%以上 審核 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無金額之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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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二) 【審計法施行細則 §40 】
本法§ 57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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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三) 【審計法 § 58 】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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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四) 【審計法施行細則 §41 】
本法§ 58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 58所列損失情事,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調查之。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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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五)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58 】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層請審計機關審核。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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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六)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65 】
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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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七) 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66 】 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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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損或報廢相關法規(八) 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66 】 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各機關辦理第一項作業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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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國立高中高職學校發現之共同性問題 (一)內部控制及會計事務處理方面 (二)高中職聯合分發經費方面 (三)課業輔導方面
(四)兼課鐘點費方面 (五)場地設備使用管理方面 (六)出納管理方面 (七)財物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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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及會計事務處理方面 1 .劃撥存款未設印鑑章、未向郵局索取核帳清單。 2 .會計單位未親赴銀行索取對帳單。
3 .現金收支未入帳而逕行坐抵。 4 .收入未納入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5 .課業輔導費未依學生上課人數及時數編製統計表勾稽。 6 .保證金屆期未清理久懸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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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中職聯合分發經費方面 (三)課業輔導方面 1.重複領取出席費及工作費。 2.重複領取酬勞費及工作費。
1.輔導鐘點費誤發、計算錯誤或發放標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 2.賸餘款未依規定退還學生。 3.減免教職員工子女課業輔導費核與規定不符。 4.未依規定時間排列課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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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課鐘點費方面 (五)場地設備使用管理方面 1.重複發放兼課鐘點費及未依規核算兼課鐘點費。 2.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計算錯誤。
1.未依實際用電計收電費。 2.未訂定場地收費標準或未按標準收費。 3.契約未訂定繳款日期及罰則。 4.未依租賃契約規定期限收繳租金或加收違約金。 5.場地租借員生消費合作社屆期未續約。 6.學校財產出租收入誤入員生消費合作社。 7自動販賣機收入未依規定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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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納管理方面 1.零用金餘額未適量控管並及時付款。 2.零用金備查簿登載未完備。 3.現金收入未按時繳庫。 4.部分收入未由出納收取。
5.簽發支票未直接付與受款人。 6.逾一年以上支票未清理。 7.收納款項收據未印製編號及未經主辦會計簽章。 8.對外收款未及時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9.收納款項收據未依規定設置紀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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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物管理方面 1.土地、捐贈財產未列帳。 2.土地未按公告地價重新核算價值。 3.土地及建物未請領權狀。 4.建物未設財產卡。
5.建物帳列面積與權狀登記不相符。 6.財產分類錯誤。 7.專業教室使用率偏低。 8.財產已損壞未予修復或辦理報廢。 9.未定期辦理財產盤點。 10.物品存領未依規定辦理。 11.未設置物品收發分類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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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計畫 (1)預算執行 91至95年度預算92億5千1百餘萬元,至95年8月實支84億 餘元。 (2)執行問題
1.未精確規劃培育師資數量,致師資供需失衡。 2.國民教育向下延伸所需幼教師資仍有不足。 3.幼教師資轉習國小師資情形嚴重,肇致教育資源虛擲。 4.未具科目專長領域師資充任英語及鄉土語言教師。 5.補助充實教學設施計畫審查欠嚴謹及使用效益偏低。 6.未能確依規定落實辦理巡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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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高中計畫 (1)預算執行 自85年度開始試辦綜合高中課程,截至94年度,經費累 計達16億餘元。 (2)執行問題
1.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單位不一,教學資源亟待整合。 2.政策宣導不足,相關配套措施尚乏法源依據。 3.缺乏專屬課程與教材;師資轉型亟待規劃調整;學程分班有待統籌整合。 4.經費支用及會計處理欠當,亟待加強督導管理。 5.辦學成效不彰,亟待加強控管並建立進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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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校重建計畫(案例) (1)預算執行 某高工因921地震致校舍損壞,辦理遷校計畫,教育部補助8億6千萬元,規劃設計由教育部辦理後,分4期工程由該校發包,並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全部工程於94.5.9完工。 (2)執行問題 1.實際興建不符計畫需求目標。 2.變更設計頻仍,工程品質欠佳。 3.建築量體超過核定數,致預算不足,為籌措經費而停工1年餘,嚴重影響計畫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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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工友及駕駛退休金給付情形 各校填報有27所高中職,合計52人,有溢領退休金情事。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前或以後之發放基數計算錯誤,致溢發退休金367萬餘元 。 已收回溢發3人退休金32萬餘元,餘24所學校計43人溢發退休金335萬餘元尚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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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1)業務概況 教育部及中部辦公室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稽核及查核所屬採購案件與工程施工情形,本年度稽核採購案件228件,金額33億4千9百餘萬元;查核工程施工案件70件,金額84億3千3百餘萬元。 (2)執行問題 1.工程採購稽核件數偏低。 2.稽核發現缺失大多相同。 3.獎補助採購案件未積極辦理稽核。 4.工程施工查核發現諸多品管作業缺失。 5.採不預先通知之工程施工查核件數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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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部控制到學校治理之關係 學校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內部審核關係~相輔相成 內部審核 內部控制 風險管理 學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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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之定義 由組織管理階層所設計,經核准後由組織全體遵行的管理過程,合理保證目標有: 作業的效果與效率 財務報告的可信度 法令規章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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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之內涵 四項目標: 策略性-係高層次之目標,追隨組織之使命,並支援其達成 營運-與資源之使用的有效果及有效率有關
報導-與組織報導之可靠有關 遵循-與組織係遵循相關法令有關 最終目標:組織價值之創造與維持,減少意外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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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治理之意涵 是一種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學校經營責任的機制與過程,在兼顧教職人員權益下,藉由加強教育成效,保障學生權益。 保障學生權利。
公平對待學生。 保障教職人員權益。 資訊揭露及透明化。 校長(校務會議)的責任。 確保有效率的學校治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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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發展的藍海策略(一) 1.紅海策略(競爭力):麥可波特:係指產業邊界十分明確,且已建立一套共通的競爭法則,各公司都在全球競爭白熱化的市場中相互爭奪。 2.藍海策略:金偉燦、莫伯尼:「藍海」係指尚未開發的市場及新需求,且大部分的藍海是在紅海中拓展產業邊界所創造出來,藍海策略可創造最大的顧客效益,同時產生比較大的生產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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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發展的藍海策略(二) 破除既有競爭邏輯 創造新的產業邊界 1.超越現有市場需求的方式,跨足另類領域。 2.尋找創新價值。
3.討論擬定感性訴求的經營策略。 4.開拓新的市場空間及滿足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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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力的層級 國家競爭力 產業競爭力 企業競爭力 個人競爭力
-IMD: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八大類項目指標)1.國內經濟實力;2.國際化程度;3.政府效率;4.金融實力;5.基礎建設;6.企業管理;7.科技實力;8.人力與生活素質 產業競爭力 -Michael Porter:以競爭為中心,如何讓產業領先全球? 企業競爭力 -獨占競爭力(管制經濟)在信賴(trust),才能基業長青。 -市場競爭力:企業內部與外部資源的有效運用,形成在價格與品質上的競爭優勢,常以每股盈餘、市場佔有率等指標衡量。 個人競爭力 -存好心,讀好書;說好話,做好事。 -敦品勵學,愛國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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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台灣在世界競爭力 排名之變化 排名/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與上年度比較 整體排名 16 20 17 12 11 18 -7 經濟表現 26 28 33 24 27 -9 政府效能 19 -5 企業效率 9 7 6 14 -8 基礎建設 23 -2 註1:IMD「世界競爭力」排名係針對4大類、20中分項和312項細項指標綜合計算後做出各國世界競爭力之排行。 2:資料來源: IMD, 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20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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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競爭力面臨之衝擊 台灣競爭力持續下跌。 社會資本論:支持經濟活動的一切非經濟網路,它涉及政府效能、社會整合情況及價值變化等。
社會資本崩壞:政治貪腐無能,公共建設成政治綁樁的工具,國家財政靠舉債維繫,人民因立場不同而相互憎恨與敵視,人對人的相互義務感已告失去,工商紀律日益蕩然,工商活動的風險成本及非經濟成本大增,社會上進心受影響,使社會資本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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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發展面臨之困境 兩岸關係不確定性仍高 政府施政效能有待提升 財政收支無法支撐國內重點建設 區域經濟整合態勢下,台灣恐陷入邊陲化之虞
產業結構轉型及發展面臨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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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知識經濟(一) 智慧是永恆的財富,它引導人通向成功,而且不會貧窮。只有智慧才是人生無價的財富。 只要活著,善加體認,智慧就永遠跟著你。
我們不會因為有知識就獲得財富,而是必須將所獲得的知識,經過思考與運用成為智能,才能創造出利潤。 「知識經濟」最主要的內涵就是創新,它是一種智能資本,通過創新才可以製造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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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知識經濟(二) 知識 思考 運用 創新 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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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心很重要 當你心中只有你自己的時候,你把麻煩其實也留給了自己;當你心中想著他人的時候,其實他人也在不知不覺中方便了你
要別人接受你的邏輯,先承認自己有缺點,優點才有成長的空間。 要別人接受你的方法,先體會別人的感受,不是先保護自己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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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比做事重要 做人比做事重要,要學做事,先學做人。 做人成功,做事不成功是暫時的; 做人不成功,做事成功也是暫時的。
對上以敬,對下以慈,對人以和,對事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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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關係法則 法則一、不批評、不責備、不抱怨 法則二、給予真誠的讚賞與感謝 法則三、引發他人心中的渴望 法則四、真誠地關心他人
法則五、經常微笑 法則六、記得別人的名字 法則七、聆聽。鼓勵他人多談自己的事 法則八、談論他人感興趣的話題 法則九、衷心讓別人覺得他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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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正向思考 重視逆境商教 IQ(智慧商數) EQ(情緒商數) AQ(逆境商數) 1.凡事不抱怨,只解決問題(正向思考)
2.先看優點,再看缺點 3.將當下的不幸,變成日後的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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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力勝過權力 真正的成功,是成為一個有影響力的人!所以,人際關係的經營,是一生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真正的成功,只屬於有影響力的人!所以,良好的溝通技巧,是邁向成功的必要條件。 人要常常發揮影響力和說服力,而不是利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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